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兼论经济信用、法律信用和道德信用之间的关系_经济论文

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兼论经济信用、法律信用和道德信用之间的关系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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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674(2003)05-0013-04

目前对信用的理解和认识不完全一致,甚至迥然不同。有的学者是从伦理角度,有的学者是从法律角度,有的侧重于文化,有的侧重于经济。应当说,这几种理解都有一定的根据,并且相互之间也是有联系的。问题在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新世纪之初加入WTO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新阶段、在告别短缺时代进入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提出信用问题,我们应如何认识它?信用问题到底是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是经济问题,这是一个实践迫切要求作出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问题本质上是经济问题,信用范畴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只有这样认识,才抓住了信用的真谛。

一、理论上对信用及信用问题的考察更多地侧重于经济角度

首先,在我国词汇学中,“信用”一词更多的意思是与经济相联系。根据2000年8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社科院语言所词典室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信用—(1)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的信任;讲信用;(2)不需要提供物质保证,可以按时偿付的;信用贷款;(3)指银行借贷或商业上的赊销、赊购;(4)(书)信任并任用:信用奸臣”。可见,信用有四个含义,其中(4)是书面语,做动词用,现在很少使用。其余三个含义中,(2)和(3)都与经济有关,即使是(1),有道德因素也有经济因素。履行跟别人的约定,包含了诚实的道德,而履行的约定,既有经济约定也有非经济约定。由此可知,在信用的三个含义中,尽管包含了诚信这一道德内容,但有三方面的含义是与经济、货币有关,这正是信用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该词典还界定了“诚信”:“诚信——诚实,守信用:生意人应当以诚信为本”。可见,诚信有两个含义:一是诚实,要求人们在与人交往时说真话,向别人传递真实信息,实事求是,不掩盖或歪曲事实真相;二是讲信用,遵守诺言。这两层含义都说明诚信是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是一个道德范畴,它的例句也正是从这一角度来运用诚信的,并且把诚信作为经济活动的一个游戏规则。相比之下,不难看出二者的关系:联系在于“信用”的内涵包含着“诚信”,但诚信只是信用内容的一小部分;区别在于二者各有特性,侧重点不同。所以,“信用”和“诚信”不能相提并论,那些对二者不加以区别地等同运用的作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从马克思的信用理论来看,马克思对信用的理解更多地侧重于经济角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信用的内涵,马克思引用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图克·托马斯在《对货币流通规律的研究》一书中的一段话:“信用,在它的最简单的表现上,是一种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信任,它使一个人把一定的资本额,以货币形式或以估计为一定货币价值的商品形式,委托给另一个人,这个资本额到期后一定要偿还。如果资本是用货币贷放的,…那末,就会在还款额上加上百分之几,作为资本的报酬。如果资本是用商品贷放的,…那末,要偿付的总额就会包含一个赔偿金额,作为对资本的使用和对偿还以前所冒的危险的报酬”(注:资本论[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452.)。在这里,马克思强调了三点,1、信用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2、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3、归还贷款要有报酬。也就是说,信用是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并且以偿还为条件的。在构成信用的三个要件中,有两个是与经济相联系的。第二,关于信用的特点,马克思强调信用是具有独特形式的价值运动。由信用引起的价值运动,货币或资本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只是使用权发生了变化,借者到期归还本金时,还要支付利息。第三,关于信用反映的关系,不仅是社会关系,更重要的是经济关系。信用最初是对人们在合作与交往中对他人诚实守信的行为的一种规范要求,反映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信用从一种对经济行为规范的要求中逐渐演化出来而成为一种特定的经济行为,这时信用主要反映的是经济关系。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及简单的商品交换时,就已经指出在物的外壳下所掩盖的人与人的关系,包括信用关系。商品交换得以实现,必须是“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只有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所有者而存在”(注:资本论[M].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102-103.)。由此可见,信用反映的是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

