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惩罚——以乡土社会中信用为媒介予以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土论文,社会论文,媒介论文,民间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07)02-0020-04
在山东农村中,有这样一种行业即“赊小鸡”,商家于春天把小鸡赊给村民,而到年底向他们收账,村民们不当场付清钱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小鸡的成活率问题,二是公鸡、母鸡的比例,而这两方面都关系到他们给付的钱款。对于村民们创制的这样一种行业习惯法规范,我们除了敬佩他们的智慧之外更主要的是吃惊。因为商家对于小鸡确切的成活率和公鸡、母鸡的实际比例是无从知道的,他们只是凭借乡民们自己报出的成活数量及公鸡、母鸡的比例来计算钱款。由此使笔者对于这种行业信用乃至农村中所存在的普遍信用产生了深思和研究的兴趣。
一、信用与民间惩罚
“信用”一词可考的最早记录源于《左传》,意为“信任使用”。从社会学角度看,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休谟认为信用是人类社会所赖以生存的三大自然规则之一。信用是人们间的一种信任,而信任“其实是个‘可信任’的问题。我之所以信任某人是因为我认为这个人是可信任的,而我之所以认为这个人可以信任是因为在我看来,如果这个人背叛我,他一定会受到某种惩罚(包括官方惩罚、私人惩罚及自我惩罚),并且惩罚会使其背叛行为得不偿失。由此一个直觉性的结论是:信任的问题归根结底是关于惩罚的问题,尤其是私人惩罚的问题。”[1] P2如若我们在逻辑层面推论,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维护信任的机制是信任发挥作用的保障,而任何机制的运行都得益于规则的运用,而毫无疑义的是规则的履行或落实则需要惩罚的有力作用,虽然惩罚并非是规则履行的全部要件,但却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素。由此我们可以说维护信用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个惩罚的问题,一个主要是私人惩罚的问题。
私人惩罚的问题在广大农村中主要是一个民间惩罚的问题,当然民间惩罚与私人惩罚还不尽相同。民间惩罚主要是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基础上通过对实施惩罚的不同主体予以区分而划分的,与它相对的是国家惩罚;而私人惩罚主要是在个人与公共组织二分的基础上区分的,二者划分的视角是不尽相同的。
当代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惩罚已极大的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惩罚,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国家权力的干预是极少的,皇权只能到达县一级,在县以下的广大地域主要是绅权起作用的范围,也即民间法在其间起着主要的规范性作用,因此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民间惩罚所适用的范围是极大的。与民间法的种类相对应,民间惩罚主要有乡民间的私人惩罚、行业惩罚、家族惩罚、习惯法惩罚……以行业惩罚为例,“对违反行规者的处罚方式有的甚至是非常残忍和血腥,最著名的事例就是关于苏州金箔作董司被众匠人咬死的例子”。[2] P197而惩罚的措施也是极其广泛的,有流言蜚语、训斥、体罚……直至处死,如江南许多的家族法上都规定对于通奸者要施以沉猪笼或者沉井的严厉惩罚。只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建立,民间惩罚内的暴力性因素才逐渐的被制止,暴力性惩罚只能是合法的且由国家专有。民间惩罚在抽去了暴力性的因素后,惩罚所依赖的便只有许多软力量了,这些软力量开发了一种非直接对抗的形式,它们虽是“软”力量但也可以杀人不见血,它们是当代乡土社会中信用维护的惩罚机制。
二、民间惩罚所在的乡土社会环境
上文中虽已使用了“乡土社会”这一概念,但是在本文的语境下还是需要对它作一番界定。乡土社会这一概念取自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一书,基层农村之所以是乡土性的在于“从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动率低,社区之间的往来不多,因此,‘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而从内部来看,人们在这种地方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间甚为熟悉,因此,这又是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3] P417是一个熟人社会。只是在近五十多年我国的基层社会经过了激烈的变迁,尤其是受新中国的建立和改革开放这两件大事的影响,“乡土社会”这一分析性概念究竟还有没有价值是存在疑问的,也许于别的方面我们可以存而不论,只就“熟人社会”这一特性而言,无疑还是适用的,熟人社会所培养起的人们的习惯,使得即使是身在城市陌生人社会中的人们也“习惯性地运用既有的熟人规则,想方设法把‘人生地不熟’的陌生人社会改造成为在一定范围内的熟人社会,其中典型的表现就是城市社会中所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圈子’,如老乡圈、同学圈、战友圈、同事圈等等”。[4] P52
