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指导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国内宏观论文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指导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_国内宏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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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建立的理论基础。我国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这种改革并不能改变支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存在的理论基础,即指导社会主义性质改革实践的理论决不能由此转变而以非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取代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因此,为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体制顺利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改革大局的指导方针上讲,必须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当今,这种转变的难点就是国有经济的改革,即在国有资产转为市场化经营的规范体制建立上缺少相应的准确的认识。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制的,这不同于国家一般意义上的资产拥有,因而其经营不能直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从现时讲,我国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只能靠我们自己探索。这一探索将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当前最薄弱的环节是其有关的基础理论认识问题,故本文专此作以若干讨论。

一、现实的生产资料与可能的生产资料

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实现劳动的必要条件,也是劳动者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运作的基础条件。但是,经营资产并不等同于经营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而资产仅仅包括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一部分。从另一个角度讲,生产资料包括资产和资源两个方面。显然,只作为一个方面存在的资产不能涵盖生产资料的全部内容。因而,国有资产不等于国有生产资料,国有资产只是国有生产资料的一部分;国有资产经营不等于国有生产资料经营,国有资产经营有自身限定的内容。

更重要的是,生产资料具有现实性的本质蕴涵。没有现实的具体,就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存在可言。在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中,可能的生产资料的存在是以现实的生产资料存在为依托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作为一种经济形式的归属,在本质上必然是现实的生产资料。进一步说,各种经济形式的区分,即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区别,概由其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属决定。所以,讨论国有资产经营体制改革,撇开现实的生产资料的经营问题不谈,或是只讲局部层次的现实的生产资料,不讲国有资产整体的现实性,是违背最基本的事实和改变最基本的逻辑前提的,不可能解决国有经济改革的实质问题。在这一点上,现在有些人似乎在重犯早期重商主义的错误,只认钱,而忘记了钱的依托所在。就现实经济讲,单纯使用所有权这一范畴,可能精粹地表现出人们对经济事物的抽象认识,却不能区分对现实的生产资料与可能的生产资料拥有权力的差别。在长期的商品经济生活中,人们已习惯于对任何一种类型的财产的拥有权力称之为所有权。可以说,在财产这一范畴的确定上,都称其拥有权力为所有权可不再作区分。但是,财产与生产资料是不同范畴。作为生产资料虽然是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是投入劳动之中的财产而非财产一般,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必须要区分是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还是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对此,不分传统经济与现代经济,即不分经济信用化程度的高低。然而,在我国的国有经济改革过程中,有些人讲的终极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关系,其前者为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其后者为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则是顺着信用经济的关系秩序确定的,而实际上以此模糊乃至颠倒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根基与派生关系,即将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为派生的而不是作为根基的。我们姑且不讲这种颠倒造成的国有经济改革的失误,只从理论逻辑上来认识也不允许将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落在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上。对于这一点,即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只能是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研究国有经济改革中,或是说在研究国有资产的经营中,必须明确而坚定。

