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法治发展的区域文化惯性与超越论文

东北法治发展的区域文化惯性与超越论文

东北法治发展的区域文化惯性与超越

尹 奎 杰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长春 130117)

摘 要: 文化惯性是影响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它有自身发生作用的一般机理。在东北地区法治发展中,偏重礼俗和人情、对政策的过分依赖、自我革新的创新能力不足以及官本位文化等,是影响东北法治发展的文化惯性表现。应遵循文化和法治发展规律,从形成东北法治文化共识、增强以法治思维进行地方治理的文化自觉性、培育包容性文化因子等方面实现东北法治发展的区域文化超越。

关键词: 区域文化;东北法治发展;文化惯性;文化共识;法治思维;包容性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反映这个国家或者地区法治的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们对待法治持一种什么样的文化立场或者文化态度。一般而言,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法治发展水平和法治文化状况之间相辅相成,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或者影响着当地的法治发展水平和文化发达程度,有什么样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会有什么样的法治发展水平和法治文化水平。同样,一定的法治发展和法治文化状况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和影响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发展、法治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这种相互影响关系,在更深层次上也反映了该国家或者地区文化惯性的重要影响。在实现东北全面振兴发展的过程中,与新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文化是否已经生成?相关的制度文化和区域法治是否成为推动和促进东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支撑?东北特定的区域文化是否构成了对东北振兴的影响或者障碍?如何打破东北法治发展中的区域文化惯性,进而破解东北全面振兴过程中面临的法治难题和制度困难,实现东北法治发展新的跨越?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重点内容。

一、文化惯性及其发生作用的机理

文化惯性,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概念,既涉及对文化一词的界定与使用,也涉及对文化惯性这个概念本身的内涵与外延的表达和描述。

丈夫倒是显得十分从容,没有表现出任何焦虑不安,每天无微不至地照顾英,这让她感到很不自在,很不舒服,很不适应。

(一)文化与文化惯性

由于人类活动所创造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丰富多样,一般用“文明”这个语汇来标识这些财富或者成就,所以广义的“文化” 概念可以用 “文明化”或者“人文化”来概括和表达,其要素包括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各种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但从狭义上来说,中外百科全书或者辞典里一般把文化作为与政治、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来使用,指的是人类所有的精神活动及精神活动的产品。这种观念认为,文化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它是人类在创造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全面精神活动的总和,涵盖了与特定人群相关的历史地理、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也造就或者形塑了特定人群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状况,甚至体现在这些人群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审美情趣、文学艺术乃至制度规范等方面。文化惯性既涉及与文化的精神性内容相联系的“思想惯性”“思维惯性”或者“观念惯性”,也涉及与文化的载体性内容相联系的“制度惯性”“行为惯性”甚至“舆论惯性”。试图给文化惯性下一个严格的、规范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本文的主要的目的不是讨论文化惯性的“精确定义”是什么,而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提出,引起人们对东北地区法治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困境及其背后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思考,以期有助于形成法治发展、文化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真正实现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据此,笔者认为,文化惯性是指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历史上形成的固有文化的基础上,处于相同或者相似文化背景下的人们所共同秉持的思想信念、价值观点、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它常常以一定的外在方式作用于该国家或者地区人们的行为方式或者制度规范,进而对其所依存的社会环境施加其内在的文化影响力。

(二)文化惯性的作用机理

第一,文化惯性以一定的文化方式影响人们的生活习惯和交往方式。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很多强大的国家或者民族都曾利用一定的文化方式来实现其文化惯性或者文化影响力。这些文化方式或者文化影响力有时是武力方式表现出来的,有时是通过移植法律、推动法律秩序达到的,有时是通过经济贸易手段表现出来的,有时则是依靠宗教渗透方式达到目的的;在当代,这一方式受到现代科技的极大影响。

