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党内选举工作的对策思考_党代会工作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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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是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党内的领导权、决策权、执行管理权、专门监督权授予党内各级各类机关及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主要途径,它是党内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正常化,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确保我们党永远充满生机和活力,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以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党内民主的实现,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这一新的伟大工程,这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党内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作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存在问题

(一)候选人介绍制度不健全,代表不能比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客观上影响了选举人意志的充分体现。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中,缺乏一套完整的候选人介绍制度。一般情况下,对候选人的介绍只是印发候选人的名册、简历,而不是比较详细地介绍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家庭背景等全面情况。这种介绍只能说明一个人曾经从事过什么工作,担任过什么职务,并不能说明他干得怎么样,不足以判断他的能力、水平和政治素养、思想品德。选举人在较短时间内,从众多不熟悉、不了解的人选中真正选择出思想政治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有一定难度。因此,有些选举人对选举责任心不强,热情不高,以至于出现组织提名、代表画圈的现象。有的选举人往往投的是对组织提名者的“信任票”、对熟悉候选人的“感情票”、对某个候选人一知半解的“印象票”、凭从简历中得来的“感性认识票”。还有的仅从候选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考虑,把年龄稍大、文化程度稍低的差掉;有的从候选人的分布情况出发,将提名多的地区和单位的候选人差掉;还有些代表面对众多的候选人,要么从头差,要么从尾差,或中间开花往两头差,或隔三跳五差,使党内选举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二)一次性会议制度与代表作用的一次性发挥,不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影响了代表参与党内选举的政治热情和政治责任感。在我们党的地方组织的运行体制中,主要有四个层次:党员、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按照《党章》规定,党代会是同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决策机关和监督机关,凡是本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都应由党代会酝酿、讨论、决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党的代表大会所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不到位。比如,根据现行党代会制度,地方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届中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就意味着作为党代会代表,权利的行使只限于召开大会的几天时间内,随着大会的闭幕,本届代表的职能也已完成,代表发挥作用的渠道和载体也随之消失,无法再以代表身份参与党内重大事务。按《党章》规定,闭会期间一些本应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只能由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决策。在实际运行中,许多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在常委会。这样,就造成下级党委比较重视对上级党委负责,而不重视对本级党代会负责,从而影响了党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代表作用的发挥。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一些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对当选为人大代表的热情要高于当选为党代表的热情,因为人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代表可直接选举省长、州(市)长和县(市、区)长,选举中可以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建议、意见等等,有着更为广泛的民主权利和参政议政渠道。而党代会的选举是分层次逐级进行的,即由党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由党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这样,党代会选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选举权上交的过程,也是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以及作用的发挥层层缩小的过程。党代会非常任制度和党内选举中存在的“权利上交”状况,使代表(选举人)乃至全委会委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表决权、讨论权、决定权、监督权等等得不到充分落实,有的代表、委员把党内选举看成是例行公事,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内民主的真实性和质量。

(三)不能把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不同程度地存在党委意图得不到有效实现和选举人意志得不到充分体现的现象。搞好党内选举,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三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人选准选好。但由于实际运作中,有些地方不能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导致有时在选举中以贯彻党委意图为由忽视发扬党内民主,有时又以发扬党内民主为借口或明或暗地抵触党委意图的现象。具体表现是:一方面,有的党员干部认为,党管干部就应该党委说了算,党内选举只是形式和表象,因而不注重发挥党内民主,不按有关法规和章程办事。另一方面,有些代表把民主绝对化,认为既然党代会赋予了代表选举权,就应该由代表自由发挥、自由选举,而不应该为实现党委意图做种种限定,对党委提出的候选人思想上存在对立情绪。

(四)民族地区的复杂性,影响党内选举。相对于人代会选举而言,党代会选举问题比较少,各级党代会选举基本上都能够实现党委意图,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不太多。这既有候选人的产生切实做到了贯彻上级意图与得到群众公认有机结合、有广泛认可度时原因,同时也有党内有严格的纪律约束等方面的原因。尽管如此,换届选举中出现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落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在民族地区,落选的候选人基本上呈现出“三多三少”的特点:一是外民族干部落选多,本民族干部落选少;二是交流干部落选多,本地干部落选少;三是党委认定候选人落选多,群众提名候选人落选少。这些情况的出现,主要与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关,这也是搞好民族地区党内选举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的问题。