乡土社会是一个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小型社区。“通过血缘或亲缘文化关系,构织着中国乡民社会的内核;通过地缘文化关系,延伸、拓展着中国乡民社会的范围。前者使乡民社会得以稳固,后者则令乡民社会从一般的血缘关系中溢出,通达、渗透并整合为整个中国农村的普遍性存在。”[4] P50谢晖先生的这段描述可谓是对乡土社会的经典性论述,但谢晖先生是就整个乡土社会而言的,在具体到一个小型社区的乡土社会中,地缘文化和血缘或亲缘文化实际上是交织性存在的,当然血缘文化仍然是核心、根本,只是在一个小型社区的乡土社会中,由血缘到地缘扩大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姻缘。乡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重要关系除了血缘以外,主要的就是姻缘。血缘是单线型的、稳固的而姻缘则是交叉型的、分散的,正是由于姻缘文化才使血缘文化跨越单个的村落走向地缘文化。因此在乡土社会中姻缘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相互间血缘上没有关系的两个家庭可以由于姻缘的关系而联系在一起,如农村中两桥的关系,就是一种典型的姻缘关系。
在熟人社会中,一个家庭的信用主要涉及到对于各种规范的遵守,大到大额的钱款到期不还、做生意时不守行业规范,小到借邻居家的日常用品不还,这都影响到自己家庭的信用。对于一个熟人社会而言,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衡量、标示别的家庭信用度的图表。当一个家庭的失信行为突破了一定的限度之后,那么这个家庭就会被排斥。当然对丧失信用家庭的惩罚首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失信行为的监控问题;二是失信行为的信息传播问题。由于乡土社会的熟人特性使这两个问题可以得到轻易的解决。诚如大家所知,在乡土社会中是没有隐私的,更遑论有什么秘密可言了,一个家庭的所有的行为都在众人的监控之下,在这样的社会中那句老话才是应验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所以一个家庭最好的措施就是别做有损自己信用的事情,若是有,那就无法逃脱众人的眼睛。至于信息的传播,由于乡土社会的熟人特性,使得信息的传播是无成本的,并且其传播的渠道是多方面的,速度是几何式增长的。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在熟人社会中这绝非夸张之语。村民们劳动时或闲暇时的聊天,走亲戚、赶集时熟人间简单的寒暄几句,信息就传播出去了。由此在乡土社会中,对于不守信用者的监控、信息的传播就具备了,对于一个惩罚的完整过程还需要的是惩罚的机制。
三、民间惩罚的机制
诚如上言,信用的问题是一个惩罚的问题,一个民间惩罚的问题。因此下面主要分四个方面对乡土社会中民间惩罚的机制予以说明:
1.民间惩罚机制中的互助保障制约性因素
由于国家的力量有限,因此在现阶段的农村中,国家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对生活困难的乡民们提供各种帮助,如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各种保险等社会性的福利,这就使村民们抵御自然性风险(诸如天灾人祸等)的能力非常脆弱。而当一个家庭在碰到一件大事时如子女入学、家庭盖房、家人生病等就会发生经济性的困难,俗话说:“谁家都有手短的时候。”而克服这二者的一个较为简便、安全的渠道是乡民间的互助性帮助,在南方的许多地区有许多各种各样的“会”如在福建罗源的八井村就有一种“人情谊会”①,这是多个家庭相结合抵御风险的一种自发性措施,只是由于政府的控制才使它没有发展为大规模的组织。而在山东各地区,一般没有这样体系化的组织,村民们只是基于亲戚、街坊邻居间帮助的便利而在相互困难时予以帮助,它没有一种外显的成形的组织形式,只是村民们基于“礼尚往来”规则的一种自发性应对措施。当然这种应对措施对于相互间合作以共同抵御风险具有极大的好处,但是这也使亲戚间、邻居间具有了一种极其重要的相互制约手段。在这种情形下由信任而产生的信用就是一个大问题了。如若一个家庭信用不好或不值得信任,即使是亲戚之间也会被排斥,何况邻居之间?毕竟“亲属不管怎样的亲密,终究是体外之己;虽说痛痒相关,事实上痛痒是走不出皮肤的。”[5] P73对于那些不守信用的家庭,“‘不要脸’乃是严重的指责,意指那个人并不在乎社会对他品行的评价。他随时准备不顾道德准则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假如有那么一天,这些人发现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社会就不会在道义和物质上予以支持。他们就不能指望社会关系网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因他们已经因藐视道德准则而孤立了自己。的确,社会向他们表明,他们的失败或不幸乃是他们藐视社会戒律应得的惩罚”。[6] P125因此乡土社会中的家庭就特别的注意和爱护自己的信用,以免被排斥而得不到有效的帮助。
