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产业影响的论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下游论文,措施论文,产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论
反倾销条款作为“公平”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使任何一个处于困境中的产业可以藉口外国公司用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而造成损害,要求政府立案调查。大部分工业化国家都依据GATT第6条规定使用反倾销措施。(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手册,美国反倾销立案数由1980年的34例上升至1992年的89例。从1980-1996年,美国年均反倾销立案数为45.6例。全球范围的反倾销立案数量也急剧上升,1980年全球反倾销案只有69例,到了1992年立案数高达320例,1998年为246例。)从1980年开始,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数目急剧上升。
本文认为,对上游产业(中间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和征收反倾销税,既会影响上游产业的国内生产商和外国竞争者,也会对进口倾销产品的下游国内用户产生影响。基于这一命题,本文选取美国1978年—1992年的10个具有典型下游用户产业的反倾销样本案例进行了实证分析。尽管美国现行反倾销法没有要求调查机构评估反倾销税对下游用户的影响,但是,如果不分析征收反倾销税对被征税产业以及下游消费者的影响,那么对于反倾销法的福利影响的认识就不完整。(注:很少有国家要求考虑征收反倾销税对倾销产品的消费者有什么影响。加拿大有公共利益条款,但是很少实施。)
我们在反倾销行为后果的研究方面将经验数据作了进一步的延伸。首先,我们不局限于单一产业,加入了个别产业分散的微观经济数据;其次,我们不但研究了反倾销立案以及征税对上游产业产量的影响,而且对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国内进口竞争产品市场份额的影响也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在征收反倾销税后下游产量变化对下游用户的影响方式,也进行了实证分析。
另外,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我们还发现了以下几个有趣的问题:
(1)在进行反倾销调查之前,是否有证据显示市场份额从国内产品和进口非倾销产品转向了倾销进口产品?
(2)在发布最终反倾销措施令之后,企业有何不同反应方式?特别是,是否有证据表明市场份额从进口倾销品转向国内产品和进口非倾销品?(注:Staiger-Wolak,Krupp-Pollard,Prusa都发现了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市场份额从倾销产品转向非倾销进口品的“转移效应。”)
(3)反倾销调查及征收反倾销税,对于国内上游生产和倾销进口值的影响是什么?从上游的市场的价格变动中,我们可以得出什么结论?
不同的产品,其上下游产业间及市场间的相互作用方式差异很大。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上下游间关系的作用强度还取决于其关联性质是否是企业间和企业内的。为了方便说明,我们设定产业关联是一般性的,而不是针对具体模型。这样,我们不用考虑具体产品的上下游市场结构就可以分析以上问题了。
前面已经提到,我们研究方法的独特之处,在于我们对相互关联的上下游产业采用个别产业的分散的微观经济数据进行分析。而且,我们不仅分析了反倾销税对于上游进口产品(包括倾销产品和非倾销产品)以及国内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的影响,还研究了反倾销税对使用上游产品作为投入品的下游产业产量的影响。虽然这项研究比利用股票价格分析所需的数据更少,但我们相信:我们的研究更清楚地揭示了反倾销税的影响。股票价格反映的因素太多,对于许多申请反倾销诉讼的企业来说,涉案产品只是他们所生产的许多产品中的一种,这样就很难把反倾销税造成的影响从其他影响因素中分离出来。
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大量的进口投入品,他们同时与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保持着供给关系。现行的反倾销法忽略了这一点,它仅仅关注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而限制贸易的竞争效应,可能会对国内以及国外造成负面的福利影响。