原因分析

综观党内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有些地方,不把认真细致地做代表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代表讲明党委的人事安排意图,作为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来看待,对这一做法心存顾虑,担心这样做会有碍党内民主、干涉代表选举权之嫌,放弃对党内选举工作的领导。有的地方以坚持党管干部为由,过分强调党委意图的实现,追求选举结果的圆满性,不注重发挥党内民主,不注重严格依法办事,干涉代表的选举权,把选举看作一种形式和过程。这两种不正确的思想认识,都对党内选举产生了不利影响。

第二,代表的选举权缺乏独立性。有的地方在选举代表、委员时,工作方法不当,使差额选举这一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异化,成为实质意义上的等额选举。有些地方党委在向代表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时,不是耐心地把人事安排方案的形成过程、基本原则和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向代表讲清楚,让代表认可上级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引导代表正确行使选举权,实现党委意图和代表意愿的统一,而是直接要求或者暗示代表选谁或不选谁,不仅影响了代表的民主权利,而且使代表产生逆反心理。

第三,党内民主发扬不广泛。主要是参与民主推荐的范围不够宽,对候选人没有进行选前公示,代表和广大党员对候选人情况了解不够,党员参与评议候选人的渠道不畅,党代会换届选举仍然走不出“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圈子,致使党内的民主气氛不浓。

第四,个别党委班子成员党性不强。有的党委班子成员的党性和政治纪律性不强,在人事问题上不从大局出发,不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而是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甚至从个人利益出发,思想上、行动上不与党委保持一致。对上级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心存不满,不但不能全面正确贯彻上级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主动做群众工作,反而跑风漏气,散布流言,在代表中造成思想混乱,影响党内选举的顺利进行。

第五,制度性因素制约党内民主的充分发挥。一是《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候选人的差额比例规定得过小,对书记和副书记规定实行等额选举,选举被限定在很窄的范围内,不利于发展党内民主。二是《条例》对候选人的酝酿、推荐以及广泛听取意见缺少量化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只是在少数党员中进行,广大党员缺乏直接或间接参与推荐候选人的途径。三是《条例》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条例》规定酝酿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时要“广泛听取意见”,但对征求意见的对象、形式、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再如,《条例》提出要“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但对代表“要求改变候选人”“另选他人”等权利没有保障措施。四是党代会不同于人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届中对党委班子成员调整时,只能通过上级党委任命的形式,无法通过选举的形式产生,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的替代,削弱了党代会的权威。

第六,民族宗教干扰党内选举。在民族地区,少数党员中的民族意识、地域意识、部落意识比较浓重。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党员不同程度地存在狭隘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和部落意识,有排外思想,对党委的人事安排方案阳奉阴违,选举中不从有利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而是从狭隘的民族主义、地方主义、部落意识出发,为本民族、本地区、本部落的人投票拉票,排挤其它民族干部和外派交流干部,使党内选举中实现党委意图的难度较大。另外,在一些全民基本信教地区,宗教意识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群众和绝大多数党员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一些宗教界人士利用其在群众中的影响,左右选民意志,干预选举,影响党内选举的顺利进行。也有极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宗教的特殊影响,通过宗教上层人士想方设法拉选票,千方百计挤进领导班子,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

改进对策

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全社会的民主,从而推进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条基本途径,也是我们党永葆生机与活力,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顺利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

党员是党组织的主体,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原则。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处理党内一切事务。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主要包括党员大会和党的代表大会、党委会制度、选举制度、报告制度、罢勉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一系列党内制度。所有这些制度的实质就是所有全体党员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当家作主,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权力都由不同范围的党员,或者说由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党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授予。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所有成员平等地集体讨论决定。党内选举是党员行使自己民主权力,把党内的领导权、决策权、执行管理权和专门监督权授予党内各级各类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途径,是党内民主制度中最根本的制度。当前,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必须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和完善代表推荐和选举制度。代表的推荐和选举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搞好党内选举的重要环节。在代表的推荐和选举过程中,要注意了解和掌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努力使代表名额的分配构成合乎基层党委的人员构成,增强代表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要放手让党员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把组织推荐候选人与党员联名提名候选人放在同等地位。要尽力尊重党员意愿,让党员去选自己认为是理想的党员去当党代表。在整个代表的推选过程中,要注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反复酝酿、比较遴选,真正把党性强、党员和群众公认、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党员推选为代表,这样既能使选出的代表有光荣感、责任感、使命感,又能提高党员变被动参与为主动参与选举工作的积极性,真正以党的主人翁的意识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

