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业企业模式的多样性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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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改革首先旨在改革农村过去存在的生产经济关系,其中心环节是改变所有制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我国农业领域的多种经济成分。

目前可以说,第一阶段的农业改革——涉及所有制关系的改革已完成。实际上在过去的单位改造基础上又重新建立起来的农业企业已获得了土地证书,即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自身的财产关系,并使其企业的组织形式同这种财产关系相一致。截至1995年,已有95%以上的农业企业进行了重新登记。现在俄罗斯农业部门的结构状况如下:在重新登记的企业中,大约有85%的企业基本上属于对土地和财产的共有或部分(按份额)所有的企业,其中绝大多数在法律组织形式上是属于封闭型的和有限股份公司(约占55%)。同时有25%的集体农庄保留了原有地位,农业生产合作社占10%,集体农业企业占4%,农户(农场)、合伙公司和合作社的联合体占4%。目前,在农业部门中约有10%的农业企业属于国有。农场经济(据95年7月1日统计)约有28.44万个农户(农场),其生产潜力约占俄罗斯农业的5%。

尽管改革第一阶段有许多流于形式,但它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今后俄罗斯农业综合体开始发展真正的市场经济关系奠定了初步基础。随着(1995年)俄民法的通过实施,出现了加快这一进程的可能性。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按新的立法去规范所有现有企业的章程,而在个别情况下,把这些企业改造成为一种形式的单位。

科学和实践提出了几十种不同形式的经营模式,按其组织的法律特点目前可将其划分为:联邦级的国家企业;土地和财产归国家所有的国营农场;土地归国家所有,财产共同所有的国营农场;集体农庄;公开型股份公司;封闭型股份公司;有限合伙公司;合营公司;集体农业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户(农场);合伙公司和合作社联合体。

可见,从中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广,但困难在于选择应当是切合实际的,应该利用自己的经验和俄各地区其它农业企业的经验来选择相应的模式。当然着重选择的模式是:不仅能保证同土地所有者的富裕程度相配,而且还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家需求。下面试图对现已形成的农业企业模式作一评价,并对其完善的可能途径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有农业企业 目前主要是指育种场,教学试验(生产试验)农场,畜牧业综合体,禽产品工厂和养兽场等。属这一类的企业通常都有很大生产潜力、较大的生产规模,工业的工艺技术。它们所生产的产品首先用于满足国家的需要:在种子培育和良种畜饲养业方面,实施国家政策,推广先进工艺,进行科学研究和干部培训,实施兽医检疫和其它国家措施等。

许多州一级的国营农场也属于国家所有,通常都是一些专业农场,如育种场,良种繁殖场和蔬菜种植场等。

在改变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时,如果必须这样,它们就能按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或按专业管理权为基础的单一制企业(联邦的国家企业)进行登记。

集体农庄 保持原有的地位,主要根据1993年1月5日,俄联邦农业部批准的建议已重新登记,但是它们的生产结构,经营机制,管理基础都没有进行本质的改造。同时,许多集体农庄的土地和财产都被集体农庄庄员按份额分走,因此保留下来的集体农庄经营方式也是各种各样的。当前善于在新条件下经营的,多半是这样一些集体农庄:拥有发达的生产基地,而且生产出的产品自己能销售。以别尔哥罗德州伏龙芝集体农庄为例,这是个大型农业企业,拥有14118公顷耕地,养猪综合体拥有5万头猪,2800头牛。而且还有以前建立起的发达的生产基础设施:如配合饲料厂、面包坊、砖厂和机械车间。该集体农庄内部经济核算制实行多年,在改革的条件下,允许集体农庄改专业,能较顺利地转产那些利益更大的产品,并且以工业化的技术工艺为基础的生产能力使其能够很快地扩大产量。

成功的经营活动就有可能对农庄庄员的社会生活条件给予应有的重视,因而在重新登记时,没有人提出要脱离集体农庄去建农户(农场)。

集体农业企业 这大都是在农业改革初期(1991年)依据当时的联盟法律和农业部的建议,被改组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这些企业最初时的特点是把财产分成基础基金和增长基金,支配时还要受基础份额的限制。但自1991年12月29日,俄联邦颁布《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改组办法》的决议出台后,这些农场和农庄的大多数便开始根据现行法律来理顺自己的财产关系。其结果它们和那些重新登记后保留其地位并按份额划分财产的集体农庄没有多大区别,只不过是名称不同而已。