本文结构如下:在第二部分,我们预测了相关产业的反应,并介绍了采用的数据以及使用的方法;在第三部分,列出了我们对下游产业产量和产值的预测结果;在第四部分,我们分析了对上游产业征收反倾销税对于下游产业的影响;在第五部分进行了总结。
二、预测结果及数据
(一)企业行为预测
以前的理论性研究揭示:上游征收反倾销税会影响上游竞争者和下游用户。一般说来,对上游进口品征收反倾销税将会有助于减少倾销企业的市场份额、提高国内产品在上游市场中的份额。如果上游市场上还有其他的外国企业(非倾销企业),他们也可能因此使原市场份额得到扩充。上游市场的价格上涨将会导致销售总额的减少,因为国内产品和非倾销进口品不能完全弥补倾销进口品的减少。上游价格上涨也会增加下游成本,从而影响这些市场的生产决策。(注:这个结论与许多经济模型相符,例如Heckscher-Ohlin模型和一些Cournot模型。)不但是外国企业,国内企业也很可能在反倾销上诉前出现企业行为的改变。一方面,进口倾销产品会在上诉前出现数量上的增加,从而构成本国企业得以起诉的证据;但另一方面,如果上游进口倾销产品已经将其他竞争者挤出了市场,上游的国内产品和非倾销的进口产品也会在反倾销立案前出现数量上的减少。
(二)数据来源
我们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源于美国国情普查局(U.S.Bureau of the Census)、经济分析局(Bureau of Economic Analysis)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我们的数据组包括在1978年到1992年反倾销案中的10个上游产业数据,以及与此对应的同时期13个下游产业的数据。(注:我们选择的下游产业比上游产业多,是因为上游产品不止是一个下游产业的主要投入品。附录A和B列出了相匹配的上下游产业名称。尽管大部分的以月为单位的进口数据能搜集到,但是我们只能使用年度数据,因为国内生产数据都是以年度为单位的。)这些数据被分为两个组,其中一个数据组包括9个上游产业(只有乙醇缺乏产值数据)以及对应的12个下游产业的产值数据。另外一个数据组是甲醇、二氧化钛、乙醇和腈橡胶业这4个上游产业以及对应的4个下游产业的产量数据。
虽然我们想研究更多的反倾销案例,但是,我们在收集数据方面遇到了极大的困难。而且,在包含中间产品的反倾销案例中,中间产品的下游产业很多,涉案产品在下游用户的总成本中,只占非常小的一部分,(注:样本包括许多钢铁案例等。)如果把这些产业也包含进来,将会使我们的研究结果存在虚假序列相关性。所以我们选择了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上、下游产业的贸易数据和生产数据完整,上游和下游用户之间匹配关系明确,而且上游产业对应的下游用户极少,涉案产品是下游产业的主要投入品。
我们分别使用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的数据来分析以下问题:首先,在上游市场,反倾销立案调查和(或)征收反倾销税对市场参与者是否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其次,上游产业的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是否会影响下游市场的生产行为?
三、上游市场的论证
(一)数量
在上游市场,我们首先观察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后国内产量以及倾销进口品的数量变化,然后分析征收反倾销税对于非倾销进口品的数量产生的影响,最后,我们考虑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前一年,倾销企业或者上游竞争者的行为是否有显著不同。对于每一个案例,我们都根据掌握的数据,对4个上游产业利用二段最小二乘法来验证本文“二.(一)”部分的预测。
在估计的第一阶段,我们根据一系列工具变量,包括产业和年度虚拟变量、反倾销立案虚拟变量、(注:在反倾销立案前一年,AD为1,否则为0。)倾销幅度变量和下游需求量对数的一期滞后值,(注:我们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是为了避免由于方程1和方程2中纳入了lnDDEM变量而导致的同时性问题。如果下游用户不只一个,我们就对每一个下游用户分别计算。为了解释线性相关性问题,我们采用了滞后一期的数据。纳入产业虚拟变量和年度虚拟变量是为了解释产业间的异质性以及时间性。)利用普通最小二乘法来对下游需求的对数(lnDDEM)进行回归。在第二阶段,我们取下游产业需求对数(lnDDEM)的拟合值,并用它们根据以下合并二段最小二乘法从数量和表面消费份额方面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估算:(注:表观消费是国内生产和进口之和。)
式中,DIMP是倾销进口品的统量(或表面消费的份额(DIMPN));