在古代罗马帝国,他们不但把基于“武力”为“理由”和“后盾”的市民法适用于帝国治下的罗马公民,使他们受到罗马法中所宣扬的“注重秩序”“崇尚美德”“忠勇卫国”等法律规定的约束,而且他们还不断通过武力扩张疆土,把这些法制文化输出到其征服和占领的区域,使被征服人民接受这些观念。尽管被征服民族并未适用与罗马市民相同的市民法,但罗马帝国也为征服地区制定了影响当地人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的相应法律,[注] 这种法律被称为“万民法”或者“万国法”,是罗马帝国为了适应其统治权而制定的部分法令。事实上它是某种意义上的地方法(local law),其目的是用来统治意大利各民族和罗马帝国的各个属地,而不给他们以公民资格与权利。参见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3卷,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526页。 使人们接受罗马文化的影响。应当说,罗马帝国的这种法制文化所产生的文化惯性,不但“影响了中古时代的寺院法,启迪了文艺复兴的思想家,也影响了下列各国的基本法——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匈牙利、波希米亚、波兰,甚至大英帝国的苏格兰、魁北克、锡兰和南非。英国法律的衡平法、海事法、监护制度和遗产的原则,就是采用罗马的寺院法”。美国著名的哲学家威尔·杜兰教授在评价罗马法的这一历史贡献时甚至还盛赞道,“这是古代留给我们最有价值的遗产”[1]。又如,近代以来欧洲列强也曾利用航海大发现的契机,通过殖民贸易等文化手段,把西方基督教以及源自古希腊和古罗马的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及其意识形态,传播到殖民地区甚至更远的地方,使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接受这些西方的文化价值与文化意识形态。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西方国家这种通过武力或者借助武力以外其他方式(如法制、贸易、宗教等)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施加影响的做法,体现了西方文化中固有的文化扩张惯性,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世界历史面貌与文化发展进程。

在东方,文化惯性的影响力主要不是通过武力方式实现的。例如,印度文化更容易使人联想到其宗教方面的文化惯性,而中国文化则以其强大的包容开放、和平向善等特征产生广泛而深远的世界影响。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学界运用比较的方法对文化惯性进行想象、诠释、建构或者转译的研究,不过是学者用以表达他们对不同文化样式所持观点的一种媒介或者一种方法而已。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文化的比较是一种想象、一种诠释、一种建构、一种转译。从转译的角度而言,文化的比较是将一种意义系统放在另一种意义系统中,然后从其中的对话过程形成更深层的假设、了解或概念架构。”[3]所以,文化惯性是对构成文化诸要素中的某种含有“意义化”指向的概念,这一概念表达了不同国家或者地区的人们的价值观念或者思想认同,构成了不同文化样式的内在原因、理由和前提。

第二,文化惯性以一定的方式维护固有的文化追求和文化认同。一方面,文化惯性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特定历史、传统等因素长时间积累、发展和传承下来的特殊文化成果,它常常以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人们行为、交往方式体现出来,也常常体现在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习俗与制度之中,从而表现出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观念与文化认同。这里,人们的行为、交往方式、习俗或者制度构成了了解和认识文化惯性的基本载体或者窗口。例如,前文提到的罗马市民法和万民法,体现的就是古罗马时代的文化追求与文化认同。在中国古代的文化观念中,“国法”源于“天理”,也就是“顺民情”“从民心”,进而主张“国法”“天理”“人情”高度统一的法文化,体现了中国人的某种有关法律的文化认同,也是中国文化惯性的一种思想与制度表现。按照这一思想和制度要求,人人的行为都要顺人情,也就是顺民心、顺天意,否则就会不容于情、不容于理,更不容于法。为了顺应这个“情势”,人人都要仔细判断在每一个具体事件和关系中的“情”“理”“法”,因时而宜、因事而异,懂得变通,这既是一种审时度势的“英雄”之举,也是一种智慧和艺术。英国汉学家李约瑟对此就认为:“中国人有一种深刻的信念,认为任何案件必须根据它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判,也就是说,就事论事。”[2]

另一方面,文化惯性也是人们解释上述不同文化下人的行为方式、习俗、制度或者文化观念与文化认同的基本理由。应当说,不同文化下人的行为方式、习俗或者制度,风格各异、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它们构成了现今世界丰富多彩的世界文化样式,这些内容常成为人类学家、社会学家进行文化研究、社会研究时的手段和工具。因此,与其说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行为方式、习俗、制度或者文化观念与文化认同的区别与差异,倒不如说由于某种文化惯性的存在,进一步强化了国家与地区间文化的差异。在这里,本文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我们除了要认识到由于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因为自然条件、地理历史、习俗制度、宗教伦理方面的差异而影响到其不同文化的生成甚至是文化惯性的生成以外,还应当认识到一定的文化惯性还会强化不同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这种文化差异,造成文化间的实质不同。

