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财富”机制_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论文

论“后财富”机制_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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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已经为社会普遍认同。改革开放24年,通过效率优先,已经造就了一批先富起来的社会群体,今后如何通过公平促效率,推动大多数人后富,这也将是一个大政策。根据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的讲话精神,我们不仅应当承认现阶段党员中先富群体的贡献,而且我们应当通过改革进一步造就出更多的后富群体,早日成就国富民强的现代化。

一、单一基尼系数指标不能说明收入差别的适度边界

收入差别多大为适宜,多大为社会可接受的程度,恐怕很难用一两个指标来界定,因为不同国家收入结构不同,发展阶段也不同,衡量收入差别的适度边界也可能不同。通常人们用基尼系数控制在0.4左右作为适宜的界限。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1998年可与国际比较的基尼系数0.456,而美国同期为4.23左右。还有人用类似基尼系数的收入差距指标来衡量:一国人口中占10%的最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同10%的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的比值,西方专家认为,这一比值不应大于10:1的安全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两者之间的收入差距1991年只有4.4倍,而到1997年时高达13.1倍。

改革开放初期,谁也没有料到,在中国大地上会出现有产阶级,会出现百万富翁:20年后,中国不但出现了有产阶层,而且出现了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据美国约翰·科特观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亿万富翁的迅速增加已经成为全球化的现象。但是,这并不能说明,现阶段我国收入已经非常不公平了,或者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界限。

首先,市场经济国家居民收入制度比较规范,税法规定和收入所得税执行比较透明,个人收入纳税申报制度和税德意识较好,无论高收入阶层还是低收入阶层的收入,统计比较完全。在我国,尽管改革开放已经20多年,但是不少领域居民实际收入还带有明显的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色彩,许多非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是难以完全统计的。根据国家规定:1998年国家级贫困县标准,以人为单位,当年纯收入低于700元以下;以县为单位,当年人均纯收入1370元以下。按照货币标准,目前至少有3000万农村人口被列入贫困人口。但实际上其中一些地方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和自留经济的收入采取实物形式进入家庭消费,没有计入农民的货币收入。当然,这种分析并不是否认这部分农民生活处于社会的低收入阶层,只是说明计算低收入底线的标准可能有误。在城市,同样有一部分处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居民,除了自行从事一定的劳务活动、商业性活动的收入没有被完全统计外,这部分人群中还有一部分企业和社会提供的实物福利,如福利房、福利就学等。这就是说,城乡居民中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居民除了享受国家给予的困难补贴外,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持可维持的生活水平。当然,城镇高收入阶层中也同样存在着无法统计在内的其他收入。

其次,经济发达国家经过长期发展,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救济制度已经比较完备,社会多数居民收入已经达到中产阶级水平,在基尼系数统计中,中间阶层的人数比例与收入比例大体相当,从而缓解了基尼指数的尖锐化。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总体上仍然属于低收入国家,故而收入差距表现的比较明显。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数》的资料表明,1996年按照世界银行估算方法估得的中国人均GDP只有750美元。根据上述计算,中国人均日消费不到1美元,尚没有跨过世界银行划定的贫困线;即使按照国际购买力平价计算,人均日消费也不到5美元。另外,由于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数量小,而大多数居民收入不高,从而作为权重系数,自然会拉大基尼系数。

第三,所谓收入差别的合理界限,除了考虑基尼系数高低外,主要应当考虑三点:一是低收入价层的生活维持水平,二是可能引起的社会矛盾深度,三是收入差别引起的效率损失,或者如奥肯所说的“非效率的收入差别”。在基尼系数较高的情况下,固然表明收入差别较大,但是当低收入群体还有其他维持生活的手段,或者国家对低收入阶层的救济可以使低收入阶层保持合理生活,此时收入差别当处于合理区间:“不患寡而患不均”,这历来就是小生产的“均贫富”的传统观念。改革观念的冲击已经大大突破了这些传统观念,现在如果社会收入差别扩大,社会各个阶层生活安定,情绪稳定,社会矛盾并没有因为收入差别的扩大而激化,就说明即时的收入差别还处于适度的区间;此外,收入差别总体上本身就是促进效率的一种机制,但是当这种收入差别形成的机理发生偏差,即很大程度上没有反映效率的结果,社会不公正因素的扩大所致,这种收入差别的扩大就有可能导致效率的下降,甚至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收入差别超过了合理区间。

