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上)——对一个老是论误了的问题的驳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客观性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论题的缘起
我在撰写《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以下简称《纲要》,1997年5月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时,发现马克思主义两位创始人的艺术哲学思想体系是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莎士比亚化”为美学总命题而建构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即“莎士比亚化”作为“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艺术生产,就不只是限于莎士比亚这位作家本人,也不只限于现实主义、定现实主义为一尊,而是涵括了整个艺术本体的现实主义、浪漫主义、现代主义等等“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一切优秀艺术。因而,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著名论断乃是作为构筑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的一块重要的理论基石。可是,我国美学界绝大多数论者对于“美的规律”并未作出符合马克思原意的回答,老是陷入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老是陷入所谓“美的规律”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观统一的规律的误解和误论,不利于我们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美学思想,不利于马克思主义美学体系的新建构。带着这个老是论误的问题,请教于同道与方家,而陆梅林先生及时给我寄来了他《巴黎手稿》美的规律篇中关于语义学和翻译上的阐释,使我明确了没有两个尺度,只有一个尺度。而尺度,是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的衡量客观事物的标准,即指美的规律。这就帮助我真正从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美学体系上把握了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从而以《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和美的规律》的专章写进了新著《纲要》之中(注:《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湖南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55~189页。),自觉从理论的辨析与实际的操作上作出了符合马克思原意的论述,确凿有据地驳正了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和对“美的规律”的误解和误论,并第一次从严格的美学意义上对“美的规律”作出了具体明确的阐释,既符合“历史的”、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所揭示的规律的客观性,又符合“美学的”严格意义上“美的规律”的确定性,驳正了我国美学界绝大多数论者把“美的规律”混同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之误。但是,我国美学界由于对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而造成对所谓“内在尺度”的误解,以致把对象客体所固有的、客观的“美的规律”,说成是主客观统一的、主体活动的规律,也就是把“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与“美的规律”作了混同。而这种混同的突出表述,莫过于以美学的总结形态面世的蒋孔阳的《美学新论》。在我国,这种混同几乎成了美学界的言论一律,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例如,199
7年4月29日《文汇报》载朱立元同志《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一文,就继续表现出对“美的规律”的误解,把属于社会历史领域的“美的规律”依然说成是主体尺度和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观统一的规律,离开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的规范而抹煞了“美的规律”的客观性。有鉴于此,说明这个老是论误了的问题亟需正论,亟需根本驳正,因此,本文也就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写一专论,以求与马学同道和同仁在理论的探讨中一起回到马克思(注:杜绝所谓“两个马克思”和“三个马克思”之说,而是回到一个完整、全面马克思的科学体系。参阅《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李思孝《回到马克思》一文。)。