在当代社会,现代文化的广泛传播主要是通过全球贸易、高科技发展等方式实现其文化惯性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推动力”的。在网络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高科技日新月异,正以崭新的文化方式传递和表达着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惯性。传统文化惯性所强调的人与人之间观念的认同、价值的认同以及思想和行动方式的一致,正逐渐被大数据和算法等方式所取代,人的思想观念、价值判断、行为选择和交往方式正在高科技影响下发生剧烈的变化。尽管网络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文化交往方式,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惯性却不会因为这种外在交往方式的改变而发生实质的改变。与此相反,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人正在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各种社交平台和媒体施加自己的文化影响,体现了文化惯性在新时代独特的强大生命力。

因此,东北发展必须解决思想认识落后、特别是市场和开放观念滞后问题,实现观念和意识上的自我突破、自我革命和自我更新。观念和意识的突破与创新是困扰东北发展的重要因素,虽然东北振兴全方位振兴中这个问题已经被普遍提及和涉及,但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转化落实的实际效果也不理想。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和市场还缺乏一定的自我反思和自我革新的勇气与魄力,对自身体制机制、行为观念的反思和更新力度不够,对新要素、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缺乏研究、缺乏把控、缺少驾驭和支配能力;在推动产业升级、行业再造和企业更新的观念上,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本地资源不能深入挖掘分析,对外来经验盲目接受,特别是有时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只重视一些投资金额大、世界或者全国企业中的明星企业和王牌企业,对那些技术含量高、产业前景好、市场潜力大的“朝阳”产业认识不足,投入的政策、资金和人力不到位,没有深刻认识到一些新的经济增长点往往就萌生于此,从而造成了政策应对乏力,资源整合不足。这些都是影响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中的主体自身因素问题。

469 上尿路尿路上皮癌术后膀胱复发危险因素分析 任 乾,曾蜀雄,汤仕杰,戴利和,徐金山,孙颖浩,许传亮

第三,文化惯性以一定方式影响并塑造着特定的文化结构。克鲁克洪认为,文化包含着“显型文化”(有形的文化)和“隐型文化”(无形的文化)双重结构。显型文化以文字和事实构成,可以通过经验或者实证的方式认识和把握;隐型文化则需要理性的抽象,需要以“纯粹的形式”来把握[4]。我国学者庞朴认为,文化结构包含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外在的“物质层”,即有形的“器物”层面;第二个层次是中间的“心物结合层”,如各种政治组织、制度等;第三个层次是最内部的“文化心理层”,即人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信仰等。他以近代中国文化演变的历史过程解释了他对文化结构的理解[5]。无论是克鲁克洪的“文化双结构论”,还是庞朴的“文化三层次论”,都试图说明文化是存在一定结构的。笔者认为,从外在和内在的角度,可以大致把文化结构划分为两个结构,外在的也即克鲁克洪所说的各种“有形的”文化形式,如一些物质性、制度性文化成果,这些是可以通过外在的方式来把握,并可以通过实证的、经验的或者感官的认知方式得以认知的;内在的结构则是指影响物质性、制度性文化得以生成的内在原因或者思想性前提,如价值观念、思维方式、意识形态等因素。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化惯性对特定文化结构的影响,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文化惯性对文化结构的影响与塑造。一方面,文化惯性通过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而对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施加影响,人们在社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生产工具、物质产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为了适应这种文化结构而产生的,或者说是文化惯性使然。例如,中国上古时代经常使用的各种青铜礼器,就是为了适应这种文化结构而制造出来的。另一方面,文化惯性对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的影响也在一定的物质产品(或者器物)和制度中表现出来。例如,考古学家就是利用文化惯性来判断一件出土文物所属的文化断代和历史时代的。而文化惯性表现在制度中,则体现了文化借助于制度发挥更为持久的影响力和作用力,它不但把人们习以为常的日常行为、举止、言谈规范化或者制度化,而且赋予了这种规范化或者制度化的行为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使其以正当化方式进一步塑造和影响人的行为,只要这一对行为产生约束和影响的规范不被禁止,那么它的文化惯性就一直存在。

