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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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这里所说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指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把多种所有制列入所有制结构的重要内容,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充分肯定了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层面来说,这是重大的理论突破。本文对这个论点谈一些认识,就正于经济学界。

一、方法:要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考察所有制

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从来都认为,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说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制度。正是根据这个认识,解放后,我们一直把公有制代替非公有制作为奋斗目标,对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进行了长期的社会主义改造,70年代末,非公有制已经濒临灭绝,就象某种稀有动植物品种濒临灭绝一样。现在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生长出来的。

我在10年前,即1988年发表的一篇论文(注:杨永华:《中国所有制改革大趋势》,《中国外贸》(香港)1988年第10期。)中写道:对社会主义再认识有两个热点,一个是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一个是如何认识市场经济。所有制改革进行了十个年头,看来很难深入下去,为什么?这是因为,迄今为止的所有制改革理论仍然是,或者说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斯大林的所有制理论主要有两点: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形式的所有制是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

关于第一点,就是说,有没有生产资料,谁有生产资料,私人还是国家是决定一切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把所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运行过程分割开来,孤立地研究所有制。如果我们把所有制放在社会化大生产运行过程中去研究,我们会看到,所有制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下起的作用很不一样的。在自然经济下,所有制是决定一切的,你没有生产资料,就不能生产,不生产就养不活自己。旧中国的农民节衣缩食也要保持一小块土地,就是这个道理。在商品经济下,特别是在发达商品经济下,有没有生产资料无关紧要。没有生产资料可以到生产资料市场上去购买,没有钱可以赊购或者借钱,银行大门敝开着为顾客借钱提供各种方便,或者可以通过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筹措资金,国内没有钱可以到国际市场去筹措,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有钱,不管钱的主人是财团还是政府,通过现代银行体系都可以供你使用。当代世界上许多资源极其贫乏的国家和地区,经济也能起飞的奥秘就在这里。在现代世界上,知识才是决定一切的,没有必要为缺乏一小块土地,一台机器而发愁。

在当今世界上,生产资料私人还是国家所有,也不显得那么重要了。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今天是私人的,明天就可能是国家的;今天是国家的,明天可能又转到私人手里。公有和私有的壁垒不是那么水火不相容,在商品经济下可以友好相处,互相协作。公私可以联合起来组织经济实体。在商品经济下,生产资料还会无形增值或损耗,你手中的一台机器今天10万元,明天可能上涨到100万元, 无形中上涨了10倍,成为巨富;也可能明天跌价为1万元,无形中损失十分之九, 变成穷光蛋。市场经济永远是猜不透的谜。生产资料所有制被市场经济的神奇力量扭曲了,变形了,淡化了。

斯大林所有制理论的根本问题是割裂了所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因而把所有制看作是独立于市场经济以外的制度因素进行研究。这种对所有制的研究方法,正如马克思批评蒲鲁东时所说的那样:“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4页。)

我们现在已经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市场经济,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必然要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于是就形成了产权转让和产权重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了极为复杂的所有制形式,其中最复杂的是合作制和股份制。如中外合作经营经济,中方提供场地、厂房等设施,外商提供设备和技术;目前正在试行的股份经济大约有这几种形式,一种是由法人股和个人股组成的,一种是由国家股、集体股、职工个人股组成的,一种是由国家股、集体股、原企业以外的法人股和个人股组成的。这些股权中有的是公有财产,有的是私有财产,这种不同性质的股份组成的股份公司,能用公有或私有的性质来划分它的社会性质究竟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吗?所以,我从来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把所有的经济成份简单地划分成公有制或者私有制,是很困难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型的私有制或公有制已经很少了,而且越来越少。大量存在的是合作制和股份经济,以及类似的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混合组成的各种经济组织。(注:杨永华:《对私营经济几个理论问题的再认识》,《经济研究》1993年第11期。)

二、理论: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存在的客观根据

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认为,私有制会束缚生产社会化。实际上,这个观点仅仅是一个假设,能否成立还要用实践来检验。一百多年来,我们找不到一个例子,能够说明私有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相反,我们能够找到以私有制为主的国家生产力发展比改变了私有制的国家快得多。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私有制束缚生产力发展的观点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有些学者认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原因是生产力多层次性,手工劳动和个体经济相适应,并机械化与集体所有制相适应,机械化现代化与全民所有制相适应。这种一一对应的观点我看是值得怀疑的。当生产力水平低到人类只有一块石块,一根木棒的时候,石块和木棒也可以是公有的,这就是原始公有制。跨国公司的财产几十亿美元上百亿美元,也可以是私人的。美国的生产力在当代世界是最发达的,但却是以私有制经济为主要成份,这就不可能把私有制解释为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农村的生产力那样落后却搞了数十年的公有制;而且这种公有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那样促进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我实在看不出生产力水平与所有制性质有什么关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只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实质上只有国家和集体两种积极性,这样就束缚了亿万劳动者的积极性,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又很严重,集体所有制管理混乱,到处无人负责,于是束缚了生产力。计划经济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不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性质,而是束缚了劳动者积极性。实行多种所有制的实质在于发挥多种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多种积极性当然比一种积极性好。发挥生产力的全部奥秘就在这里。

