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律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初探_教育论文

中小学法律教育目标与课程设置初探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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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此已形成共识。但与其它学科教育相比,法制教育还显得很不成熟,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本文拟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和课程这两个主要问题着重在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的论述,目前所见到的,尽管在表述上不尽一致,但基本观点大致可归结为如下三点: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使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这样讲不能说错,然而未免过于宽泛,使人感到似乎很清楚,但又不得要领。问题在于上述这三方面的教学是否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并列的三个目标呢?这是需要加以辨析的,否则会产生许多歧义。如在实践中,有的学校和教师在法制教育中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并苦于教材不系统,时间不够用;有的学校和教师则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角度理解法制教育的目的,片面强调和示范法的惩罚性特征,与此同时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的现象感叹不已。诸如此类的问题说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我认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应当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法律思想素质。讲解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意识的手段,而遵纪守法只不过是健全的法律意识在行为方面的具体体现。三者是不能并重,更不能本末倒置的。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不同于一般的普法教育

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始于1981年,全民普法教育的实施则略晚一些。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中宣部、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于是全社会开始了普法教育工作。从宏观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可以看做是全民普法教育的一部分,但又不能将其视为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全民普法有一个五年规划,是一项时间性和现实目的性都很强的工作,而中小学法制教育则是一项长期工作,其意义也更为深远一些。普法教育侧重于普及法律知识,而中小学法制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侧重于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未来公民的整体素质。基础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它的基础性、全民性和普及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对基础教育作过一次定义性的论证,认为:基础教育是向每个人提供并为一切人所共有的最低限度的知识、观点、社会准则和经验,其目的是使每个人都能发挥自己的潜力、创造性和批判精神,以实现自我的抱负和幸福,并成为一个有益的公民和生产者,为所属的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做为基础教育的一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必须与基础教育的整体目标相适应,只有从这样的高度出发,才能使我们在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过程中避免出现短视的、功利化和片面化的倾向。

(二)对知法、懂法应有更深刻的理解

人们往往认为,未来的社会是法制社会,现在的中小学生是未来社会的主体,为适应未来社会的需要,教育中小学生知法懂法就成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而知法懂法就意味着应使学生尽量了解和掌握具体的法律规定。这其实是出自良好愿望的一种误解。知法懂法这一要求的深层含义,是应体现为对具体的部门法的知识掌握上,还是应体现在对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深刻理解,进而有较强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呢?我认为应当是后者。

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哪一种社会制度的国家,基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都会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法律制定得越来越多,法在越来越广泛的社会领域内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随着法律门类的增多,真正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将大为减少,于是一个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行业就应运而生。其实,即使律师也难以对法律全面掌握,因而,律师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以某门法律为主业的更加专业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种情况,中小学法制教育如果还在如何让学生系统了解法律知识上下功夫,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没有必要。中小学法制教育绝不是让学生死记硬背那些十分繁杂的法律条文,而只能是让学生知道法在社会中的作用,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以法制的观念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使社会产生法制真正能得以实现的良好的思想和心理环境。

(三)不能囿于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

青少年违法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警觉,这是毫无疑问的。但绝不能据此将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依据或目的。

首先,我认为利用中小学法制教育来遏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观点,是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根源缺乏了解的一种表现。事实上,法制教育与违法犯罪率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呈反比关系。中小学法制教育已经实施十几年了,但青少年违法犯罪率仍然比60年代初期(那时中小学还没有实施现在这样的法制教育)要高。这是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向来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现象,就其根源来讲,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心理的、环境的多种背景因素,因此需要综合治理。

其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标,一方面反映了管理者、教育者对预防、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渴望和焦虑;另一方面则潜含着对中小学生整体评价的错位。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人类的未来,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就整体来讲,他们是潜在的国家未来的合格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这才是他们整体的主要的也是必然的发展方向。个别中小学生的某些越轨现象因其年龄、心理因素而具有阶段性、偶发性、盲目性、自愈性等特点。对此,当然不能掉以轻心,但也不必惊慌失措,更不能以点代面,对中小学生整体实施防范教育。

再次,把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为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实际是对法的社会作用的曲解,这样的教育目的,必然导致法制教育在内容上向制裁违法犯罪方面倾斜,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偏重于批评、斥责和讲刑事案例等。如此这般,不仅易诱发学生模仿心理,而且更可怕的是这种以防范为主的法制教育会对学生的法制心理的形成产生误导,一提法律,就联想到制裁。这种过分强调法律的惩戒作用的观点本身就是一种以刑罚代替法制的陈旧法制观。实际上,在现代法制社会,法的制裁性绝不是法的唯一功能,甚至也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法的作用是极为广泛的,如果在保护和制裁两者之间界定的话,主要作用是前者。制裁不是目的,制裁的目的也在于保护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受破坏,从而维护整个社会秩序,使其得以健康顺利的发展。因此,法制教育不能使中小学生畏法惧法,而要使他们爱法、尊法、护法,从而成为未来法制社会的捍卫者。而以防范违法犯罪为目的的法制教育无助于学生形成这种新型、健康的法制观念。

此外,从国家教委决定在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的初衷看,其出发点是着眼于培养中小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使之成为忠实于党和人民利益的未来社会所需的合格公民。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就其本质来说属于思想教育的范畴,应当也必须将其纳入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小学法制教育也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其主要目的。

二 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课程

关于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课程问题主要体现在课程观、课程内容和课程设置三个方面。