第三个要素文化意识强调的是人们在头脑中对文化现象进行有意识地分析评判,以理性、自觉而又积极地态度进行分析、推理、评判的过程。如果说文化无意识部分不具有后天的“自觉”能力,而只是靠先天的“直觉”或者“遗传”,那么,文化意识则是具有“自觉性”和“理性能力”的,它是人们主动运用理性思维的能动力量进行思考的结果,必然符合理性逻辑的基本形式,从而使文化的深层结构披上了形式化的“外衣”,具有了形式化的显性特征。尽管文化意识的显性特征并不像文化浅表结构中的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那样直观,但这种显性化的外在特征是可以通过形式化思维来把握和认识的,它以符合逻辑的“形式”体现出来,以对价值评判的方式体现对无意识的文化认识或者文化心理产生影响。因此,这一层面的文化因素使人们得以通过形式逻辑来把握文化的惯性,理解文化惯性何以“固化”人的行为模式和制度模式。最后一个要素就是文化思想观念,它是对文化意识的理论提升和理论凝结,是对文化意识进行的理论概括和理论表达,它是文化深层因素中对文化诸要素进行的体系化、思想化的理论表达,具有理论性、深刻性和价值引导性,常常作为指引文化方向的理论工具。

为什么文化惯性能以合法性或者正当性的方式影响人的行为,甚至形成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呢?主要是因为文化深层结构中的更为具体的要素对文化起到惯性或者支配的作用。换言之,正是文化深层结构中的这些具体要素,影响和生成了文化惯性,得以成为支配和影响文化外在结构的力量,因而这些要素也可以看作是生成文化结构变化的内在原因。笔者认为,它主要包括文化认识、文化心理、文化意识、文化思想观念四个层次。在这四个层次中,文化认识,是指人们对文化诸形式的感官把握和主观认知,强调的是人们通过对文化的主观感知来把握文化、认识文化的过程,这是文化深层结构中的最浅表的一层结构,常以个体的文化感知为代表。文化心理则是指人们在对文化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观感觉和心理反映,是人们在心理形成情感、直觉的过程,也是个体对文化现象的初步判断。如果说以上两种情况经常出现,那么就构成了被布迪厄称作的一种“文化无意识”(ars inveniendi)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了人们在无意识状态下行为的选择。他说,是“惯习(habitus),而不是习惯(habit)。惯习是深刻地存在于性情倾向系统中的、作为一种技艺(art)存在的生成性(即使不说是创造性的)能力,是完完全全的从实践操持(practical mastery)的意义上来讲的,尤其是把它看作某种创造性艺术”[6]。也就是说,人们在文化无意识下常常会按照“惯习”从事选择。在一些文化学者看来,如果这种“惯习”从个体转化为群体,情况就会十分严重。因为如果人们普遍地“集体无意识”(collective unconscious)[7],那么,社会很容易变得无序混乱。虽然西方心理学家并没有解释“集体无意识”为何能够“习得”或者“遗传”下来,但这种未经人们事前沟通、协商或者经规范要求就普遍存在的、具有某种共识性质的文化认识和文化心理一经普遍化,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结构产生严重的影响。它要么以某种先天“自然”的方式存在于特定社会之中成为人们共识性的价值观,要么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和左右人们的行为选择,形成思维定式和行为定式,从而妨碍观念变革和社会创新。

二、东北法治发展面临的区域文化惯性问题

若圆C2上存在一点P,使得过点P可作一条射线与圆C1依次交于点A、B,满足PA=2AB,则半径r的取值范围是____________.[5,55]

为进一步确认细胞凋亡的发生,本研究将JeKo-1细胞与不同浓度的LFS-01共孵育24 h后,用PI和AnnexinⅤ染料处理细胞,并进行FCM法检测。结果显示,随着LFS-01浓度的增加,细胞发生凋亡的比例逐渐增加。与对照组相比,20.0 μmol/L LFS-01能够诱导约80%的细胞发生凋亡(图3B,P<0.01)。

(一)重礼俗、重关系的人情文化依然影响较大

重礼俗、重关系、重人情,是东北文化的重要特点。这种文化带有鲜明的农业文化特征,是来源于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文化惯性的典型表现。应当说,这种文化惯性中既有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视礼仪、重视家庭、重视人伦秩序和人伦关系的积极因子,也有一些封闭性、保守性的因素,是当前东北文化转型和现代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忽视的文化因素。

这种文化与农业文明有着紧密而深刻的内在联系。由于农业文明是建立在与农业生产方式紧密相联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基础之上的,地理环境的封闭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合作和联系,重视“熟人”之间关系的维系,我们可以从东北的自然地理因素上发现这一文化生成的客观原因。法国文艺批评家丹纳在研究定居民族乡土文化的艺术特色时谈道,“一个民族永远留着它乡土的痕迹”[8]。事实上,不但是艺术形式,文化的各种形式都与其所依存的自然条件存在必然的联系。