因而,就目前讲,我们不能以产权的界定理论模糊对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区分,笼而统之地宣称产权必须明确而不考虑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到底是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还是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考虑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能不能全是虚拟资产;更不能以推行股份制为名将国有资产的经营由现实的生产资料经营渐次化为可能的生产资料即虚拟资产的经营。当一种新的经济理论被引进的时候,一些人较为注意它的新意是可以理解的,然而由此而忽略对新理论的完整认识和新理论与原有理论的联系,并不足取。现在,在新的产权理论下,人们较多地讲的是产权范畴与所有权范畴的区别。而事实上,从现实的生产资料的角度来认识,这两个范畴之间的联系更重要。如果人们明白任何产权的建立都是以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与经营为基础,那么要求人们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就是毫无困难的事。问题只在于,过去在理论上对所有权的认识太狭窄了,这种狭窄是相对现实的生产资料的实际范围而言的。比如,通常人们举例说,在自己的土地上打枪,惊飞了邻居拟捕的野鸭,就表现了自己对土地和枪的所有权与更广义的产权的经济意义的不同。但如果人们更仔细地琢研一下,就会发现这种不同不过是表现了现实的生产资料中归一个经济单位所有的权力与归两个以上经济单位所有的权力(共有的权力)的差别。由于经济活动是全要素全方位的,它的客观需要是不能任意削减的,所以,所有涉及的生产资料包括环境空间都是有权益的归属在其上的。因而,这些权力的存在差别及其对收益的要求可能为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造成某种阻碍。特别是,若明明有一定的权力在某些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上,却不为所有者所知,或是反过来,若明明对某些方面的现实的生产资料没有所有权,却人为越权而侵害他人利益,或可能是在共有的权力中无视他人权力,那么都无疑要造成经济混乱或经济纠纷。就此而言,传统的理论一定要把所有权限定在对具体物的所有上,而不是遍及全要素全方位的生产资料,实质是造成所有权范畴与产权范畴区别的根源。对此,人们的认识只要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经济形式分析上,而是实事求是地按照现实的生产资料的实际要求反映出来,是不难理解与把握的,更不会由此进而混淆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别。我们说,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说起来容易,作起来难。不唯上,这一条就很难使人摆脱,尤其是对政府部门的研究人员更难一些。不唯书,对某些人讲,可能作到不唯这一类书,但却不能逃过不唯那一类书。正因此,唯实总是很难作到的。事实上,仅就国有资产是现实的生产资料不是可能的生产资料这一点而言,并未作到唯实的现有认识已经给国有经济改革造成一定障碍。

显然,目前的股份制试点是以国有资产的产权终极为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作前题的。有些人讲的很明确,认为这种方式的改革就是要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改成类似借贷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的关系。而大部分人是不讲,在他们看来,好象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一样的,都是所有权,都拥有收益权,没有区分的必要。如果明确地将两种所有权的区分摆出来认人们选择,可以肯定地说,持现在的股份制改革观的人们更强调的是国家放弃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可避免性。也许,在这些人看来,国家掌握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就只能是传统的集权体制,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相反的另方面,国家掌握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即股权是切实可行的,是改革传统体制的出路,至少是简便的。对于这种认识,我们完全相信认识者们的改革诚意,也能理解他们对现实认识的敏锐感,或是说更应该特别尊重他们在改革中表现出来的开拓精神。但是,从另一方面讲,持这种改革思路的人并没有进一步去探索国家掌握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搞活国有资产经营的可能性。因而,总的说这一思路脱离了改革的本意,是将国有资产现实的生产资料经营体制的改革转变成了将国家拥有的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向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转化。

按照严格的理论界定,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股份制中表现为股权)只有保值、增值和收益的要求,而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则有全面的经济要求,即它要包括发展方向、生产配组、生产方式、生产效率、利益分配等一系列的完整的内容。

我国全民所有制的国有资产始终是现实的生产资料,所以,它的所有权要求是全面的,改革必须按照它的全面的要求完成经营机制的转换,不能缩减其要求。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它可以拥有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可以在此之外拥有一定的可能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前一种所有权要求的是资产经营,后一种所有权能作的是投资经营。这两种经营可以并存,只是不能相混。我国的国有经济改革,重点是在国有资产经营上。至于后一种经营的性质及搞法,那是主线以外的事。现在重要的是,既要分清两种经营,不能以一方的存在取消另一方的存在;又要突出强调国有资产经营的现实性,这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基点。

二、完全的两权分离与不完全的两权分离

完全的两权分离只存在于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现实的生产资料经营权的分离之间。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能是不完全的两权分离。在改革之初,我们讲国有经济中的两权相对分离或适当分离,指的就是不完全的两权分离。但在前一阶段的改革中,由于出现了对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与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混同的认识倾向,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对两种两权分离理解上的误差。这就是出现了断然否定不完全的两权分离和坚决要求完全的两权分离的呼声。这种呼声的强烈几乎使人不可怀疑它的普遍性或是说代表面之广。

