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政策;相关探究
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相关内容
1.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简单介绍
我国的土地资源一直“供不应求”,为了解决建设用地不足的情况,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有些地区实施用地置换、周转等方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提出的主要依据,主要是将农村拆旧地块与城市拆旧地块合并在一起,组成新型的拆旧项目区,在不影响耕地面积与耕地质量的情况下利用拆旧地块合并的方式,让土地整理工作真正实现科学、合理的用地布局,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将土地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1-2]。
1.2“挂钩”政策实施后的变化
第一个变化是城市与农村的土地都得到了更优质的配置。从当下我国各个地区的具体试点数据来看,在全体推广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后,各个地区的农业耕地面积日益增加,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各项指标也已基本实现,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土地资源都得到了科学、合理的布局,让土地资源得到更优质的配置。第二个变化是农村条件得到显著的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升。第三个变化是加快了现代化城镇的发展进程。“挂钩”政策实施后,农村的生活条件逐渐向城市靠拢,农民进入中心城镇的步伐也在稳步前进,提高了我国现代化城镇的建设。
2当前“挂钩”政策的实际情况
2.1“挂钩”政策的全面推广存在盲目性
“挂钩”政策的是指是将农村与城市的建设用地直接挂钩,但不减少耕地的面积,例如农民将原有的房子推倒用来增加耕地面积,那么城市也获得相应的建筑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初衷本是为了缓解我国土地资源稀缺问题,利用“挂钩”政策改善农民生活质量。但近些年来,农民意见很大,甚至不再支持“挂钩”政策的实施。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挂钩”政策在推进的过程中存在盲目性,相关的安排工作缺乏统筹性。具体表现为部分地区为了扩大城市的建设用地,不惜违背农民的意愿,而是直接以“下任务”、“搞运动”等模式强制推广“挂钩”政策,严重损失了农民的利益。
2.2农民的相关权益难以得到相应保障
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农村的土地资源所有权是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土地传承、土地转让以及土地抵押等情况普遍发生。这是因为从古至今我国民间就一直存在土地传承的传统,人们已经普遍的将建造的房屋以及建造房屋所需的土地资源当作个人的私有财产,且想法“根深蒂固”,一时很难发生改变。过去我国农村的房屋多为“平房式”建筑,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推广,原有的“平房式”建筑被铲平,部分农民“迫于无奈”的搬进楼房,远离了原先耕种的地方,造成耕种生产工作难以开展,有部分农民要想住房还需自己再次花钱购买。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3“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不清晰
目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部分法律上存在空白,例如实施“挂钩”政策后腾出的建设土地的土地权属所有权难以明确,难以判断建设土地的土地权属所有权是归国家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无法决定是该由当地政府对农民进行相应的补偿工作,还是农民有权分配建设土地后期的收益。除此之外,农民的户籍发生变化后是否还有权力享有相应的权益,也缺少相应的统一规定。若是这些政策与法律上的空白之处没有处置到位,将会导致农民的权益受到严重的侵害。
3 “挂钩”政策开展现状的反思
3.1“挂钩”政策开展所需的成本过高
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地区的房屋闲置率在百分之二十上下波动,虽然闲置率较高,但这些闲置的房屋实际分布较散。当下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奉行的是“整村整拆整建”,很大一部分条件较好的房屋也归于“挂钩”政策的实施区间,对这部分条件较好的房屋实施“挂钩”政策,将会大大提高成本;在“整村整拆整建”的机制下,成本费用也会随之增加,农民进城意愿不强,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进行谈判工作,这些情况都会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3.2相应的补偿机制不够合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开展后会实行整体的拆迁,当地政府在进行整体拆迁会一次性的获得大量的“挂钩”指标,也就是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将会大幅的提升。“挂钩”指标是指减去补偿农民后的剩余资金,农民的补偿资金越少,“挂钩”指标就越多,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也会随之增加。所以很多地方政府受到利益的吸引后往往会“急于求成”,不断的实施“挂钩”政策,不顾农民意愿,“强制性”要求农民让出农村原有房屋,盲目建设高层建筑要求农民入住;补偿规定“混乱”,农民后续的就业、社保等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并且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损害农民的相关利益。
4 优化“挂钩”政策的发展新思路
要想优化“挂钩”政策,各级地方政府就务必要提高对“挂钩”政策的思想认识,强化当地政府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开展中的责任与调控作用,清楚意识到“大拆大建、强拆强建””后果的严重性,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的构建,确保“挂钩”政策的实施符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标准;加强监督工作,一切申报的“挂钩”项目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候要派遣相关监督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工作,符合标准的要加大支持力度,不符合标准的则要“不予批准,严厉驳回”。
其次是要“顺应民意,遵循民愿”,要加快完善相应的制度机制,确保制度机制起到保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在实施“挂钩”政策前,要对农村的实际情况进行大致了解,要有选择性的保留高价值的文化遗产,还要认真与农民进行核实工作,确保农民是真正想要“进城”发展;用地增减“挂钩”后需要留足发展用地,供农民获得相关收益,复耕土地要优先选择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挂钩”收益要返还农村,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从多方面入手,杜绝农民权益“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
5 展望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进程稳步推进,城市建设用地紧缺的问题越发突出,在合理运用我国土地资源的探索道路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对于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土地资源用地的矛盾,但目前还是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我们必须要解决这些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真正效益。
参考文献
[1]冯兆华.城乡建设中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策略--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思考[A].节约集约用地及城乡统筹发展--2009年海峡两岸土地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9年.
[2]胡传景,张玲.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待加强和完善[J].国土资源;2008(9).
论文作者:李刘荣
论文发表刊物:《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2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12
标签:政策论文; 增减论文; 建设用地论文; 农民论文; 城乡论文; 土地论文; 农村论文; 《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22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