因此,所谓收入差别的适度区间起码应当考虑四种因素:其一是基尼系数等通行指标值;其二是低收入阶层的生活维持水平;其三是社会矛盾的深度;其四是非效率状况。就目前来看,虽然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的通行标准,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已经非常可观,但是考虑其他三个因素,应当说我们的收入差别仍处于适度区间之内。

二、非效率收入差别核心在于机会不均等

我们说目前的收入差别仍然处于适度区间,并不是说目前的收入差别就完全合理。必须承认,在我国现阶段先富群体与后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有相当部分是来自先富群体通过非市场的资源占领和机会占有,这显然对于后富群体是不公正的。先富群体的一部分非市场机会占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业垄断。据《解放日报》2001年7月4日报道,我国国内16个行业职工中居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和交通仓储邮电业,其2000年平均工资总额分别为2.85万元、2.43万元和2.37万元,而最低的行业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为1.33万元,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收入相差1.14倍。金融保险业、电力煤气公用事业和交通邮电业,目前都属于具有垄断特征的行业,存在一定的有形或无形的进入门坎和排他特权,由此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进出,职业收入低弹性,形成行业收入垄断高地。

(二)区域制度性垄断。一些城市和地区人为地划定本地区某些职业不允许非本地户口的人从业,这种做法在现阶段也许出于解决本地居民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的用意,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但是这种职业的户口限制,本身就是一种机会不均等,由此造成的地区性收入差别或职业收入差别,就很难反映效率的公平。而城乡收入差别则是典型的制度性垄断差别。

(三)岗位特权。一些单位的负责人,除了获得承包收入、风险收入和年金等合法收入外,有的凭借领导岗位的先机,优先低价承包或收购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借批发土地和转让特许权,优先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收受交易佣金和回扣;当然,由于部分企业先期进行股份制和期股期权制改造,凭借资本市场的财富放大效应,“一夜暴富”,也具有某种竞争排他性。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业内便利,获取内部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联手坐庄,哄抬股价,牟取暴利。

(四)市场竞争的不充分。财富集中往往有一种“马太效应”,越有权势、越有财富、越有知名度,人们的投资和金钱花费就越向其集中。这里,市场造就一种虚拟氛围,似乎先富群体无所不能、无所不至。后富群体在这种精英通吃的虚拟氛围中,必然处于一种竞争劣势。例如,部分高收入的演艺界大腕、律师、会计师、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知名教授,除了他们应当具有的高附加值外,其收入中也含有“马太效应”的因素。他们的高收入部分源自同类竞争群体的“不竞争”。

(五)后富群体和弱势群体能力开发不足。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和非货币化的单位福利制度,也形成人才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障碍。时至今日,一些单位不能通过正常的收入机制和用人机制,留住人才和发挥人才的能力,当不能通过人事档案关系栓住人才时,往往采取索取高额培养金和退出单位住房等手段,导致优秀人才不能向高效率、高收入的岗位流动。低收入的弱势群体要么技能不足,要么技能无意识,越“不竞争”,越无力竞争,逆向“马太效应”,与优势群体的收入差距越发拉大。

(六)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等非法收入。一般来说,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的正常合法收入大体可以划分为工资收入、财产收入(存款利息、股息、债息、房租、投资收益)、劳务收入、技术收入、经营收入、福利收入和赠与收入等七大类。而有的社会群体除了正常收入外,通过走私、偷漏税、低价收购国有资产、倒卖批文、收受贿赂、贪污盗窃、贩毒等手段获取大量非法收入。当然,这些暴利收入就不单单属于规则的扭曲,而是一种规则的践踏,只能通过法律惩处来遏制。