从地理结构上看,东北地区三山环抱,自然地理位置相对封闭,西有内蒙古高原和大兴安岭,北有小兴安岭,东有长白山,南临渤海,从地理上看仿佛一个封闭的“口袋”,“口袋”的“口子”之处就是狭长的辽西走廊。在这个“口袋”中,丰沛的黑龙江、松花江、辽河等几大河流冲击出土地非常肥沃的东北平原,使东北成为国家最重要的农业畜牧业生产基地,一直以来都是国家的“粮仓”,担负着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东北农耕文化一直是影响东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在影响东北法治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农业文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即使当前东北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外流务工,这种文化也仍然存在于外流务工人员之中,他们十分重视“老乡”之间的乡土联系。虽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现代化进程在不断改变和重塑着东北的农业文化,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渗透、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城镇化建设等正在深刻改变着东北农村传统以“土地为中心”“聚村而居”“孤立隔膜”“独来独往”、主要靠“礼俗秩序”维系的“熟人社会”的文化状况,但是,东北农村重视礼俗和人际关系的文化传统并未发生根本的改变,这种文化惯性也常常表现在城市发展过程之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东北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

(二)计划经济体制遗存的政策依赖心理和行为惯性依然存在

依赖,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最初指的是人的行为要依靠别人或其他事物才能做出选择,不能实现行为的自主、自立或自给的一种状态。在现实中,人对他人或者事物的依赖常常表现为对他人或者事物的某种主观依附性,是人自身主观能动性或者主体自觉性缺乏或者丧失的表现。按照“路径依赖理论”,[注] 路径依赖理论(Path Dependence)最初由计算机专家Paul A. David在研究键盘输入理论时提出,后由W.Brian Arthur作了进一步的拓展。美国经济学家诺思把这一理论用于解释制度变迁的原因,并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人们如果针对某一事项做出了某种选择,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从而使这种选择成为影响和决定下一步行动的主要力量。在诺思看来,“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现象,一旦人们选择了某种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基于选择的“惯性”而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某一路径的选择会在其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地进行自我强化,从而使这种选择变成影响其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好的路径会对其起到“正反馈”的作用,通过路径选择的惯性和冲力,产生所谓的“飞轮效应”,带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的高速运转轨道;不好的路径选择会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起到“负反馈”作用,掣肘或者制约企业发展,使其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之中,进而导致其发展停滞。

(3) 工程处治方案。项目区山体高陡,多种形式的崩塌频发而冲击能量大,加之工程工期紧张,考虑到线路以路基形式通过,结合项目区坡脚存在较宽的河流阶地等有利条件,决定在坡脚路基部位设置装配式棚洞被动防护方案。即棚洞结构的桩柱及纵梁采用现浇型式,而棚洞顶板采用预制装配的方式,以快速完成工程施工。放弃了工程施工速度较慢、全部现浇和对地基整体强度要求较高的明洞防护方案。棚洞上部根据危岩落石的冲击能量,设置厚约4 m碎石土缓冲层,并在其中设置厚70 cm的EPS缓冲层,以进一步提高棚洞的抗冲击能力。

法治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一方面体现了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文化特点;另一方面又受到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其他文化影响制约,同时也反过来作用于其他文化。在东北地区法治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相应的文化惯性问题。正确面对这些问题,有助于破除东北区域文化的不利影响,发挥东北区域文化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和促进东北法治发展,为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积极有力的法治支撑。

我们所说的政策依赖,是一种路径依赖的具体表现形式,指的是在经济发展中企业不是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而是过多依赖政策的支持,满足于政策扶持所能带来的经济回报和经济效益。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包括各项有关经济活动的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在内的经济政策等一直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长时间的政策供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一些地方企业发展中的路径依赖。东北作为老工业基地,正是在这样的体制、制度和政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民族工业需要建立和发展,特别是重工业需要各种产业与之协同配合。这就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政策协调,如建设钢铁厂就需要解决原料来源、运输问题,还要建设煤矿等上游和制造业等下游企业,才能打通相关的产业链。由于当时并不具备民间工业的基础条件,极小量的轻工业基础也无法应对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此国家把东北地区布局为工业基地,通过计划体制和有关工业基地建设的政策支持使之成为新中国工业发育和成长的摇篮。但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结束,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政策的改变,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影响。人们习惯于政策支持的生产和思维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需要,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国家的政策依赖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惯性根植于东北文化之中,成为一种掣肘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特别是面对日益加剧的地方竞争,东北日益丧失了优势,处于竞争的不利地位。