农业生产合作社 大多是在原集体农庄和部分国营农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的法律基础是联盟合作化法。因此其企业的组建章程与集体农庄没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它们的情况也与上面所提到的集体农业企业一样。

这些企业的生产情况通常和从前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一样。的确也有例外,它们是在生产队和分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合作社。因而他们不得不改造自己的生产结构,建立新的下属基础部门,由于组建这些单位的人数不多,所以要求每个参加者要用另一种方法来对待合作社的经营活动。阿尔泰边疆区的星火生产合作社就是个例子,它是于1988年初,在克拉斯诺杜布罗夫斯基分场巴黎公社社员国营农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当时的特点是基础生产劳动组织尚未建立,工资水平低,社会领域方面也很落后。

最初加入合作社的有41人,拥有3730公顷耕地,200头牛的奶牛场和其它一些必须的生产资料租赁给这个合作社。最初经营稳定,产量不断提高,其生产指标高于国营农场的平均水平。目前这个赢利高的合作社生产基础发达,1994年这个合作社共获利润4.17亿卢布,生产赢利率超过70%。经过7年的发展,合作社实际上被建成一个新的村庄:盖起一百多幢住房,有供热供水设施,有一所中学、幼儿园、文化宫、澡堂、餐厅、面包坊和其它设施等。

该合作社和与其相类似的合作社有效的经营让人能够肯定地说:在现今条件下,它们是最受欢迎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其成功的保证在于:这里按民主原则进行管理(每一名合作社成员都有一票),按劳动而不按资本分配收入,合作社的财产由每个合作社成员所缴纳的股金组成,这样的生产和管理组织就能把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利益有机地统一到合作社的每个成员身上,从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了强大的动力。

封闭型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现在新的生产组织结构中大部分属于此类公司,我们的农业企业都在实行股份化。因为当时没有其它选择,俄联邦的法律《关于企业和企业家经营活动》就是这样要求的。根据世界经验来说,股份公司显然并不是组织农业生产的最好形式。当前世界农业的实践中这种方式很少,即使有也是些不大的综合性生产部门(如畜牧业综合体)。这一经验表明:更被人们所接受的是以其参加者个人劳动为基础、企业主经营的方式。

以大型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股份公司,在经济上未必是有效的(其分布范围广,并由几十个独立的生产单位组成,彼此间的技术联系不紧密)。的确,未必能认为把利润都集中到为此专门建立的基金里是合理的,要是能有另外一种办法:对每一个农业企业内部组织形式的经营成果进行评估,然后当时就支付红利。就这样根据最终成果在艰苦的地方刺激其劳动热情。

公开型股份公司 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农业生产条件,因为除封闭型股份公司所固有的限制外,还使土地关系协调机制变得复杂起来,导致生产人员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进而促使形成这样的阶层,他们不参加农产品生产,但却能获取红利。

在已积累的经验基础上,我们必须批判地去分析所有类型股份公司的经济组织结构。能成为一种改造方案的是生产集中化,在其基础上建立内部的生产、辅助生产和服务性的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并有50%的股份归这些部门所有。到那时,它们才可能作为独立的商业组织进行活动,而它们同总股东的相互关系,应根据章程或者专门的条件明确地建立起来。

当这样处理问题时,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组织股份公司的方案。这些方案都应保证公司内部各组织形式经济生产的自主权,根据其经营活动的具体条件达到必要的程度,同时在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还要保留对企业按其发展战略方向进行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建立,可以将属于其成员财产股的那一部分财产额,较好地转移给初期的劳动集体,他们还可以用按经济核算工作而获得的利润购置技术设备和其他财产。

类似模式的例子还可以举莫斯科州莫扎伊斯克区博罗金诺股份公司。它发挥的是股份公司的功能,加入公司的成员有农业生产,生产加工和服务部门(都是过去集体农庄内部的下属单位),采取的是有限公司的组织法律形式,都有章程,独立的平衡表和结算帐户、独立的财产、依据合同关系进行生产经营。股份公司的重要作用是,掌握有限公司入股股票的控制额,并解决发展生产经济总战略、协调一致和财务监督等问题的权利。