PR是国内生产的纯量(或表面消费的份额(PRN));
DDEM是派生需求的拟合值;
INDUS是一组产业虚拟变量,以便分析与反倾销无关的因素对产业造成的影响。
DM是倾销幅度变量,如果没有征税,则设为0,否则根据商务部的裁决,将其值设为具体的倾销幅度,从商务部初裁中裁定的倾销幅度被公布之时算起,到被改变或被取消之时止。(注:为了保持数据的一致性,我们采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中的最终倾销幅度。如果反倾销案例中涉及的倾销国家多于一个,我们以加权平均的国家倾销幅度作为DM变量值。)结果见表1。(注:在进行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和二阶段最小二乘法回归时,我们加入了年度虚拟变量和产业虚拟变量。F检验说明了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的两个阶段中,年度虚拟变量不是显著的,而产业虚拟变量是显著的。所以,在计算的第二阶段,我们只用了产业虚拟变量。)
表1 上游产业二段最小二乘法回归-纯量
应变量
自变量
a
DM lnDDEM F
N
(1a)lnDIMP(I) 12.71(15.9) -.670**(.370) -.050(1.02)
37.11
.78
57
(1b)lnPR(I)
-13.45*(6.65) .222**(.121)
1.77*(.425)
108.9
.91 60
(*,**):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和10%,括弧里的数字为标准差,(1)表示有产量虚拟变量,lnDIMP为倾销进口量的对数,lnPR为国内产量的对数。
在回归方程式(1a)中,显著性水平为10%,DM的系数是负数,这意味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倾销进口品的数量随着倾销幅度的提高而下降。当倾销幅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时,倾销进口品的数量就下降0.67%。
在回归方程式(1b)中,DM的系数是正的、显著的,这意味着裁定的倾销幅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国内生产就增加0.22%。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生产回归方程(1b)中的DM系数比倾销进口回归方程(1a)中的DM系数小。
我们用上游生产商的表面消费份额指标进行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上游产业二段最小二乘法回归-表面消费份额
应变量
自变量
A
DM
lnDDEM
F
N
(2a)lnDIMPN(I) 20.77(14.9) -.816*(.351) -1.18(.953)
10.56
.51
56
(2b)lnPRN(I) 4.68*(.060) .044(.025) -.0106(.004) 3.12
.09
60
(*):显著性水平为5%。括弧里的数表示标准差,(I)表示有产业虚拟变量,lnDIMPN为倾销进口量的对数,lnPRN为国内产量的对数。(所有都是以表观消费比例为指标)。
对于倾销进口产品,DM系数是负的、显著的,可以理解为,一般说来,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倾销幅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倾销进口品的表面消费份额就下降0.82%。在国内消费份额回归方程式中,DM的系数比纯数回归的DM值小,而且不显著。我们注意到这些产业的表面消费国内比例超过了90%,最大标准差为10.93%。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征收反倾销税后国内生产商的产量份额没有受到影响。
如果我们将样本空间扩大,把国内企业和非倾销进口品的竞争者也包含进来,我们就会提出反倾销税会产生什么样的转移效应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用数量数据来估计下面的非倾销进口品回归:
式中,NDIMP是在美国市场上的非倾销进口品数量(或表面消费的份额(NDIMPN)),其他变量同前所述。估计的结果见表3。
表3 上游非倾销进口品二段最小二乘法回归-纯量和表面消费份额
应变量
自变量
a
DMlnDDEMF
N
(3a)lnNDIMP(I) -42.47*(19.9)
.746*(.356)
3.39*(1.27) 3.80
.11
61
(3b)lnNDIMPN(I) -22.39(16.21)
.547**(.296) 1.48(.103)
9.08
.42
60
(*,**):显著性水平分别为5%和10%,括弧里的数字为标准差,(I)代表有产业虚拟变量。
