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产权壁垒下的言论出版自由--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政治解读_自由主义论文

产权与产权壁垒下的言论出版自由--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政治解读_自由主义论文

财产权与财产权屏障下的言论出版自由——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政治学阐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产权论文,新闻业论文,政治学论文,美国论文,屏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9 【文献标识码】A

从经济学观念来看,美国新闻业采取私营企业制度固然是因为私有传媒能够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满足现代社会对新闻信息的需求[1],但更重要的还因为新闻传媒在美国政治体制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美国政治学家罗格·希尔斯曼说得很清楚,“新闻界在美国国家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作用,还没有一个合适的词汇加以概括”,但“不管民主的定义是什么,没有新闻自由,民主本身就无法存在”,“无论你给民主国家下何定义,新闻界都是管理国家一种不可缺少的民主形式”[2]。

民主政治与新闻传媒之间的政治关系已由很多作者[3]进行了论述,本文仅仅试图回答和分析:为什么在自由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逻辑理路中,美国新闻业一定要采取私营的?一定程度上,这个问题也可以置换成:拥有自己财产权的新闻业,对保证美国民主政治有着怎样的重要意义?

言论出版自由如何可能:一个尚未得到追问的问题

正如有论者指出的,西方主要是英美传统下的媒介实践当中,“意见市场”理论已然成为媒介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支柱,或者说它将自由主义哲学涉及表达自由的抽象理念在西方世界的媒介实践层面作了较为具象的表述[4]。在对意见自由市场的分析路径中人们往往突显几位重要的理论家的论述和贡献,并由此展开言论自由从天赋人权到公民权利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

比如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提出[5]:其一、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是有理性的。如果不否认理性是人的天性,那么,通过检查制度遏制出版自由,是不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理性进行判断,实际上就是扼杀人性,“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但“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其二、不应阻止人们自由发表意见,要让各种意见自由地、不受限制地进行讨论,因而让人们“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其三、自由讨论和思想交锋的结果,是真理的自然浮现。“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现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放胆交手时吃过败仗呢?”弥尔顿的思想,影响到后来托马斯·杰弗逊、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等人,并从中引申出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两大基本原则——意见自由市场和自我修正理论[6]。

尽管上述三人的言论和著作包含了意见自由市场的观点,但他们并未明确提出意见自由市场的概念,而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所抱持的反对意见中加以首创:

“如果人们能认识到许多曾经好斗的信念已然为时间所颠扑,那么他们就会比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更加坚定地相信完美的愿望应当通过意见的自由交流才能更好地达到——检验真理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市场’的竞争中让意见自身的力量去赢得受众,而这真理是人们的愿望能够得以真正实现的唯一的基础。不管怎么说,这才是我们的宪法原理。”[7]

李征的《西方“意见市场”理论评述》一文认为,在报刊的自由主义理论从早期着重批判官报和封建专制统治,到18世纪挞伐党报时代给大众传媒带来的阴影,再到后来的商报时期推崇和强调个人比政府更重要,传媒不仅不受政府控制,而且还要监督政府这样的发展过程中,传媒在经济上的私有和独立性,一直是其理论和实践的立足点[8]。话虽然可以如此说,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无论是弥尔顿、杰弗逊,还是密尔以及概括并提出“意见自由市场”理论的霍尔姆斯等人,都没有就在避免国家威权干涉之外言论出版自由如何才得以可能的问题进行论述。换言之,在这些人的论证和分析中,似乎都没有明确地说明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传媒在经济上的私有与独立为什么能够成为意见市场理论的立足点?

