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Blog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分析_著作权法论文

基于Blog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分析_著作权法论文

从博客视角解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协议论文,知识论文,博客论文,许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引言

近年来,针对博客的讨论如雨后春笋。博客成为时尚的网络应用,其之所以如此深受认同,根本原因在于它使“草根”网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话语权——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博客向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若要对博客概念一言以蔽之,最简要的说法就是网民“由下载到上传,从阅读到分享”,前者是从“取用”进阶到“创作和发表”,后者是从“被动接收”转变成“主动传播”,因此网民能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来源更广泛,甚至人人可为媒体(即个人媒体)。然而,这其中产生的网络著作权归属问题,却使得原本规范实体创作的著作权法,可能成为博客风潮继续前进的阻力。为解决此困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应运而生,它适用于信息时代的创作方法、创作形式和创作内容,让创作者自主让渡全部或部分权利,使得网民能更便利地取得或传播这些数字内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指出:网络作者如果能释放全部或部分著作权,可以运用一些代表契约条款的符号和文字来加以标示,既能保障自身权益,又能让他人安心引用[1]。而具有自发性、自主性和互动性的博客,相较于传统新闻行业与门户网站,在发布信息上可能更实时,论述事实真相时不受组织的控制,可能更可以还原真相与采用多元观点。但是,当博主有意将作品与他人分享或被转载,却可能受限于传统著作权法而不可行,如此一来,就与博客所提倡的开放、共享、自由的精神背道而驰;假如博主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则可让创作者和使用者在依法有据的状态下解决问题。因此,本文尝试从博客的角度来论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2 博客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概念

2.1 博客的概念

本文所论述的博客是从网络日志这种出版和发表信息的方式上展开的。在这个意义上讲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通常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文章构成。这些文章按年份和日期排列,其内容和目的各不相同,有的相当于博客本人的随笔和日志,有的则是一群人基于某个特定主题或共同利益领域的集体创作,且都包含许多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通过网络传达实时信息[2]。它并不等同于“网络日记”,网络日记带有明显的私人性质,而Blog则是私人性和公共性的有效结合,它绝不仅仅是纯粹个人思想的表达和日常琐事的记录,它所提供的内容可以进行交流和为他人提供帮助,是可以包容整个互联网的,具有极高的共享精神和价值。

网络评论家形象地把博客的开放性与自由软件的开放源代码类比起来,把博客称为媒体的开放源代码。博客与开放源代码软件一样,内容开放也不是完全放弃著作权,而是保留有限度的著作权。这种保留一方面是在一定程度上尊重作者的劳动,同时也是为了能够保障规则和制度对内容的有效制约。博客理念中的开放、共享和自由精神与著作权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因此,博客选择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2.2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众多的开放著作权的许可协议中的一种。它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于2001年提出的,莱斯格是在当时反对美国《数字千年法案》对著作权保护走向极端的大背景下发起成立cc组织并提出此协议的,其初衷旨在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用以取代现行的对著作权实行严格保护的法律。它倡导对知识创造成果的合法分享、使用和演绎,通过其所倡导的“部分权利保留”的灵活的版权行使模式,解决数字时代作品的传播和利用问题。它是学研合作的结果,并正在不断地应用于产业领域。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现为大多数博客网站所采用[2]。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博客权利人提供了四种可选的权利基准:(1)署名。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对作品原作者的署名。(2)非商业性使用。允许他人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3)禁止演绎。允许他人对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4)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许可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3]。

对全社会来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通过对版权的争取、让渡而保留部分版权来促进知识交流与共享,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信息权利,最终促进全社会作品的传播和丰富,促进全社会文化的发展与繁荣。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虽然不是直接将作品释放至公共领域,但同样鼓励作者将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共享和供他人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理念是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共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

3 在博客中应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双赢模式

在对博客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了基本认识之后,我们首先从博客应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意义来检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本身是否符合博客的开放、共享、自由的理念。从前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背景来分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提供了弹性的授权方式,让创作者不受传统著作权法限制,对其著作权有自主性,正呼应了博客的自由、用户为中心的特点,特别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条款化繁为简,运用一些代表条款的符号和文字以提高易读性和可变性,避免一般用户望法律条文而生畏,这正是基于用户为中心的思考。

3.1 博客应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意义

(1)博客使用目的的差异性决定了博客应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很必要的。共享的作品中,基于互惠共享的方式也是最多的,这里包括了版权人获得社会认同、自我实现与满足感等非营利性共享动机。绝大多数作者发表博文的最大目的并不是为了要立刻取得经济利益或帮助别人,而是要表达和传播自己的思想,希望自己博客的访问量可以增加。对他们来说,自己的作品被人转载是对其最大的鼓励,但是他们往往会忽略一个问题,那就是博客供应商基于对博客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最大化原则提供的默认选择恰恰与作者的本意背道而驰。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产生,使作者摆脱了“要么不受保护,要么全部保护”的尴尬境界,用既定的方式将他选择的部分权利让渡给公众领域,无疑将大大促进作者作品在公有领域的传播和影响,从而不用去宣传即可增加博客空间的访问量和知名度,从而达到其传播理念或者分享经验的目的。

