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科技合作的现状与展望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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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合作是在当前知识经济社会中获取智力资源、依靠各国科学家共同合作、解决本国或仅几国无法解决的各类科学难题,以达到推动人类社会进步、促进合作各方的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要战略手段。因此,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国际科技合作,纷纷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国的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并吸引外国专家、学者积极参与本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在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空前活跃、不断走向深入的今天,重视和强调与世界上科技、经济及社会文化背景各异的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已变得十分必要。我们不但要重视与美国这样的科技大国进行合作,而且更要扩大和发展与欧洲国家的合作,以充分利用各国的特长和有利因素,实现优惠互补;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的成效;履行我国的国际义务和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分析当前对欧国际科技合作的形势,不难看出,我国与欧洲国家、特别是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科技合作将是今后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充满活力和生机的合作方向。

1 政府与中欧科技合作

中国政府一贯来非常重视与欧洲各国的国际科技合作。20年来,中—欧双方主管科技发展和合作的高层官员互访频繁,双方主管科技合作的政府职能机构也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这使中—欧科技合作与交流一直得到不断发展和深化。1998年,朱镕基总理在伦敦召开的第二届亚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加强亚欧科技合作的倡议。为此,科技部和外交部于1999年10月在北京共同主办了题为“面向21世纪的亚欧科技合作”的大会。朱镕基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了希望通过此次会议,促进亚欧科技合作的重要讲话。会议通过的《部长公报》和《主席声明》两份文件,确立了亚欧科技合作的原则、机制、合作优先领域及合作方式等。这对两大洲21世纪的全面科技合作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为中—欧科技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年,中国—欧洲联盟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在布鲁塞尔正式签署。1999年,中国政府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分别批准了这一协定,协议正式生效。至此,欧盟的研究、技术开发和投入最多、影响最大的示范框架计划和我国的重要国家科技计划("973"计划、"863"计划等)彼此向对方开放。这标志着我国对欧科技合作的全面开放和突破,推动了我国与欧盟在基础科学和高技术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协议的签署也为中—欧科技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协议生效第一年,第五框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计划INCO-DV(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with Third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计划中”,中国就有6个项目中标,列亚洲第一。在首次开放的框架计划主体计划中,中国也有3个项目获批准。同样,由德国和荷兰与中国同事共同申请的项目被中国的"973"计划批准[1]。

除此之外,我国还与西欧的全部国家和大部分东欧国家分别签署了两国间科技合作协议或备忘录,并在此框架下定期召开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表1列出的是已与我国签订科技合作协定的部分欧洲国家。

由此可见,政府的重视和科技合作协议的签订对促进中欧多渠道、多领域的科技合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也为进一步挖掘中—欧间互补、互惠科技合作的潜力,提高合作的层次和规模奠定了坚定的基础。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成为我国扩大对外科技合作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区域。

表1 与中国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部分欧洲国家、首次签约时间和已召开的联委会次数[2]

序号 国家首次签约时间

已召开联委会会议数

1英国

1978年 2(中英合作基金)

2德国

1978年

  16

3瑞典

1978年

  14

4丹麦

1985年

  13

5

意大利 1978年

  10

6芬兰

1986年

 

9

7 法国(科技联委会)  1978年

 

9

法国(先进研究计划) 1991年

 

9

8 比利时(佛拉芒大区) 1997年

 

6

比利时(联邦政府)

1979年

  13

9

奥地利 1984年

6

10

希腊

1979年

 

8

11 西班牙 1985年

 

6

12 葡萄牙 1993年

  4

13 捷克1952年

  36

14

罗马尼亚

1953年

  36

15 匈牙利 1953年

  32

16 波兰1954年 30

17保加利亚 1955年

 

9

18斯洛伐克 1997年

 