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美学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来看,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属于社会历史领域则是无疑的。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提出,《纲要》的论述就非常明确:通观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的、美学的有机统一提出“艺术生产”概念的来龙去脉(注:《马克思恩格斯艺术哲学纲要》,湖南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5页。),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是包括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范畴,以“莎士比亚化”为“美学的”总命题,而内涵着一系列关于“劳动创造了美”、“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等等最宏观的理论体系。虽然,这些宏观的美学论断都提出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这个马克思主义美学的发祥地和摇篮,有着摇篮期的色彩,但它们一一汇入一个完整、全面马克思(注:杜绝所谓“两个马克思”和“三个马克思”之说,而是回到一个完整、全面马克思的科学体系。参阅《文艺研究》1997年第1期李思孝《回到马克思》一文。)的科学体系之中,彻底洗刷了摇篮期的痕迹,因而,这个宏观内涵的美学理论便通体放射出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光芒。作为以艺术生产概念为核心范畴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就是要求从人类的基本实践——物质生产出发,认识人的本质,探索艺术和美的秘密。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的这些宏观的美学论断,正是如此。其中,“美的规律”的提出,也是如两位创始人其它的美学论断那样,不是孤立抽象地就美学谈美学而提出的,同样是为历史的、美学的有机统一所凝结,即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物质生产的基础上提出的。也就是说,只有人类才能按照美的规律进行物质生产劳动,这是人类所独有的特点,审美是人类所独有的特权,是一种社会现象,非社会存在物的动物则是没有的。马克思正是针对那种离开人类社会认为动物也有美的本能、也有美的观点,专门把人类的社会性的生产劳动与动物的非社会性而只有生命活动的生产作了根本性的区别之后,才提出这一论断的。这就正如陆梅林先生所做出的阐释,他在引述提出这一论断的“诚然,动物也进行生产……”这整段话时指出:马克思用“诚然”这种承前启后的语气,是在和谁论辩呢?而在论辩中为什么要用蜜蜂、海狸、蚂蚁作例子呢?问题在于:自古就有人拿它们和人相提并论。拉法格在《唯心史观和唯物史观》一书中就提到古罗马的名医泽尔斯拿蚂蚁、蜜蜂和人相比,认为人做的事情和动物做的事情没有
什么两样。18世纪德国启蒙学派的莱玛鲁斯在《动物的艺术本能》一书里,也说人的艺术创造活动与动物的艺术本能并无二致,充其量不过是量的差别。后来,雨果在《巴黎圣母院》里,以历史的笔触艺术地描绘了海狸和蜜蜂的生命本能:“时代的每一个浪潮都在文化遗产上留下它的积淀,每一个时代都留下自己的一层,填上自己的石块。海狸是这样做的,蜜蜂是这样做的,人也是这样做的。”但他们都没有说明这些动物何以有这样的本能。即使像大生物学家达尔文在他著名的《物种起源》里从生物进化论的视角详细地描写了蜜蜂造蜂房的本能,也只是提出了著名的自然选择的原则来说明动物的这种本能。他们都没能揭示出动物是否具有和人一样的审美能力,能否对世界发生审美关系。这些文化思想史的材料不但帮助我们了解马克思为什么用蜜蜂、蚂蚁、海狸作例证,而且帮助我们了解马克思提出“美的规律”这一论断的具体针对性,说明“美的规律”只对具有“自由自觉的活动”本质的人起作用,属于社会历史领域。
关于这一思想,恩格斯在他那些论及艺术起源的名著中作了同样的说明。认为人类的审美意识和审美能力产生于物质生产劳动,人才能够进行“自由自觉的活动”,审美活动为人类所独有,非社会存在物的动物是不具备的(注:见恩格斯《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自然辩证法·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的作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著作。)。朱立元同志在强调美的规律应属于社会历史领域时,还特以恩格斯评价黑格尔体系时的论述为据,说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又分成各个历史部门来研究,如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哲学史、美学等等,——在所有这些不同的历史领域中,黑格尔都力求找出并指出贯穿这些领域的发展线索”。据此他认为恩格斯是把美学也放在历史部门或历史领域中,即放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范围内,对美的规律当然要在社会历史领域进行考察和研究(注:见《文汇报》1997年4月29日朱立元《如何理解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论述?》。)。朱立元同志这样理解应该说是准当的,也是合理的。然而,社会历史领域的规律就不是客体的规律了吗?难道一进入社会历史领域,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所揭示的规律的客观性就不存在了吗?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以,除了语义学和翻译上所造成的误读之外,又有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关于规律客观性的科学把握问题。下面,便对此作进一步的辨析和论述。
二 究竟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
要弄清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客观性,就必须明白究竟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为此,下面的辨析和论述,便分题展开。
1.驳正对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和驳正对“内在尺度”的误解
新著《纲要》出版后,某位精于德文的年轻学者告诉我,德文WeiB中的W印刷有误,不是大写,应是小写。他又提议我也要把与德文、俄文对应的英文引全才能看得更清楚,才能确凿有据。这是科学的态度,年轻学者中难得的治学严谨,也更促使我进行全面的反思。