可能有些学者认为,用生产力的多层次性来说明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客观必然性,是根据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学说。正是根据这种传统的误解,每当一种新的经济政策提出来,就有人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观点来说明。比如,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时,多少学者用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性质的理论来进行论证,这样的文章铺天盖地而来。可是在80年代初,当人民公社这种体制瓦解了,又有学者用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性质的理论来论证。这究竟是学者的可悲还是理论的可悲?我认为,问题在于,我们有些学者可能没有认真研究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理论的原意究竟是什么。

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的理论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作了清晰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于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学者们把马克思这段话概括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并且用这个规律试图说明每一项具体的经济政策的合理性。我认为,马克思这段话的本意并不是说明具体的经济政策的更替,而是说明社会形态或社会经济时代更替的规律,说明人类社会演变的规律,即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在这段话以后就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变的几个时代。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83页。)所以,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人类社会更替的规律性说明来论证某个具体经济政策的变化,似乎是一种庸俗倾向。

那么,如何论证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存在的合理性呢?我是用投资主体多元化进行论证的。我想用一个流行的所有制定义开始论证。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说:生产资料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个人、阶级、集团或社会所有,是人与人之间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形成的关系。(注: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3页。)这就是说,所有制这个定义有三个要件:一是主体、二是客体、三是归属关系。其中主体是最重要的,主体决定了占有方式,主体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性质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当经济主体是一个阶级、一个劳动者集团、一个社会时形成的所有制就是公有制。当经济主体是私人时形成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制主体有两类,一是全体人民或国家,二是劳动者组成的各种各样的集体。计划经济下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存在,就是不允许自然人或公民成为所有制的主体,也就是说不允许自然人或公民投资。而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但不允许自然人进行投资,事实上劳动者集体也不是投资主体,国家才是最大的投资主体,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投资主体。

不允许自然人投资,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是可行的。那就是自然人收入相当低,相当贫穷,穷到只能维持温饱水平的低标准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收入仍然分为消费和储蓄两部分,不过储蓄部分等于零。这种状况存在于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邓小平说过,这种普遍贫穷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不合格的社会主义,人民也不能承受永远的贫穷。于是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是必然的。只要收入水平提高,那么,自然人的储蓄部分就会大于零。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还不允许投资,那么,自然人就会把收入全部用于消费。消费有生存消费、发展消费和奢侈消费三部分。自然人收入提高到一定程度,满足了生存消费,还可以满足发展消费。如果还有一部分收入,就会出现奢侈消费。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了奢侈消费的现象。比如,有些农村中的富裕者花数十万甚至几百万元修坟墓就是一例。

这样就需要比较,我们应该允许出现奢侈消费还是允许投资的政策选择?我认为奢侈消费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奢侈消费必然会败坏社会风气。二是浪费。无论我国目前还是将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金都将是紧缺的资源。我国吸收外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解决我国的资金紧缺问题。而同时却容许国内自然人拥有的资金浪费掉,这种政策选择合理吗?

社会主义就是要让人民富裕起来,这是没有怀疑的,而且已经正在逐步实现。人民的消费又不应该出现奢侈消费,那么,唯一的出路就是让人民去投资。所以,我的结论是让自然人进行投资是一种明智的正确的选择。这里还需要讨论的是,自然人投资实际上是自然人运用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然人作为公民,在法律上看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他运用自己的财产应该有多大的权利?