(一)课程观

课程的内容和设置受课程观的影响,在研究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时,首先要解决课程观问题。我认为应当树立大课程的观念。大课程是相对于传统的课程提出的。传统的课程观有这样三个显著特点和缺陷:在学校教育与社会环境的联系上,强调学校教育的封闭性,而忽视校外教育的作用;在校内各学科教育的关系上,强调本学科的独立性,而忽视其它学科的渗透与综合作用;在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的关系上,强调课堂教学的正规性,而忽视课堂外教育活动的潜在作用。大课程观从大教育出发,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看待课程问题。

大课程观强调的是课程的开放性、综合性、渗透性和潜在性教育的功能。毫无疑问,从大课程观出发,对课程的外延与内涵都要重新加以认识,课程不仅是指课堂教学,也应包括家庭教育、社区教育、媒介教育、环境教育、实践教育等内容,这些内容要有机地编制在各类课程之中。即使是学校课程,也要注意不同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渗透,考虑课程在不同阶段的层次性和整体性,从而使整个课程建立起一种结构性的统一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课程应当在大课程观的指导下予以规划和设计。

(二)课程内容

课程内容的确定有其自身的规律。教育目的决定课程内容,课程内容必须服从教育目的,如前所述,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从这一点出发,在确定法制教育的课程内容时,就不能不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尤其是讲述法在社会中的作用。当然,课程内容中也应包含一定的部门法的知识,但应紧紧围绕教学目的来进行取舍,不能因考虑知识的完整性而泛泛地讲授。法制教育的课程内容要具有自己独特的结构,即围绕教育目的从法学学科体系中选择教学内容,按照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原理,重新构造教材体系。中小学法制教育不是以学科课程的形式独立进行的,不能设想搞一部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但我们完全可以有如下的大体设想:中小学法制教育应有一个总的题目,这个总题目可以称之为《公民、法制、社会》,小学阶段侧重于公民与法制的关系,中学阶段侧重于法制与社会的关系。在这个总题目下,具体教育内容要围绕一个中心来进行,这个中心就是法的社会作用。如讲安全常识要讲安全法规对维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作用;讲义务教育法要说明法律保护受教育的权利;讲治安处罚条例,要让学生理解法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方面的作用;讲宪法要让学生知道这是根本大法,是有关国家各种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总的规则,现代社会离不开宪法。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小学法制教育这个分散进行的课程做到“形散而神不散”,通过日积月累、循序渐进、多方渗透,最终达到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教育内容是要传授给教育对象的,因此,课程内容的确定必须考虑教育对象。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从七、八岁到近十七、八岁。这个年龄段,从法定的行为能力角度看,小学三年级前的学生是无行为能力人,高中二、三年级的学生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小学四年级至高中一、二年级的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从教育心理学角度看,中小学生从儿童到青年初期的身心发展具有一定的顺序,例如,儿童总是由具体思维发展到抽象思维,从机械记忆发展到意义记忆。青少年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决定了教育和教学工作的顺序性。心理学家和教育家都认为,与各年龄段相适应,早于成熟期或迟于成熟期的学习,一般无助于他们的发展。教育心理学这一原理给我们以这样的启示,中小学法制教育在内容上一定要与儿童和青少年的身心发展阶段相适应。在决定具体内容时,既要考虑与教育目的的关系,为实现目的服务,又要注意与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的关系,能为教育对象所接受。这样说来,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就不应体现为静态的点状结构,而应体现为动态的渐进的链状结构。例如同样讲交通法规的作用,小学低年级学生可以背童谣:“过马路,两边瞧,不在马路乱打闹,行人要走行人道,右侧通行要记牢”。这是从学生个人安全出发;在小学高年级及初中一、二年级,则要侧重在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在初三和高中,则可以此引申为社会运行也需要有规则,从理论上谈法在整个社会的作用。切忌中小学教育成人化的倾向。

(三)课程设置

从大教育观和大课程观的角度看,中小学法制教育应形成一个教育体系,其课程设置在空间上应是多方位的,在时间上应是层次化的,在形式上应是多样的。

在探讨课程设置时要走出两个误区:一是增加课时;二是单独设学科课程。按《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规定,小学阶段要开设九门学科,初中开设十三门学科,依据教材进行的课堂教学,占中小学全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的80%左右,小学一年级周课时总量是最少的,也达30节,初、高中周课时平均高达35节。而世界上不少国家的课程计划规定,每周不超过30课时,如法国中小学周课时均为27课时。我国中小学教学科目已经过多,课时总量已经太满,因此不宜再提法制教育增加课时或单独设课问题。

中小学法制教育在课程设置上,应在不增加课时的前提下,以教育目的为中心,以学生身心特点为依据,精心组织教学内容,合理配置课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从而收到预期效果。中小学法制教育课程的具体设置可以这样考虑:把中小学12年分为四个阶段:小学1—3年级为第一阶段,小学4—6年级为第二阶段,初中三年为第三阶段,高中三年为第四阶段。在第一阶段以活动课程和课外游戏教育为主,辅之以综合课教育;第二阶段以综合课和活动课并重;第三阶段以综合课为主,辅之以活动课程,考虑到义务教育将在初中阶段完成及法制教育自身结构的完整性,可以在初中三年级开设《公民、法制、社会》专题讲座,强化法制意识,将九年的法律教育推向预期的高度。第四阶段以综合课为主,辅之以法制教育专题选修课。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媒介教育、各学科课程的渗透教育、课外活动教育、校园文化教育等则要贯穿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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