(二)改革和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能否提出合适的候选人是实现党委意图和党员意愿相统一的关键所在。候选人提名要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候选人的讨论、酝酿、考察、形成过程中认真走群众路线,采取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等形式和方法,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对拟推荐候选人的意见、建议,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不忽视少数人的看法,全面把握推荐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和群众公认程度,真正把候选人推荐好。对部分党委常委候选人可实行公开选拔。借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经验和做法,对州(地、市)、县(市、区)的部分党委常委,比如拟担任政府常委副职的常委候选人进行公选。对通过公选产生的建议人选,党委认真研究讨论后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同时推行候选人选前公示制。各级党委委员,特别是常委、书记既是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又是社会公众人物,参照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作法,在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报新班子候选人之前,在党内进行公示,如公示后无不良反映,可正式向上级党委上报;如公示后群众对某个候选人有较大反映,并经调查属实的,可对该候选人进行调整。

(三)实行党内竞选制度。把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引入党内选举工作,实行积极健康的党内竞选制度是完善党内选举的有效途径。通过对候选人的介绍、宣传和比较,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以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愿。具体做法是,在党代会召开前,将候选人的本人述职报告、组织考核结果、群众评议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印发给代表,使代表有足够时间对候选人进行了解;建立和实行代表与候选人直接对话制度,在党代会召开前,组织候选人在代表中发表竞职演讲,陈述自己对竞选职位的理由和当选后的工作思路,回答代表和新闻媒体的质询,使代表对候选人有较为直观的认识,增加候选人的社会认知程度。

(四)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党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的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也是实现党的集体领导的最高、最基本的形式和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对于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能够有效地解决由于“一次性会议”制度带来的党员、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在组织体系中衔接不紧密、代表大会与全委会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党内民主短期化现象等问题,有利于调动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带动广大党员更加关心党内事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作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推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雄组织的凝聚力。关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问题,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就曾进行了理论阐述,认为实行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把党内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水平的根本举措。后来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所致,这项制度的改革才被搁置起来。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在八个市县(区)进行了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实行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要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按照“从下到上、分层进行,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实行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可以类似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每届党的代表大会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的任务和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同级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意见并作出决议;听取和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意见并作出决议;讨论本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对同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思想政治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因工作变动造成同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空缺进行补选;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联名提出罢免和撤换议案;对因违纪违法等原因已不符合代表条件的代表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等。

实行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使地方党代表的身份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要对党代表的资格、权利、义务、职责、代表活动方式和日常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代表在享有更加广泛的民主权利的同时,还应履行更多的义务。如在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进行广泛的调研活动,了解选区内党员群众对党委班子和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委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等。

(五)改革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它为在选举中充分尊重和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按照选举结果来决定人选提供了重要保证。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坚持并逐步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差额比例是改革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的基本方向。《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百分之十”。第二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而在实际操作中,各级党委大多选择最下限。应将这一比例适当提高,可在2人以上、常委总数的50%以下这一范围内选择一个合适的比例。对党委副书记也要逐步实行差额选举,对差额人选不作具体要求,逐步消除“陪选”现象。借鉴政权机关的做法,逐步建立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制度,拓宽代表、委员的选举空间,给代表、委员赋予更多的民主权利。

要改进党代会选举程序。选举程序的改进要立足于不断扩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扩大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具体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种是延伸代表的选举权,不仅委员由代表选举,而且常委、书记和副书记也由代表选举;另一种是扩大代表的选举权,委员选举结束后,首先由代表对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常委、书记候选人(草案)进行预选,然后将预选通过的正式候选人提交委员会正式选举。同时避免届中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频繁调整,对领导干部届中调整的比例作出限定,理论上不应超过总数的50%。

(六)加强宣传教育,使群众、代表、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党内选举。要加大对选举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党内选举,站在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高度,关心支持选举工作。要实施党内换届工作的阳光作业,为群众参与广开渠道,在全社会形成党委相信、依靠群众、群众拥护和支持党委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代表的教育培训,重点进行《党章》、《条例》的教育培训,在民族地区和宗教气氛浓厚地区,还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及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三个离不开”的再教育,增强代表的党性意识、大局意识,正确行使选举权,避免受外界的干扰。要针对民族地区候选人非正常落选情况较多的实际,深入细致地做代表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介绍这些候选人的德、能、勤、绩、廉,提高其在代表中的认可程度,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选举也是对领导干部党性的考验,要使广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地位观,坚决服从组织决定,服从工作需要,服从群众的选择,以健康平和的心态,正确对待进退留转,以适应各种形式的民主选举、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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