三、缩小收入差距重在启动后富

共同富裕是我们的目标,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还要兼顾公平,尤其是防止非效率的收入差别拉大。共富过程中的缩小收入差距,人们通常首先想到的就是“劫富济贫”。现代制度性的“劫富济贫”方式主要就是增加赋税,通过超额累进税率使先富的群体缴纳更多的“济贫基金”。有人提出当个人收入超过某一档位以上部分缴纳50%以上的重税。这种“先富者纳重税”的理念固然有其合理的成分,也便于操作。不过,现阶段将缩小收入差别的重点放在先富群体方面,是否有助于社会福利最大化,却值得考虑。

先富群体课重税。我们姑且不论在我们这样一个税收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完善、税德观念淡漠的国度里,偷漏税比重有多大,单就“劫富济贫”的思路来说,可能会很大程度上抵消“先富示范效应”。事实上,西方国家一直在争论“拉弗曲线”的效用,争论累进税率会不会减弱经济刺激。但我们确实知道,正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才使我们的国家在短短20年中创造出过去百年都不可想象的财富,才使我们的人民生活平均水平增长了几十倍。换句话说,有差别的收入政策,才能带来普遍的社会福利水平提升。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的收入中固然有一部分属于非效率的不合理收入,但是就其基本来源来说,主要还是这部分社会群体的经营劳动、要素贡献收入,属于现阶段国家鼓励的合法收入来源。一项来自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按照1999年10%最高收入家庭的户均可支配收入3.2万元为底线,将高收入群体分为8大类,其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占31%,专业技术人员占25.2%,自由职业者占17.8%。其中最高的是私营企业主月收入平均13445元;而按照学历来说,最高者为占高收入群体3.1%的硕士学位以上人口,其月收入最高达11034元。现阶段高收入群体的构成已经出现高智能、高才干的趋向。“70年代靠劳动力;80年代靠财力;90年代靠智力”。这种概括虽然不一定准确,但是多少能够反映一定趋向。目前知识+人才=资本,“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已经被应用到商战之中,一大批有知识、有商业头脑的人才将脱颖而出,他们的财富将以数十亿计算。这种收入差别导向说明了社会取得了合理的竞争趋向。

将“劫富济贫”作为缩小收入差别的重点,不仅不利于“先富效应”,对于缩小收入差别、缓和贫富差别矛盾作用不大,而且没有从机制上解决非效率竞争和后富群体的致富机能。先富群体就人数来说,相对于社会大众来说,毕竟还是少数,遏制他们的收入,并不能使更广大的社会成员增加收入,更不能使低收入群体增加创收能力。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市场公平不能被理解为收入的均等化,而应当被理解为人与人之间,其个人收入与个人的贡献成比例:

甲收入/甲贡献=乙收入/乙贡献

如果社会的竞争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缺乏公正,多数群体的“贡献-收入比”就总是远离先富群体的“贡献-收入比”。那么,“劫富济贫”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不可能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后富机会,更不可能实现社会效能和社会福利的整体提高。所以,无论从缩小基尼系数来看,还是从缓解收入差距矛盾的效果来看,锻造公正机制,增加多数社会成员的收入,或者增加低收入成员的创收能力,应当成为首选的政策取向,即应当以启动“后富群体”为重点。实际上,高收入发达国家收入差别缩小的过程,主要就是通过增加大多数社会成员收入能力来实现的,而并不重在“劫富济贫”。

四、“后富机制”重在“多数致富”

阿瑟·奥肯说过:“更大的机会均等会带来更大的收入平等”。增加后富群体的收入,重在增加后富群体的收入能力。这种能力显然不能靠给予弱势群体经济补贴来实现,也不能通过给予后富群体以政策优惠来形成。因为,除了对失业人口和特困群体给予的政策优惠外,对其他后富群体的政策优惠本身就是一种社会不公,它并不能产生效率。开辟后富群体的收入能力,对于社会来说,还是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市场经济也许解决不了起点的不平等,但是却重在通过制度安排以建立竞争机会的平等。只有机会均等,才能真正发挥竞争的效率。