再次,在西方国家信用更多地与经济联系在一起,对信用的理解和解释多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从历史上看,在西方人的观念中,契约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契约是上帝同人类所签订的,具有神圣性、强制性和义务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扩张,契约关系在社会关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契约成为社会存在的基础。这就推动了以履行契约为核心的信用关系的发展,为西方建立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换言之,在西方国家,信用之所以是一个经济范畴,是商品交换和贸易发展使然。因为在交换过程中制定了一些规范,“在上述规范内完成的行为得到认可并产生效力,而这种认可具有公共信用性质”(注: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46.),显然,信用作为履约而获得的认可和信任是来源于经济活动,为经济服务;而经济活动却不能从道德中产生,为道德服务。从现实生活中看,在西方特别是美国,信用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大量生产、销售的,把与信用有关的信息加工成信用产品,卖给需求者,使正面信用积累成为扩大信用交易的动力,负面信息传播成为约束失信人的震慑力,从而形成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使人们的借贷理念、信用风险的理念、消费理念、破产理念等与信用制度密切联系的理念发生历史性的演变。如果把信用作为市场经济范畴的话,就会实现经济和道德的良性循环,即信用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形成现代信用制度;而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即期需求和潜在需求;对信用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催生出整个社会对失信者的鄙弃和惩戒;整个社会形成的公众信用态度催生出信用交易的秩序;信用交易规范的市场秩序催生出新的市场体系和现代营销方式(注:经济研究参考[J].2002年第67期.)。综上所述,无论是词汇学还是经济理论,无论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还是资产阶级经济理论都是把信用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立足于经济活动来考察的。

二、实践中信用问题的凸现与经济发展相联系

回顾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历程,不难看出信用问题的出现和提出,是同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的。我国社会信用问题第一次提出是在20世纪90年代的初期。当时,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在我国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方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1991年原国务院生产办就在国务院领导同志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其目的就是力图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经营行为和经济秩序问题,其实质就是社会信用问题。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由于国内商品总体上供过于求而出现的买方市场、国际上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导致的出口受阻等因素影响下,出现了市场疲软、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经济秩序比较混乱,社会信用问题再次凸现出来。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和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必要性、迫切性和重要性。

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信用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以我国香港地区(香港信用建设同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应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香港的金融欺骗行为猖獗,所有从事抵押借贷的财务机构都遭受严重的亏损,为了抑制重复租赁等类型的诈骗,迫切需要成立议价中央信贷处理机构,为信贷机构提供信贷资料。信贷资料库的成立,推动香港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的发展。印度、泰国等国家的信用建设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尼泊尔,重建信用信息局已作为尼泊尔金融部门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墨西哥,1994—1995年金融危机后,为增强金融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墨西哥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公平信用保障法》的草案,此外,参议院通过了新的《公司破产法》,两部法案的颁布表明墨西哥的信用法制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三、如何理解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

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是指信用首先是一个经济问题以及经济问题是信用的核心问题,并不意味着信用仅仅是经济问题。

信用应当首先从经济方面来理解,即信用首先是经济问题。信用的最初之意是反映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伦理范畴,是作为那种原始的天然的粗糙的、但也是纯真的纯粹的不以金钱和交易为基础的道德观念来使用的。也就是说,人类自有了经济合作和交往,信用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就存在,并被不同的经济主体所强调。但是随着剩余产品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以及私有制的出现,就意味着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的信用的道德内涵逐渐弱化而退居到次要地位,而信用的经济内涵即财产的借贷行为和现象就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和运用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信用就发展为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借债是否偿还,承诺是否兑付,仅靠道德的内在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法律的约束是信用行为的第一约束力。我们这种赞同和主张并不是否定道德约束对信用行为主体约束之必要,并不是否定道德约束对信用行为主体约束之重要。我们只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人追求经济利益的内在驱动下,道德信用作为维系一切经济活动的纽带,是极其脆弱、极易断裂的,有可能导致整个信用体系的崩溃和整个社会经济的瘫痪。而法律的约束,法律约束的强制力,是社会经济健康运行的基本保证。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地区、任何一个单位,信用行为出现问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的弱化、法律的虚设和法律权威的丧失。因此,在对信用的三种理解中,它首先是经济信用,其次是法律信用,最后才是道德信用。