回顾世界马学同仁对《手稿》的研究,我国美学界的起步较晚,从本世纪五六十年代特别是新时期以来,我国美学界先后进行了两场旷日持久的热烈讨论,虽然取得了不少可喜的成果,但对马克思关于“美的规律”的论断,较少吸收国际上的合理成果,而存在不少的分歧,有着严重的误读和误解。直至90年代新近出版的美学专著以及有关此论的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美学教科书和美学辞典,依然没有根本性改观,所有著述都是标为“美的规律”和两个尺度,继续沿袭着这种误解和误读。归纳起来,有三种情况:第一,所有论者都把同是内涵于“对象尺度”的“物种尺度”从对象尺度中分离出来,独立列为一个尺度,只是拘泥于字面意义,作出所谓“两个尺度”的表述,把“两个尺度”强加给马克思(只是蔡仪先生除外)。第二,绝大多数论者把属于对象客体的内在本质误解为主体的内在尺度,而把为客体所固有的,客观的规律说成了主体活动的规律,把美和美的规律做了混同,失去了规律的客观性,身不由主地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二元论。第三,少数论者如《马列文论教程》(河南大学出版社)难能可贵地注意了美和美的规律的区别,注意了规律的客观性,但是因为囿于对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对究竟什么是“美的规律”,并没能做出符合马克思原意的阐释。凡此种种说明,什么是“美的规律”,依然是一个类似斯芬克斯之谜的难题。而要揭开这个难题之谜,首先必须驳正对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和对“内在尺度”的误解。这里,既有翻译和语义学上的问题,也有对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理解问题。我们先做翻译和语义学上的解读。
马克思《手稿》中关于“美的规律”的译文,在我国有好几个版本。“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物体”,这是新时期开始由刘丕坤翻译的新译文(1979年6月)。而根据刘丕坤译文校订收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中的译文则是“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979年9月)。其他的几种译文,最早是何思敬的译文:“人类也依照美底规律来造型”(1956年);其次是曹葆华的译文:“人也依照美的规律来造成东西的”(1960年);另外还有朱光潜的译文:“人还按照美的规律来创造”(1980年)。后来,大家都统一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这个版本为准。即:
“……诚然,动物也生产。它也为自己营造巢穴或住所,如蜜蜂、海狸、蚂蚁等。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42卷,第96-97页。)
这段话里“动物所属的那个种”和“任何一个种”的尺度,便是众所指认的“物种的尺度”。加上“内在的尺度”,论者们据此都把马克思的这段话归纳为“美的规律”和两个尺度。“美的规律”是无疑的。但是,有所谓的“两个尺度”吗?这所谓“物种的尺度”和“内在的尺度”的两个尺度的归纳,是拘泥于字面意义的误读,是不准确的,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其实,这段话里的“物种”就属于对象客体,“物种的尺度”,是指对象客体的尺度。“内在的尺度”,也就是对象客体本身所固有的尺度。所以,无所谓两个尺度,实际上就是一个尺度。而尺度,在这里就是指对象客体的度。“度”这个概念,在哲学史上与法则、规律有时是同一语,这里的度应该理解为法则或规律,即指对象客体的规律。实际上这里就是指美的规律。这才是马克思的原意。为了澄清对语义和翻译的误解,我又请陆梅林先生找马克思主义著作编译局的同志寄来了德语原文和俄译文与英译文,这才找到了问题的症结,理解了马克思的原意。原来,马克思所讲的“物种”,不是量词上的“种类”,而是就生物的物种来说的。“对象”则是一个量词,指主体的人认识和实践的客体,是生产劳动的对象。它既指有机体,又包括无机物质,涵括世界万物,“物种”自然也为“对象”客体所涵括。所以,从语义学来看,“物种”是属于对象客体的。
从翻译来看,“内在尺度”也是属于对象客体的。因为在“内在尺度”之前,都有对象客体所属之意。德语原文是"und überall das inhǎrente MaB dem Gegenstand anzulegen weiB"(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德文版第40卷,第516-517页。)。俄文是“и всюду он умеет нрилагатъ к иредмету нрисущую мерк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42卷,第93-94页。)。俄文和原文对照,在语义上是相等的,俄译文是确切的。而根据俄文,中文可译为“并且处处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因为从俄文的语法看,这个“尺度”是为对象所固有。俄文“所固有的”这个形容词要求名词变为第三格,就像有的文章指出的那样是“给予格”。但前面的“对象”一词已是第三格了。因此,可以译为:“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而英文"and knows how to apply everywhere the inherent standard to the object"(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英文版第3卷,第276-277页。)同样是确切的。这“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固有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与“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语义同样相等。而英国牛津大学日耳曼语文系教授、“马克思学”学者希·萨·柏拉威尔在他的《马克思和世界文学》一书中引用的英译文则是用的“属于”一词,在对象object前是"of",说明尺度是属于对象的。(注:见柏拉威尔《马克思和世界文学》,牛津大学1976年英文版,"and knows how to apply everywhere the inherent standard of the object"。)。虽是一词之异,不是to而是of,这of“属于”一词就更加显得确定。
