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转基因粮食安全以及法律对策论文

进口转基因粮食安全以及法律对策

孟冠奇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0103)

摘 要: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他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的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近年来,我国粮食进口量快速增加,面临的对进口粮食依存度过高、粮食进口来源地过于集中等问题,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了威胁。不仅如此,我国进口的粮食大多数是使用转基因技术进行种植和培育的,而转基因粮食的安全性目前不能完全保证,所以,为确保我国进口粮食安全和保护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消费需求,完善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粮食安全;粮食进口;转基因粮食;法律对策

一、进口粮食安全的重要性

洪范八政,食为政首。自古以来,粮食产量就有着决定一个国家的发展平稳与否,连年丰收则百姓富足家国安定;如若粮食欠收、饿殍遍野则国家动荡的时局也会接踵而至。粮食的重要性在社会安定甚至在国家安全方面不言而喻。中国是世界上人口第一大国,这就意味着中国有世界上最大的粮食需求,中国目前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2%,但在26个人口在5000万以上的国家中,我国人均耕地面积仅高于日本、孟加拉国,居世界第24位。[1]尽管我国的粮食产量已经实现了十一连增,但是我国粮食产量仍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例如:谷物是我国的主要粮食品种,我国年均谷物的消耗量超过了5亿吨,而我国的谷物产量仅为2亿吨。在国内耕地面积与粮食亩产量均暂时无法突破性增长的情况下,我国要保证国内需求就需要依靠进口,这显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但仍可以解决燃眉之急。

但是,进口粮食的风险问题同样存在,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转基因粮食的进口问题。目前,我国进口量最大的转基因粮油作物是大豆。据中国海关的数据显示,过去14年中,中国的转基因大豆进口量从2003年的1690万吨飙升到2016年的8391万吨,增长了4倍多,成为刚性需求。[2]中国的耕地资源不足,进口大豆是国内自产量的6—7倍,如不进口大豆,在国内种植需要7亿亩土地,显然是不可能的。我国进口转基因大豆充斥着整个大豆油市场,个别食用油加工企业还打着各种非转基因大豆油的称号来欺骗消费者。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在世界上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前不久美国20万人呼吁农业部禁止将转基因苜蓿用于饲料,今年3月,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和农业部迫于强大的舆论压力,先后大规模召回疑似转基因成分(添加剂)的食品。美国人连牲口吃的牧草都拒绝转基因,可见全球对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存在多大的疑虑。但在我国进口的转基因粮食绝非大豆一种,转基因大米、转基因玉米在市场上比比皆是,仅2017年6、7两月农业部就批准进口了18个种类的转基因粮食,据其官网显示进口用途均为加工原料。无论是作为食品加工原料或是饲料加工原料都会直接或间接的进入人们的餐桌,可能威胁我们的健康,解决进口粮食安全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不仅老百姓自身要谨慎购买含转基因食品原料的商品,我们的立法者更是应该在法律层面上解决进口转基因食品对我国公民的健康威胁。

(5)投掷角度、高度过低,球没有空间“飞行”,落地过快。纠正方法:运用“过高绳练习法”和“远度+高绳练习法”反复练习。

2016年我国主要进口粮食统计图

二、转基因粮食对我国粮食安全的危害

转基因作物在刚刚粉墨登场时被冠以各种美名,例如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抗病虫害能力强等等,而实际在种植过程中又出现了几种较为严重的问题:第一就是转基因作物本身会变为超级杂草。由于转基因作物优良的环境适应性,使转基因作物在耐寒性、生长势等方面强于野生种或者原始种,如果这样的作物大范围投入种植将很快转变为一定区域内的优势物种,其扩散速度将远远超过其他物种,例如,加拿大商业化种植具有抗除草剂及自播种特性的转基因油菜,仅几年后,其农田便发现了对多种除草剂(包括草甘膦、固杀草和保幼酮等)具有耐抗性的杂草化油菜植株。据专家预言,这种杂草化的转基因油菜,将成为加拿大草原地区危害最为严重的野草;第二,转基因作物对生物多样性存在威胁。同上一问题相似,转基因作物的抗性优良,作为外来物种进入自然系统,其各项抗性指标均优于其他野生物种,由于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野生物种被逐渐的淘汰甚至灭绝,而转基因物种激增,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第三,食用转基因食品可能出现过敏反应。由于转基因作物是使用基因剪切等技术手段来完成,所以为了将某些优良的性状在转基因作物中得以表达,科研人员可能会将带有过敏性质的基因片段链接进来,而由于过敏基因的存在,人们食用了这类作物可能就会引起过敏反应,例如,为增加大豆含硫氨基酸的含量,研究人员将巴西坚果中的2S清蛋白基因转入大豆中,而2S清蛋白具有过敏性,导致原本没有过敏性的大豆对某些人群产生过敏反应,最终该转基因大豆被禁止商品化生产。