其次,信用本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并不是说经济问题是信用的唯一内容,但经济问题却是信用的核心内容。无论是道德(信用)建设还是法律(信用)建设,都是围绕着经济(信用)进行的,为经济(信用)服务的。经济是道德和法律的目的,道德和法律是发展经济的手段。第一,经济决定道德。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托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434.)尽管信用最初是道德伦理概念,但是它却萌发于人们在生产中的合作要求,萌发于人们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经济活动的本性决定了包括信用在内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观念。信用作为一种经济关系,要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来实现,而等价交换的核心就是货真价实,公平买卖;参与交换活动的主体不是孤立的,而是广泛合作、相互依存的。这种合作性和依存性就要求活动主体讲究信用,认真履行诺言和契约。正如马克思所说:“平等和自由不仅是一切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道德不仅来源于经济活动中,而且随着信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而带来的社会进步会提出新的道德要求,从而使包括信用在内的道德观念得到进一步的发展。第二,道德信用是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从理论上讲,人的利益追求与人的道德完善应当是一致的,道德信用不仅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而且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道德信用评价可以是人类一切作用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所作出的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经济行为都无法排斥和摆脱一定道德的干预,都存在一个对其进行道德信用评价的问题。经济和道德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同时又是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

第三,把信用问题理解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不简单地将其归入道德范畴,就是抓住了信用问题的关键,抓住了主要矛盾,能更好地解决主要问题。一方面,从经济领域入手,在主要运用经济手段的同时辅之以道德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不仅可以有力地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中剔除出去。同时,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优惠和社会环境以及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间接降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获取资本和技术的门槛,整顿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有效需求不足问题。在买方市场条件下,有效需求不足,实际上是信用不足。通过信用修复,消费者利用信用消费扩大本国信用交易总额,进而扩大市场规模,拉动经济增长;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证券市场操作和债券的发行等方式筹集大量的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扩大投资。再次,可以更好地“走出去”、“引进来”。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将更加全面地对外开放,意味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进一步连为一体。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作为我国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因此,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不仅可以消除外国投资者的种种顾虑和担心,减少外国投资的成本,吸引更多的外国资本;而且由于有良好的企业信用度,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减少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成本,扩大对外贸易。

如果不首先从经济角度理解信用问题,将存在许多负面影响:

其一,影响道德建设。如果把信用看作是道德问题,实际上就把信用等同于诚信。假设信用等同于诚信(前文已经从词汇学的角度对二者进行了区分),自然会得出“诚信是道德问题”这一结论。诚然,诚信是道德范畴,但诚信问题并不是道德问题的全部,只是道德问题的一部分。如果把诚信问题等同于道德问题,在道德问题上不仅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而且颠倒了主次顺序,在实践中就会导致道德宣传的边界缩小甚至偏离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轨道,我们民族的道德水平就不会有一个大的提高,我们社会的文明程度就不会有一个大的飞跃。

其二,影响法制建设。目前人们一致认为失信行为之所以如此猖獗,原因之一是缺乏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和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小。这固然不错,但是很少有人认真地思考为什么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管理法律?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对信用的理解仍停留在传统的道德范畴上。这样一来,在立法上,信用精神的体现和对信用行为的规范就散见于各种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由原来的道德概念发展为经济概念,反映的主要是一种经济关系,就不能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修补补。因为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只会导致此法与彼法矛盾,使法制缺乏稳定性和明确的预期,为执法带来困难,为失信行为和现象提供生存的空间。因此,必须要适时地制定出反映这种经济关系的专门的社会信用法规及其具体条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关系的无法可依、执法不严,也才能扭转和避免因新问题出来还仍然用老办法去处理的很不规范也很难从容行事的被动局面。

总之,如果主要从经济角度来认识和理解信用,不仅能够很好地解决现实中的失信问题,而且还会形成新的信用道德观念以及促进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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