同时,从翻译来看,我们也可从外国学者对对象固有尺度的理解得到印证。例如,新著《纲要》中多次提到的几位外国学者,他们的理解和阐释就都是指定对象客体的。前苏联当代文艺美学家弗里德连杰尔在他的《马克思恩格斯和文学问题》一书中,将“内在尺度”理解为“对象自身的潜在尺度”。所以,他阐释说:“根据对象自身的潜在‘尺度’,而对它们使用相应的‘尺度’。”(注:见该书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8月版,第102-103页。)莫·卡冈在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美学讲义》中则说:“马克思把人‘按照任何一种物种的尺度’进行创造、对每种对象施用‘相应的尺度’的本领,称作为‘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这意味着,人在创造和感知美的过程中,在对象中捕捉它的相应尺度。”(注:见中译本《卡冈美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83页。)又如前引英国牛津大学的柏拉威尔教授,他在《马克思和世界文学》中引用的上述英译文,就既是这样理解的,也是这样阐释的(注:见该书中译本,三联书店,1980年版,第115页。)。这位日耳曼语教授对德文的领悟自然是深透一些,所以,他引述的英译文是这样的明确而肯定,也更令人信服。
至于陆梅林先生应我之请,他自己所做的翻译,也很有参照价值。他提出:一、“内在尺度”的“内在的”这个形容词,在德语原文和俄文里都是指为何物所固有或为何物所原有的意思,不可理解为“主体的”。因此,为了避免产生歧意,如把“内在的”译成“固有的”,更为可取。二、“动物只是按照……”(着重点为陆先生所加)一句中的按照一词,俄文没有译成“按照”,而是译为“适应”(俄文是сооъразцо),意指与什么相适应,这就值得推敲。因为动物的生产是一种本能的无意识的行为,它不懂得要按照什么来生产。因此,此处译为“适应”比较合适。那么,马克思的这段论述,根据俄文并参照德语原文可做如下的翻译:
“动物只是适应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会按照任何物种的尺度来生产,并且处处会对对象运用固有的尺度来建造;因此,人也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
陆梅林先生的这个翻译显得更为确切,完全驳正了对所谓“两个尺度”的误读和对“内在尺度”的误解,对帮助我们准确把握美的规律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实在是功不可没。
2.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是指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完满统一的规律
根据以上对语义和翻译的辨析,已知无所谓“两个尺度”可言。“物种的尺度”是“对象”客体的尺度。“内在的尺度”同样也是“对象”客体固有的尺度,就是只有一个尺度。这尺度,也就是指规律。那么,要弄清“美的规律”的客观性,首先必须明确究竟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而从两位创始人的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来看,要阐述这个问题,就既要明确“对象”客体所具有的审美属性,又要明确尺度的内涵。对此,我们也论列为二:
(1)关于“对象”客体所具有的审美属性
从历史唯物主义实践观的艺术哲学的本质规定性来看,说明美是一种积极的审美价值,“对象”客体必须具有客观的审美属性,即物的客观属性。这种物的审美属性也不会因为人们的美感差异而失去,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例如“对于不辨音律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然而具有审美属性的音乐客体不因为你不辨音律而不存在,它依然是作为富于音乐美的“对象”客体客观存在着。又如“忧心忡忡的穷人甚至对最美的景色都没有什么感觉;贩卖矿物的商人只看到矿物的商业价值,而看不到矿物的美和特性;他没有矿物学的感觉”。同样的道理,这具有审美属性的景色客体,具有美和特性的矿物客体,不因为你没有感觉而不存在,它们依然是作为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而客观存在着。这就是说,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即美的事物本身自有它美的属性,正是它这种美的属性决定了它之所以为美的事物,即它所具有的尺度,它符合美的生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从马克思举到的具有审美属性的音乐、景色、矿物等“对象”客体来看,它们都符合美的尺度,即符合美的生成和发展变化的规律。那么,这尺度的内涵又是什么?便是接之而来需要明确的。
(2)关于“尺度”的内涵
大家知道,关于尺度,马克思是对费尔巴哈所使用的术语的沿用,是个哲学概念。例如,费尔巴哈在他的人本主义哲学中,也阐释过人和动物的区别,但他是从生物的生理特征来解释的。在他看来,人在生物分类学上的单位是“类”和“属”,不过这个“类”或“属”不同于其他生物,人只有一个“种”。人作为“类”,是指凡人都有相同的生理特征,而与动物相区别。因此,他说:“类的尺度,是人的绝对的尺度、规律和准则。”(注:《费尔巴哈哲学选集》中译本下卷,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42页。)马克思在说明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时,基本上沿用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上的术语,但经过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改造,对此,我国美学界的认识大体上是一致的。例如以或“标准”、或“标志”、或“特征和本质”等等对“尺度”的概括,都是着眼于规律的,而以总结形态面世的《美学新论》就正是如此。该书联系尺度在西方美学史上的意义论述马克思是怎样运用尺度一词时,又参照中国文化的实际所做出的理解正是着眼于规律的。