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村民自治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村民自治论文,走向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市场经济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二十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的话,那就是,我们始终是在为厘清国家、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努力。当我们经过一段艰难跋涉以后忽然发现,没有健全和谐的社会作支撑,任何厘清国家、市场、社会关系的举措,都是事倍功半甚至毫无成效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据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1]的精神,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新的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使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样的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意义深远。
一
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我们作出这一结论主要依据以下两方面的情况。
一是和谐社会必然是民主的社会。没有民主就没有和谐。特别是当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时,更需要与之配套的民主建设。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农村大量富裕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经济市场化程度迅速提高,深化改革进一步触及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体制创新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不断提高并更趋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人们受各种思想观念影响的渠道明显增多、程度明显加深,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理顺各方面的情绪,离开了民主建设肯定是不行的,否则就容易出大的问题。20世纪50年代末,邓小平同志有一段话今天读起来依然令人警醒:“有些青年总觉得大民主解决问题。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群众的意见,不外是几种情况。有合理的,合理的就接受,就去做,不做不对,不做就是官僚主义。有一部分基本合理,合理的部分就做,办不到的要解释。有一部分是不合理的,要去做工作,进行说服。总之,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学生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群众把气出了,问题尽可能解决了,怎么还会有大民主呢?怎么还会有罢工罢课呢?”[2]如果说,社会主义改造刚刚结束时协调各方利益,理顺群众情绪还如此需要建设民主,那么,在我国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制的“四转”时期,在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四个多样化”的新形势下,就更加需要努力建设民主,“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避免那种“不是在沉默中爆发,就是在沉默中灭亡”这种极端现象的发生。
二是我国民主建设的路径要求。现在看来,我国民主建设路径应当是国家层面的民主和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国家层面的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主区域自治制度,这三条制度除了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直接选举之外,其余的都是间接民主。全国各级人大代表加起来大约有50多万人。这是一种精英政治,是代议制民主决定的。虽然相对于13亿人来说,这是少数,但却十分重要。当然仅仅有国家层面的民主还不够,要真正让绝大多数人民也感受到民主,除了参与选举基层人大代表之外,还要参与本社区、本村的、本单位的社会事务管理。近年来,有一些学者不满足于广大群众仅仅参与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和基层自治事务管理的现状,积极倡导把基层的直接选举快速推进到国家层面民主的各个领域,把社会有关方面对民主升级的胃口调得很高。这种带有“激进”情绪的民主发展观对中国民主的发展并没有什么好处。综合各方面的考虑,在巩固完善国家层面民主制度的同时,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或许才是我国民主发展的正确之路。
二
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正经历着从普遍推开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新阶段转变。如果从198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算起,绝大多数省份已进行了五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村委会干部的产生,已实现了由原来的委任制到选举制、由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过渡。选举程序基本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效保护了村民的选举权利。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绝大多数村庄制定了实施民主管理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推行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务公开制度。村民按照自己的心愿,选择大多数人公认的人担任村委会干部,已成为农民的权利;按照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决策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重大事务,已逐步成为现实;按照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已逐步成为村干部和群众的行为准则;按照法律要求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民主评议、村务质询,已成为村民监督村委会工作的主要形式,为大多数农村干部群众所认可。可以说,经过十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广大农村初步完成了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的重构。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主要形式。
今后的路怎么走?党的十六大报告为此指明了方向,那就是要做好“健全”和“完善”的工作[3]。十六大在谈论基层民主时,有三个地方使用了“健全”和“更加健全”一词,四个地方使用了“完善”一词。在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同意,并于2004年6月22日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也把民主建设的着力点放在“健全”和“完善”上[4],这从文件的名字上都可以看得出来。我们说,中央的判断完全符合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际。从1982年宪法确立起村民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算起,才20年多一点,从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算起,才16年多一点。大家都知道,1982年时只有宪法第111条这一制度依据,那时,推行村民自治的面不大,质量也不高。1988—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了十年,这期间推行村民自治的面比1988年以前要多了,村民自治的质量和水平也高多了,但由于村委会组织法是个试行法,有的地方觉得可试行,也可以不试行,没有把它当回事。各地认真地做应该是从1998年11月4日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并正式颁布后开始的,到目前仅仅6年多一点的时间。尽管成绩很了不起,但村民自治发展很不平衡,还有很多“夹生饭”。村委会选举尽管搞了几届,但有不少程序亟待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各自亟待加强,四个民主的协调发展,民主制度背后民主文化的培育,更是有许多工作还没有做。总的来看,民主政治领域的变革要比经济领域更复杂,涉及因素更多,思想理念的变更要有个较长的过程。这里使人不禁想起了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1987年11月23日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语重心长的话语,彭真同志说:“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他还说:“办好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不要把它看得那么容易,绝不是作一个决定,国家发一个号令,就能短期都搞好的。”村民自治的建立、健全需要长期、细致、艰苦的工作,决不能追求形式走过场。他谆谆告诫人们:“不要务虚名而招实祸,而要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5]所以,中央把今后一个时期村民自治的发展定位在“健全”、“完善”上,通过“健全”和“完善”来扩大农村民主,这既充分肯定了我们村民自治工作已经取得的成绩,又使我们看清了工作差距,看清了奋斗目标,还体现了我们党对基层民主发展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地科学把握。
三
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大国,对民主建设持“悲观论”,无所作为,是不对的;但脱离实际,搞“速胜论”,也是不对的。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是比较好的态度和选择。那么,健全、完善村民自治,究竟要健全、完善什么,怎么健全和完善呢?综合各方面的意见,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和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的着力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健全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切实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治运行的载体。完善村民自治,首先要发挥好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
一是村委会及其他需要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组织,都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期实行民主选举,健全以村委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凡没有建立上述村民自治组织的农村,都要尽快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不断巩固,改善结构,提高效能。要把难点村、困难村、各种矛盾突出的农村,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的重点,抓住重点,带动面上的工作。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城镇化进程中“村改居”问题,防止基层组织建设上出现“真空”和缺位现象。