2

2 合作有助于提高我国综合国力

欧洲拥有众多的发达国家,像英、德、法等国的综合国力在全球名列前茅。它的整体科研水平在世界上首屈一指。欧洲人才辈出,科研成果丰硕。在学术研究方面,仅欧盟成员国发表的科技论文就占世界总论文的33.8%,高于美国的31.4%[3]。从1901年颁发首届诺贝尔奖至今,其中获物理学奖、化学奖和生理或医学奖的476位科学家中,仅英国、德国和法国就分别有66位、52位和24位科学家获此殊荣。从研究和开发经费投入的角度看,欧洲许多国家在R&D投入量上仅次于美国。其投入占GDP(国民生产总值)比重都在2.0%以上(发展中国家目前仍未达到1%),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欧洲发达国家对科技的投入还将会不断增加。如1965年,英国和法国的R&D投入占GDP的比重就已分别达到了2.30%和2.01%。联邦德国也已达到1.65%。表2是1990~1997年,英、德、法、意四国R&D经费占GDP的百分比。从表2看到,四国的R&D投入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尽管四国R&D的投入有波动甚至略有下降,但其绝对数量都是逐年上升的。

将于2002年11月正式启动实施的欧盟第6个研究与技术创新框架计划(包括第六框架计划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计划)的总投入经费将达175亿欧元(其中第六框架计划162亿欧元),比正在实施的研究计划经费预算增加了17%[5]。更重要的是,由于中—欧签署了科技合作协定和互相开放重要的研究计划,使我国科学家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欧盟框架计划项目的研究,而不仅仅限于以前的INCO-DV计划。同时,欧盟委员会还确定了6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专门用于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科技合作。因此,中国的科技工作者必然会抓住这一契机,提高我国与欧洲发达国家的合作层次,特别是希望开拓在生物技术、信息通信、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高技术领域的合作,促使我国尽快在科学技术研究领域与世界接轨。这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使国际科技合作工作真正发挥其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

表2 1990~1997英、德、法、意国家R&D经费占GDP百分比[4]

年份

英国 德国法国意大利

1990

2.13 2.752.41 1.30

1991

2.06 2.612.41 1.24

1992

2.07 2.482.42 1.20

1993

2.09 2.422.45 1.14

1994

2.05 2.322.38 1.06

1995

1.96 2.302.34 1.01

1996

1.88 2.292.32 1.03

1997

1.80 2.392.26 1.05

3 良好的合作基础

在1999年召开的“面向21世纪的亚欧科技合作”会议上,各国科技部长对今后的亚欧合作达成了共识[1]。即:①合作的开展必须建立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为所有亚欧会议成员提供平等的机会参加地区性科技项目;②合作的目标应是共同发展,同时相应地考虑到参与国的不同兴趣,科技合作的政策对话应及时在两大洲科技政策制定者和主要官员间进行;③为有效合作发展建立适宜的机制;④监督正在进行中的活动的进展;⑤如有需要,确认并准备新的活动项目。如此慎密而具体地对科技合作作出规定,这在国际科技合作活动中是不多见的。由此看出,对欧合作与其它区域的国家有所不同,欧洲对亚洲、特别是对华合作条件一直相对比较开放,中—欧双方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对话容易,障碍较少。合作完全是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基础上的。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来,由政府牵头的中—欧科技合作项目已达300多项,引进的国外技术中有近一半来自欧洲。在1995~1997年中国参加的欧盟第四框架计划(INCO-DV)的三次招标中,有52份标书中标,平均中标率达14%。欧盟对这52个项目共投入2500万欧元。据欧盟科研总司官员介绍,在INCO-DV计划中,中国是获得项目和资金最多的国家。2001年,在第5框架计划下,又有43个有中国参与的科技合作项目得到批准,资金达40000欧元。预计在第6框架计划下中—欧合作项目还将稳步增长。2002年,欧盟委员会又重新调整了对华项目的管理政策,将欧盟委员会任务的部分权力授予驻中国代表团。在代表团新设立财政与合同管理处并补充10名工作人员,旨在进一步加强欧盟对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从而实现就地运作和解决。这又一次为促进和扩大双方的科技合作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从政府层面上看,中—欧政府间科技合作的管理目前已经走上了正常、有序的运作轨道,这又有别于与其它国家的合作。中国与欧洲大部分国家除已签订科技合作协定外,欧洲各国政府都有相应的机构对科技合作实行归口管理,与我国科技部直接对话和协调。两国政府各派出代表团定期召开科技联委会,确定合作重点并列出新一届联委会执行项目清单和讨论其它需要协调和磋商的事宜。这使协议条款能真正得到落实和实施。因此,中—欧之间长期稳定的和富有成效的科技合作和良好的合作环境必将成为我国发展和扩大对欧科技合作的催化剂。

