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理论问题_按生产要素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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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大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如何理解这一分配制度,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一、何谓生产要素,如何按生产要素分配?

允许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生产要素,按哪种生产要素分配。

按经济学说史上的传统说法,劳动、资本、土地(指一切自然力)构成生产要素。但应明确两点:第一,生产要素的构成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现代生产中的要素已不止劳动、资本和土地了。第二,生产要素主要是生产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要素,要把构成财富的源泉同构成价值的源泉区别开来。就生产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来说,威廉·配第讲的“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名言,是正确的,得到马克思的赞同和引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五章《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中说:“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是: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所谓“劳动过程”,是指抛开生产关系的劳动者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所谓“简单要素”,是指一切劳动过程所必需的最基本、最抽象、最一般的生产要素,它由劳动、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要素构成。无论原始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任何物质生产劳动过程都离不开这三项简单要素。劳动过程作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也就是生产力的作用过程。因此,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也可以说是生产力的简单要素。

然而,我们不能由此误解为马克思认为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只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马克思并未否定三要素以外的生产力因素,随着生产的发展,科学、管理、信息等的作用日益增大。越是现代化的企业,其基本生产要素越复杂。过去,我国经济学界曾进行生产力二要素还是三要素之争。其实,无论二要素论还是三要素论,都是存在缺陷的,只讲二要素或三要素都是不够的。

在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条件下,生产力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复杂系统,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也称实体性因素层次,包括劳动力、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是生产力的三个基本要素;第二层次,又称附着性或渗透性因素层次,指科学技术、教育、信息等没有实物形态,只能附着在实体性因素之上或渗透在这些因素之中,通过改善实体因素的质来发挥作用的因素;第三层次,也称运行性因素层次,主要指生产管理。它包括生产力的组织、生产结构安排、产品设计、规模选择、生产与销售决策等。

既然生产要素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科学技术、信息、管理等都构成生产要素,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到底按哪种要素分配,如何分配?就需要理论上的探讨。

在资本主义国家,凭资本取得利息和利润,凭土地取得地租,凭劳动获得工资,已是延续几百年的分配制度。因为资本占统治地位,也可称作按资分配。如果概括各要素的收入关系,那就是按要素分配。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私人投资要取得利润,存款要到得利息,购买股票要获取股息、红利,在外资和私营经济中的雇佣工人要获得劳动力的价格,出租土地要获得地租。这种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已是不争的事实,不存在复杂的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争论。需要讨论的是技术、管理这类要素怎样实行按要素分配?

1.技术属于生产要素,按技术分配,怎样操作?

首先,当技术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性生产要素,而是附着性的、渗透性的要素时,一方面,技术附着在劳动力身上,技术工人、技术员、工程师都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按技术分配,要不要考虑这些劳动者的技术?如果要考虑,是否这些劳动者除了获得劳动报酬外,还要获得技术收入?这些劳动者是获得复杂劳动的收入,还是再另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另一方面,技术渗透在劳动资料中。如引进先进的技术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这种技术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购进的,或者购进技术、专利,或者购进先进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技术渗透在了劳动资料中,而劳动资料构成了独立的生产要素。按技术分配,是否该包含这种等价交换引进的技术呢?如果包括,按技术分配到底分配给谁呢?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内的一般技术人员,在获得较高的工资报酬中,就已考虑了他的构成复杂劳动的技术因素,不应在较高工资报酬外,再将其所拥有的技术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同样,渗透于劳动资料中的技术,也不应独立于劳动资料之外,获得另一次分配收入。

但是也应看到,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技术越来越多地具有独立性。掌握特殊技术的人才,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中,技术也可以入股。技术所有者以股东的身份参与收益分配,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已不乏先例。

技术入股、参与分配应主要是指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技术产品,实现科技单位与企业的结合,在企业由此而提高的经济效益中技术按入股比例获得收入。例如,华南农业大学与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将技术入股企业后,使企业效益大增,由八个农民凑资8000元起家的小企业发展成为年产值近8亿元的大型企业。

目前,我国还没有技术入股的相应法规,技术入股的股份比例、入股的运作规则等,都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技术入股还缺乏较完善的市场规范,应逐步实现法规化与规范化。

2.管理作为生产要素如何参与收益分配?

