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错位与修正:我国市场经济实践的几个误区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市场经济论文,误区论文,体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本文认为,我国市场经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误区:一是把市场经济理解为绝对自由的经济,否认政府干预;二是把市场机制的灵活性绝对化;三是盲目推崇帕累托最优状态为效率目标;四是将市场经济简单等同于法制经济。并对这几个误区进行了深入分析。
关键词 我国市场经济 实践 误区 分析
我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全面开始于1992年党的十四大, 在此前,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就开始了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化,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活力和生机,这是其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流通领域的混乱,长期的通货膨胀,贫富差距的扩大,腐败现象的滋生与蔓延,以及许多其它社会问题等等。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从根本上讲,有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但主要的是因为体制选择的实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误区:
一是把市场经济理解为绝对自由的经济,否认政府干预,即使承认必要的政府调控也把这种调控仅仅限制在间接调控上,即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调控。
1993年,是我国价格改革措施出台最多的一年,放开价格的产品,据估计达到95%左右,包括粮食、食油的价格都由市场来定。接着而来的是价格的全面失控和持续的通货膨胀。到1994年,全国商品零售物价上涨21.7%,其中食品价格上涨就占13个百分点。我们给予市场主体的自由定价权远远超过了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日本政府直接管理的物价约占18%,法国占20%。除了政府直接管理的部分以外,各国政府还实行一系列指导价,对有些商品价格进行监控,如西欧一些国家对出厂价进行监控,食品从出厂价到零售价一般可增10%—15%,日用品可增15%—20%,纺织品可增30%—35%。几乎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对粮食等生活最必需品的价格实行国家管理。相比之下,我们明显做过了头。前几年,搞机构改革,全国上下谈论最多的是要撤并物价管理机构。认为搞市场经济,允许经济主体“自由”定价,物价管理机构已经没有必要继续存在。最后把物价局合并到了计委,但物价局的职责并没有明确,物价管理工作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以致1993年始,流通领域出现极度混乱。如西安某饭店一小碗面条要价60元,经营者言其原料来自日本,而且是“明码标价”,是“周瑜打黄盖”。更有甚者,在杭州某服装商厦一件紫貂皮大衣要价46.8万元。这种漫天要价的现象,说明流通领域的无序已到了严重的地步。在中国市场上,每一个中国人要想进入而不挨“宰”,都得变成一个绝顶聪明的商人。如果把这叫做商品经济意识,那么流通领域的无序似乎便成为现代商业的必然规律,这能叫商品经济吗?中国传统商业的良好风尚、社会主义商业的诚信原则在一定范围、一定群体中已经淡化。面对这些,物价管理机构束手无策。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能超越法制原则。于是从1994 年4月份开始,许多省市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反暴利规定,但由于不敢触动“市场经济”下定价原则的“自由性”,未从根本上对价格的形成予以规范,这些“规定”形同虚设。各种不规则定价和暴利行为还是屡禁不止。原因是什么呢?从根本上讲,我们把市场经济绝对自由化了。有相当一部分人甚至认为,市场经济下的政府职能仅仅就是“欢迎投资,征收赋税,追究违法”,这种观点连亚当·斯密所谈的“守夜人”职责都给放弃了。
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包含两个思想,一个是只要对生产力有利就要干,一个是不管白猫、黑猫,能抓住老鼠就是好猫。有些人对这两个思想随意理解。有的认为走私、贩黄、三陪、下流文化甚至卖淫嫖娼都可以搞,只要能赚来钱还有的单纯从地方利益出发,对大量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一年多,但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比皆是。《广告法》1995年2月实施, 但违法广告仍然经常出现,5月19日中国青年报第5版载:“杭州香烟广告真大胆”。所有这些,说明许多人对邓小平所谈的生产力,进行了狭隘的本位主义或地方主义的理解,急功近利,甚至企图采用那些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方式去充当“发展”生产力的所谓“润滑剂”,把市场经济庸俗化了。再就是白猫、黑猫问题也应辩证地、全面地看,邓小平说的白猫、黑猫是指以抓老鼠为职业的猫。有些不该抓老鼠的猫,即使抓住了老鼠,也并不见得就是好猫,因为他本来就不应该去抓老鼠。全民皆商,大学生都去练摊好不好!单纯的经济利益取向已经使不少人丧失了应有的政治洞察力,甚至到了黑白不分的地步。
二是把市场机制的灵活性绝对化。表现为同种产品的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价格因人而异,定价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与随机性,缺乏最起码的稳定性。