(三)自我突破、自我革命和自我更新意识不足

东北老工业基地在产业、体制及生产要素等方面仍然面临着自我突破、自我革命和自我更新问题。由于国家对产业的社会需求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以重工业为主的东北产业布局与经济新常态已不相适应,与新时代科学发展的理念存在距离,一些产能过剩、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面临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压力与挑战。同时,东北老工业基地原有的一些国有企业一家独大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行业竞争机制不发达,特别是对经济能够起到有效调解、补充和丰富作用的民营经济偏弱偏小。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南方省份相比,东北老工业基地对市场的反应不够灵敏,决策偏缓偏慢,体制机制还有些僵化。此外,东北地区的资源要素整合不够理想,相关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不够到位,整个老工业基地全要素生产链的生产效率难以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一些地方对传统优势资源的过分依赖,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资源陷阱,使新兴产业和新兴生产要素被排挤出去,进而造成比较严重的产能过剩。

应当说,在这一具有“意义化”指向的文化惯性形成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文化惯性的这一“意义”系统,是被不断强化和符号化、形式化的。它是这个国家或者地区在其自身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并逐渐被人们在否定、肯定、再否定的过程之中得以延伸、发展和变化,体现了该国家或者地区人们对自身行为系统、心理系统、制度系统与价值观念系统的统一与发展,是人们将固有的文化认知、文化判断、文化心理、文化意识、文化态度转化到行为制度等系统中的“意义”表达,表达了人们特有的文化追求、文化认同与文化价值观。在这一方面,凡与这种文化惯性不能相融或者一致的行动都可能导致文化矛盾、文化碰撞甚至文化冲突。因此,文化惯性有时表达了文化的“路径依赖”,沦为某种既有文化的保守力量,成为新文化发展趋势或者方向的障碍。

(四)“官本位”思想仍然存在

复合应力σz(y)定义为σz,t (y),恒载应力和冻胀压力之和,其单位为Pa。从强度条件出发,通过对坝顶中心应力的计算,确定裂缝发育的可能性和裂缝的深度的公式如式(9)~式(10)所示。

服务行业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本身工资水平较低,酒店作为密集型服务行业,需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高服务质量意味着对员工的高要求,高约束,意味着员工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工作量与工资不成正比,并且不同档次的酒店福利待遇也有很大偏差,导致同工不同酬。而员工往往把薪酬福利待遇作为考量一份工作的基本标准,所以,当员工在寻找到更高福利待遇的企业后,就有可能跳槽。

如果行政环境和舆论环境只停留在低水平运行的层次上,就会形成“丛林法则”和“潜规则”状态,产生“以劣币逐出良币”的逆向淘汰效应,不利于优秀资源、优秀人才、优秀企业的汇聚,也容易引发“空壳化”“空心化”危机。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东北近些年来经济增长缓慢、社会发展滞后、人才大量流失等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与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关,没有搭建起良好的政企、政商和政社平台,导致政商关系不良、法治文化不足、制度环境欠缺等问题。

三、对东北法治发展中区域文化惯性的超越

文化惯性作为影响人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一种文化属性,既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推动力,也会对个人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产生一定的影响与塑造作用。在法治发展中,应当正视这种文化惯性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通过对文化中的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打破文化惯性的束缚,消除文化惯性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实现法治发展中区域文化的提升与超越。

另外,还有一些文章从叙事角度进行分析,如,周春英《试论凌叔华小说的叙事模式》,文章认为凌叔华形成第三人称叙事方式的原因之一,是她师承契诃夫无情节或情节淡化叙事技巧,只选择一两个生活片段或者一段对话来叙说描写。薛双芬的《试论凌叔华小说叙事风格》一文中提到,凌叔华受契诃夫小说客观化的叙事态度影响,因而在作品中大部分采用客观中性的全知视角进行叙述。

(一)遵循文化规律和法治规律,形成有利于东北发展的法治文化合力

文化发展和法治发展一样,都有其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和规定性。特别是作为人类文明成就的一部分,法治文化构成了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东北地区发展中存在的文化惯性,在某种程度上割裂、阻碍了法治文化的进入和传播,不利于法治文化的形成和塑造。