欧洲是粮食消耗量较大的地区,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欧洲爆发了多次因食品引起的危及生命的食品安全事件,所以欧洲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是尤为重视的,而转基因食品无论是在安全性上和经济性上都无法让欧盟对它像美国一样一路绿灯。首先,由于欧洲国家人民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使其自身对于转基因食品这一安全性尚无法完全信赖的产物产生排斥的心理;其次,在经济性上,欧盟国家耕地面积较少而且机械化生产程度不及美国,所以在进行转基因食品出口时没有数量上的优势,无法从中获取利益,而进口转基因食品由于其数量大价格低,对于欧盟内部市场的打击也比较大。所以欧盟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政策是极为严格的。[4]与美国宽松的监管政策产生鲜明的对比,欧盟国家对于转基因上市采取了全部强制标注的严格监管制度,在作物加工成食品的任何流程,只要是采用了转基因技术,就要对其产品在显著位置标注其为转基因产品。更为严格的是,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购买者实行登记制度,目的是对转基因食品的全程追踪。欧盟国家虽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十分严格、对于转基因食品态度有些消极,但是其监管措施之严格仍值得我国参考、借鉴。

三、国外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的问题就是执法的问题,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建立的相应管理制度中,对转基因食品的试验批准制度、生产、加工、经营制度均有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发生一些较为惊人的案例,例如:2013年转基因菜籽油进入中储粮国储库;《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市面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需要将转基因字样醒目的标注在产品的位置,但是由于公民对转基因食品的认识尚需时日,可能不会选用含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导致有些利欲熏心的厂商故意将转基因产品标识缩小,放在并不明显的位置,更有甚者,直接去掉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使消费者遭到了欺诈。这些事例证明了,监管部门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还不够严格。

美国是当今世最发达的现代农业国,其大规模机械化农业生产水平在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其耕地面积更是居世界首位,与此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转基因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广的国家。美国为了发展转基因食品和大规模的粮食出口,制定了十分宽松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政策,政府只能对于已经对人体产生损害的转基因食品采取行政手段;而在市场监管上美国也采取了相当宽松的制度,在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均可采取自愿标注制度,但是对于一些可能导致食源性过敏或者由于转基因手段导致食品的功能或营养成分发生变化的转基因食品则必须采用强制性标注后才可以上市销售。但是由于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日益激烈,美国国内也对这些宽松的转基因食品管理制度感到担忧,也制定较为严格的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但是相对于欧洲一些国家以及欧盟的相关规定美国对于转基因食品采取的还是较为宽松的积极推进的态度。

以上三点并没有将转基因作物的问题完全列举,转基因作物的危害可见一斑,诚然,没有哪种作物是绝对安全的,但是转基因作物在缩小亲本作物某一劣势的时候不自觉的放大了亲本作物中的另一原本并不明显的劣势或是凭空给亲本作物增加了一些问题,这无异于是在摩擦已经绷紧的绳索,所以我们要对转基因作物提起警惕,在法律层面保护老百姓的餐桌安全。

我们国家由于对转基因食品引进与研发的脚步较慢,所以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并没有对转基因粮食和转基因食品这一类事物提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较为落后,但是由于上述三个经济体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态度上截然不同,所以在借鉴上述三个经济体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经验时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要充分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与我国国情相符合的转基因食品相关法律。

转基因粮食进口问题与我国最相类似的就是日本,日本进口转基因粮食的目的大多数是用作养殖的饲料使用,也有一部分转基因食品流向了日本的餐桌。由于日本的国情,耕地面积少,但人口众多,转基因食品产量高,对于日本来说种植转基因作物是解决其耕地面积小的好方法,所以一部分日本民众对于转基因食品是欢迎的,但是,与美国相类似的是,越来越多的日本民众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产生怀疑,对转基因食品持排斥态度。两种观点的对抗日趋激烈,日本有关部门对于这两种意见采取了一种与中国中庸之道相类似的解决办法,就是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对转基因食品上市采取区分标注的原则,相对于美国的自愿标注制度和欧盟的强制标注制度相比是一种较为柔和的管理制度,对于转基因食品中某些重要指标超出限定标准的即采取强制标注措施,对于重要指标在规定数值范围内的转基因食品不做特殊的标注要求。

苏轼偏爱饮茶,所以对茶道也很有研究,对烹茶的每一道程序都有自己独特的看法。在《试院煎茶》中有“蟹眼已过鱼眼生,飕飕欲作松风鸣。蒙茸出磨细珠落,眩转绕瓯飞雪轻”,这几句话刻画了诗人在考试的庭院中细致煎茶的场景,他仔细聆听茶的沸腾之声,看着飞雪般的泡沫来慢慢煎茶,创造了一种随遇而安,乐观豁达的境界。

