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公共政策的共识追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共政策论文,共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业社会中政策是通过代议制的路径而生成的,代议制将普遍性的利益聚合成共识,并将共识转化为政策。基于共识而制定的政策被视为是普遍性利益的代表,因而具有了合法性。但是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中,共识的达成实际上是受到精英的主导的,所谓的共识往往只是精英的意志而已。为了使得共识的达成更具合理性,精英利用科学技术来推动共识的达成,并在科学化的标签下隐蔽地排斥异己的观点,使得政策完全成为体现精英意志的工具,服务于精英管理社会的目的。在社会逐步进入高度差异化的条件下,差异凸显出来并要求获得承认,尊重差异被提出来,精英无法继续主导共识的达成,为了共识而共识的现象将逐步消失。共识追求被超越了,政策过程将进入一个新的场景中。如果说在精英主导共识的情况下政策是作为治理的工具而存在,那么在差异得到承认的政策场域中,政策必然呈现出一个崭新的面貌。 在政策过程中追求共识 “共识”一词本身就意味着差异的存在,只有存在差异才需要达成共识。因此,在同质化的农业社会中是无所谓共识的。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分化,将社会带入一个具有差异化的历史阶段中,这时出现了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并将公共利益以共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差异意味着不确定性,唯有消除不确定性才能实现社会秩序,在工业社会的这种观念中,共识是与差异相对立的,只有共识才能带给人们以安全感,也因而共识是工业社会中的人们所追求的。政策作为工业社会中社会治理的工具,是承载着公共利益的,也是基于共识而转化而来。具体而言,现代社会中的政策是基于代议制的运转而形成的,代议制提供了一个共识达成的机制,在代议制达成共识的过程中,也完成了政策的形成过程。可以说,代议制框架中的政策过程也就是共识达成的过程,追求共识必然是政策过程中的目标。 代议制是实现民主的现实路径,其运行结果最终是以共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在代议制的运作中,个体的具体利益诉求是由选民代表来进行综合与平衡,之后在议会中表达出来。而议会是一个全体人民进行意愿表达的舞台,每个民意代表所表达的声音又只代表了其局部的利益诉求,因此必须经过多次的“中和”与“去零”,最终形成一般意见,这个一般意见就被认为是代表了普遍利益的共识。代议制通过聚合的方式来达成共识,而共识又不是一种简单的利益聚合,而是通过对具体利益的抽象和提升得出的。在对具体诉求进行综合时,具体诉求被转化为选票或者某一个选项的答案,并在多数原则的操作中最后得出一个结果,这个结果就被认为是共识。 在某种程度上,共识可以类比于卢梭所界定的公意,并与代表公众意愿总和的众意相区别。“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而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①个别意志的总和是众意,只有从个别意志中抽象出来的才是公意,公意高于众意。共识代表着普遍性的利益,是应该得到维护的。卢梭激进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得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②共识一旦达成,人们就应该附和与服从,这就如同是迫使人们自由一样。由共识转化而来的政策也因而具有了权威性,能将社会中的差异和不确定因素都纳入规范范围之内。 代议制提供了个人诉求进入政策过程的制度化途径,但是代议制是嵌入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中的,这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结构,精英作为政策主体位于社会治理的中心,而政策对象位于边缘。选民代表作为政治精英成为了共识达成的具体操作者,而在中心—边缘的结构中,选民代表实际上是不会受到选民制约的。这样,共识实际上是由精英来完成,并受到精英的操控。林德布洛姆基于对美国政治现实的观察得出结论认为,共识的达成是在多元主体的互动中完成,表现为一个相互调适的过程。不过,多元主义社会的背后仍然存在着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而只要存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就不会出现真正民主的政策过程。“民众控制不是松散就是兜圈子,这是一种失调症,它既折磨着关于次要议题的政策制定活动,又折磨着关于主要议题的政策制定活动,不管怎么说,民主控制还是软弱无力的。”