机制是一种作用力相互关系,它以一定的制度规范为基础,只要具备一定条件,某一事件必定导致一定的后果。因而,机制反映了一定的规律性。例如,当规定某一岗位必须以通过外语6级为前提,参与竞争的人必定会向外语学习投入大量精力。市场机制对于先富群体的作用已经非常鲜明,对于后富群体来说,启动致富能力依然要依靠市场竞争的机制。所不同的,社会应当通过制度建设,使多数人能够通过竞争得到致富。

“有恒产者有恒心”。多数人致富或者达到体面的富裕收入水平,造就所谓“中产阶级”的多数,社会收入差别就会大大缩小,社会安定感就会大大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讲,“后富机制”就是一种“多数致富”的机制。为此,如果我们制定一定的规则,只要多数人通过努力,都可以达到富裕收入水平,那么,这些规则就是“后富机制”的制度基础。那么哪些规则可以成就“后富机制”呢?

首先,“无壁垒竞争”就是后富机制的前提。无壁垒竞争并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一些领域的自然垄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凡是人为设定不利于“多数致富”的特权、特许权、进入壁垒、区域保护、行业垄断、人事禁锢等制度规定,都应当通过改革撤除,这些壁垒一天不除,就谈不到公平竞争,就难以造就后富大众。

其次,“透明招标、公开竞赛”,为后富群体提供公平机会。指令性分配和行政性发包,不仅容易蕴藏腐败、助长关系经济,也不利于多数人参加竞争。政府采购、行政发包,既使不可避免,也应当采取市场化招标、发包方式,力求使多数人参加竞赛,明白游戏规则。

第三,“分割市场、再造机会”为后富群体创造条件。赢家通吃的市场,是赢家独占。我们可以把一个大的赢家通吃市场分割为许多小市场,“以许多小赢家取代一个大赢家,分割的结果通常会使所得不均的问题改善”。分割市场的方式,可以是多开设几个频道,主板之外设二板;也可以是专业细分,单科竞赛、分段选拔;还可以是南拳北腿,山南海北,各领风骚。总之,变少数精英为众数精英,财富汇流就有多个出口。

第四,“人力资本援助”是一种后富群体的能力援助。这不能被视为不公。政府也好,社会也好,更多地开设智能、技能培训事业,是公益,也是造就社会人力资本素质的提高。多数从业人员既要付出努力,也要付出培训成本,由此在成功时可以获得人力资本投资补偿性收益。至于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本援助,可以是无偿的,但能否成为新精英则取决于它自己的奋斗。

第五,“公务员收入指导线”。这既是一个社会规则,也是启动后富的一种思路。公务员是社会中坚,又是大众平均收入的代表。公务员的工资通常都标志着社会平均劳动成本,因而成为社会平均工资指导线。公务员吃皇粮,领官俸,先富起来不可能,但却是带动后富群体的标杆。为公务人员加薪,发高薪,不仅在于养廉,还在于引导社会福利的平均水平。当然,公务人员的高薪,取决于国库的丰盈,归根到底来自于社会对公务人员整体效能的认可。

第六,“以工代赈、以奖代贴”应当成为支助低收入群体的一条原则。广义的社会公平要求对低收入群体以救济,对低收入家庭以补贴。但是兼顾公平的同时,也应当贯彻效率原则。弱势群体只要是具有劳动能力,国家就应当通过立法要求他们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入。凯恩斯主义中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扩张性财政政策应当以不损失效率为代价,政府的转移支付应当较多地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我们应当借鉴以奖学金代替部分困难补助的做法,将部分政府救济补贴资金转化为就业工资基金,哪怕是挖了沟再填上。现在有些城市的以工代赈安置就业就很有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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