这一点被赛伯特注意到了,“自由主义派的理论家从来没有正视过公众通讯工具的经济支持的问题。他们反对政府给以支持,因为这样会形成操纵;他们相信私有企业的资本主义制度会找到办法的。”“他们也认为在以自由企业为指导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中,这样的公众通讯工具是会起作用的。”[9]

赛伯特的这段话意味着,在弥尔顿、杰弗逊、密尔、霍尔姆斯等人对言论出版自由的论述中实际上隐含着一个假设: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跟不受政府限制的言论通讯自由是一致的,私有财产上的不受制约可以保证报刊自由的不受制约。而这似乎被美国著名历史学家理查德·霍夫施塔特所证实,他指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个人处置私有财产和用其投资的权利、机会的价值、私利和自主在宽松的法律限度内向有限的社会秩序的自然演化等,都是美国政治思想意识中中心信仰的主要原则;杰斐逊、杰克逊、林肯、克利夫兰、布赖恩、威尔逊、胡佛虽然各不相同,但大多持有这种观念。”[10]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的分析在大方向上没有错误的话,那么,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在自由主义报刊理论发展的早期阶段,也即16、17世纪,自由主义理论家们如何看待或阐释财产权与言论出版自由等天赋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答恐怕还得需要追问美国建国前后人们关于财产权、自由等概念的定义和理解,从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理论论证以及当时的社会历史现实中,我们才能够厘清财产权与自由尤其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关系。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作为一个所谓的“人造国家”,美国独立的思想渊源既有来自英国自由主义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传统,又有广袤的自然资源所赋予的“天命注定”和殖民者在殖民地活生生的政治体验,正如哈茨所说,“美国是由那些从旧世界的封建压迫和教权压迫中逃离出来的人拓殖的。在此意义上讲……美国社会就是一个自由主义社会。”“当时,这样一种自由生活方式的稳定而教条化的自由主义确实是一股值得注意的力量。”[11]可以说,带着启蒙思想烙印的殖民者来到一个自然的充满机遇和自由气息的新大陆,这注定了一种新型的、富有创新的宪政制度的诞生。

以上两点要求我们对财产与自由关系的考察必须从霍布斯、洛克等人的社会契约理论和个人主义理论开始,因为霍布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全新的,他从个人利益和意志中推导出权利和政治义务,从完全世俗的角度来论述社会面对的各种问题,而不必纠缠于传统理论的神意,他对个人自由的论述可谓直截了当[12]。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家麦克弗森也指出,霍布斯的个人主义连同清教徒思想中的个人主义,都不约而同地展示了近代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概念,即“所有权”的概念,这种所有权的概念首先表现在个人的概念上——个人是其自身及自身能力的所有者,即自己的主人。自由是所有权的一个功能[13]。

自由如何可能:财产权是自由、自主的基础

霍布斯的逻辑是简单明晰的。在他看来,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对同一事物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同时,人人又都是自由的。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权力以求保全自己的本性,即保全生命的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人的自然权利。既然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人人又只顾自己的保全,因此,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每一个人都企图用伤害他人的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就是所谓“丛林状态”。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人们彼此之间共同约定:大家都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把它交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会议,使他(们)担当起他们的人格,并且承认他在公共和平与安全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

“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14]

被授予权力的人或会议称为主权者。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的一切人都是主权者的臣民。主权者是超出于臣民之上的,因为他既没有与全体人民订约,也没有与个人订约,也就不受契约的约束,因而契约一旦订立,主权者与人民都无法更改。当然,尽管主权者在政治上用法律来治理人民,但人民在经济上却有相当的自由活动权利。

洛克的政治思想集中在他的《政府论》下篇中。其理论出发点与霍布斯相似,即从自然状态构建合理的政治秩序,但是结论却截然相反。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指人类——引者)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5]。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但是自然状态是“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16]生命、自由、财产是自然法为人类规定的基本权利,是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洛克是西方政治思想家中最早明确论证私有财产权利合法性的学者,成为自由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劳动价值论的先河。事实上,尽管洛克经常列举“生命、自由、财产”作为天赋权利,但在他泛指任何权利的时候,也常常使用“财产权”。他把财产权作为个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其来源是人的劳动和所有权在人身上的自然延伸。他说: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的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的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7]

在洛克那里,尽管自然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但又是不方便的。原因在于,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必须充当裁判者与裁判执行者,惩治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这可能使得惩罚不合理,从而引发混乱和无序,于是,“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交由社会处理。”“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18]自由并非如洛克的论敌菲尔默所说的,“各人乐意怎样做就怎样做”,而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19]。