然而,不管人们如何认识,在任何所有制中,包括在全民所有制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必然是不完全的分离。对于这一点,现在认识的人不多没关系,关键是决策者们要认识明确,不能随大流。事情往往是这样,喊得最欢的,未必是对的。有理不在声高。改革的决策不能看赞成的人数多少,而要看是否符合客观。因此,对国有资产的两权分离,不能因不赞成不完全分离的人多,就可搞成完全的分离。客观的要求是什么就是什么,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错的永远不会是客观的要求,而只能是人们的认识。作为现实的生产资料,谁拥有它,谁就要经营它,人们可以将经营权分出一部分甚至是很大的一部分交给别人,就是说请别人帮自己或是代自己去经营,但从不可能自己完全放弃经营权力。所以,从理论上讲,在现实的生产资料的两权分离中,经营权总有一部分是与所有权合在一起不分离的,谁所有谁就要负一定的经营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别人,因此是不完全的而不是完全的两权分离,在分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开。早先,我们讲两权适当分离,总是讲不清楚什么叫适当,没有阐明适当就是指一部分经营权分离,一部分经营权不分离。我们只是从分离度上作解释,好象有距离限制的分离就是适当分离。可对分离度到底是多少,谁也讲不出来。这就使实践难免不陷入盲目。人们实际看到的就是,分不叫分,不分又叫分,分也分不开,不分又不行。以致许多人一提不完全分离就头痛,说要么就完全分离,要么就别分离,一不完全就糊涂帐算不清了。

现在,许多企业欢迎两权完全分离。说是企业欢迎,实际是企业的领导人欢迎。这些企业领导人希望,上边不要管企业,企业的事完全独立,不再相对独立。可是,这些企业领导人没有想一想,上边不管企业,他们哪来的权力。他们之所以能在企业当家理事,无一例外是由上边批准的,上边不批准,他们就没权力。大至首钢,小至几十人的厂,概莫能外。承包也好,租赁也好,股份制也好,无论怎么搞,统统要由上边批准,上边不批准,谁也不能改。所以,不可能是完全分离的。这就是说,国家必然要直接握有资产的一部分经营权,而不能将经营权都交给企业。将国有资产的两权分离理解为是将经营权全部交给企业,无疑是错误的。一些企业领导人希望完全分离,只是一厢情愿,客观上根本作不到。

从股份制形式来讲,它包含着两个层次或是说两种两权分离,完全的两权分离与不完全的两权分离分别体现的不同的层次上。从股权到董事会权是完全的两权分离,在这一层次上,股权作为可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不能干涉现实的生产资料的经营。从董事会权到经理权是不完全的两权分离,因为经理所得到的只是日常经营权,企业大计方针的经营权仍在董事会手中,实际这就是有一部分经营权并未与企业的现实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离,所以这一层次的两权分离是不同于上一层次完全分离的不完全分离。

国有经济改革是对国有资产的现实的生产资料经营机制进行改革,所以两权分离的方式只能类似股份制中的董事会权与经理权的分离,而不能类似股权与董事会权的分离。这种不完全的两权分离的确定,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逻辑起点。

三、国有资产的三权存在与两权分离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不完全分离的特殊性根于,与一部分经营权分离并与一部分经营权不分离的所有权是全民所有的由国家代表行使的具有宏观性的所有权。这种与经营权不完全分离的所有权,就其宏观性讲,不同于私有制的一般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国有资产的规模为一般私人所有的经济组织不可比拟,总量之大足以使其整体成为一种宏观经济组织,人们不能将其整体称为微观经济组织。而私有制的一般经济组织都是微观经济组织。所以,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具有宏观性,是宏观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可简称为宏观所有权;一般私有制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具有微观性,是微观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可简称为微观所有权。不论宏观所有权,还是微观所有权,都可与经营权作不完全的分离,只是分离的内容并不相同。

与宏观所有权相对应,国有资产必然存在宏观经营权。宏观经营权就是经营宏观经济整体的权力,一个完整的宏观经济组织的存在决不可缺少这一权力。与此同时,宏观经济组织又不能只作宏观经营,必然还存在微观经营权,因为任何产品都要经微观组织产出,大量的市场交易是微观组织与微观组织之间的交易,没有微观经营权,微观组织就不能按市场需要组织生产和进行交易,国有经济的宏观组织是由若干的微观组织构成的,它的宏观一体并不排斥自身内微观组织的相对独立存在。因此,国有资产的不完全两权分离是经营权分为宏观经营权与微观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不完全分离。就最基本的经济逻辑关系讲,宏观经营权是不能与宏观所有权分离的,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只体现为宏观所有权与微观经营权的分离,这就是特殊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的两权分离。而一般私有制微观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微观所有权与微观经营权的不完全分离,不论怎样分,不存在微观经营权与宏观所有权的分权关系,也没有宏观经营权的中介关系。