作为管理人员的劳动具有特殊性。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的管理活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剥削活动,是获得剩余价值不可或缺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企业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是一种生产指挥性劳动。随着企业外部和内部分工与协作的发展,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管理活动越来越重要。由于管理才能与是否掌握资本无关,许多腰缠万贯的资本家并不具备合格的管理才能,企业管理职能越发普遍地转化为专门的经理人员的工作,而资本家成为单纯的资本所有者。经理人员的管理劳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日益显露出来。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劳动,管理劳动理应获得更高的收入。

在资本主义国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属于高薪阶层,管理劳动事实上作为特殊生产要素参与了分配。在我国传统计划体制下,企业管理人员纳入“行政干部”系列。事实上那时的管理比较简单,一切受指令性计划安排,因而管理没有被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有企业家队伍,在企业管理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应给予特殊的待遇。应有一种新的分配政策,对管理国有企业作出重大贡献且廉洁奉公的厂长经理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在其退休后获得可保证过富裕生活的优厚待遇。这样有利于处理两个矛盾问题:一是有些厂长经理在岗位时,即使按规定可以获得高奖金、高报酬,也不好拿、不敢拿和不愿拿,因为顾虑会增大职工的离心力;二是可缓解所谓“58”、“59”现象,即有的企业领导人为国家奉献了一生,贡献突出,并守法自律,临届退休时,虑及下来后生活待遇会降低,“门前冷落车马稀”,容易趁下来前以权谋私,走向错误甚至犯罪。

二、按劳分配并非以劳动价值作为理论根据

理论界存在一种误解,认为马克思是根据劳动价值论提出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似乎只有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者创造了全部价值,才有根据实行按劳分配。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理论困惑,例如,似乎只有完全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主张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价值,才能合乎情理地实行按要素分配。

其实,马克思讲按劳分配,不是从劳动化出发,而是根据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们的劳动特点提出的。他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下,人们向社会提供的,“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也就是说,生产资料不是任何人的私有财产,谁也不能凭借它来获得收入,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从社会领取消费品。而且,劳动者所获得的只能是个人消费品,而不能获得其它的生产要素。

凭借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领取个人消费品,有两种可能的分配方式,一种是按劳分配,一种是按需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还仅仅是个人谋生的手段,生产力也还没有发展到可以实行按需分配的高度,所以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还有另外的论据可以说明马克思并不是以劳动价值论作为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的。马克思预想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已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存在价值、价格,因而劳动不再表现为价值,劳动者的收入也不是按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是直接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是在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份额中,作了各项必要的扣除之后,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进行分配。马克思讲按劳分配时,是设想按实物分配的,不是按劳动创造的价值分配。

劳动也是生产要素。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是否劳动者既按劳分配,又按要素再参与一次收益分配呢?或者说,按要素分配包括了按劳动要素的分配,为什么还要把按劳分配独立于按要素分配之外专门强调呢?其实,按劳分配意味着劳动者是生产和产品的主人,是按劳动成果进行分配,而不是把劳动作为要素参与分配。按劳分配与把劳动作为生产要素参加分配是不同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是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相结合。有的股份制企业除资本股、技术股之外,还建立了劳动股,这种劳动股就是在按劳分配之外将劳动又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了。

三、怎样评价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

劳动获得工资,资本获得利息、利润,土地获得地租,各种生产要素获得各自收入,这是传统的按要素分配方式。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和土地要素归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所有。凭借这种要素获得的利润、利息、地租,按照马克思的理论,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来源于对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相对于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剥削制度,按生产要素分配又是一种进步。它有利于较充分和较合理地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资本不能获得利息、利润,土地不能获得地租,所有者就不会愿意把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中去。如果生产要素不能获得回报,即不能在经济上实现自己,事实上也就否定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这等于否定了资本主义自身,也就不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创造出来的发达的生产力和人类文明成果了。