经过洛克的论证,政府存在的合法性唯一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同意”,同意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但它必须是每个成员自己表达的意愿。政府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每个人转让出一部分自然权利,构成政府权力的渊源。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天赋的不可让与的权利,一旦个人的这种权利契约被政府违反,人们有权撤回同意,推翻政府。政府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信托或委托权(trust)。

对本书的论题而言,从霍布斯到洛克,二人的思想实现了一个逻辑性的过度、更替与跃升。霍布斯建构了一个完整的个体概念,一种带有当时认识特点的机械化的个人。在这种世界观看来,人并不是神或上帝制造的某种东西,而是与自然界的其他事物一样,是一个物体,具有喜悦、痛苦、快乐与厌恶等情感特征。霍布斯由此建立了一个个人“所有权”概念,并由此作为基点来解释和建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君主)之间的关系。洛克则在霍布斯“所有权”基础上更进一步,他认为,个人的所有权是以财产权为前提的,没有财产权,所有权是无所依靠、了无根基的,人的存在与财产、生命、自由等权利几乎处于同样重要的层面,由此论证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对于财产权和自由二者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分析中都没有明晰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洛克代言的社会是一个正在迅速商业化的……社会”[20]。

因而,如果我们转换一下考察视角,从酝酿和触发霍布斯、洛克政治思想的整个社会现实,特别是14-16世纪人的权利观念出现背后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基础来看,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何霍布斯和洛克极为强调和重视所有权、财产权问题,甚至有时把财产权泛指为人的任何权利。

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发生了极为重大的变化[21]:其一是封建庄园经济内部发生变化。12世纪初,西欧人口开始快速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被迫离开世代生存的故土,寻找新的谋生手段,并逐渐地形成了一个新的阶层——客籍民。这些客籍民大都离开原先的封建领主,靠租种其他领主的土地为生,特别渴望摆脱依附地位,获得自由,而为了吸引新的劳动力来开发封建庄园附近的森林、沼泽地等荒芜耕地,一些封建领主们也以“恩赐自由”为筹码大量招募客籍民。其二、摆脱土地束缚的一部分人积极进行商业、贸易,并建立起新兴城市,这些城市起初创建在封建主的领地上,有些还是封建主、教会、国王建成的。因而,领主对城市有直接的所有权。他可以直接向城市委派官吏,征收商税,垄断行业,实行专卖,甚至可以转让城市,从中获利。

无论是客籍民还是市民阶层,财产权对于他们获得自由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在西欧封建社会中,私人财产权不仅不明确,甚至是不被承认的。当时所通行的是“占有”概念。“占有”不等于拥有产权,而只是表明使用权的获得。土地是西欧封建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是属于封建领主的。土地采取分封制度,分封的结果,一块土地就不是只有一个占有者,而可能有多个占有者[22]。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封建领主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采邑所有权)作为一切统治权的总和;私人占有和公共主权这一对矛盾,封建制度并不具备……领主权利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私有权。”[23]在当时的条件下,农奴和有农奴身份的手工业者由于农奴身份的存在,他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所积蓄的财产给予继承人。只有在征得封建领主的同意并把财产的一部分上交给封建领主之后,才能将财产的其余部分交给继承人。甚至“即使建立了城市,城市居民的产权在法律上依旧是不明确的。”[24]

这种情况表明,只有获得了财产权尤其对财产的自由支配,市民以及拥有农奴身份的农民才能赢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如同亨利·皮朗所说,“市民阶级最不可少的就是个人自由。没有自由,那就是说没有行动、营业和销售货物的权利……没有自由,贸易就无法进行。”[25]在地中海欧洲的历史上,是有了财产权利的分离才有了个人自由、尊重他人的道德观念[26]。

