国外社会学对城市社区权力的界定_精英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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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以降,社会学家对城市社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邻里关系的研究和社区权力的研究,战后对城市社区权力的研究一度成为热点。1929年林德夫妇在《中镇》一书中就曾对某家族控制社区商业的现象进行过描述;沃纳在“扬基城”系列研究中,也对上层社会控制社区有所论述,真正以社区权力结构为中心的研究是从1953年开始的。这种研究力图了解和描述社会中政治权力的分布和运用。社区权力的研究者们都认为,从事研究的社会实验室,首先应是地方一级的政府单元即社区。研究的直接目的是真正经验性地描述并且规范性地了解、评价该社区中的政治生活质量。

这方面的研究自50年代起,逐步发展成为三种不同的理论和方法,即亨特(F.Hunter)的“声望”分析,米尔斯(W.Mills)的“职位”分析和达尔(Robert.Dahl)的“决策”分析。这三种理论又可进一步分为两大主要阵营:精英论与多元论。

精英论的理论与方法

精英论包括亨特的“声望”分析和米尔斯的“职位”分析两种理论。精英论认为,社区政治权力掌握在少数社会名流手中,地方重大的政治方案通常由这些精英起决定作用,而地方各级官员予以配合来实现少数人的意志。具体讲,精英论的观点包括:(1)上层少数人构成单一的“权力精英”;(2)该“权力精英”阶层统治地方社区的生活;(3)政治与民间领导人物是该阶层的执行者;(4)该阶层与下层人民存在社会冲突;(5)地方精英与国家精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亨特开社区权力研究一代先河。他首先以亚特兰大市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决策层的层级和权力运用的过程,并于1953年出版了《社区权力结构:决策者研究》一书,认为,有权力者最喜欢结交工商业者、政府官员、市民组织等。对于亨特来讲,研究地域社区中权力的中心任务是找出主要的“领袖”或者地方“权力掮客”。亨特设计了“声望”法来识别这些社区领袖。该方法包括:(1)通过与居民交谈和其他一些调查,列出被认为是当地社区工商业、政府、市民或社交圈中有实际影响的所有人,在亚特兰大案例中是开列了这些人的名单。(2)询问社区中了解该社区的人们或对地方政治熟悉的专家的代表性看法,把上表中人物按顺序排列,在适当的时候增加或删除某个人。(3)把表中的人物数量由175人缩小到40人。接着,他对这40人进行访谈,请他们指出其中被认为此区中最有领袖地位的人;最后,他又从中得到了一个中选率最高的12人名单,他发现这12人是40人权力精英的核心。所以,声望法的核心就是“列出有声望的人,然后访谈并证实这一列表”[1]。

亨特还指出,这些精英人士大多相互认识、经常来往、互相磋商社区事务,从而结成密切的权势群体。他们以不同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力,一些人在公共团体供职,在社会上引人注目、声名显赫;另一些人则通过他人行使权力,其活动和影响一般不为常人所知。

在米尔斯的具有巨大影响的名著《权力精英》一书中,作者第一次提出了包括主要经济、社会、军事群体领袖的统治阶级,控制着对于他们作为一个阶级来讲所有重要事物的国家决策过程。但是,与亨特那种在菜单式的候选人中寻找领袖的方法不同,“职位”分析主要是找出主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联盟或机构,然后分析这些群体的成员、凝聚力和影响。“职位”分析最重要的是分析那些社区领袖(通常不仅仅是财富方面的领袖)与其阶级其他成员共享的成员关系,这一方法展现了富有的统治阶级和那些在国家和地方决策过程中握有大权、占据高位的个人的一幅图景。

多元论的理论与方法

多元政治论者认为,社区政治权力分散在多个团体或个人的集合体中,各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权力中心,地方官员也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官员要向选民负责,所以选民也有权力,他们以投票来控制政治家。具体观点是:(1)权力本身一定要与权力资源分开;(2)社会冲突建筑在有组织的社会团体上而不是社会阶层上;(3)权力资源不平等地分布于各团体中,故有些团体拥有的权力资源比其他团体多;(4)尽管各团体权力资源不同,但每个团体都可设法争取某些权力资源;(5)选举出来的官员在政治上有其独立性;(6)选民通过投票来间接影响地方政策,从政者不得不尊重选民的意志。