2.民间惩罚机制中的名声制约性因素
其实我们也可以说一个家庭的信用问题也是一个家庭的名声或面子问题,信用是名声的主要组成部分,尽管它还不是名声的全部。“民无信不立”由此也看出信用关乎名声,而名声则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是对一个家庭的综合性评价。在乡土社会中,一个家庭的名声是至关重要的,若是名声坏了,那它在这个熟人社会中也就没有立足之地了。因为名声关乎着一切,与乡民间的日常生活交往、相互间的买卖乃至家庭子女的婚姻问题,这都与一个家庭的名声相关。媒人给主家交待的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这家的名声如何。在乡土社会中“每个人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爱惜自己的荣誉、品行,生怕被别人视为品行不端、道德有缺,如果在社区中某人被指为‘缺德’,它就会被千夫所指,不能正常的生活或与别人交往。”[7]
一个小家庭的坏名声不只是关乎自己,它也关系到自己父母、血缘及姻缘的各个家庭。这主要是基于两点:一是人们基于“龙生龙、凤生凤,生下的老鼠会打洞”这样的俗语,认为人品、信用、道德水准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既然是他的兄弟姐妹家的信用这样差,那对于他(她)家最好也提防着点。二是人们认为信用、品行也与一个家庭的家教有关,正是家教不好才导致他家如此的不守信誉,那他的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也好不到哪里去。如若人们存了这样的心思,犹如《韩非子》中智子疑邻的富人,那么在乡土社会琐碎的日常生活中乡民们是没有找不出由头的。这样一个家庭的坏名声,就不只是自家的问题,它也拖累自己血缘和姻缘亲戚的家庭,当自家的名声涉及到十几个家庭的名声,而面对着十几个亲戚家庭同时给予压力时,人们对于信用就不得不加以注意了。乡土社会中的一个家庭不只是代表着它自己本身,更重要的它还是由它的亲缘和姻缘所织就的网络中的一个结,这张网中任何一个结都关乎这张网的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是适用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也是适用的。由此对于单个家庭信用的制约性作用我们是可以想象的。
3.民间惩罚机制中的权威制约性因素
尽管有上面两种惩罚性措施对于信用的保障性作用,但是因信用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其他类型的纠纷还是有的,虽然说数量比较少。当因信用而产生的纠纷发生后,乡民们就会找乡土社会中的权威解决纠纷。传统社会中的权威主要是士绅,由他们解决乡土社会中绝大部分的纠纷,降至当代,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主要是村里的书记、村长,还有本族的族长及本家的长辈。尽管二者之间也有重要的区别:如村长、书记主要属于“政治权威”;而族长及本家的长辈主要是“家族长权威”。② 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评判、解决纠纷所依赖的主要是风俗、惯例、传统、乡规民约等属于民间法内容的规范,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样的一些公理性的规范,无疑是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的。由于大多数的纠纷主要是民事纠纷并不涉及刑事问题,因此即使是村长和书记在处理纠纷时,国家法的规范一般也是不会予以适用的。由于多数纠纷都是前代纠纷的重复,是以前纠纷的“现代版”,因此权威们在处理时,是有章可循的。如若真碰到棘手的纠纷,既没有规则也没有先例可以参考,那么“天理良心”则是最好的原则,“天理良心”在乡土社会中的地位,一如“诚信原则”在当今民法中的地位,是帝王条款,甚至作用还要大,因为它又是万能的,依此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可以把事情分析的头头是道,使纠纷双方以自己认可的方式心悦诚服。在乡土社会中纠纷的解决是一门高超的艺术,这些权威们既是卓越的法官又是伟大的政治家,因为纠纷不只关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他们背后的家族,他们各自的关系、面子……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土社会中的经济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最为典型的就是做各种生意的日益增加,而生意无疑是最关乎信用的,因此生意上中发生的信用性纠纷日益增多,毫无疑问传统的权威们虽说可以处理,但毕竟其中夹杂着许多“专业性”的知识因素,由此当代乡土社会中权威的类型就又多了一种即“经济强人权威”,他们虽然经济上富足,但身处于中国这样的特殊的国情中,他们也渴望有好的名声,获得乡民们的尊重,因此对于乡民们的请求,他们是不会拒绝的。而乡民们之所以信任他们首先是因为他们见多识广,接触的新知识较多,可以较好的处理一些生意纠纷;其次是这些“经济型强人”本身就是做生意的因此了解许多生意上的“道道”,这就使他们有“专业”的知识处理纠纷。由此,乡土权威的存在及其解决的纠纷就强烈的制约着乡民们注意自己的信用。