在回归方程(3a)中,DM系数,纯量回归,可以理解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对倾销进口品裁定的倾销幅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非倾销进口品的数量平均增加0.75%。在回归方程(3b)中,DM值意味着倾销幅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非倾销品的表观消费比例就增加0.55%。尽管无法证明市场份额转向国内产品,但是我们确实可以证明在征收反倾销税后,非倾销进口品(相对于倾销进口品而言)获得了市场份额。
最后,我们考查在反倾销立案前倾销进口品、国内产品和非倾销进口品有什么不同。我们使用了虚拟变量AD来反映在反倾销立案调查前一年上游产业的进口情况。
在方程(4a)-(4c),我们使用了AD变量,取代前面的倾销进口量、国内产量、非倾销进口量回归方程式1-3中的DM变量。在反倾销调查前一年,AD设为1,否则AD为0。这三个修改后的方程式见表4。
表4 上游产业二阶段最小二乘法回归-数量
应变量
自变量
a
DM lnDDEM F
N
(4a)lnDlMP(I) -3.30(16.0)
1.04*(.478) .948(1.02)
39.14 .79 57
(4b)lnNDIMP(I) -32.38(21.04) .042(.483)
2.77*(1.35)
2.86 .09 61
(4c)lnPR(I) -10.64(7.00)
.035(.162)
1.60*(.448)
106.36 .91 60
(*):显著性水平为5%。括弧里的数表示标准差,(I)表示有产业虚拟变量,lnDIMP为倾销进口量的对数,lnNDIMP为非倾销进口品数量的对数,lnPR为国内产量的对数。
我们发现,在反倾销立案前,倾销进口品的数量确实上升了。但是非倾销品或国内产品在立案前至少从数量上看没有太大变化。研究结果显示,在反倾销立案前,只有倾销企业才改变他们的行为。这种行为上的改变很可能成为他们受到指控的原因。
(二)价值
因为价值数据比数量数据好找得多,所以采用价值数据可以增加我们的样本空间(由4个上游产业增加到9个上游产业)。
根据本文“二、(一)”部分的讨论,并假定征收反倾销税将减少对本国市场的供给,我们认为:如果销售量和市场份额相对于价格来说上升得更快的话,倾销进口品的产值在反倾销立案前就上升了。一旦征税,涉案企业产量减少,市场份额也缩小,倾销进口金额就会减少。而上游国内企业的产出增加,价格上涨,国内上游产值也会相应增加。
将表1和表2中的回归方程(1a)、(1b)、(1c)作适当修改,然后采用二段最小二乘法来进行回归。对于下游国内产业需求,我们根据价值数据进行第一阶段回归,然后对倾销和非倾销进口品以及国内产品进行第二阶段回归运算。第二阶段回归方程为:
表5 上游产业二段最小二乘法回归-纯价值
应变量
自变量
a
AD
DM
lnDDEM
F
N
(5a)1nDlMPV(I) -3.81(5.08) -.045(.301) -1.10*(.394) .587(.440)
25.17 .70 132
(6a)lnNDIMPV(I) -25.83*(8.50) -.168(.332)
1.92*(.458) 42.64 .76 140
(7a)lnPRV(I) 5.91*(.661) .144*(.040)
-.133*(.057) 5.38 .28 135
(*):显著性水平为5%。括弧里的数表示标准差,(I)表示有产业虚拟变量,lnDIMPV为倾销近口额的对数,lnNDIMPV为非倾销进口额的对数,lnPRV为国内产值的对数。
从表5可以看出,对于倾销进口品和国内产品,用价值数据回归的结果和用数量数据回归的结果一样:在征收反倾销税以后,倾销产品进口额下降,而国内产值增加;涉案产品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国内企业将从价格上涨中获利,而倾销进口产品将受损。
表6 上游产值二段最小二乘法回归-表面消费份额
应变量
自变量
a
AD
DM
lnDDEM F
N
(5b)lnDIMPV(I)
-4.41(4.76) .634*(.244)
-.999*(.294)
.626(.409)
27.21 .69 132
(6b)lnNDIMPV(I)
-15.85(5.12)
-.266(.311) 1.52*(.440) 50.20 .80 134
(7b)lnPRV(I)
5.96*(.661)
.145*(.040)-.136*(.057) 5.40 .28 135
(*):显著性水平为5%。括弧里的数为标准差,(I)表示有产业虚拟变量,lnDIMPVN为倾销进口份额的对数,lnNDIMPVN为非倾销进口品份额的对数,lnPRVN为表观消费国内份额的对数(所有都是以金额为指标)。
在前面,我们用国内产量对市场份额进行了回归(表2,回归方程(2b)),没有发现国内上游产业的市场份额随着倾销幅度的增加而增加。但是表6结果显示:国内产值份额随着倾销幅度的增加而增加。这是因为回归方程(7b)中包含的样本数(9个)比回归方程(2b)中包含的样本数(4个)更多。可以说,只要对倾销进口品征收反倾销税,市场份额和上游价格的上涨都会变得有利于国内生产商。