③虽然共识的达成过程中涌现出了多元化的,但是这些主体仅限于强势群体,多元主体只是表明精英群体内部出现了碎片化,而没有将公众和边缘群体包括在内。这就意味着共识是由精英内部不同集团之间讨价还价的结果。 随着社会的理性化发展,共识的达成越来越依靠科学和技术的支撑,这增强了精英的影响力。我们知道,杜威的实用哲学在美国进步主义时期受到追捧,到新政时期则被直接付诸于政府改革中。及至20世纪中期,政策科学运动兴起,政策过程主张用科学的方法来回应实用性的问题,而抛弃所有无法捉摸的思辨或者伦理的因素。这时,公共利益以及共识都被认为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方法得以寻求的,且只有通过科学理性才能发现真正的公共利益所在,并制定出最优的政策。这样一来,共识达成的过程开始成为数据和模型大肆应用的领域,人们看不懂也不会去细看的数字和符号被大量用来证明某一观点的客观性,公式或模型以及因果推理被用来赋予某一观点以权威性,共识成为了科学生产流水线上的产品。 对科学的追求推动技术专家纷纷进入政策过程中并发挥作用,技术专家在共识达成过程中的影响加大了。尤其是当社会中的利益愈益分化,社会问题日益复杂,具体诉求之间的可通约性越来越少时,专家的权威和优越性就愈益彰显。他们致力于通过自己所掌握的科学方法与理性知识来为观点做出论证,并推动共识的达成。他们抱持着这样一种哲学论调:“惟有受到一种距离的保护,并且身居其外,处在一种‘优越的’地位之上,人们才能够制定出政策,这种说法同时证明了精英集团的存在与权力集中的合理性。”④技术专家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而具有了相对于公众的优越性,他们远离公众来隐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专家和掌权的人,都会藏在电脑后面进行干预或强加他们的解决方案。然而,这种行为却不是新出现的。在所有的时代,专家都将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案强加于人,而领导者总是把自己的意志和愿望藏在专家的决定后面。”⑤专家成为理性的代言人而具有了权威性,由政治精英与技术专家所达成的共识自然就被认为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是代表了社会普遍利益的。公共利益从科学化这里找到了一个新的实现路径,也使得共识的达成中主体与客体的划分在形式上具有了合理性。 在中心—边缘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共识的达成是由位于公共领域中的政策主体来完成。具体而言,共识是在一层一层的综合与抽象中达成。虽然共识是基于个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来达成,达成共识的第一步是了解私人领域中的个体诉求,但是,共识的达成却是在将具体诉求加以转化或者排斥之后才实现的。共识以抽象表达的形式体现出来,并被认为是高于具体的个别的表达,这就使得共识在远离具体远离具体利益的情况下仍然具有合理性。如果人们发现所谓的共识和自己的想法不一致,一般不是去质疑共识,而是改变自己的看法去附和共识,因为共识是以抽象的一般规律的形式出现的,高于个人的具体感知。 当共识是在远离了政策客体的精英手中来完成时,共识就完全受到精英的操纵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存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格局,共识的达成以及政策的制定就是可以从工具主义的立场来加以认识的。“公共的和实在的法律成为统治集团控制社会关系的工具,而这种控制又以仔细挑选的政策为幌子。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为这样的控制提供了制度上的工具。”⑥政策过程只关注如何更好地体现精英意志,并将精英意志转化为共识,而共识是否包含了最为普遍性的利益这一点就不重要了。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当精英要将自己的意志粉饰成共识时,必然是要将大量的不同观点和诉求都排斥出去,这样就使得共识与普遍性利益脱离开来。到20世纪时,当普遍性的利益已经无处可寻时,技术专家和政治精英干脆就公然放弃普遍性的概念,而用公共利益的概念取而代之。相对于普遍性而言,公共性是一个更易操作的概念,也是一个更容易被工具化的概念。科学可以用来展现公共性,而无法用来体现普遍性。当共识转向公共利益寻求支撑时,就更有利于精英的操控了。不过,即使共识被加诸“公共”的界定,所实现的公共性也是不具有实质意义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共性,只是表明政策是在公共领域中形成、是公共领域对私人领域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工具而已。 为了共识而排斥差异 政策被创制出来为社会提供统一的规范从而供给社会秩序,这就要求政策具有普适性和普遍性,也就是说,政策必须是不会偏私的。