在国有资产的不完全的两权分离中,所有权的基本性质是决定性的,各种特殊性的分离表现概源于此。起初,我国在提出两权分离的改革方式时,只说借鉴国际上通行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验,可以使国有资产也实现两权相对分离,并没有意识到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对两权分离的影响。所以,不论是在理论探讨上,还是在改革实践中,人们照搬国际惯例怎么也套不上,人们甚至很明确地得到一个结论——要套上国际惯例,只有改变所有权的性质。应该说,这种结论的得出确实是符合逻辑的,但是,我们却不能按此结论去作,因为我们的改革不允许改变前提,即不允许改变所有权的性质,我们是在坚持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搞改革的,而不是以改革来取消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的存在。因此,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积极地探讨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特殊性,坚决反对照搬照抄国际惯例进行这项改革。在其他方面,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按国际惯例作,但是,对此,如果我们不能从照搬照抄国际惯例中走出来,那么我们就永远别想取得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改革的成功。在市场经济之中,尊重国际惯例是首要条件,只是目前,国际惯例中没有社会主义,要进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改革,就只能创造,只能走自己的路。对这一点,任何盲目性的认识都是有害于我们的改革的,任何创造性的研究都是有助于改革推进的。

国有资产的宏观经营权的存在体现国有资产两权分离的特殊性,这种经营权并不因以前人们未明确提出而不存在,它始终是一种客观性的存在。在传统体制下,甚至至今,宏观经营权的运用是很突出的,只是这种运用未被人们称作是宏观经营权的运用,人们习惯上将这称为所有权的运用,事实上所有权是不动的,它仅保持性质的规定和权益的要求,动起来运用的只能是经营权。现在,我国的改革要改的,不能是取消宏观经营权,这取消不了,而是要增加并完善相对独立的微观经营,即必须充分重视并积极发挥微观经营权的作用。

国有资产的微观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私有制经济组织的微观经营权。首先,国有资产的微观经营权是不完整的经营权,国有资产的完整的经营权还包括宏观经营权;而一般私有制经济组织的微观经营权是完整的经营权,不存在微观经营以外的问题。其次,一般私有制经济组织的微观经营权是只受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制约;而国有资产的微观经营权除了受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制约外,还必须受国有资产的宏观经营权制约。再次,国有资产的微观经营权是一种群体构成,即微观经营权是分散在宏观一体下的各个微观经济组织之中;而一般私有制经济组织的微观经营权就是独体存在,一个组织一个完整的微观经营权。此外,由于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国有资产的微观经营权要反映自身所有权的特定要求。

总的说来,国有资产的不完全的两权分离表现为两个层次的经营权的不分离与分离。在宏观层次上,经营权与所有权不分离,都掌握在国家手里。在微观层次上,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企业掌握经营权。所以国有资产的两权分离的实质是,与宏观经营权合一的宏观所有权和微观经营权的分离。认识这种特殊的不完全两权分离的客观性规定,构成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理论框架。

四、劳动主体的差别与劳动客体的差别

从大的方面讲,新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必须解决好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问题。

在一般意义上,对利益的追求构成经济的内在动力。一个经济组织只要对利益关系解决不好,就要影响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国有经济传统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就是未能解决好利益关系从而严重影响内在动力。改革,必须要从体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在以往的批判中,有人认为传统体制不重视物质利益原则,不注意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强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差别。我们说,这种批判并不是很准确的。固然,在传统体制下,人们轻忽物质利益原则,但是,传统体制并不是不注意调整利益关系和不强调利益差别,只是对利益关系和利益差别的认识和处理的路子不对罢了。传统体制的认识和处理,除了方式上的欠缺外,主要表现为简单化地对待劳动主体差别与劳动客体差别的关系。