它指出:“‘尺度’这个词,是从古以来就有的。中国古代的‘律历度数’,指的是‘尺度’;今天的‘度量衡’,指的也是‘尺度’,它是人根据客观事物本身的规律,所总结出来的测量客观事物的标准。”(注:《美学新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说明大家对“尺度”的理解都是着眼于规律的(虽然大家对规律的理解有区别)。这样,我们就可以从规律的意义上来阐释“尺度”的内涵。参照陆梅林先生的表述便是:所谓“尺度”,原是度量衡的单位,是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的衡量客观事物的标准。而在这里,便是泛指对象客体的性能、质地、属性、结构、外观、形状等等。简而言之,它是“对象”客体的内在本质和表现形式的统一,质和量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因为马克思讲美的规律指的是“塑造物体”或“造形”应该遵循的规律,这就是从尺度与具体事物的形式或形象的联系来说的,既包括“对象”客体的内在本质,也包括“对象”客体的表现形式。因而,这“尺度”便是指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两者的有机统一。
通过以上的阐述,既明确了“对象”客体的审美属性,又明确了“尺度”的内涵,那么,对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即美之所以为美的规律,便有了明确的把握,它是指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完满统一的规律。显然,它是客体自身所具备的,属于客观的规律。而不是什么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结合构成的主客观统一的规律。
必须指出的是,主张所谓“美在客观”的论者,又老是陷入把美和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相混同的思维定势之中,他们心里总犯嘀咕:既然如你所说,美是对象客体的人化,主体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产物,是主客观的统一,那么,“美的规律”怎么还是属于客体本身固有的呢?这说明主张“美的客观”的论者并没有从根本上理解到底什么是马克思所说的客体,这就还有一个对客体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把握问题。
如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社会、思维整个世界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从唯物辩证法的宏观科学体系来看,自然、社会、思维便是世界的整体。而在马克思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哲学中,“人始终是主体”。而作为世界整体的自然、社会、思维便是对象客体,或称之为主体人的第一客体。正如《纲要》第二章所论述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与“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理论有着内在一体性。因而,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贯穿于自然、社会、思维三领域,其对象化了的自然美、社会美、思维美的产品,依然是主体的客体,可以称之为主体人的第二客体。这自然美、社会美、思维美之中当然包括艺术美,因而,这艺术美的产品当然也是属于第二客体。由第一客体转化为第二客体的过程,就主体的人而言,便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就自然、社会、思维的整个世界而言,这个过程,从广义来说,便是“自然的人化”过程,也就是自然被人化了,即马克思所称谓的“人化的自然界”。显然,自然、社会、思维这整个世界被人化了的“人化的自然界”,也就是自然美、社会美、思维美的产品或称之为自然美、社会美、思维美的“对象世界”,其中当然包括艺术美的“对象世界”,就都是对象客体。可见,在马克思恩格斯这里,“美的规律”属于客体本身所固有的规律,乃是显而易见,确定无疑的。所以,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的这个“美”,指的是自然美、社会美、思维美的对象客体。一言以蔽之,即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
同时也必须指出的是,主张“美的规律”是主客观的统一论者,除了陷入“两人尺度”的误读之外,又离开“尺度”在这里是作为哲学概念的特指,即离开对象客体的“度”这一特指,强调尺度的主体性因素,以说明尺度作为规律也是主客观的统一。无庸置疑,既然,所谓“尺度”,原是度量衡的单位,是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的衡量客观事物的标准,那么,必然有主体因素的渗入。我们按常识发问:是谁按照客观规律概括出来的呢?自然是人这个主体,这乃是众所周知的。但马克思在这里所使用的尺度是特指对象客体的“度”的哲学概念,是作为对象客体的规律使用的,只限定在对象客体,而不是那种有主体因素渗入的日常度量衡的那种尺度概念。所以,作为规律,只限于对象客体,这才是马克思的原意。具体论证,已如前述。所以,我们对马克思所说的“美的规律”所下的定义便有两个严格的限定:第一,限定它是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以与假、恶、丑的事物相区别。第二,限定它是对象客体的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完满统一,而没有使用内容这个概念。因为内容这个概念既可以包含本质,又可以包含现象。而规律是指本质关系,所以我们才使用内在本质这一概念,却不用内容这个概念。可见,把“美的规律”定义为对象客体的内容和形式的有机统一尚欠准当,只有把“美的规律”定义为具有审美属性的对象客体内在本质与表现形式完满统一的规律,才是马克思的原意。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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