“为了创设秩序与自由,法律必须是非人格化的。它们必须包含不只某个人或者某个群体的价值。”⑦为了实现普遍性的规范,特殊的利益诉求被认为是应当舍弃掉的。而何为普遍性利益与特殊利益,这是由中心建构起来的。精英们会将自己的利益塑造成共识的形象,而将被排斥的利益等同于特殊利益,也是少数人的利益。在共识达成并转化为政策规范之后,又可以在共识的名义下利用政策对被排斥的利益进行管理。正是通过政策或者法律将具有差异性的行为纳入统一的规范之下,实现了一种创制秩序,创制秩序是通过管理型社会治理来实现的。在管理型的治理思维中,政策首先体现出强制性的一面,是一种规定性的规则。就如哈特所说,“凡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非任意性的或必为的。”⑧昂格尔在论述法律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在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中,为了一个强有力的力度(如果不是支配性的话),法律首先是规定性的规则。”⑨即使是在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中,做出统一规范的法律和政策也是必需的。其中,政策突出地甚至完全地体现出其强制性的一面,展示出了对社会多样性的管理和控制。 根据启蒙运动思想家所确立的人民主权观念,每个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意味着,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参与到共识达成过程中并且人与人之间具有可通约的利益,共识就是基于可通约的利益聚合而成。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所获得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平等意味着作为国家的公民以及法律人,人们都被法律视为在根本上是平等的,或者将他们当做根本上是平等地来对待。”⑩形式平等是民主理想得以实现的前提,但是在中心—边缘治理结构中,平等也仅仅限于形式上了。在形式上,个体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抽象地享有着某些权利,而且现实中也确实通过程序的运作将共识的达成体现为民意调查和政策研究统计数字的结果,只需要根据程序和规则进行计数就能得出共识,这看起来就是个人参与了共识的达成。但实际上,民意调查的对象、调查的范围、调查的问题角度等等都是精英在调查开始之前就已经规划好的,也就是说,程序运作之前的实质性的决定仍然是由精英来做出的。 人都是存在于具体的社会情境之中的,但是在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时,“要将人们的社会环境变得平等(甚至在那些平等之间存在少许分歧的情况下),我们也许不得不对每个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群体给以不同的对待,并且因此要放弃一般性的特性。”(11)工业社会是一个强调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的社会,形式上的一致和平等必然会排斥特殊性,而差异恰好就是存在于特殊性中。当特殊性被湮灭也就是差异被排斥,形式上的平等就是以排斥个体差异为代价来实现的。抹杀了人在生活背景、社会阶层、区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平等。在现实中,由于经济分配、社会地位、教育背景、甚至所处区域等因素,无财产的工人、妇女、穷人以及种族的、宗教的和民族的少数者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不平等的分配,在政策过程中也会受到排斥或者遭受的不平等对待。这里所受到的不平等对待不仅表现为不能拥有平等的利益表达的机会,也表现为在利益表达时不得到同等的重视并得到同样的理解,人的社会差异严重影响到人在共识达成过程中的地位。“政治参与等同于社会参与:政治参与具有主体间性条件和客观条件——地位和阶级。当这些条件得不到满足时,政治参与的平等就不会实现。”(12) 对形式上平等的强调有利于精英隐蔽地排斥差异,进而通过统一的政策来对其进行管理。形式平等所代表的是普遍主义的出现,普遍主义不仅是忽视差异,更是排斥差异。墨菲看到了普遍主义所掩盖的排斥性,“在对普遍性的每一个肯定性断言中都潜伏着对个别的拒斥和对特殊性的否认。女权主义批判揭开了隐藏在那些所谓的普遍理想背后的排他主义的假面具,事实上,这些普遍理想总是排斥行为的机制。”(13)共识应该体现一般性的利益,政策的语言只与位于中心的精英相关。个人所享有的所谓平等权利实际上能够实现,这取决于精英的安排,边缘群体的利益往往是共识达成过程中所必须要舍弃的那部分利益,但却往往被告知他们已经享有了平等的权利。正是在平等的名义下,精英操控了共识的达成,同时隐蔽地排斥差异。