由表2可知,原矿主要金属矿物是黄铁矿,其次是磁黄铁矿、磁铁矿、黄铜矿、方铅矿、白钨矿,少量的闪锌矿、辉钼矿,矿石中硫含量较高,会抑制金的富集。脉石矿物主要是石英、长石、云母、方解石等,含钙矿物方解石、磷灰石及重晶石等矿物因含有相同的钙离子,会对钨矿物的浮选富集造成不利影响。

四、我国现行法律对进口转基因食品的规定

在不运行再热换热器的情况下测试机组的各项运行数据,包含双冷源新风机组冷冻水温差、经过热管后干温度、送风干温度和相对湿度、机组运行功率(不包含送回风风机功率),新风送风参数采用机组自带的温湿度传感器测量,另在热管后布置干球温度计,测试过程持续1h,每5min记录一组数据共计记录20组测试数据,数据平均值见表2。

国家质检总局所制定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7月1日施行,其中对于进口转基因粮食做出了两项规定,其一是,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进口境转基因粮食的,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其二是,该章该节第十八条: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由于转基因食品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粮食问题的现状有较为重要的战略意义,所以我们在翻看《食品安全法》的时候也会发现基本没有任何对于转基因食品的规定,从另一方面理解,这也证明了,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是支持的、是非歧视的。

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在20世纪九十年代就对转基因粮食作物以及转基因食品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参考。

五、对我国转基因食品相关法规制定的对策措施

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食品,其安全性有问题或者说暂时无法证明是完全安全的,所以一些关于转基因食品、转基因粮食以及进口转基因粮食需要一些特殊法条,如果可以将转基因食品以及进口转基因粮食的相关问题规定在《食品安全法》和行政法规中可以提升公民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意识,也可以在另一方面提醒转基因食品加工厂商,依法依规进行食品加工,不要违法加工含转基因原料的食品。

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是非常谨慎的,秉持的是“慎重推广,确保安全”的原则,在应用上遵循“非食用→间接食用→食用”的步骤。所以在法律层面上就要在转型的期间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第一就是将转基因食品写入《食品安全法》和一些行政法规中,在其中规定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第二是对现有的《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对于什么种类的转基因产品需要经过什么类型的鉴定予以细化,让进出口管理部门有章可循,不让不良出口商钻法律的空子;第三,在现有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上增加操作性更强的制度,将违反安全管理条例的要件细化、明确化,让执法部门可以更具体的执行日常的监管工作,保证转基因食品的加工安全;第四,坚持我国一贯的不歧视转基因食品的政策,转基因食品虽然安全性仍有待考证,但是进口经多方面的科学家按照严谨的科学标准、严格的法规程序进行鉴定的转基因粮食对于解决我国现存的在某一粮食种类紧缺的问题上是一个较为可行的方法。

六、结论

我国是粮食需求大国,部分粮食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在耕地面积与粮食产量均无法突破性增长的背景下,进口粮食是解决部分粮食短缺问题的可行办法,但是杜绝不安全的和未经检测的转基因粮食或食品进入我国市场,仍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技术的核心,在生物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转基因的发展也同样驶入了快车道,而转基因带来的很多问题是我们以前从未见过、闻所未闻的,很多实际问题出现时,我们的法官没办法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裁判,可能会导致一些误判甚至错判的问题,为了司法的公正性、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公民购物的安全性,将转基因食品以及进口转基因食品的相关规范写入《食品安全法》和其他行政法规中是很有必要的。这需要我国的各位专家学者,在国家立法方面多多的建言献策,早日把转基因食品以及进口转基因食品写入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用法律保护我国的粮食安全以及我国公民的身体健康。

累急了,我就拿伟翔撒气,我说:“李伟翔,你可不能没良心,我在家里伺候完小的伺候大的,你若是在外面整出点什么事来,我就跟你拼了。”每逢这时,伟翔总是搓着手不知说什么好。

参考文献:

[1]秦守勤.我国粮食安全的忧思及其法律对策[J].农业经济,2012,(08):49-51.

[2]进口转基因农产品为何这么受“待见”,国内粮食到底差在哪里?http://www.sohu.com/a/161188415_672147

[3]周卫东.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与发展前景[J].生物学教学,2005,(08):5-7.

[4]刘旭霞,李洁瑜,朱鹏.美欧日转基因食品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及启示[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2):23-28.

[5]豆雨思,蒋文玉.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研究[J].食品与机械,2015,31(03):268-271.

中图分类号: F7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508(2019)01-0117-03

收稿日期: 2018-12-16

作者简介: 孟冠奇(1993-),吉林长春人,吉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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