在国有经济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表明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权力占有是无差别的,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对劳动客体占有权力无差别的同时,现时占有者即劳动主体之间又是有差别的。这种主体差别指人们的劳动能力差别,虽有生理因素的作用,但更主要的是社会的因素造成的。譬如,上大学可使人提高劳动能力,但有的人能上,有的人不能上,由此就产生了劳动主体与劳动主体之间的差别。说这种差别主要是由于社会因素造成的,是因为有的人上不成大学,并非个人原因,而是由家庭或社会环境造成的。就我国目前讲,贫困地区的孩子,不用说上大学,上小学的条件都很差。因而,摆在每一位与国有资产结合的劳动者面前的不是平等条件。人们可以很容易地分清进入国有经济中的劳动之间的差别。所以,在国有经济中,事实上是有差别的劳动主体以对劳动客体的无差别的占有权力与劳动客体结合。或许可以这样说,传统体制对于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是基于这种事实的认定。从今天来看,这种认定是只看到劳动主体静态的差别,而没有看到劳动主体动态的差别。在传统体制下,人们正是从劳动主体的静态差别出发去区分劳动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别,这种区分就是给劳动主体付酬的根据。换句话说,传统体制的按劳分配是按劳动主体能力即潜在的劳动主体的劳分配的。历史表明,当时人们不仅没有将这种体制看作弊端,而且还千方百计地去维护和加强这种体制的作用。所以,大一统,标准的八级工资制由此而产生。众所周知,这给国有经济的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相当大的,而且至今仍未完全消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今天,我们在批判由简单化而产生的传统体制弊端时,同样也不能犯简单化的错误。我们需要真正地理清传统体制建立所依据的认识基础是什么。对于经济学研究来说,不能完全用政治形势来解释问题,更不能流于通俗化大众化表面化的理解来说明问题。经济学的研究必须深入下去,深入到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中去认识问题。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把握住传统体制弊端的脉,才能真正医治我们的体制,使之获得新的生命力。我们已经指出,传统体制是从静态的劳动主体差别去看问题,这表现了当时人们认识的局限,而现在,如果人们还不能揭示出这一点,那么就不是传统体制的认识局限,而是现时认识的局限。对于现时的国有经济改革来说,必须打破现时认识的局限。

经济运行是动态的,国有资产的经营必须从动态出发而不能停留在静态的认识上。从动态来看,劳动主体的差别体现在与劳动客体的结合之中,权力占有劳动客体的无差别并不能阻止实际形成的有差别结合。实际动态的运行,使劳动主体的差别扩大为劳动整体即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统一的差别。劳动能力强的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实际要结合较多的劳动客体,相反,劳动能力弱的劳动主体实际劳动过程结合的劳动客体就少得多。当然,这种结合的差别是相对的,在前取决于微观经济单位整体占有的劳动客体的总量的大小。而且,微观经济单位实行占有的劳动客体量,除了有人为因素的作用外,主要是由客观方面即生产技术方面决定的。不管劳动客体方面实际的情况如何,劳动主体只要一动起来与之结合,其差别就不再单纯是主体的差别了。如果我们将劳动主体的勤惰问题抽象掉,先假定人们都是一律均匀地劳动,那么,显然劳动主体的差别也可以用劳动客体与之实际结合的差别表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主体的动态,其能力就不是潜在的,而是实在的,实际表现出来的差别是活劳动与劳动客体结合的差别。如果视这样的动态表现的差别于不见,单纯固守着静态的差别不放(现在许多地方仍这样),那么国有经济中的利益关系自然根本不可能调整好,从而内在的经济动力必然要受到压抑。