在工业社会的发展中,虽然公民的平等权利一再被确认,而且设计出了多样化的形成和程序来保证人们的平等,但实际上,却是越来越多的差异被排除在政策所凝结的意志之外。 哈贝马斯将“公共领域”界定为一个剧场,这不是市场关系的舞台,而是话语关系的舞台,不是买卖的场所,而是讨论和商谈的场所,正是在这样一个剧场中,公民可以进行交流与协商,并达成共识。哈贝马斯描述了一个理想化的公共领域,其中人们可以不受限制地讨论公共事务,而且所有人都能参与到公共讨论中,讨论者平等地展开协商,不存在支配性的权力与话语霸权,公共舆论是通过讨论的结果而产生,并被转化为共识。不过,哈贝马斯也看到,在现实中,“随着‘福利国家的大众民主’的兴起,社会与国家相互交织在一起。对国家进行批判性监督意义上的公共性,让位于公共关系、大众媒介的阶段性展示以及对公共舆论的加工和操纵。”(14)在国家与社会相互殖民的过程中,国家对社会领域施加了控制,结果是公共舆论的自由生成领域逐渐衰落。哈贝马斯看到了工业社会发展的现实。虽然工业化过程使人摆脱了中世纪严格的身份等级而成为自由的个体,但是人却很快被经济、文化、种族、民族等不同维度而划分出不同群体,人在获得群体身份时也被定位到相应的中心—边缘结构中,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再次划分出等级。“从属群体的成员将没有他们自己之间的商谈其需要、目标和战略的舞台。他们没有(可以说)不受统治群体监督的、完成交往过程的空间。在这种情势下,他们更不可能‘找到合适的代言人或语言来表达他们的想法’,更不可能‘保留其不成熟的想法’。”(15)人因为所在的群体而在社会生活中被划定在不同的等级,因为群体之间的等级关系而生成了支配与依附的关系。精英可以控制公共舆论从而支配共识,使得所谓的舆论成为精英的传音筒,而与共识不一致的声音都会被压制或者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在公共领域的门槛之外。此时,如果所制定的政策能够反映公众的利益诉求,那也只是一件极其偶然的事情了。 政策成为精英意愿实现的载体,同时也成为精英控制社会的工具。此时,政策中是否包含了社会普遍性利益已经不是政策过程所关注的了,实现精英意志成为了政策形成以及存在的全部目标。具体而言,政策过程就是要高效且合理地将精英意志转化为共识,并且通过公式模型等各种招数制造出共识的合理性,甚至出现“为了共识而共识”的局面。工具理性的追求被当成了政策合理性的全部内容,理性中价值的一面被舍弃,精英可以对来自社会治理结构中的边缘群体的诉求加以排斥和压制,并将其行为说成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巴克拉克与巴拉兹所提出了议程设置中的“不决定”(non-decision),描述的就是对差异的隐蔽性排斥。在一个受到精英控制的政策议程设置中,弱势群体还没有来得及发声,就已经被精英所安排的权力分配的格局或者程序的设计而窒息了。民主化程序往往使得这种对差异的排斥具有合理性,但实际上是精英在隐蔽地排斥差异。 超越共识追求 20世纪60年代,差异开始觉醒。在民族、族群、性别、性取向、“种族”等维度划分中的弱势群体纷纷走上街头,明确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为差异而斗争”开始了。群体身份取代阶级利益成为政治动员的主要媒介,文化统治导致的非正义带来的社会效应越来越明显,并与经济上的分配不同联系起来彼此强化。人们发现,共识所包容的利益越来越少,所排斥的差异却越来越多,而这可以落脚到政策过程中的不平等参与上。“不平等的参与部分可由分配不公和错误承认解释。但是,一种单独的政治动力也在发挥作用。决定公民权的政治过程通常并不在公民中平等地分配政治代表名额。某些群体最终比其他群体获得更多的代表名额。当一个特殊群体缺乏政治代表时,它就缺乏在政治制度中提出诉求的必要手段。当一个群体不能有效地提出政治诉求时,它首先就不能对抗造成其边缘状态的经济、文化和政治环境。边缘状态催生了边缘化,导致了不平等参与的恶行循环。这是一种独特的政治伤害,尽管区别于经济和文化不正义,但又与这些不正义相关联。”(16)人们很少经受单纯的经济、文化或政治意义上的不正义,更多的是同一个人既贫穷,又受歧视,同时在政治上被边缘化。不过,政策过程中的参与不平等是共识中无法被包容的根源。 无论是在经济上、文化上还是政治上受到不平等对待,被排斥的发生都可追溯到制度化的模式,这种制度化的模式受到阻碍平等的文化规范的渗透,把部分社会参与者当做社会的非正式成员,阻止他们作为平等的一员参与社会生活。也就是说,观念上的支配与依附关系建构出了制度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制度的运行只是将精英的意志如何巧妙地注入政策工具中,同时将不符合精英共识的利益诉求舍弃。但是,重申给予边缘群体平等的参与权似乎对于改变这一现状无所助益,即使通过商谈和参与,也无法实质上赋予各群体平等的权利。“最需要提出不正义诉求的人,即在特定社会中政治上处于劣势的人,都是其参与平等处于最危险境地的人。他们最需要促进平等的政策。但是,在理论上,不能平等参与的人恰恰是最不能提出这类诉求的人。总之,这个问题是,商谈假定了参与平等,同时商谈应该制定参与平等的标准。这种参与理念是一种循环论证,因为它假定了平等的代表权,同时又寻求促进平等的代表权。”