多元政治论的代表人物是达尔,他不同意用“声望法”来进行权力研究,指出:任何人拥有权力资源而不去使用的话,不能算是权力;权力不仅仅是声望,还要有行动的实权。因此他提出,应当用“决策法”来考察谁在重大的城市政策上参与实际决策,而不是像亨特和米尔斯那样,关注那些社会、经济、军事和政治等级制中的主要行为者以及被认定的机构及其被估计的影响。1961年,达尔出版了《谁统治:美国城市中的民主和权力》。该书以纽黑文市为研究对象,选择了地方政府三个最主要领域的决策——城市重建、政治任命、公共教育政策——进行分析;他利用开会记录、报纸报道、个人访谈等手段,来找出当时谁参与了这三个领域的实际决策过程。达尔认为,他得到的事实与亨特和米尔斯所提出的每一个观点都明显矛盾,在一领域(如教育)影响公共政策的领袖联盟并不与其他领域(如城市更新)相重叠。他指出,在政策精英或政策影响力与社会精英——社会和经济的“贵族”之间基本没有重合。也就是说,政治权力很分散,每个团体都有一定的权力,有其在特定专属领域里的发言权。据此他指出,纽黑文市的政治是以市长为轴心的多元性政治。

达尔的《谁统治》(1961)以及他的两个研究助手波尔斯比(N.Polsby)的《社区权力和政治理论》(1963)、沃芬格(R.Wolfinger)的《声望与社区权力研究中的现实》构成了多元论理论和方法的核心。

达尔为了确定在社区权力分析中哪些是值得研究的“重要”决策,提出了一些标准:(1)决议的结果会影响多少人,(2)决议的结果会影响多少种不同社区资源的分布,(3)决议决定社区资源的规模或数量,(4)决议的结果如何明显地改变了目前社区资源分布。

但是瑞茨(D.M.Ricci)指出,“达尔指出了,在纽黑文,如同任何其他的社区一样,只有少数人实际上做出重要的决策,这一‘现实’使他与亨特和米尔斯没有什么实质区别”[2]。这些人(政治动物)被多元论者归为“领袖联盟”,即与决策制定相联系的所有人。所以,达尔与精英论的不同,不是参与社区决策的人的数量,而是由参加地方选举的市民做出决策与在各种社区领袖联营中的那些人做出决策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互动。

后来,达尔发展了他对权力概念的理解,认为权力包括四个主要指标:(1)权力强度:一个行动者所拥有的权力量。(2)权力分布:权力分散或集中所涵盖的行动者数量。(3)权力领域:权力被限定于专门化活动的程度。(4)权力范围:权力被限定于某些服从群体的程度。达尔主要关心权力的分布,认为美国城市社区的权力是多元分布的。

精英论和多元论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中期,邦金(C.Bonjean)和奥尔森(D.Olsen)将社区权力结构的研究概括为两种模式:

基本上,在60~80年代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多元论与精英论在社区权力研究方面,形成了互不相让的僵局,两个阵营之间的分界线一清二楚。因此,社区权力研究也多少变成了一种派别斗争的场所,常常只是捍卫自己或攻击对方理论和方法的斗争。