自然人投资会出现三种情况:(1 )自然人购买证券股票等进行金融投资。自然人在这种投资中取得利润,同时也担负着较大风险。 (2)自然人投资办个体户,就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形成个体户进行经济活动。(3)自然人投资搞私营企业,雇佣劳动者为其劳动。

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什么不允许私人进行投资?原因就在于,认为私人投资会产生剥削。这里涉及到如何评价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和地位问题。

三、理论结论和政策主张

我的分析得出一个结论:非公有制实际上是劳动者运用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有权选择有利的形式运用自己的财产。只要这种运用财产的形式不危害社会,政府就不应该限制。如果这个看法能够成立的话,那就必然得出以下若干重要的理论结论和政策主张。

(1)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对待私营经济的剥削问题。 马克思说过,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制,一种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一种是以雇佣别人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雇佣别人劳动会产生剥削行为,这有悖于社会主义原则。但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私营经济既存着剥削关系这个侧面,又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另一个侧面。西方某些学者只看到私营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这个侧面,看不到存在着剥削关系这个侧面;而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只看到私营经济存在着剥削关系这个侧面,看不到私营经济推动生产力这个侧面,把私营经济简单看成是一种剥削制度,这就忽视了私营经济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制度层面,这两种看法都是形而上学的逻辑思维,都有片面性。问题还在于私营经济的剥削关系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在当前不是平列的,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是主要层面,剥削关系对于推动生产力的影响还不显著。甚至可以说,剥削关系本身也具有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功能。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资本榨取剩余价值时说过:“剩余劳动是工人的劳动,是单个人在他必不可少的需要的界限以外所完成的劳动,事实上是为社会的劳动,虽然这个剩余劳动在这里首先被资本家以社会的名义占为己有了。正如前面所说,这种剩余劳动一方面是社会的自由时间的基础,从而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正因为资本强迫社会的相当一部分人从事这种超过他们的直接需要的劳动,所以,资本创造文化,执行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职能。这样就形成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勤劳,劳动超过了为满足工人本身身体上的直接需要所必需的时间界限。”(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257页。)就是说, 按照马克思的分析,即使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剥削也具有执行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职能,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经济具有的剥削,当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的职能,完全有把握地说,这种职能只会更加强,而绝不会削弱。

(2)要用生产力标准的观点来看待私营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我们在50年代曾经对私营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就是通过各种途径把私有制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等公有制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又容许私有制的存在,以至私营经济发展到相当的规模。这个现象引起了各种争论。其实对这个问题的解释只能用生产力标准。传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在看待所有制时,是从定义出发的,首先设定社会主义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然后论证某种经济成份是不是公有制,这样来说明这种经济成份在社会主义是否能存在。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看成是一个不可怀疑的既定前提。这种思维方法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实际。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某种经济成份能否存在的客观理由只能看其能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能够存在并且可以发展,阻碍或束缚生产力的所有制形式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要灭亡。这个看法不是逻辑推理,而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事实已经证明了并且继续被证明的真理。农村人民公社无疑是一种公有制的具体形式,曾经被称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金桥,惨淡经营了20多年,80年代中期终于无可奈何地解散了,被农民的家庭经济所代替,个中原因就在于农村人民公社这种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推动生产力方面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国有企业无可争议的是一种公有制,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一部分中小国有企业被放弃,通过租赁、产权转让等形式改造为民营企业。这不是我国政府管理人员不青睐国有企业,而是这种中小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海洋里患上了严重的市场不适应症,不改革为民营没有出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私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濒临绝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允许外商进入中国投资办企业,允许劳动者自谋职业,搞起来了个体户,可是,这些个体户迅速发展起来,很快发展成私营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这叫做“无心插柳柳成行”。改革开放以来所有制演变的事实,再一次证明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某种经济成份能否生存的客观标准只能是生产力标准。凡是能够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成份其自身就能迅速发展,反之则相反。从最根本层面来看,各种经济成份能否生存的客观依据不是政府力量,而是生产力标准,因为政府也要服从生产力之神的判决。

(3 )社会主义时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存在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需要长期执行的重大经济政策。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不但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长入社会主义中级阶段,甚至长入高级阶段。也许别人不相信,可是我相信。我这样说,无意干预社会主义中级阶段的人们的行为,也不是越俎代庖,而仅仅是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长期性和合理性,彻底打消某些人们企图在将来某个时候消灭非公有制经济的念头。这里需要讨论社会主义时期个人拥有一些财产好不好?从计划经济模式来看,财产都归社会或者集体所有,不允许个人拥有任何财产。即使从经典的社会主义理论来看,这也是不正确的。《共产党宣言》有这样一段话:“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7页。)居民拥有一部分财产,只要不用来奴役他人的劳动, 共产主义也是允许存在的。不允许居民拥有财产的观点显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共产主义理论。从另一个层面来看,一个社会中相当多数居民拥有一定量的财产,成为中产者居民,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我们的先人早就看到了这一点,“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注:《孟子·滕文公上》。)“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注:《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人们拥有一定财产是巩固社会秩序,维持善良习惯的必要条件。士大夫即使财产很少,也会守社会秩序,而普通民众没有财产就会乱来,所谓“穷则思变”。我赞成孟老夫子的话,即使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居民也要拥有一定的财产,这只有好处,绝对不会有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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