(17)这种循环论就被奥尔森称之为“赋权的悖论”。公民平等的参与是一种权利,但是,让公民平等参与恰好又需要由不平等的结构来产生。“当具有平等权利的公民既由商谈所假定,又是商谈的目的性产物时,赋权的悖论就产生了。”(18) 实际上,奥尔森所谈到的赋权的悖论将参与不平等的根源指向社会结构。可以说,只要存在中心—边缘结构,特殊群体就无法平等和正常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处境、观点和偏好,此时的参与只是缓和官僚制危机的一种方式而已。只要存在中心—边缘结构,政治权利、经济上的再分配以及文化上的歧视等等因素在参与之前就已经有了理论预设。制度上的中心—边缘结构在制度发挥作用之前就在发挥作用,“它让他们处于长期的边缘化条件之中。他们的政治发言权被取消,削弱了他们提出政治诉求的能力。因此,重要的声音从未被倾听,而且公共政策通常并不反映从中获益最多的人的需要。政治边缘化使政治制度不能获得重要信息,从而削弱了其充当正义诉求仲裁者的能力。”(19)要成为共识达成过程中的平等一员,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对于能够参与到政策过程中的条件是在成员之间商定而来的。如果所有的条件和因素只是围绕着中心—边缘结构在循环出现并进行自我论证,那么赋权的悖论也会循环出现。在原有结构之下开展的任何行动都只是强化了赋权的不平等,固化了差异的优劣和高下之分,所谓的参与和开放都只是使得共识的达成在形式上更具合理性,使得精英们能够赋予共识以形式上的公共性,更有利于隐蔽地排斥差异。 在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中,无论政策过程中有多少主体参与其中,不变的是共识的达成是由精英来控制的,据此达成的政策是体现精英意志的。仅仅是参与无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体系。“在公众参与的问题上,总会有主持或主导参与的一方和参与的一方,虽然在参与的过程中,会被要求通过对话、辩论、审议等方式达成一致,最后形成决策,然而最终‘拍板’决策的,无疑还是主持或主导参与过程的一方。通过这个过程,决策能够采纳多种不同意见,从而显得公正和科学,这显然是积极的。但是,形成了这样一种能够获得普遍或大多数人认同的决策的结果是:使主持或主导的一方即决策者的权威得到强化,而参与者随着参与过程的结束又回归原位,重新成为默默无闻的受驱使者。”(20)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参与并不是合作,也不能导向合作。”(21)在中心—边缘结构中,边缘群体与中心群体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正的交往,因为边缘群体所进行的利益表达和捍卫都首先要看是否能够通过中心的审查而产生效力,交往演变成了边缘对中心所作出的独白式宣言的附和。 但是,强调对差异的包容并不是要强化边缘群体的特征,更不是要固化群体身份,而是要消解群体之间的边界,打破群体之间的从属地位,使得任何个体都能够平等地与其他成员展开互动。这就意味着对群体身份和角色进行解构,塑造出一个相对的、多元的且流动的身份体系。工业化过程根据性别、种族、民族、性取向等产生了不同于传统社会中地位标识的新的身份,并根据人在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以及日常生活领域不同的领域活动而使人扮演了多重角色,这些身份和角色生成于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也被定位到中心—边缘的不平等关系中。实际上,人在社会中是具有多重身份和多重角色的,不能用单一的标尺来对人进行衡量并作出同质性的假设。“某一单个个人在一种关联中可以是这种复合型的载体并成为主导性的,而在另一种关联中它却可以是依附性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把社会行动者看成:由‘主体地位’的整体构成——这种‘主体地位’绝不会被完全固定于一个关于差异的封闭体系之中;由一种对话的多样性构成——在此对话之中没有必然联系,而经常只有一种相互决定的交替运动。因此,这种多重性的和充满矛盾的主体‘身份’就总是偶然的不稳定的,只是暂时性地附着于主体地位的交叉点上,而且还受身份鉴别过程的某些特定形式的牵制。因此,在谈到社会行动者时,我们就不可能像对待一个统一的同质性的实体那样去考虑它。我们反倒应把它看成是一种多元性,它依赖于各种主体地位,在这些主体地位之中,它随各种随机组合得以构形;我们反倒应认识到,在这些对话——这些对话构成了它的各种不同的主体地位——之间并不存在着一种先验的必然的联系。”(22)只有当我们承认身份的相对性,以及身份界限的不恒定性,我们才能放弃身份固化所形成的结构化观念,并走出高低等级序列以及其中所形成的对抗,而平等地开展交往。 个体在社会中的身份是在社会中建构起来的,“是关于社会行动者的不同主体地位的一种连接原则,而同时,它又承认各种特殊义务的多元性并保留了对个体自由的尊重。按照这种观点,公共/私人之间的那种区分并没有被抛弃,而是以一种不同的方式被建构起来了。