仅仅有劳动力,不能形成生产力,不能生产财富。只有多种生产要素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生产力,才能生产社会财富。即使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曾力图消灭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但对于存款还要支付利息。如果存款都不付利息,谁还会去存款呢?当存款转化为投资,形成生产要素后,就促进了社会经济建设和生产力的发展。

按要素分配是否合理,该不该取消?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获得高度发展的成熟的阶段,生产关系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时,要向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即社会主义社会转变。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提出资本主义私有制及其分配制度不合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从来不抽象地、孤立地去评论某种生产制度和分配制度是否合理、公平。他批判庸俗经济学的“三位一体公式”,即“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工资”,主要是阐明:利息和利润的价值源泉不是资本,地租的价值源泉不是土地,其价值源泉是剩余劳动,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它们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按要素分配制度下存在的剥削,但同时也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制度推动了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是社会的进步。马克思不是从道义原则出发,而是从生产力原则出发去评价一种经济制度或分配制度的好坏。在一定条件下,凭生产要素所有权获得收入,即使存在剥削,也不能据此便否定这种分配方式。即使按马克思的观点,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但资本、土地的所有者不可能不获得收入。其获得收入的依据就是资本和土地的所有权。不创造价值的所有权不等于不能参与分配,获得相应收入。

另外,按要素分配不等于承认各种要素都创造价值。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一种误区,即认为如果不承认各种要素创造了价值,就没有理论根据实行按要素分配;仅仅承认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不承认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便会与我国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与实践相矛盾。这一理由不能成立。马克思正是在资本主义普遍实行按要素分配的制度下,拨开现象揭示出各种要素收入的真实源泉。其实,该不该参与收益分配、获得报酬,与是否创造价值无必然关系。马克思认为,教师、牧师、政府官员、士兵、歌唱家并不创造价值,但他们也要获得报酬。

目前,理论界争论生产资料、物化劳动、技术等是否创造价值,我在这里不想讨论这个问题。劳动价值论应当发展,但全盘对其否定未必科学。只要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分配区分开来,就不会简单用按要素分配去否定劳动价值论。

四、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根据

十五大提出: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种多元分配方式是与多元所有制经济的存在相适应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分配原则。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要素分配。本来,马克思预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全社会劳动者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是单一的按劳分配。目前,我国虽然从理论和政策上讲是实行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个人收入差别很大,分配领域中不合理现象十分严重,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未获得有效实现。而且,由于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在同一企业中并存的混合所有制越来越多,这样,既有同一企业中按劳分配与非按劳分配并存,又有全社会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并存。

从实践上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按要素分配,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是从“三个有利于”出发的,是从有利于合理利用稀缺资源、快速发展我国经济出发的。在这一点上,可以取得共识。但要从理论上探讨按要素分配的收入来源是什么,理论根据是什么,学术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对此,西方经济学(不含古典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迥异。西方经济学面对资本获得利润,土地获得地租的情况,在探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的收入来源时,虽然也众说纷纭,存在认识分歧,但都不同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马克思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是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重新分配的结果。剩余价值分配与剩余价值创造是根本不同的两个问题。