(2)博客找到了一种在促进知识传播和知识保护之间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博客中的绝大部分博主都是乐于将创作的作品与他人分享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家的版权可以被滥用或者可以滥用别人的版权。如果完全漠视版权,则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利于知识创新。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针对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发起的许可授权机制,为博客在促进知识传播和知识保护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因此值得大力倡导。

(3)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完善和规范化能给博客带来很多的便利。博客的核心概念是共享,是以一个人的视角,以整个互联网为事业,精选和记录精彩内容,为他人提供帮助,充分展现其共享价值,体现的是一种利他的共享精神。基于以上的理念,首先作者可以在“所有权利保留”与“放弃所有权利”之间进行版权的授权,增强作者乃至公众的版权意识。在现行版权法框架下,作者在创作完成以后,简单的做法只能选择保留所有权利或者放弃所有权利。有的作者并不期望保留所有权利,而只是没有精力也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知识自己拟出一个授权文本或者版权声明,故而只好宣布“所有权利保留”[4]。另外,很多博主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一些文章,是为了分享经验或者宣传理念,希望被众人所知晓和传播。既然这些博主作为权利人拥有处理自己作品的权利,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任何人转载自己的文章,那么作为版权声明的“所有权利保留”就绝非其本意,很自然地就会出现各种私人的、不规范的版权声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也正是基于此产生的。但是与其产生鲜明对比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由著名法律学者提出,且在国外博客中广泛使用得以验证和不断改进,其规范化和标准化授权的效果要比博主自己空想出的版权声明好得多。再者,一旦统一采用了知识共享协议,那些愿意遵守转载规则的读者也用不着在转载前仔细浏览各种各样五花八门的转载规则,只要知道一个知识共享协议就够了,这种对读者的便利实际上就是对那些守规矩的转载者的鼓励。

(4)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助于整治博客间的非法转载,营造相对和谐自由的网络环境。网络传播的广泛性使得博客的文章要完全遵守著作权法显得异常艰难。首先,博友往往用的是网络上的虚拟名字,而同样的名字在网络上或许会大量存在,这就为追寻博客文章的原创作者带来一定的难度,此外,被转载的博客本身就是转载他人的作品,转载者一般不会去调查原创作者是谁,这也就导致想要进行署名的人无名可署。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普遍使用在解决博客间非法转载问题中将起到显著效用。这并非是因为它能解决博客非法转载或者网络侵权和其他所有的法律问题,而是它的加入让著作权保护体制更加多样化、人性化,用灵活的“部分权利保留”换掉人们都已经看麻木的“所有权利保留”。因此,“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在这里得到了最好的体现。

(5)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博客内容必然越来越丰富。博客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使博客内容更加丰富。首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很好懂,一目了然,面面俱到,一口气处理完计算机程序、人、法律三方面的需求;它可以像乐高积木一样,根据需求自订不同的授权要素组合;而且能顾及现实,把最关键的权利保留在作者手中;还能通行全球,能异中求同,不同司法辖区中的著作权法就算有所不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也还是能互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还帮助作者释放善意,使博主们乐于拼贴、配音、剪辑、取样、重混,赋予作品新的生命。因此,从创作者来讲,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最大限度传播作品;对于公众来讲,可以获得对相关内容的免费使用,最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丰富,也大大繁荣了网络。

3.2 博客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正如IT评论家所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找到了自己的载体,而博客也会因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从此有了自己的规则和制度,有了自己的灵魂”。如果把博客精神看作进入信息经济时代的革命性的进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将信息知识垄断和垄断的程度的选择权赋予了作者,或者说它赋予了作者放弃权利的权利。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符合博客精神和价值理念,也保证了博客领域内容的有效传播[5]。这个许可协议可以避免因为传统法律的过度保护而窒息博客的发展。它不仅要确保你有修改、演绎和分发他人作品的权利,而且还要确保之后的其他人对你的作品有同样的权利,这与博客开放、共享和自由的精神是一致的。因为接受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就意味着作者基本放弃了作品修改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复制权,这样任何人在非商业使用时都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直接转载,从而大大提升作品传播的灵活性,而且这些从“松”到“紧”授权限制的组合方式,也给作品的创造者以更加灵活便利的选择。博客文化及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中所表现出的学习、尊重、合作、协调等理念是值得提倡和发展的。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已经在博客领域迅速崛起,这个曾经一度被冷落的许可协议,开始因为博客领域的采纳而声名大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博客,两股内在价值观非常一致的新兴力量,逐渐开始成为一体,非常自然地走到一起,互为成就。

4 结语

从博客的角度看,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为了解决博客应用模式所遇到的著作权难题应运而生的产物。它让“鼓励创造”与“合法创作”这两股力量取得平衡,进而相互刺激,让广大用户分享创意成果。因此,如果从博客特点来检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发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显示了“自由开放”精神以及“大众创作”的基本特点,与博客标榜的开放、共享、自由、互动不谋而合。博客的价值因为有网民的主动参与才得以深化,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给予这些积极、热情、追求心理满足甚于金钱报酬的网民最基本的著作权保障,同时也维持了网络世界的法律秩序。

收稿日期: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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