董喜阳,1986年生于吉林九台。文学硕士。诗人、作家,兼事文学、美术评论。鲁迅文学院第三十四届中青年作家高级研讨班(青年作家班)学员。中国作协会员。作品散见于《诗刊》《人民日报》《大家》《诗选刊》等刊物。现居长春。

在东北,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仍未完全理顺。地方政府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以及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不到位等情况。在一些关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问题上,一些部门插手过多,市场活力得不到有效释放,特别是政府行政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监督,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市场经济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地方政府法治化、依法行政和法治环境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不高。这些进一步导致了东北在全国的招商引资、经济发展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人们一提及东北地区,就会联想到“雪乡宰客”“天价鱼”等事件,造成了“投资不过山海关”的投资畏惧心理。

一方面,要从提升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出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探寻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相一致的文化发展规律和法治发展规律,从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内部寻找文化与法治发展的有机结合。现代文化发展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也受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和制约。从人类整个文化发展进步历程上看,人类社会经历了从排斥法治到不断重视法治、再到最终以法治文化作为现代文化发展重要标志和内容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伴随着文化自身的不断反思、批判和自我更新的内在变革,形成了从文化自发式发展到不断实现文化自觉的历史进步。在这一过程中,从法治的视角来看,现代文化形成了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的基本观念,强调对权力的约束与限制,注重对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价值的维护,形成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注重对公民权利的维护等等,这些都共同构成了现代文化发展规律中的法治文化内核,形成了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法治文化发展规律。在东北地区振兴过程中,必须克服和转变区域文化中的不利因素,减少不良文化惯性的影响,主动融入现代先进文化和法治文化的积极因素,实现东北区域文化与法治发展的高度融合。要从东北经济发展环境的内在因素和与此相适应的法治文化入手,提升东北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破除影响和掣肘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释放企业活力,营造有利的营商文化环境,寻求法治与经济发展的契合规律,通过深化改革、体制创新和强化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文化的共同进步。

另一方面,要在东北凝聚法治文化共识,培育和孵化能够使优秀文化得以成长的丰厚文化土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共识,也只有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形成发展的合力。在与各种文化的相互激荡、竞争和博弈中,要不断破除过分依赖礼俗人情、偏重人际关系文化的不利影响,发挥东北人勤劳朴实、艰苦创业、勇于战胜困难的意志勇气,以及东北长期形成的热情、淳朴、厚重的优秀区域文化品格优势,凝练包容、开放、平等的有利于东北振兴发展的文化精神,形成有利于东北经济社会发展的文化氛围和文化共识。进一步扩大崇尚法治、约束权力、自由平等、公正公开、尊重程序的法治文化共识,从而使法治文化共识成为促进和推动有利于东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需求。不断加强东北区域间的法治合作,在合作中进一步强化这种共识,包括地方立法、执法和司法领域的密切联系,搭建法治合作平台,提升法治人才培养、法治实践交流、法律实施机制,以回应经济发展中的高度融合的需要。

(二)增强以法治思维治理地方的文化自觉性,推进地方治理法治化

政府在地方治理中坚持法治化,就是要运用法治思维进行地方治理,强化依法行政的法治能力。首先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权限,防止部门之间在管理上出现职能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情形,避免同一事项“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职权配置不科学情况,明确主体责任和职责范围,夯实主管部门的责权利,通过详细的程序规定、事项规定明确其法定职能权限、行为施行条件、行为程序要求和责任范围,强化制度约束。要重视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公开化,强化行政风险防范,从完善治理过程入手,强化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治理全过程再造,压缩和减少违法行政、不当行政的空间与可能。

182个电池串联成一组,可提供的电池平均电压为582.4 V,可以满足直流母线的供电需求。电池的单组容量为100 A·h,故需要并联的电池组为7组。

明确责任意识,强化依法用权、主动作为、依法担责的治理自觉性。面对东北地区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老大难问题,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不敢担当,不善作为,破解疑难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发挥不足。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承担发展任务,敢闯敢干。在行政规划许可、征收给付、执法检查、管理监督、强制处罚、服务咨询等各种管理活动中,既要有明确的责任意识和责任思维,也要有明确的担当精神,积极主动地为企业和社会服务,创造性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机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官员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依法推进行政治理的文明化、合法化、规范化。