四、下游市场的论证
我们通过以下回归方程,研究了上游征税对下游生产的影响:
为了单独考察DM对下游生产的影响,我们采用了lnDDEM的一期滞后值来消除倾销幅度变量可能导致的线性相关性。我们的样本空间包含以下的下游产业:甲醛、涂料、清漆、油漆以及汽车。对于这些下游产业的回归结果见表7。
表7 下游产业回归-数量
应变量
自变量
a
DM
lnDDEM(-1)
F
N
(8)lnDDEM(I,T)
14.77*(5.62)
-.137*(.055)
.039(.031)
1096
.99 61
(*):显著性水平为5%。括弧里的数字为标准差,(I)和(T)分别代表有产业虚拟变量和年度虚拟变量。
结果显示,对上游倾销进口品的征税,对于其下游产量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即使当我们用一期滞后应变量说明年度和产业的具体影响时,也是如此。特别是,DM系数值说明了: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上游倾销幅度每上升一个百分点,下游的国内生产就下降0.14%。这个结果验证了我们的推测,即对上游征收反倾销税会使其下游产业生产减少。
当我们用DM的滞后变量值、产业和年度虚拟变量对下游产值进行回归时,我们发现反倾销税对下游产值没有很大影响。(注:由于没有显著性效果,我们没有列出下游产业金额回归的结果。)
五、结论
最近,Krupp和Pollard(1996年)、Prusa(1997年)、Staiger和Wolak(1994年)的研究表明:反倾销调查会抑制进口(所谓的灾难效应),同时还会产生转移效应,即市场份额转向非倾销进口品和国内进口竞争产品。另外,还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的下游用户由于价格的上涨和上游市场竞争性的减弱而受到损害,在有些情况下,还出现由于损害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造成投入供给短缺。本文的经济计量研究结果验证了这些论点。另外,我们通过研究发现:由于征收反倾销税,国内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值有所增加。
征收反倾销税后,倾销进口产品数量减少了,而国内上游产业的产量却提高了。尽管从数量上看,我们没有发现国内生产商的市场份额提高,但是,倾销进口品的消费份额却减少了。如果进口非倾销产品也考虑在内,我们发现非倾销产品在数量和市场份额上受到倾销幅度的积极影响。所以,我们的研究结果证明了灾难效应(倾销进口品减少)和转移效应(反倾销行动使非倾销进口品和国内产品的数量增加)的存在。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市场份额转向国内产品。
我们还研究了在反倾销立案前企业的行为。只有倾销进口品的数量在反倾销立案前有明显不同,这也是立案的依据。而非倾销企业和国内生产企业并没有在立案前调整产量。
当我们用价值数据来验证我们的推测时,我们发现:倾销进口产品的价值和价值份额随着倾销幅度的增加而减少,国内产值和销售比例随着倾销幅度的增加而增加,而非倾销进口品几乎没有什么影响。所以,从价值上看,我们也证明了灾难效应的存在以及国内产品赢得了市场份额。
最后,我们论证了反倾销措施会给下游产量带来负面影响。我们发现最终倾销幅度与下游产量成反比。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有必要关注采取上游反倾销措施对下游用户的影响。
附录A 上下游产业名录
上游产业
下游产业
甲醇(Q,V) 甲醛(用于二聚氢胺树脂,广泛地用于房地产业)
全氯乙烯(V)
干洗业
电动摩托(交流电、多极,>150马力但<500马力)(V) 工业用泵、空气压缩机、机器设备金属铸造
一氧化钛(Q,V) 涂料、清漆、油漆
轮胎内胎(V)(非自行车用)
所有轮胎(汽车、卡车、巴士)
海绵钛(Q,V) 钛矿产品、飞机、宇宙飞船设备
径向厚轮眙(V) 汽车、卡车、巴士
乙醇(Q)(非饮用品)
汽油
彩色显像管(V)
彩色电视机
腈橡胶(Q,V)
汽车(用于垫圈、带子、密封圈等)
注意:Q代表所有数据都是以数量表示的;V代表所有数据都是以金额表示的。
附录B 案例
a:该案于1984年6月撤回,所以DM为0。
b:在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和随后的1年间征收反倾销税,以后DM为0。
c:商务部作出否定性初裁意味着在调查过程中DM为0
d:1984年9月,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否定性初裁,但是1985年12做出肯定性裁决,1988年12月撤销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