4 巨大的合作空间

欧洲各国在组成民族国家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地区非常独特的政治和经济特征,地区经济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很多例子说明这种差距将继续存在下去。首先表现在西欧和中东欧之间的差距。在西欧国家早已步入世界发达国家行列的今天,中东欧一些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发展也只接近世界中等水平。从表3中列出的欧盟15国和中东欧10国GDP和购买力标准等值中可见一斑[6]。第二,即使在欧盟内部,各国经济和科技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从广泛用来衡量现有经济水平的经济指标——人均产出值看,希腊和葡萄牙的人均产出只有欧盟平均水平的1/3,而瑞典则高出欧盟平均水平44%。第三,就是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存在这种差异。像德国汉堡的人均产出高出欧盟平均水平的两倍,而德国东部地区的人均产出却只有欧盟平均水平的50%左右。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会造成科技水平的高低。正是欧洲国家存在的这种政治、经济和科技的差异为我国与欧洲的国际科技合作提供了很大的合作空间。中东欧许多国家的社会政治体制与我国比较接近,国与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使我国与它们在50年代就签署了双边科技合作协议,科技合作起点早、历史久,科技人员之间有着良好的合作氛围。中东欧国家的自然资源丰富,各国都有一些颇具特色的技术。像波兰的煤炭及其加工技术、罗马尼亚的石油工业及设备、匈牙利的农业技术、斯洛伐克的钢铁冶炼技术等。中国与这些国家在科技方面各有所长,互有所需。像我国与波兰的草莓技术合作,罗马尼亚的高含油向日葵技术合作,保加利亚的水库建设技术合作等都卓有成效。因此,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科技合作在务实求真、互惠互利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表3 1993~2000年欧盟与中东欧的GDP比较

欧盟发达国家在科技方面也各有特点[6-7]。英国拥有世界一流的科研实力,其诺贝尔奖获得数量仅次于美国。法国的科技实力在世界排名第四,尤其是它的数、理、化、生物和医学等基础研究颇具特色,科研装备精良。德国历来是一个科技强国,它的尖端技术发展迅速,也重视国际科技合作。因此,针对这些强国在科技领域不同的特长、优势和科技政策,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去寻求合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合作的成效,达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目的。象中法东海沉积地层和古环境变化的合作研究就是利用中国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和地域资料,结合法国装备精良的调查船和充足的研究经费,优势互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国际科技合作的经费投入也将会不断增长,这为双方共同投入平等合作提供了条件,中国科学家也能够真正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合作。因此,中—欧合作的前景宽广,我国无论在技术上还是资金上都会有较大收益,也会加速我国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5 合作前景

欧洲各国非常注重与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这是欧洲国家通过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式贯彻它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政策,履行“富帮穷”、“有帮无”的国际义务,以提高本国的国际影响,显示其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不断地扩大,尤其在某些高新技术领域的需求日趋增多,这种合作对欧洲开拓其国际市场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力。并且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合作项目的执行,使欧洲的科学家在整个国际社会中具有挑战性的前沿科技领域保持高水平的竞争实力,以增强欧洲与其强大的科技竞争对手(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在世界科技和贸易中的抗衡能力。实施这种政策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框架计划。从1994年欧盟第四框架计划开始,就专门设立INCO-DV计划,直到现在将要启动的第六框架计划,都是如此,而且这一块的经费在不断增加。

中国是欧洲的主要科技和贸易合作伙伴。目前中国是欧盟对发展中国家合作中项目数最多的国家,共104项,也是欧盟第四大出口国和第四大供应国(继美国、日本和瑞士之后)。因此,当前是对欧科技合作的极好时期。一方面,我们看到了继续把握好欧洲对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的重要性,以提高我国在农业、环境和健康、医学等里领域的科技水平,培养更多的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另一方面,进一步扩大对欧合作的领域,特别是提高我国与欧洲在高新技术领域里的合作层次也是今后合作的主要目标。同时,全面加强与欧洲各国的科技合作,也有助于多极化世界的逐步形成和打破“一超”格局,有效抵制西方国家在高技术领域对我国实行的封锁,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使世界各国在新世纪得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欧科技合作的趋势和特点的分析,我们相信,我国对欧的科技合作将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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