增强法治治理的文化自觉,还要大力营造有利于法治治理模式推进的社会文化。要使社会上普遍形成尊重法治的习惯与思维,注重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要把通过法律方式和法律途径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利益冲突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的社会治理观念和体制机制。特别是要形成科学完善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以良法保证善治,以严格规范的文明执法和公正高效透明司法推动社会治理文化迈向法治化。

(三)培育“包容性”文化因子,为东北地区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文化空间

在东北地区发展过程中,已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为主导的“蛋糕分配模式”是政府“切蛋糕”“分蛋糕”,社会主体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与民众的活力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要实现东北全面振兴发展,就要打破政府为主导的封闭文化模式,形成开放包容的新的文化模式。

按照法治文化的逻辑,东北地区的地方政府不仅应当回应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转变观念与行为方式,也要重视多元治理对于东北全面振兴的重要助推功能,这是解决“东北问题”、突围“东北困境”的重要途径。在东北地区,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虽然也有很大数量的存在,但他们参与地方治理的程度、水平和能力上还有待提升。同时,法治治理模式更需要大量的公众参与,这就需要政府大力解放思想,重视公众与政府关系的改善,实现从公众对政府信任、支持到积极合作参与的转变。

第一,包容性文化需要更多的主体参与地方治理,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地方治理格局。有学者把这种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称为“多中心”治理模式。以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为代表的制度分析学派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认为,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是一种“单中心”治理,它对社会公共事务采取的是一种排他性管理模式。多中心治理则意味着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而是包括中央政府单位、地方政府单位、政府派生实体、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在内的许多决策中心,它们是在一定的制度或者规则的约束下以多种形式共同行使治理的主体性权力的一种治理模式。参见陈广胜:《走向善治》,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页。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地方治理既要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也要依靠地方人大、政协、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特别是还要发挥党组织在治理中的重要领导作用。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地方治理中的重要参与作用,实现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协商合作、依法推进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形成上下衔接、横向互动、多维共商的管理格局。就东北地方治理面临的形势而言,要不断打破政府在公共事务方面一家独大的格局,广开治理大门,增强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参与空间,提高公众参与治理的诉求表达和意见回应性 (responsiveness),即民众愿意且有能力向政府表达治理方面的偏好;政府部门及官员愿意将民意纳入治理政策之中;政府部门及官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并且能够把民意吸纳过来。参见Meng,T.,Pan,J.,Yang,P.,“Conditional Receptivi-ty to Citizen Participation:Evidence from a Survey Experi-ment in China,”ComparativePolitical Studies ,vol.50,no.4 (2017),pp.399-433.拓宽公众参与治理的反馈渠道,增强政府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包容性文化需要提高政府对不同利益诉求表达的重视和利益表达机制的建立。要充分发挥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的作用和功能,如通过现有各种代表制度、各种组织活动制度,完善不同社会主体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针对东北不同的地方情况,从社会公众和企业普遍关注的重大利益问题出发,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充分发挥工会、村委会、居委会、行业协会、商会、农民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这些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使它们真正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依法提高公众的组织化参与水平。

第三,包容性文化需要有包容性的公共舆论和监督环境。东北地区包容性文化的形成,尤其需要一个理性、包容、开放、公正的公共舆论环境。这一方面需要东北树立正向、积极、开放的包容文化环境,要有理性的舆论传播空间;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对公共舆论起到良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以往我们只重视发挥公众舆论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的作用,而忽视其下情上传的功能,有时把反映社会问题看成是消极的,这不利于发挥舆论正常的社会监督功能。在东北地区发展中,要用好用足公共舆论资源,充分发挥公共舆论对东北文化的监督和表达功能,从而形成东北发展文化的合力。

参考文献:

[1] 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第3卷,幼狮文化公司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2] 李约瑟:《四海之内》,劳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77页。

[3] 潘英海:《文化的诠释者:葛兹》,黄应贵主编:《见证与诠释:当代人类学家》,台北:台北中正书局1992年版,第405页。

[4] 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

[5] 庞朴:《文化结构与近代中国》,《东西文化与中国现代化讲演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11页。

[6] 皮埃尔·布迪厄、华德康:《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152页。

[7] 荣格:《集体无意识的概念》,苏克译,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8] 丹纳:《艺术哲学》,张伟译,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页。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2-462X( 2019) 07-0073-09

基金项目: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治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的权利指数研究”(14BFX030)。

作者简介: 尹奎杰,1972年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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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法治发展的区域文化惯性与超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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