可见,发达的商品经济暨市场经济是霍布斯、洛克等人极为强调和重视所有权、财产权的决定性因素。法国自由主义重要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曾经对发达的商品经济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过独到而有说服力的分析。贡斯当认为:商业激发了人们对个人独立的挚爱。商业在没有权威干预的情况下提供了人们的需求,满足了他们的欲望。商业使凌驾于我们存在之上的专横权力的行为比从前更具压迫性,这是由于,随着我们的思辨更具多样性,专断权力必须成倍扩大方可应付。不过商业也使专横权力更易于躲避,它改变了财产的性质,由于这种改变,财产变得几乎难以控制。商业赋予财产新的性质,即流通。没有流通,财产权仅仅是一种收益权。政治权力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影响收益权,它可以阻止收益权的享用。但是,流通却给社会权力的行动创造了一种无形的、不可克服的障碍。商业甚至还有更深远的影响,它不仅解放个人,还通过创造商业信誉将权力本身置于依附地位。财富是一种在所有情况下更随处可见,更适用于所有利益,因而更真实、更被人服从的权力。权力是威胁,财富是奖赏:人们可以用欺骗的方式逃避权力;但若想得到财富的青睐,就必须为其服务,因此,财富必然会取胜。后果之一是,个人的存在较少依赖于政治,“让权力隐退吧:我们必须拥有自由,我们也必将拥有自由。”[27]

学者启良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式的语言解释了市场与自由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之所以是自由的社会,乃是由它的社会结构所决定的,确切地说是由它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在这一点上,马克思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之思想可以索解其中的奥秘。资本主义经济为市场经济,而在此经济形态里,经济人必须是自由的。此种自由虽是经济的自由,但其实质却是人的自由,而人的自由必须是全方位的。他们既然拥有了经济的自由,同时也就意味着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也必须是自由的。这就是市场的价值所在,也为市场同自由之关联所在[28]。

言论出版自由如何可能:财产权既是言论出版自由的屏障,又是言论出版自由的物质现实

既然财产权是人作为自己所有者的一切自由的基础,那么财产权在洛克构建其公民与国家关系政治思想中也就理所当然要占有主要甚至核心地位,甚至我们可以这样臆测:正因为14、15世纪以来人们对于获得财产权以摆脱依附地位赢得人身自由有着深切的感受,所以洛克才认为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在于保护人的财产权和自由。哈贝马斯的分析也表明,从一定意义上讲,商品所有者可以认为自己是独立的,由于他们从国家指令和控制当中解脱了出来,因此,他们可以根据赢利原则自由选择,而无需听从任何人,只需遵守似乎隐藏在市场内部,发挥经济合理性的无名规律……他们似乎摆脱社会压力的内心世界是一种在竞争当中实现私人自主的真正标记[29]。

德国哲学家康德后来对两者关系进行了论证:“显而易见,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从而对于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也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意义说,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从洛克到诺齐克的政治哲学都将其奉为神圣[30]。在这个意义上,财产权就是一种社会制度——这一概念等于是在言说一种保障财产权法律体系和在此体系之下运作的政府——实际上是通过一种法治社会的可能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的政治力量赖以发育的温床[31]。

既然财产权与自由存在着如此关系,那么言论出版自由又与财产权存在着何种关系呢?因为,言论新闻出版自由本身是一个在私人市场竞争的氛围中出现的术语[32]。

对于财产权或经济自由与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政治自由的关系,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米塞斯等都从消极自由的角度对市场经济与自由的关系进行过论述。米尔顿·弗里德曼就认为,政治和经济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手段。”[33]通过经济活动组织,市场的自由选择帮助人们排除了政府干涉的强制力的源泉;分散的经济力量使得人们可以进行政治上的多样表达,从而使得经济力量钳制或限制了政府威权的扩张。

在弗里德曼看来,公共集会、出版报纸、购买广播电视等政治性言论的表达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也就是首先能够谋生。市场上的自由谋生机会和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各种资源的自由交换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自由竞争赢得这样的经济保障,从而拥有了政治表达或出版报纸的机会。1947年“好莱坞黑名单”事件就表明,在市场经济中,“经营企业的人有一个尽可能多赚钱的动机,保护了列入黑名单那些人的自由,因为,这一事实向这些人提供了另一形式的就业机会,并且向人们提供雇佣这些人的动机。”[34]也就是说,经济自由实际上提供和保护了言论出版自由。

