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军事审计问责的运行机制_审计计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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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军队审计问责运行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行机制论文,试论论文,军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军队审计问责是将军队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作为问责人或被问责人进行的问责,它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审计查处问题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问责,二是对审计部门、审计项目组、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问责。军队审计问责运行机制即怎样进行军队审计问责,它包括基本要素:军队审计问责的组织体制;功能要素:军队审计问责组织形式、程序、内容、方式、方法等;附加要素:军队审计问责的制度保证等。

一、军队审计问责的组织体制

军队各级党委(常委)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计部门负责军队审计问责的组织领导工作。军队各级党委(常委)负责根据审计查处问题对其所管辖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问责。军队各级党委(常委)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行政职责情况进行问责,也可对其所管辖的下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审计工作职责情况进行问责。各级审计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审计项目组、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情况问责。

二、军队审计问责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军队审计问责机制的运行方式,军队审计问责主要采取联合问责的组织形式。对本级或下级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问责时,审计、财务、营房、干部、纪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问责调查取证组,小组在本级党委(常委)的领导下开展审计问责工作,向党委(常委)汇报调查结果,党委(常委)复核调查结果作出问责处理处罚决定。本级党委(常委)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审计部门负责人问责时,参照上述情况,且必要时可邀请上级审计部门协助实施问责。本级审计部门对本级审计组、审计人员问责时,应在干部、纪检等相关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协助下组成审计问责调查取证组实施问责,并将问责情况记入审计人员档案作为晋升使用的依据;对违责情况严重的,要向党委(常委)报告,建议调离审计部门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军队审计问责的程序

(一)军队审计问责的启动

一般情况下,各单位问责组织者应根据年度预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干部调整计划等,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本单位年度审计问责工作计划,按计划实施问责。特殊情况下,根据首长指示、上级审计部门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群众举报及某项工作的重要性质等因素,相关问责组织者即时启动审计问责。

(二)军队审计问责程序

对本级或下级负有经济责任的单位领导、相关部门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进行问责时:1.审计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临时受领审计任务实施审计后,将最终完成的审计报告提交给本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党委会(常委会),并拟出初步问责计划;2.本级党委(常委)根据初步问责计划,分析问责的可行性,决定是否实施问责;3.当问责的可行性成立后,党委(常委)抽调人员成立审计调查取证组,审计调查取证组编制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时间等;4.审计调查取证组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和处理处罚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实施问责的党委(常委);5.党委(常委)复核调查取证情况后,作出进行问责的决定;6.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党委(常委)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7.宣布问责决定,宣布审计问责决定时,先与当事人谈话,并将《审计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相关文书档案;8.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若干日(如为一周)内向实施问责的党委(常委)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审计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9.将处理结果在全体军人大会上、单位网站上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公示。

其他情况下,主要为对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组及审计人员问责。此时,其程序为:1.问责组织者根据年度问责工作计划或临时决定,分析问责可行性。2.在决定问责后,组织干部、财务、营房、纪检、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取证小组,编制问责方案,确定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时间等。3.调查取证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对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问责前的调查取证,并将结果及处理处罚建议以书面形式向问责组织者报告。4.问责组织者进行复核,作出问责决定。5.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问责组织者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6.问责组织者宣布问责决定。宣布审计问责决定时,先与当事人谈话,并将《审计问责书》送达问责对象。问责的材料存入相关文书档案。7.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若干日(如为一周)内向作出该决定的问责组织者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8.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其中,对本级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组及审计人员问责的,在本单位军人大会、单位网站上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对下级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组及审计人员问责的,在本级和下级军人大会、单位网站上或以其它方式进行公示。上级审计部门建议问责的,将问责结果及处理处罚措施抄送给上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