西方经济学对要素收入来源的论述也是发展变化的。庸俗经济学曾以“节欲论”、“服务论”、“监督劳动论”等解释资本增殖的源泉。萨伊以生产三要素论为基础,提出了“三位一体”的分配方式。在他看来,商品价值是由劳动、资本、土地三要素“协同创造”的,是由这三个生产要素在创造效用中各自提供的“生产性服务”所决定的。由于生产三要素都是创造价值的源泉,则各个要素的所有者就可以分别依据各自提供的要素的生产性服务,取得各自应得的收入。美国的克拉克以边际效用论为基础,把萨伊这一理论具体化。他在《财富的分配》一书中,对按要素的分配问题讲得更明朗、更具有意识形态的倾向胜。他说:“每个生产因素在参加生产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贡献,也都有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规律。我们必须证明这个论点……社会有没有权利维持现状,以及它能不能照样地继续存在,都要看这个论点能否成立。”又说:如果工人阶级“创造的财富很少,但全部归于他们所有,他们也许就不会想到革命。假使他们觉得他们生产了巨额的财富,而所得的仅仅是一部分,那么他们之中许多人就一定会变成革命者,全体工人也将都有革命的权利。许多人指责现在的社会制度,说它是‘剥削劳动’……如果这种说法被证实,那么每一个正直的人都应当变成社会主义者。”(注:克拉克:《财富的分配》,第2—3页, 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他声称, 他的理论就是要证明资本主义制度有权利维持现状并继续存在下去。克拉克把“财富”和“价值”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他认为:价值是土地、劳动和资本的共同产物,各生产要素都应从生产成果中得到相应的份额。但是,由于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率都是递减的,存在着“生产力递减规律”,工资和利息受着自然规律的支配,工资既不高于也不低于“劳动边际生产率”,而利息既不高于也不低于“资本边际生产率”,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形成公平合理的交换关系,各自按照他们对生产的“贡献”获得应有的份额。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则以均衡价值论为基础,阐述了他的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他认为,分配问题就是国民收入如何分割为各生产要素的份额的问题,国民收入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经营能力共同合作的结果,又是各要素获得的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来源,分配只是分配份额大小的问题。马歇尔认为分配份额问题就是价值问题,而价值就是价格,所以,分配份额大小的问题也就是各生产要素的价格——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大小的问题。马歇尔把分析一般商品均衡价格的原理和方法运用到生产要素的价格上去。他认为,各生产要素都有一个正常的价格水平,构成实际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的基础,而这些正常价格,如同一般商品的价格一样,又决定于各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是各生产要素的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相均衡的价格。在我国经济学界,也有人认为各种要素创造价值,要素的收入就是要素创造的价值。依据这类观点,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不存在剥削,资本主义制度自然也不再是剥削制度,资本主义是合理的,也就不必为社会主义取代了。这种理论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率和剩余价值显然是相对立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根据不是劳动创造价值,同样,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根据也不是各要素都创造价值,而是要素的所有权。因此,可以避开有关价值论的争论探讨我国现阶段分配制度的理论问题。

五、按要素分配获得的利息、地租和利润是否属于剥削收入?

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在我国,外商投资获得利润,存在剥削,但这是我国为了获得投资、技术、管理经验等必须支付的“贡献”;私营经济中,如亿万富翁的收入,也存在剥削。但是,不能笼统地讲,一切非劳动收入都是剥削收入。广大居民存款获得利息,购买股票获得收入,个体劳动者凭借自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取得收入,都不是剥削收入。还有一个更深层的理论问题需要探讨。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里谈的是价值,是价值创造。马克思把“价值”与“财富”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使用价值。马克思和恩格斯谈及财富即使用价值时,曾一再批评“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他认为,生产财富仅凭劳动是不够的,而且需要自然物质。如果劳动是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一切劳动者都该是富有者了。正是因为劳动者只有劳动力而没有其他生产要素,才会受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奴役(如奴隶、农奴)和雇佣(如雇佣工人)。马克思说:“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页。)即使论及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时,马克思也未忽视创造价值的条件,未否定其它要素的作用。资本、土地、管理、技术等,都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必要的客观条件。离开这类要素,单凭劳动生产不出使用价值来,从而也不会创造出价值来。劳动和自然物质共同成为财富即使用价值的源泉。按要素分配,是一种纸币形态的分配,事实上是对财富的分配。具体表现为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分配,而目前国内外的GNP和GDP指数,实际上并不是作为抽象劳动凝结的价值指数,而是可比价格指数,是使用价值指数。承认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就不能不承认要素所有者的分配权。而承认其分配权参与份额大小,就要以承认其要素在经济增长(即GNP或GDP增长)中的贡献率的大小为前提。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作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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