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发展道义保障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道义论文,核心论文,体系论文,价值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81(2013)02-0021-03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中央提出了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事实上,无论作为导向指引还是行为规范,某种价值体系都是以理论的形态具有相对独立的含义的。因此,为了理论自为、也为了理论指导实践的有效性,需要自觉对待和正确处理一个新的问题,即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
不过,根据不同的针对或参照,上述的两者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理解。由此,本文在对讨论的针对或参照做简括说明的前提下,从道义保障的角度具体分析这个关系的三个主要内容,即信仰的哲学根据、现实的历史逻辑、发展的价值导向以及理想的自由状态。
一、概念位置和主义坚持的一致性
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关系是个大问题,而不同的关系内容是与针对或参照的选择互为表里的。就本文来讲,核心价值体系作为科学发展的道义保障这个结论的分析根据在于,其针对指的是不同概念的位置关系,参照则是指共同的社会主义道路或方向。
按照规范的解释,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从运作机制来讲,科学发展是一种整体要求,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因此,如果说某种发展具有“科学”的性质,同时又是以“科学”的方式来运作的,那么,科学发展观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都是具有普遍意义和统领作用的上位概念。相对说来,发展的科学性质是指存真的合理性,科学方式则是指效益的概率性。
但是,科学发展观的概念位置所体现的只是整体与部分的逻辑关系,其概念本身并不能说明和证实具体发展的科学与否。换句话说,科学发展本身是需要前提的,包括对于“为善”的判断和“值得”的选择。显然,这种判断和选择是属于价值范畴的行为。但是,并不是任何价值体系都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或者说,某一价值体系本身并不能保证其科学性。尽管价值和发展是性质不同的概念,但一定的价值观却可以,从要求来讲甚至总是在具体的发展中得到实现的。因此,科学发展和价值体系的内在联系只能是某种观念的认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来讲,也就是主义的坚持。因此,所谓只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才能为科学发展提供道义保障,指的就是它与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联系。按照规范的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开放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也就是“八荣八耻”)。作为为善判断和值得选择本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在合目的性的意义上为科学的发展提供了必需的道义根据。比如,如果只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那么至少必须有了大体一致的价值观才能够做到全面协调。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位置和主义坚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正是这种一致性,为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道义上保障各项事业或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逻辑前提。为了表述方便,下面分别从信仰、历史、发展以及理想等方面来说明这种道义保障的主要含义或内容。
二、由哲学提供的信仰根据
从最宽泛的角度讲,要求各项事业或工作都能做到科学发展应该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美好愿望。这个“美好”就具有价值判断的含义,换句话说,只有确立了“美好”的价值内涵,科学发展的愿望才是可能的和值得为它的实现而努力的。但是,价值观有很多种,因此不仅认同某种价值体系需要某种信仰,价值观的一般形态本身也具有并体现为信仰的特征。对此,仅仅从政治理念的选择以及意识形态的需要角度来解释是不够的,因为选择和需要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支撑信仰的普遍性。作为概念,价值观如果具有道义保障的作用,其合理性应该具有哲学的普遍性,也就是范畴意义上的普适性。具体说来,价值观是精神形态的知识,当它被作为值得选择的导向或标准时,这种判断需要伴随某种“相信”才是可能的。因此,这一节的分析其实是从哲学角度说明,信仰为什么是做出判断的必须要素。
其实,这个问题是罗素提出的一种方法。在罗素看来,知识的判断总是从知觉开始的,但知觉所面对的表象又总是相对的,也就是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知觉数据。为了保证知识的真实性,需要对主体的感知状态和对象的实际存在做出区分。感知状态是一种行为,它的含义是属于心灵的、或者说观念性的;这个行为的对象则既可以是物质实在,也可以是观念形态的存在现象。因此,一切知识的建立首先并始终以主体的某种信仰为根据才是可能的。罗素把这种情况叫做本能的信仰,而且它在认知判断中属于共相的范畴。我们可以有许多信仰,而且某种信仰也可能是错的,但是如果多种信仰彼此是和谐的,那么不仅整个认知判断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信仰作为共相的含义和作用也就得到了体现。