这种区分并不对应于一些孤立的、分离的领域;任何情形都是‘私人’与‘公共’的一种相遇,因为虽说每一实体都是私人的,但它们却从没有彻底摆脱它与公共条件之间的关联,而这些条件就是由公民身份原则规定的。想法、选择和决定都是私人的,因为它们由各个个人负责;但其实施却是公共性的,因为它们必须顾及那些条件,而那些条件则限定于关于伦理政治原则的某种特定理解,关于政体的这些原则又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语法’。”(23)离开社会以及与他人的交往,个体的身份是没有意义的。个人不是先于社会、独立于社会的,而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获得多重界定并且受到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刻画,归根结底,个人是在情境中的,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生存并获得意义的。身份的社会建构意味着特征的排序被瓦解,中心—边缘的先验性结构也被解构了。差异只是特殊性,不存在高低之分与优劣之别,也不应因为被归于某一群体而定位到不平等的制度结构中。 在共识达成过程中被精英所排斥出去的差异重新在场了,差异成就了个体的特色,也成为了个体行动的名片,每个人都在彰显着自己的差异同时尊重他人的差异,并基于彼此的差异而开展合作。这将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场域,存在的是一种流动性的、多变性的、平等的结构。当对差异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时,也就放弃了以达成共识作为首要目标,从而也超越了“为了共识而共识”的局面。共识仍然是重要的,但是不会在大量排斥差异的基础上硬性地达成共识,也不会是基于精英的意志来实现共识。共识本身不再是稳定不变的,也不是不可超越的,而是随时向差异的个体开放。政策仍然是基于共识来达成,而共识是在差异化的行动中实现的,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个体行动所带来的合作的过程,这也就是说,共识是在合作的行动中展现出来。在一个合作行动的政策过程中,共识是在人与人的行动中自然展现出来,没有人能用特殊意志来代替普遍利益,基于共识所形成的政策也不再是社会控制的工具,而是在行动中生成并服务于道德行动的开展。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政策中的价值理性得以回归,政策转化为道德的载体,并通过政策的实施促进社会中道德行为的发生,促进完整的个体和道德的个体的形成。如果说控制导向的政策工具所造就的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那么,在差异化行动中所形成和实施的政策导向了德治的发生。 注释: ①②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5、24页。 ③查尔斯·E.林布隆:《政策制定过程》,朱国斌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第155页。 ④⑤米歇尔·克罗齐耶:《法令不能改变社会》,张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2、153页。 ⑥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25-126页。 ⑦⑨⑩(11)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格尔:《知识与政治》,支振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1、100、107、107页。 ⑧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4页。 (12)(16)(17)(18)(19)凯文·奥尔森编:《伤害+侮辱——争论中的再分配、承认和代表权》,高静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52、250、257、257、258页。 (13)(22)(23)尚塔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102、112页。 (14)(15)南茜·弗雷泽:《正义的中断——对“后社会主义”状况的批判性反思》,于海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7、86页。 (20)(21)张康之:《对“参与治理”理论的质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1期,第83-89页。超越公共政策追求共识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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