70年代末80年代初,两个阵营之间开始出现缓和的迹象。主要是以下四种因素起了重要作用:(1)应用于整个社会而不是地方社区的新马克思主义的复兴。例如波尔斯比在《社区权力和政治理论》第二版(1980)前言中写道,“在社区权力和地方社区权力研究中,马克思主义视角在两个方面,都明显出现了新的兴趣。”[3]多门霍夫80年代曾指出,马克思主义对地方社区权力分配的批判性思考,成为重新考查熟视无睹社区权力新兴趣的重要部分。(2)在社区权力研究中,开始出现综合两种对立方法的尝试。如斯通(C.Stone)在对亚特兰大再发展的研究中,力图将决策方法与职位方法结合起来,以及他80年代初提出的地方社区中“系统社区”的概念。再如R.普莱瑟斯(R.Prethus)和D.米勒(D.Miller)分别用声誉法和决策法对社区权力进行研究。他们发现用这两种方法对社区权力研究的结果并不矛盾。在用声誉法调查得出那些有权力的人,他们是“公开”地行使权力;那些用声誉法分析出有权力,而用决策法分析认为他们没有权力的人,主要是有两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在某些事件上他们不愿使用他们的权力;二是他们在“幕后”指使,操纵权力。(3)社区权力中对重要问题新的理论思考以及相关方法的研究。一些学者开始重新思考社区权力和城市研究中的基本理论性问题,同时,他们也思考对职位、声望和决策研究来说,什么是更合适的方法。例如亨特、创斯廷和克瑞斯滕森(P.Trounstine and T.Christensen)关于声望、佛克马克(G.Falkmark)和多门霍夫关于职位、波尔斯比和维斯特(R.Waste)关于决策的方法研究。这些努力标志着80年代社区权力研究者对地方政府这个实验室研究方法的更高水平。(4)社区权力研究中对和解有利影响的气氛。例如由戴尔和多门霍夫主编的《权力与精英》杂志,在努力平衡精英论者和多元论者关于社区权力的观点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不过,这一阶段最重要的是彼德森(P.peterson)提出了地方政策决定中的类型学,这无论是对精英论还是多元论的学者都是一个重要里程碑。彼德森认为,对于社区政策的研究,不应当笼统,而应当进一步具体分析。他指出社区的政策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第一,发展政策。社区权力结构与该政策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为一般来讲,精英们总是力图根据他们自己的利益、美学标准和生活方式来“控制”城市的发展。研究者们从事决策的案例研究时,他们通常是选择发展问题如城市更新、市政中心或旧城区改造这类事物。所以,精英论基本上是对社区发展的政策研究。

第二,再分配政策。该政策与社区权力结构的关系不密切,虽然重新分配问题的解决可能与社区精英有关,但是,社区政策并不与这类问题直接相关。主要原因在于,美国联邦政府已经将这些问题从社区政治中拿走,美国重新分配方面的主要事务——社会保障、穷人和老年人的医疗照顾、福利、失业救济、最低工资和在职培训等都是由联邦政府决定的。

第三,居住政策。这类政策与多元论的研究较契合。关于火灾防护、街道维护、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学校教育、居住地域界限、娱乐、图书馆、公共建筑等这类政策都是由被选举的公共官员或他们聘用的专业人员制定。这类政策的决定一般都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参加有关会议和写信来表达自己的要求。任何一个单一组织、群体或机构都不能控制所有这类政策的制定,所以它常常可以反映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妥协,而这正好是多元论的基本论点。

第四,组织政策。组织政策主要包括以下诸项人事安排的构成、规定和合法活动:学校董事会、城市和县委员会、城市管理者、学校学监、独立的权威机构以及其他被选举的官员。

社区权力研究的更广阔的视角

社区权力或者权力的研究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关于这一概念的定义有着长期且极复杂的争论。其中最广为人知的或许是韦伯在其论文《政治社群中权力的分配:阶级、地位、政党》中的定义,韦伯认为权力是社会分层的根本概念,从中,阶级、地位和政党分为三个独立的(有时相互联系)侧面。广泛地讲,阶级是经济权力分配(用韦伯的话讲,即市场关系)的结果;地位是一种被规范定义的社会权力;政党是追求各种目标中政治领域中的群体活动。这就是韦伯的名言:“阶级、地位群体和政党都是社会中权力分配的现象”[4]。这样,在一般意义上,权力就被韦伯看成为个人或群体贯彻其意志——甚至在被其他人反对时——的能力。他这样定义:权力是“行动者在公共活动中,甚至面临其他人反对的情况下实现其意志……的机会”[5]。对于韦伯来讲,权力就是一种社会关系。权力的不同分配会导致生活机会不同分配的情境出现,即获取经济、社会和政治资源的能力是不平衡地分布的。