一定的价值观是以某种认知判断为根据的,如果这个价值观是值得接受的,我们就对它建立了某种信仰。但是,这个关系是从结果的角度来描述的,从原因来说,判断本身得以成立的信仰要素只能在共相的意义上起作用。因此,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值得信仰的道义而成为判断发展是否科学的标准,同时又在具体的科学发展中证实自己作为某种知识体系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三、由价值提供的发展导向
发展需要某种价值导向,这一点看起来几乎不用分析就可以明白。但是,科学发展观如果本身就是一个指导性的上位概念,它也应该对于发展的价值导向具有某种包涵的逻辑关系。因此,这里的针对应该是“科学”本身,也就是说,如果某种发展是“科学的”就表明它是符合价值导向的发展。从科学发展观的现实要求来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然已经包含了道义的取向,所以如果核心价值体系仍然具有道义保障的作用,那么其中的主要联系应该是对于“科学”的理解,因为实际情况在于,科学不是万能的,而且有赖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的发展状况也的确不会自动导致合乎道义的结果。
一般说来,科学指的是存真的方法,也就是知识体系如何证明自己是符合现实存在自身的规定性的。不过,狭义说来科学只是指分类的角度和方法。但是,无论存真还是分类,标准的选择除了需要具有与对象特性的一致性之外,“方便”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这些活动的科学性并不总是可以自我证实的,所以仿佛只有所谓自然科学才是可信的,因为它有真实的对象,尤其是研究结果是可以复制或重复使用的。因此,当判断某种发展是否科学时,其实是把自然科学的科学性转义为“合理性”来使用的。这种合理性不仅指普遍有效,还包括值得选择,在此也就是指合乎道义,即是说,核心价值体系所保证的,是社会主义发展方向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一致性。
发展的负面结果是如此显而易见,除了全球共识的生态和环境问题,还有发展不平衡的矛盾、道德失范或道义模糊以及频繁发生的饥饿、疾病、战争、恐怖等灾难。这是文明史本身的困境,而这个困境就提供了现实创制的逻辑根据,即发展的科学与否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取决于制度的合理导向。无论从普遍性联系,还是针对性方法来讲,这个合理导向的基本载体都是利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针对中国的发展提出来的,但是作为道义保障,它所要求的一个根本效果,就是符合并保证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即发展必须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很显然,如果从全球的现代化竞争来讲,不仅在中国只有坚持社会主义才可能做到科学发展,而且这个道理的普遍意义就在于,核心价值体系与科学发展的逻辑关系在道义保障方面是值得人类文明所选择的。换句话说,这种发展导向的价值观与人类的文明发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四、由理想提供的自由状态
抽象地说,人类最根本的终极的价值就是自由。但是,与一般的知识系统不同,价值观作为某种合乎道义的选择,本身带有理想的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想,就是建设一种有德行的社会,或者说,由道德人格体现出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实现。因此,这种理想是理性的,也是浪漫的。所谓理性,本意是指自由意志的根据,在此就是价值体系的观念导向和行为规范;所谓浪漫,指的是对理想的追求,在此就是价值体系本身的不断创制。因此,理想作为道义保障所提供的,其实就是具有自觉约束的自由状态。
上述情况也有一个分析针对,就是所谓法制。科学发展当然要求奉公守法,但是这种法制要求很容易产生一个误解,就是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也就是所谓的一份权利一份义务,或者说每个公民不仅具有相应的权利,而且要尽相应的义务。之所以说这种法制观存在误解,在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被赋予了交易的性质。事实上,西方学术界历来就是在权利和义务相分离的交易意义上看待正义的。直到罗尔斯,当他把正义看作“作为公平的公正”时,是指某种状况,即在具体的活动中所有当事人都达成了协议。然而,理想的德性社会如果可能,其正义性的根据及体现,只能在于权利和义务的互为包涵。
自由如果是某种交易的结果,那么这种自由不仅是有局限的,而且很可能是不值得选择的。因此,理想所提供的道义保障虽然可以看作某种约束,但是这种约束本身作为自觉创制却是自由的。如果说不可能有绝对的自由,那么,合乎正义的自由社会或状态就是对每个人的责任而言的,而权利和义务的互为包涵不过是责任得以落实的必须要求。只有在这种自由状态中,“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才是可能的和真实的,而法制也只能根据这个道理及其理想为有德行的社会及其发展提供正义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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