我们讲市场经济下依靠供求平衡形成最终价格,并依据供求的变化来调整价格。但这里讲的供求是指市场供求,或叫总供求,绝非单个生产者的“供”和单个消费者的“求”。对总供求而言,每一个单个经济主体的供求,作为一种个量只构成其中的一小部分。个量只有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足以对总量施加影响,而个量的积累过程本身又是一个此消彼长的渐进过程。由于个量的积累是渐进的,总供求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由此决定的价格也必然是稳定的。因此,市场价格一旦确立就有一个相对的稳定期,而且同种产品的价格也应是基本一致的,差别只能由成本的不同而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单个经营者价格的随意变动,都是对整体秩序的破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市场机制的灵活性与稳定性是统一的,片面地强调灵活性,必然带来流通秩序的紊乱,导致出现通货膨胀的人为因素。这一问题在我们当前的商业活动中表现得比较突出。例如,同一商店同一商品不同柜台却可以卖不同的价格,柜台承包者的意志就是定价的标准,欺骗消费者的现象相当普遍,甚至有些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大百货公司都有此种行为。不少商店虽然有它的明码标价,但标价奇高,在标价之内可进行较大幅度的讨价还价。现代商业似乎退化到了原始的自由贸易。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5月10日《光明日报》刊登了一条消息:“天津出现讨价饭庄”。吃饭还可以讨价,讨完价再吃饭,人得浪费多少精力,有没有胃口再去吃饭?中国的市场经济如果这样搞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三是盲目推崇帕累托最优状态为效率目标,对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勤劳”品德和在绝大多数人民中间普遍存在的奉献精神以及为社会利益而进取的积极性视而不见。
帕累托最优状态作为一种效率标准,包含产量最大化和效用最大化两种情形。如果对这两种情形不加分析地看,可能认为它是一种诱人的理想状态,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与评判标准,似乎也是顺理成章的事。但是,只要具体分析一下帕累托最优状态,我们不难发现它存在如下三个缺陷:第一,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实现是以完全竞争的市场为条件的,而这一前提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难以成立的。从理论上讲,完全竞争一直是经济学家的一种理想,即使是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未曾有过真正意义上的完全竞争,到了垄断资本主义后,完全竞争更是远离开经济运行的现实。以这种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假想来构建一种所谓最理想的经济运行图景,永远只能是一种毫无用处的天才的臆想。从实践上讲,现代市场经济不仅远离了完全竞争理想,而且在事实上发展成为一种混合经济,在混合经济体制下,国家干预不仅仅是维护公平的一种手段,也是增进效率的一条重要途径。按帕累托最优,国家显然不可能具备这一职能,所以,帕累托最优提供给我们的原则,只能是否定国家干预。第二,产量最大化是和资源最优配置相联系的,资源最优配置意味着成本最低,对此,“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讲,帕累托最优状态牵涉的是劳动的最优组合问题,它不牵涉劳动者的积极性问题,而仅牵涉到资源的配置问题。必须指出,在我国经济问题的论述中,我们所说的效率,不仅仅是指劳动的最优组合,而且也指劳动者的积极性……整个西方经济学都没有提到(这一问题)”〔1〕因此, 把帕累托最优状态作为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效率目标,显然是不切合中国实际的。许多人在谈到劳动者积极性时,要么对其视而不见,要么把这仅仅看成是“一时热情”,更有甚者把这看成是人性的一种“扭曲”。如此种种,完全脱离了对中国国情的认识,脱离了对中华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的认识。然而,正是靠着这种积极性,才有了近代中国历史上用小米加步枪战胜飞机和坦克的辉煌,也正是靠着这种积极性,我们最终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有了铁人王进喜式的一代工人阶级。所以,这种积极性绝不是一时的,而是长久的、永恒的,是用简单的劳动组合理论无法说明的,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永远也不能理解的一种民族精神。第三,效用最大化仅仅从交换的角度理解对商品和劳务的效用评价,排除了对理想与信念的追求所获得的纯精神满足。而这在我们民族的效用观里无疑占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不能否认我们民族的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结合造就了这种不同于西方的独特的价值观,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价值观的影响,在我们的国家出现了象董存瑞、雷锋、焦裕禄、孔繁森等无数视他人利益为至高追求的革命英雄,这些,显然是帕累托最优状态所不能容纳的。所以帕累托最优状态所构筑的效率蓝图是根本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我们所提倡的效率是以资源配置为基础的,兼顾人的积极性与奉献精神的效率。帕累托式的效率原则只能扼杀我们民族传统的美德,扭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四是把市场经济简单的等同于法制经济,过份强调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以为有了法制,市场经济就一蹴而就,轻视政府权威,排斥必要的行政干预。
1992年,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过渡,在理论及实际工作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个流行观点,即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这一提法,只要我们稍加分析,就会发现其是很难成立的。这是因为:
1.法制不具备资源配置的功能。首先,市场不等于法制。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是对市场与法制的功能做了相同的价值定位。把法制简单地等同于市场,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一方面表现为商品交易的场所,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另一方面表现为各种资源据以流动的动态体系。而法制就其形式而言,一方面表现为具体的规则,用以设定特定行为的方式和范围,这种设定显然不具有客观实在性;另一方面法制一经确立就是稳定的,不可能是一个动态体系。因此,法制是不能与市场划等号的。其次,法制不能取代市场的作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是市场机制,市场机制也叫价格机制。价格机制的作用表现为价格信号的变动或供求均衡的变动。这种变动就为资源配置指明了方向,并自然地调节资源配置的结构和规模。这表现在价格变化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吸引或排斥,等于是指出了生产要素进入某行业或退出某行业的方向;供求变化所形成的缺口——剩余或短缺的数量又决定了生产要素流动的结构和规模。但法制显然不具备这种功能,法制作为一种规则,所要明确的是合法与违法、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种界限不可能指明资源流动的方向,决定资源流动的结构与规模。就比如鸟在笼子里飞,飞到何方,如何飞,飞多少次,不是因为笼子,而是完全由自己意志的支配。所以,法制的主要作用不在于“配置”资源,而在于对资源配置以“约束”。
2.法制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手段。有些人在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时,把法制经济解释为“需要法制”和“依靠法制”管理的经济,这样就避免了把法制完全等同于市场的矛盾。但问题是法制仅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之一,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如果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那么,是否也可以说“市场经济是经济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是行政经济”?这些提法显然都是欠科学的。
3.不同市场经济国家法制对市场经济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世界上公认的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模式主要是美、日、德市场经济模式。其中美国市场经济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其特征是有两个层次的干预机制,一是国家利用经济手段对市场的干预,这可理解为宏观干预层次;一是通过立法规范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这可理解为微观干预层次,在这一层次上,由于是单一的法律干预,所以,比较接近于“法制经济”的提法。但仅仅是就微观层次的干预而言的。日本的市场经济称为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日本模式下的微观市场主体除接受法律的干预外,还要接受“政府主导”意义上的政府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导向。德国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该模式以实现社会秩序、竞争与公平为主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除通过立法提供经济行为规则外,还根据需要适时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矫正,所以德国政府的经济管理表现为法律干预与有限的行政干预的结合。通过美、日、德市场经济模式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法制仅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手段之一,而且在不同国家法制对市场经济的意义也是不一样的。如果把市场经济等同于法制经济,显然无法揭示出市场经济的真正内涵,事实上,也会抹杀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原则区别。所以任何把市场经济简单化地等同于法制经济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这种错误必然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带来许多危害:
(1)轻视政府权威。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逻辑, 只要有了法制,就有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能良性运转,国家就能繁荣昌盛。市场主体即使犯了法,有法律来追究,也无需政府来管。那么,政府显然是多余的。按这种逻辑来演绎,市场经济就成了无政府经济。
(2)排斥行政管理。把市场经济理解为法制经济, 这一理解本身就把除法制以外的其它政府干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排除在市场经济之外。这就容易导致人们很自然地忽视政府的行政干预,甚至产生法制万能的思想。事实上,行政干预作为与法制干预和经济干预相并列的国家干预手段,对克服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有着无法替代的意义。
(3)忽视经济干预。 经济干预主要通过财政与货币政策直接对市场总量施加影响,这可看成是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层次。而“法制经济”从法律制约经济的角度来理解,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制约,属市场经济的微观管理层次。强调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然忽视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层次,结果就会产生宏观失控的问题。
(收稿 1995—12—04)
注释:
〔1〕高鸿业《科斯定理与我国所有制体制改革》, 载《高校理论战线》199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