二是明确职责,促进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发挥作用。村委会是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要进一步贯彻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提出建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或代表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决策、监督组织,对村级重大事务具有创制权、决策权、决定权和管理权。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内的一个自治单位,是联系村民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各种村民自治组织都姓“民”,不姓“官”,都要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工作制度,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新的改进,在增强凝聚力、向心力上,有新的提高。对软弱涣散的村民自治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群众进行调整。
三是正确处理好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和村党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搞好村民自治新的更大合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同时,也必须强调,村委会不能因为和乡镇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就不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不履行法定的义务,甚至与乡镇政府对着干。农村党组织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切实纠正个别地方农村村党组织、村委会班子不团结、不协调的现象。村委会成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与党组织团结协作,劲往一处使,共同把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落实农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完善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方面。今后一个时期,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在以下三个环节上下大工夫:
一是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有了法律法规规定,但与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程序、村委会的竞争演讲程序、村委会成员的罢免程序、新旧村委会班子工作交接程序、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程序、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授权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等亟待创新。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发展中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只有不断创新,不断创造和完善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形式,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才能使村民自治制度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二是切实抓好制度完善。制度需要通过实践来完善,其效果也需要实践来检验。当前,要把村民自治制度完善的重点,放在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上,使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配套协调发展。要明确普遍涉及村民利益或村民群众普遍关心事项的范围。完善村党组织召集、支部书记主持的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务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完善对村级组织和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的制度;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完善村干部离任和审计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制度。只有一次次的完善,村民自治工作才能得以一次次推进。
三是认真做好制度落实。再好的制度,不抓落实也只是一纸空文。应该说,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村民自治工作中还是下了不少工夫,不管是村级民主选举,还是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都建立了许多好的制度,但为什么有的地方这些制度执行得好,而有的地方却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出现这类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制度欠缺落实。因此,我们要在抓制度创新、制度完善的同时,一刻也不能放松抓好制度的落实工作。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和制度落实,建立起良好的机制,确保“四个民主”的落实: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人、用人制度和机制,保证村民群众的选人用人权,落实民主选举;建立议事决策机制,解决有章理事、有序办事,保证村民群众对村级重大事务的讨论决定权,落实民主决策;建立监督评议机制,保证村民和代表对村务实行事前参与、事中介入、事后评议,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规范村民自治实践活动,规范组织群众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是创新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之本源,是检验村民自治制度成效之标准,是村民学会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当家作主本领之前提。规范的村民自治实践活动,对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意义重大。今后要围绕以下三方面来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实践活动。
一是依法实践,使村民自治活动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上取得新突破。村委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届满时,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委会要定期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要及时或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情。村务、财务必须及时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中,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更不能走过场。要依法依政策,坚决查处村民自治活动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要进一步尊重村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他们在实践中学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当家作主的本领。村民自治不是少数人自治,也不是几个村干部自治,村民自治的主体是亿万村民群众。要坚决纠正以群众觉悟低、文化水平低为借口,不让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现象。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群众参与村级民主实践活动,在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对村民群众在村级民主实践活动中暴露的不足和问题,要用历史、发展、辩证的观点来看待,不应当讥讽嘲笑,埋怨抵触,更不能因噎废食,而应当区分主流与支流、普遍与个别,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引导他们,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遇到的问题。一切限制村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不利于村民依法参与村民自治实践活动的“土政策”都要废除,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底。
三是村民自治实践活动要与农村其他工作相结合,提高整体效果。农村村民自治实践活动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相结合;与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相结合;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相结合;与普法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与县乡机构改革,推行政务公开相结合;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要善于在结合做文章,在结合上下工夫,把村民自治实践融入各项农村工作之中,使之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提高实效。
第四,大力培育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村民自治观念,是村民自治机制的重要组成因素。它虽然是观念形态的东西,但对村民自治的组织建设,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完善,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活动,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这一历史任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重视健康的村民自治观念的培育。
一是要大力培养和牢固树立村民自治是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结合的观念。在村民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村民自治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才能不断完善;只有坚持依法办事,才能巩固党的领导,减少和防止工作上的随意性、盲目性,保证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只有发扬民主,才能体现坚持党的领导的宗旨和目的,才能使依法办事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要大力培养和牢固树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任何村民都享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依法规定的义务,不可以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在村民自治工作中,要积极引导村民学法、懂法,了解自己的权利,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自觉守法,依法履行作为村民在上缴国家税费、服兵役、计划生育、维护集体财产、执行村民会议决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等方面的义务。纠正哪些认为农村实行自治了,可以不受约束了,想怎么干就怎么干的错误认识。
三是要大力培养和树立主人翁的观念。目前,农村有的地方村民不愿意参加村内的自治活动。选举村委会时不参加,有的即使参加了也是勉强应付,草率从事。有的村民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就把选票连同权利一同出卖。有的在决策村内重大事务时,不发表意见,按法律法规应当完成的任务也不积极完成。这些现象都与村民的主人翁地位和称号不相匹配。因此,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民主法制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终究要靠农民群众自己。只有以主人翁姿态参与村民自治,村民群众的幸福生活才能越过越红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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