应当讲,精英论和多元论虽然势不两立,但是本质上,两者都属于韦伯的行为取向的权力定义,即A对B的权力等于A强迫B做出某些行动的能力。因此,他们在研究社区权力时,他们考察的是决策的制定和谁影响决策制定的结果。在被广为引证的著作《权力:一个激进的观点》中,S.卢克斯(S.Lukes)指出这种研究路径是一种单一侧面的研究。巴克拉科和巴拉兹(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Baratz)也认为这是一种不充分的研究思路。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权力研究的第二个侧面,即所谓的“无决策制定”或由权力集团对政治议程的操纵。意指能够做出某些决策,来阻止某些问题出现在或成为正式政治决策制定中的目标的能力。

巴克拉科和巴拉兹1970年在《权力和贫困》这本书中,提出了“权力的两面性”(two faces of power)理论:权力不但能决定某一事件或提案成为政府公共决策的东西,也可以扼杀社会某一重要的事件进入政府公共决策讨论的阶段。例如,地方工业领袖有权力的话,环境污染很难成为地方政府决策的主要议题,因为他们不让别人提出污染问题。即使有人提出,也会被斥为危害地方经济发展,因而被驳回。

因此,他们评击多元论者只关注正式的决策过程,忽略了非政府或社会精英的影响。达尔研究的是得到权力集团允许的提案,无法研究那些尚在构想或酝酿阶段就已被社会权力结构否定驳回的提案。而获得允许的提案,也许更可能是不能真正威胁资源基本分配和既定权力结构的琐碎小事。所以,多元论者研究的只是社会部分的权力运作和权力集团。

1975年,牛顿(K.Newton)针对多元论者的主张也提出了反驳,后者认为,城市广泛分散的、相互割裂的小政治场所的存在,为各种小团体或小群体的建立及其各种观点的形成提供了条件与便利。牛顿则指出,城市中政治场所的分散与割裂化是一种普遍的模式,非但不能促进贫穷阶层参与社会政治,而且割断了他们的联系,在政治、经济上孤立了他们。多元论者相信,具有不同资源和利益的各种群体可以在同一个政治场所竞争;但是事实上,贫穷阶层往往很难形成一种比较强大的力量来表达某种一致意志。

卢克斯更进一步,他认为以上所有有关权力的研究都不全面。无论是一维观还是二维观,都认为权力必须与政策制定有关,所以行为主义的色彩太浓。他提出权力还有第三个侧面:即实际上,权力也可以使人们一开始就没有任何不满和怨言地被运作,或者如卢克斯所讲的,“通过影响和重塑人们的观点、认知和偏爱的手段,使他们接受在现存社会秩序中的自己的位置或角色”。这样,某些事情从未被提出,所以,就根本不需要做出任何决定让政治议程包括或是排除它们。卢克斯还指出,权力的不同概念反映了与利益概念相关的不同道德和政治价值观。他坚决否认,利益只是被简单地、有意识地表达的希望,因此利益会被社会制度塑造,而社会制度会通过压制人民对其真正利益的认识而服务于权力。这也就是马克思主义揭示的,谬误的意识形态起着为统治阶级谋求最大利益服务的功能。卢克斯因此这样定义权力:“当A以一种有悖于B的利益的方式影响B时,A就是在对B行使权力”[6]。

城市社会学家R.A威尔逊和D.A舒尔茨(R.A.Wilson and D.A.Schulz)曾经指出:研究者的学科背景决定了他采用的研究方法,一般来讲,政治学者喜欢多元论模式,而社会学者喜欢精英论模式。这可能只解释了部分情况,更基本的不同可能是政治观点的不同。多元论者坚持,美国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其政治权力是广泛地分布在各种不同利益的群体中,没有任何一个群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也就没有一个群体拥有足够的权力得以保障自己的全部合法利益。精英论者认为社区如同国家一样,都是被极少数人所统治的,不管它是以少数人的名义还是以多数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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