弗里德曼的论述尽管在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弗里德曼的论述中,我们看到了财产权与言论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逻辑。正如约翰·基恩指出的,在古典的沟通理论中,“私有财产被看成是自由沟通的一个关键因素。市场被看做是保证民意自由流通的中介,它是看不见的、公正无私的、温和的。同时,市场又被看做是在一个秘密、阴谋和傲慢的专制世界里仅存的一片诚实、真理和正义的绿洲。”[35]

因而,在自由主义的理论构想中,经济自由既与言论出版自由一样是自由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同时又给言论出版自由提供了一个免除政府干预的物质基础。商品市场通过人们之间的自由贸易,行使着对个体作为所有者的保护功能,并相应成为意见自由市场的绿洲。

理解言论出版自由与财产权的关系,还要继续追问一个问题:财产权除了给言论出版自由一个屏障性的绿洲之外,在意见市场上广泛而又自由流通的“言论”本身与财产权又有什么内在关联呢?也就是说,财产权的主体与言论出版自由的主体有何关联?

对这个问题,一般的理论文献由于研究视角的需要几乎是不会提问的,甚至是忽视的。比如在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鼻祖弥尔顿那里,所谓“人性”、“理性”、“真理”等主要是精神性的、非物质性的或非实践性的,并且因其所谓作为“天赋人权”而具有自然性、真理性,几乎不带任何尘世的“物质”味道。这一点,一些学者已经有了明晰的界定。比如支庭荣就说过,“如果我们不是片面地来理解‘市场’,那么在弥尔顿那里,‘意见的自由市场’就是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所构成的‘以太’空间,或者说精神生活空间。”[36]

对这种意见市场上“意见”之非物质性、非实践性的强调几乎成为人们在讨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一般预设。甄树清在梳理表达自由的问题时,对表达自由进行如是界定,“所谓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使用各种媒介或方式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主性状态。”[37]而在分析表达自由的特征时,甄树清更是把公开性、目的性和非实践性等作为主要特征之一。

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分析,财产权恰恰构成了意见主体关于思想、观点、意见等内容层面的物质性、现实性。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详尽地论证了现代自由观念的起源。他认为:“一个人的需要可以用另一个人的产品来满足,反过来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生产出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品物,每一个人在另一个人面前作为这另一个人所需要的客体的所有者而出现,这一切表明:每一个人作为人超出了他自己的特殊需要等等,他们是作为人彼此发生关系的;他们都意识到他们共同的种属。……他们被假定为和被证明为平等的人”。一旦平等的观念确立,自由观念在交换中随之也产生了。他紧接着写道:“除了平等的规定以外,还要加上自由的规定。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并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是一样,相反的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38]

到此为止,马克思的分析几乎跟弗里德曼的思路一样,也即作为财产的所有者,人们在产品交换中萌生了自由的观念。但是,这种自由观的现实基础在哪里?观念的自由就是那么的“超凡脱俗”,没有一点“物质”味道?马克思就认为:“资产阶级为了达到它的目的,就必然要取得自由讨论自身利益、观点以及政府的行动的可能。它把这叫做‘出版自由权’。它必然要取得毫无阻碍地结成社团的可能。它把这叫做‘结社自由权’。同样,它必然要取得信仰自由等等,而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后果。”[39]这表明,意见表达自由的本质是由财产权制度所保障的利益,表达自由首先是经济利益公开表达的自由;这种表达的主体可能以单个个体的面目出现,但个体背后代表了某个具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共同利益偏好和目标追求的群体,也可能在表达上就是以团体或群体的形式公开出现,包括政治上、经济上和兴趣上拥有共同点的社会团体。

经济市场和意见市场的关系如果用更加哲学化的语言来加以阐释,也即从社会起源讲,自由主义是在社会发展到了相当阶段时产生的,即组织社会化、功能多样化、在人际关系中实现价值交换的原则。分化主体由于其利益行为和价值实现机制的异质化而导致认识的多样性,不同主体间为实现利益交换的最大效率,必然要求具有相应平等性的信息交换关系,以形成互补效应。这种对交换的需要是产生出版印刷业的根本决定因素[40],也是在市场交换体系中产生言论出版自由需要的根本决定因素。

