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对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研究——基于对信息不准确保险市场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准确论文,保险市场论文,效率论文,作用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对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性的研究,一直是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所关注的重要领域。事实上,投保人对其发生风险损失的可能性缺乏正确估计也是保险市场中的一个普遍现象。一些对风险特别厌恶或处事极其谨慎的投保人通常会高估自身的风险,而另一些投保人则往往会低估自身的风险。特别是对某些特定风险,这种现象极为常见。例如在一次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当地甚至周边较远地区的居民往往就会出现高估地震损失风险的倾向;而当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某一地区没有发生地震灾害时,当地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往往会出现低估地震风险的倾向。尽管在某些地震多发的国家或地区都已经开设了住宅地震保险,但在没有实施强制投保的情况下,投保率一般只相当于全部家庭财产保单的10-20%,说明对于这种巨灾风险,大多数人对其发生的概率是低估的。这种由于消费者对自身出险概率估计的不准确,会导致保险市场的均衡及其社会福利发生变化。Kleindorfer和Kunreuther(1983)[1]研究了消费者信息不准确对保险市场均衡的影响。他们认为竞争性保险市场均衡的存在和有效性都会受到投保人对自身风险错误估计的影响,特别是投保人对风险的低估更有可能会使他们所购买的保险保障不足。
投保人购买保险保障的不足会使得损失发生后,增加全社会的风险成本,同时也使市场资源配置达不到帕累托最优,因而需要政府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而有效干预的方法之一就是实施强制保险,而实施强制保险能否提高保险市场的效率,一直是保险监管经济学研究的主要问题之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Pauly(1974,1978)[2][3],Johnson(1977)[4],Dahlby(1981)[5]和Lereah(1983)[6]等都对信息不对称保险市场上,实施强制保险对市场均衡以及各类投保人期望效用的影响做过分析。作者(2009)[7]也曾对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实施强制保险的效率进行过分析。最近,Sandroni和Squintani(2004)[8]还研究了在存在高风险、低风险和过度自信三种投保人的保险市场上实施强制保险的效应。在上述这些分析中,所采取的方法大多是基于图形而不是基于定量分析。这些基于图形的分析基本是示意性的,缺乏规范性论证,容易带来直观上的误差,也不便于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因此,本文试图建立一个数学模型,分析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上,如果又有部分投保人低估自身风险,实施强制保险是否能改善市场效率,从而论证制定强制保险政策的经济学基础。
二、信息不准确保险市场的效率分析
2.供给函数
假设市场上的保险人为风险中性,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因而所有保险人可以自由进出。因此,从长期来看,在均衡状态下,保险市场中所有保险人的经济利润必为0,因而保险市场的长期供给函数曲线是一条水平直线。如果不考虑保险人的运营成本,其位置只与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有关,故可表示为:
3.消费者剩余及社会福利
在获得了保险市场上供求函数之后,相应的,我们可以计算出当市场达到均衡时,投保人所能获得的消费者剩余CS、保险人的生产者剩余PS以及整体社会福利W: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的固有现象。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描述了这种背景下保险市场的均衡,一般都是以R-S均衡[9]和Wilson均衡[10]为基础,并通过不断放宽R-S-W均衡的前提条件来扩展这两个均衡。鉴于R-S模型的经典性和普遍性,且当保险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准确时,R-S均衡的稳定性区域会增强②,因此,本文以处于R-S均衡的保险市场为基础,研究信息不准确以及强制保险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三、强制保险对市场效率的改进分析
如前所指,为了能使投保人对保险的购买量达到社会较佳水平,尽量减少社会总风险成本,政府会对某些险种作出强制投保的规定。下面我们来分析,在具有信息不准确现象的保险市场中,实施强制保险对市场效率的影响。
实施了强制保险后,整体社会福利增加,即有助于提高市场效率。同样,随着强制保险保额的增加,低风险投保人的消费者剩余会逐渐下降甚至低于强制保险实施之前的剩余。但此时低估自身风险的投保人在参与强制保险后,不再购买补充商业保险,所以随着这部分人群比重的增加,强制保险的保额可以相应增加,但应该有一个上限,以确保在提高市场效率的同时,又有利于低风险投保人消费者剩余的增加。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本文结论
通过对信息不对称且市场上有部分低风险投保人低估自身风险的保险市场实施强制保险前后社会福利的比较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
第一,在处于R-S均衡的保险市场中,如果有部分低风险投保人低估了自身的风险,会使市场效率下降。
第二,不管低估自身风险的低风险投保人在参与强制保险后是否再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实施强制保险都有利于有部分低风险投保人低估自身风险的保险市场效率的改进。
第三,整体社会福利会随着强制保险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低风险投保人消费者剩余的变化则刚好相反。因此,政府应根据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选择适当的强制保险保额:如果着重于追求市场效率,则可以把强制保险保额定得稍高一些;否则,应适当降低。
(二)政策建议
1.目前可对巨灾风险实施强制性投保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国家,例如,2007年全国洪涝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约1123.3亿元;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人民币;此外,干旱、台风等自然灾害也严重威胁到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在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中,保险损失所占的比例通常不超过1%-3%。究其原因,首先,由于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较低,人们对巨灾风险往往心存侥幸心理,认为巨灾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从而不愿意投保。其次,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投保地震、风暴、洪水等巨灾保险缺乏必要的强制要求,再加上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灾后损失以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为主导的救济方式,使公众自发购买保险的意识和意愿不强烈。但是,在高风险或刚刚发生过巨灾的区域,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会非常高,以至于在巨灾保险市场上极易出现逆选择现象,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化的巨灾保险供给水平。
然而,无论从理论还是国内外实践来看,巨灾保险都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最主要的选择,因而我国也应该积极研究和建立巨灾保险体系。首先,监管部门应连同保险人、媒体,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强化公众的风险意识,使投保人能正确地估计自己的出险概率,积极参加保险。其次,在目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和公众对风险保障的认知程度都还不高的情况下,可以实施强制性投保以提高参保率,扩大保险覆盖面。
2.妥善处理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之间的关系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责任保险,实施交强险的目的不仅是为保障投保人的经济状况不受机动车事故所产生责任的影响,更在于能保证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但目前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并不能给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以充分的补偿,即不能使被保险人的全部责任风险得以分散。因此,机动车辆所有人要想进一步分散其责任风险,还得购买商业三责险作为补充。所以,保险人应该处理好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之间的关系,而不能过分强凋交强险的作用,应该让投保人特别是高风险投保人意识到商业三责险是在交强险的基础上,对更广泛、更高的保险保障需求的一个必要补充。
但由于商业三责险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等方面与交强险有很大不同,如在无责赔偿方面。因此,通过商业三责险并不能完全弥补交强险赔偿限额不够的问题。因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完善,监管部门可以尝试在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上制定多个档次标准,以供被保险人选择,一方面可保证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大多数车主都能承受其费用,同时又能满足一些有较高保险需求的车主的消费习惯。
收稿日期:2010-11-18
注释:
①周海珍,陈秉正:《强制保险能否提高保险市场效率分析》,《保险研究》2009年第4期。
②Kleindorfer P.R,Kunreuther H.,Misinformation and Equilibrium in Insurance Markets,Jrg Finsinger,Economic Analysis of Regulated Markets,London and Basingstoke: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67-90。
③实施强制保险是为了让投保人购买更多的保险保障,因而假设强制保额不低于正确估计自身风险的低风险投保人在商业保险市场所能购买到的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