四、军队审计问责的内容

根据审计查出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问责时,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为基层服务、为兵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3.不依法理财,经费物资审批把关不严等军事经济监督不力的行为。4.行、受贿;5.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军产物资;6.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7发生重大经济案件;8.因经济决策不当,措施不力,造成聚众上访闹事,导致干扰和影响部队及社会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稳定;9.军事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有关部门屡次纠正,但长期得不到改进和治理的;10.虚报浮夸或瞒报军事经济管理绩效,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11.失、泄密;12.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执行不彻底;13.干扰、阻碍审计工作;1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15.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对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项目组或人员实施问责时,其主要问责内容包括:1.无意或故意违反审计程序且造成严重后果;2.审计不作为;3.接受被审计单位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4.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商业性娱乐、健身及联欢等活动;5.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隐瞒被审计单位严重经济问题,包庇被审计单位;6.向被审计单位提不合理要求;7.不胜任审计工作,审计业务能力低;8.在被审计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无偿使用交通工具,报销个人发票等;9.审计处理处罚不当;10.审计项目质量低;11.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12.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五、军队审计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是指对被问责客体的处理方式。只有明确问责方式,才能确保有责客体受到应有的处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问责方式应主要包括:无责,免责,责令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罚款,责令退回非法所得,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降职,降衔,免职,开除党籍军籍以及其他党纪政纪处分,违纪违法要移交纪委、军事检查院、军事法院等相关部门处理。在问责制度中,不仅要规定问责方式,还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和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理,也就是要具体明确规定责任情形和行为与问责方式的对应关系。

六、军队审计问责的法规和配套制度保证

军队审计问责的内容应坚持依法问责的原则,应按有关法律,如三大令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违反财经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物资财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严格预算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经费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军队审计问责规定》和配套制度规定依法问责。

(一)制定《军队审计问责规定》

在制定《军队审计问责规定》时,要坚持“权责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责罚相当原则”和“责任的不可替代性原则”,要明确军队审计问责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力、程序、方式、方法、审计问责的启动、细化区分不同级别违责人不同违责情节相应的处理处罚方法等,要依据法律给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行政裁量权来解决责任认定的条件、幅度或范围等具体的实际问题。

(二)建立军队审计问责配套制度体系

1.建立军队审计问责通报制度。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结束时,在保密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监督,并由此获取审计问责线索。在军队审计问责结束时,审计部门也应将问责结果的内容有选择性地进行审计通报,作为后续审计或审计回访的成果性内容,最终向广大官兵进行交待。2.制定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经济责任规定。通过制定此规定,严格细分不同部门不同人员应担负的经济责任,明确各自应担负的职责,为顺利实施军队审计问责提供依据。必要时,各单位再根据此规定,结合本单位自身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区分责任,并将所制定的补充规定报有关问责机构备案。3.建立军队绩效考核和评价制度。只有建立合理、有效、操作性强的军队绩效考核体系,设计出科学、系统、全面的军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并运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评价方法,才能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才能为审计问责制的实施提供科学依据。4.建立行政问责后的救济制度。问责后的救济是对于被问责人在被问责的情况下的一种救济方式,赋予其申请复核的权利。要健全和规范救济的申诉程序,增强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扩大行政复议范围,逐渐允许被问责人对某些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通过行政复议来寻求救济。要通过该制度最大限度地防止问责失误,冤枉被问责人的事情发生。5.建立审计问责协调制度。审计、财务、营房、干部、纪检、军事法院、军事检查院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建立以交流、沟通为主要手段的协调机制,在不影响各自正常业务工作的同时,能够协调一致地从人员、时间、计划上保证问责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案件移交机制,使违纪、违法人能得到及时处理。6.修改有关干部任用制度。要修改有关干部任用制度,明确规定“审计问责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审计问责结果应当作为审计业务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真正将“问”、“用”相结合,这也是问责制能够发挥实效,得以存在的重要保证。7.建立“部分监审合一”制度。完善审计部门直接向党委(常委)报告工作的机制,使审计部门的工作成果能较完整地向党委(常委)反映;赋予审计部门一定的准司法权,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允许审计部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拦截和扣留经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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