经过这样的分析,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在经济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之间存在着极为复杂的内在机理。财产权的确立,实际上建构了一个以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私人领域,而且正是在这种私人领域中个体以公民身份参与国家的民主建设,保证民主政体得以存在和贯彻执行。在自由主义理论家那里,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制度与财产权基础上的言论表达等公民自由可以并行不悖,相互支持。约翰·特伦查德(John Trenchard)和托马斯·戈登(Tomas Gordon)就在其著名且极具影响力的著作《言论自由》(1720年)中写到:“没有思想的自由,就没有所谓的智慧可言,就没有公众自由可言,就没有言论自由可言;只要它没有伤害或凌驾于别人的权利之上,它是每个人的权利,别人的权利是它唯一应该容忍的,是它应该知晓的唯一界限。这种神圣的权利对自由政府来说非常重要,以至于言论自由往往和财产安全相提并论。在那些言不由衷的悲惨国度里,个人几乎是一无所有。”[41]

于是,在经济自主和意见市场之间呈现了极为复杂的关系:一方面,作为一项权利,公众的自由表达和意见的自由市场的维护对国家和社会异常重要,用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的语言来说,对公民自治异常重要,“这意味着,一个观点,无论是明智的还是不明智的,公平的还是不公平的,安全的还是危险的,美国式的还是非美国式的,都必须有一个被听取的机会。……言论自由原则来源于自治方针的要求。它不是一个抽象的自然法则或理性法则。它是从公共问题应决定于普遍投票的那个基本的美国契约推论出来的。”[42]另一方面,这种极为重要的公共权利的行使却又不得不建立在私人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而且言论市场上的观点和思想本身又是财产权所保障的利益体系的体现。

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论述商品经济的货币制度时所指出的,“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43]这就是说,人与人之间在智能、知识、体力、机遇、能力等层面上的差异有可能使得言论表达自由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却又可以在现实上是不平等的,因而,富有的阶级、掌握较多金钱的个人,就会比贫穷阶级、不掌握金钱的个人有大得多的表达自由。约翰·基恩也明确指出,那种认为市场机制能确保公民在媒体中进行公开沟通的观点,显然是过于乐观了。这一观点没有看到媒体市场从多种方式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没有考察市场投资者和财富者的选择自由与公众接受和发表的自由之间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换句话说,它没有意识到,在国家保证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建立一个公众积极参与的、传统的新闻自由的困难。这种竞争鼓励公民把他们自己看成独立的个人,财产的私人拥有者,他击败对手而领先[44]。

换言之,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言论自由市场有可能因为财产权的支配作用而异化,导致一部分公民的意见因为经济上的限制而无法让自己的意见得到表达和传播的机会。哈钦斯的新闻自由委员会在审察1940年代新闻自由的危机时就认为:“那些防范政府的保护措施如今不足以用来保证有话要说的人有机会说出它来。到底哪些人、哪些事实、哪些版本的事实以及哪些观点应该公之于众,这是由新闻界的业主和经理们决定的。”[45]

结语

正如《加州人报》发行人克尔本曾经说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新闻自由,使美国报纸的理论与影响世界举世无匹,但独立自主的经济能力,却使美国报纸能够抵抗来自政府的官员、政客、广告商及利益集团的压力。”[46]美国新闻业之所以采取私有企业的生产方式,是因为私有财产权以及市场“绿洲”是人们保证“我”对自己拥有所有权、免于外来力量特别是政府干预的物质基础,是人们保持独立和自由的经济前提。只有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下,新闻传媒才能抗衡政府的不当干预,维持自身的独立和尊严,才能在财产独立的前提下,保持思想和意见的独立,成为在政府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权力”。

标签:;  ;  ;  ;  ;  ;  ;  ;  ;  ;  ;  

产权与产权壁垒下的言论出版自由--对美国新闻业私营企业制度的政治解读_自由主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