然而,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我们并不能对传统体制的利益调整依据一概否定。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占有权力的无差别是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的基本性质,这是不可改变的。传统体制对此维护并没有错。我们现在的改革同样要坚决地维护这一权力原则。所以,矛盾也就出现了。静态的劳动主体权力占有劳动客体的无差别与动态的实际有差别的劳动主体结合的劳动客体的差别直接冲突着。要么不管实际的如何,只从原则出发,只依据劳动主体权力的占有无差别的原则,在实际利益关系调整中维护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占有权力无差别,只作劳动主体的静态差别处理;要么从实际出发,不管权力的原则怎么定,从劳动主体实际占有的劳动客体差别去调整利益关系,只承认实际占有的动态差别。如果简单地看,似乎只有这两种选择,因为这种矛盾的现时存在是不可能取消的。无疑,传统体制选择的是前者。所以,人们从已走过的历史过程中看到,为了维护这种劳动客体的无差别权力占有,只好大一统,集中计划管理,这就使得任何人、任何单位不能因实际占有劳动客体的差别而影响其利益获取之间的差别。由此,劳动主体的差别也就只维护到静态的差别,以人们的潜在能力为尺度作为经济收益分配的统一标准。所以,看起来是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的权力无差别维护住了,这当然是对的,但实际上利益关系并没有调整对,应有的动态差别没有区分,使内在的动力受压抑而直接影响了经济的活力。另一方面,我们又看到自改革以来,可以说人们又在向第二种选择转移,即只维护动态的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的实际差别。或许人们以为,这样一来国有经济的活力就有了。可事情并不尽然。这样改了之后,一部分企业确实活了起来(当然还有其他原因),而另一部分企业仍未活起来,而且,令人遗憾的是,活起来的只是一小部分。从利益关系调整联系的经济动力来看,这样的处理并未改到正点上。因为这种选择本身对于国有经济中的各微观经济单位是不公平的。也就是说,对劳动客体占有实际差别的维护实际侵犯了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的无差别占有权力,造成了各微观经济单位即各企业之间严重的苦乐不均。这与其说是为调整好利益关系,还不如说是使本来就扭曲的利益关系更加扭曲了。

现在的关键是,既不能退回到传统体制上去,也不能沿着目前的选择走下去。要调整好国有经济中的利益关系,切实使经济的内在动力作用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我们必须要解决好劳动主体的差别与劳动主体占有劳动客体权力的无差别的动态中的矛盾,既不能不维护劳动主体对劳动客体权力占有无差别的原则,又必须从实际动态出发,承认有差别的劳动主体实际结合的劳动客体存在着差别。准确地说,前者的维护标志着对一种利益关系的坚持,后者的承认又标志着对一种利益关系的肯定。难就难在要将这两种利益关系统一起来。可以说,只有统一起来,我们才能从动态上去解决现实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解决这一矛盾的要点是要分清劳动主体的差别在动态中结合的劳动客体的差别反映到劳动主体作用的差别上与保持在自身作用的差别上的不同。这也就是说,在实际形成的劳动整体作用的差别上,仍然可以抽象地分开劳动主体作用的差别与劳动客体作用的差别。通过这种抽象区分,我们就可以进一步作体制上的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

这种调整就是:要从整体上抹去各企业微观占有劳动客体的实际差别对各企业的经济收益影响的差别,同时维护各企业劳动主体在动态中的作用差别对各企业的经济收益影响的差别。

由以上理论的确定,我们可进一步分清国有资产的经营权在利益关系调整方面,宏观层次与微观层次的不同作用。由于各企业之间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客观上必然存在着差别,各企业有差别的劳动主体实际结合的就是有差别的劳动客体,所以从企业来讲,为了生存必须努力增进劳动主体作用,但对于由此而产生的劳动客体作用对收益的影响却不能由自身去消除相互之间的差别。因此,微观层次的经营就是要维护自身企业劳动主体作用取得的经济收益,而不必顾虑自身企业占有劳动客体的多少;宏观层次的经营就是要消除各企业之间占有的劳动客体的差别对各企业经济收益的影响,而无须涉及各企业劳动主体作用的差别对各自收益的影响。

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必须从经济运行的动态中去解决国有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差别问题,既要维护以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主体的权力,又要维护以企业为单位的劳动主体的差别,从而保证国有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这种双重的动态的维护,与传统体制下的静态方式的大一统的行政调节不同,也与目前不规范的造成各企业之间苦乐不均的分权调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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