4.民间惩罚机制中的舆论制约性因素
在乡土社会中,除了上述三种权威之外,还有一种权威,只是这种权威不是单个的个人,而是乡土社会内部中的每一个人。诚如上言,由于在乡土社会中信息传播的多渠道性、迅捷性、无成本性,使的乡土社会中所发生的纠纷可以为乡民们所了解、获知。乡民们对这一纠纷所发表评论就形成了乡土社会社区内部的公共舆论,这些公共舆论具有极大的作用,对于失信的家庭乡民们会“采取歧视、疏远的态度,或者传播嘲讽的笑话,编唱讽喻的歌谣,传呼嘲弄的绰号,甚至对违规越轨者的困难不予帮助,群体的娱乐活动也不欢迎越轨者参加等等都属于非正式的惩罚”,[8] P263也即是民间惩罚。因此乡土社会中的舆论就使乡土社会社区内部中的每一个人都变为纠纷的裁判者,这对于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
因此在乡土社会中争取大家的理解、舆论的支持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纠纷双方为获取乡民们支持的方式有许多,最为典型的就是骂街,我们常说“泼妇骂街”,其实在乡土社会中,并非只是泼妇才去骂街,一般的家庭的主妇在纠纷中都会去骂街的,因为骂街并不代表着个人修养的水平、文化程度的高低,而是乡土社会中一种必要的生存手段。乡民们一般认为骂街的都是有理者,因为她家吃亏了,她需要骂街去表达冤屈,如若对方有理对方更会去骂街的。如果双方同时骂街则会形成对骂,这绝对是乡土社会中的一道风景。骂街时乡民们会饶有兴趣地观看,从骂街者的口中获知事情的真相并加以评判,由此舆论形成了。当然这其中也掺杂着许多复杂的因素,如家族的力量,乡土社会中大姓家族往往会在纠纷的解决中占尽优势,所以有理者不一定会获得舆论的支持。于那些有理而得不到舆论支持、同情的乡民们,有许多想不开并且性子烈的就会自杀,这在乡土社会中并不鲜见。发生这样的事件后舆论就会霎时间为之转变,不管另一方有什么理由,有什么势力,毕竟对方家里死了一个人。这时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们也会介入,并随着舆论的方向对另一方予以强烈的指责,赔礼、道歉甚至赔偿一定的钱款这都是必须的。而这些措施同时也会刺激另一方,笔者曾听说因为一件小事,纠纷的双方都有人自杀的,虽然这是极端的例子。但应引起我们的反思,也许不受制约的舆论本身是真正的刽子手,由此也可见乡土社会中舆论对于信用的维护所起的重要作用。
四、民间惩罚与国家惩罚
“国家为维持法律实施的垄断,通常会对私人惩罚手段(尤其是私人暴力)进行限制,但为节省公共惩罚资源的支出,法律必须在某些场合容忍甚至利用私人间的监控,公共惩罚的资源的有限性迫使国家把私人间的监控和惩罚视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控制资源。”[3] P140当然这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予以论述的,如若从民间的视角观察,则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惩罚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维护乡土社会中的信用机制,但是对于乡土社会而言,民间惩罚还不是全部而且民间惩罚自身也不是自足的,它还需要国家惩罚的协助,只有民间惩罚与国家惩罚的良性互动才能维持着乡土社会中良好的信用秩序以至整个的乡土社会秩序。
1.作为一种软力量,民间惩罚对于乡民们无疑具有强大的规制力量,但是民间惩罚的实施有着伦理道德的底线。如若乡土社会中的某个家庭突破这一底线,那么民间惩罚也是无能无力的。毕竟它缺乏强制性的暴力制约手段予以保障,因此民间惩罚在维护常态的乡土社会中的一般秩序是足够的,但是对于许多重型犯罪者则是无可奈何的,这时就需要国家惩罚对于他们予以制裁,使这些突破民间惩罚底线的乡民受到国家惩罚的制裁,从而维护乡土社会的有序运行。
2.在一个常态的乡土社会集体内部,上述民间惩罚机制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起到规制信用秩序的良好作用,但由于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乡土社会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在社会的巨大的转型过程中,中国乡土农村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弱,当前,农村基层村级组织调控能力的弱化,主要表现在调控基层组织权威的下降和丧失上。”[9] P220在旧的传统被破坏,新的传统未确立之前就形成了一段规范的真空,加之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着极大的改变,所以乡土社会的秩序易发生畸变,如产生强大的宗族势力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这时传统的惩罚机制于他们就是无力的了,反而为他们所利用去惩罚无辜者,这时国家的干预、国家的惩罚就是必不可少的。
注释:
①参见《畲族习惯法及其历史变迁》,载《民间法》第5期,2006年.
②参见《民间社会权威演变初论》,载《民间法》第2期,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