列宁格勒州小河股份公司的经营模式也很相似,现已开始运作,其土地份额所有者和财产股份都合并到自治的下属部门,并依据企业内部合同同其它下属部门进行相互联系。产品的交换,完成工作和服务任务都是非现金结算的办法进行的。这些下属部门应有自己的储备,利用土地的总面积和财产数额,以及用自己的收入建立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支付红利基金。股份公司的行政部门及其服务机构应解决未来发展、销售、组织物质技术供应、集体的社会发展等问题,并为解决共同的经济任务还应建立集中基金。通过努力工作,才有可能保持住生产,提高农作物的收获量。生产赢利率才达到34%的水平。

混合合伙公司(信任合伙公司) 这种形式目前还未被广泛采用。此类公司大部分建立在下诺夫哥罗德州,该组织法律形式的不同特点是公司有一些成员代表公司从事企业主的活动,并且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义务(全股东),与此同时,公司还有一些入股的成员,他们要承担合伙公司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亏损风险(以其入股资金的多少为限度),但是这些人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开展共同的业务。在混合合伙公司内部,由于实际有投票权的成员数额有限制,因而企业活动的实际管理权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例如在下诺夫哥罗德州尼瓦合伙公司中,其经理在法定资本中所份占额为25.4%,而在全股东中的法定资本为66%。而曙光混合合伙公司经理有2.34%合伙公司的法定资本,而实际成员则占54%。

大部分领导者极为赞赏这种法律组织形式,因为能给他们充分管理企业的权力。但对混合合伙公司的其它入股成员有什么固定的说法暂时不很明确,因为谁也都不研究这一问题。

在下诺夫哥罗德州农业企业的改革,借助群众性报道手段,引起广泛的反响。此外,俄政府根据该改革方案,通过了两个专门决议。但是对这种模式学者的评论和实践涵义都不相同。好的方面看来可以认为是:把改革过程详细划分成阶段;广泛进行解释工作,以便促使不是形式主义地对待改革,准确地、有根据地办好所有合同手续,把社会范围的项目转入地方行政的资产负债表上,对进行改革的企业从地方预算中给予财政支持,免去新建企业的地方税。

下诺夫哥罗德负债公司的改革方案及其基本模式现综述如下:

第一,新成立的企业(有限股份公司或混合合伙公司)只能有限地选择法律组织形式。

第二,进入新企业机关里的那些人,主要指望的是领导者的个人身份,而企业经济方面的活动有时就不去关心了。

第三,把以前的单位划分成一些不大的独立企业,在多数情况下,会破坏原有的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潜力的利用率。在专业化农场里这些方面反映尤为激烈。

第四,在改革过程中,基础部分被改造成一些独立的私营企业或者归到不同的生产企业里,第一种情况垄断状态发展起来,第二种情况几乎在每个居民点里必须建立新企业(备料、排锯等),这在经济上不合算。

第五,新型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不是伙伴关系和睦邻关系,因此只好建立协会。让他们分别承担共同的职能。

第六,拍卖手续相当复杂,没有有关专家的帮助组织起来很困难。

农业企业改革能克服下诺夫哥罗德方案缺点,最好的方向我们认为是把它们改造成农户(农场),合作社和合伙公司的联合体。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以行使自由选择土地份额和财产股份使用方向的权力,同时,主要在原先企业内部生产结构的基础上还可以建立新的企业主组织,并保留必要的作为联合体协调活动的功能。建立这种组织,通常规模不大,数量不多,但却能获得相当高的经济效益。

除在辅助部门和供应部门的基础上建立生产部外,还可以建服务、保险和信贷合作社。在建立这些机构时,重要的是让生产组织(农户、合伙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合作社的创办人(参加者)。同时,更重要的是遵守公开参加农业商品生产者上述组织的原则,即在此基础上逐渐组建将来的农工综合体,为发展市场建立必要的竞争环境。

经验表明:把农业企业改造成农业商品生产联合公司,要取得成功应分阶段进行改革。阿尔泰的马拉霍夫斯科耶联合体就是一例,它于1991年成立,此前在完善国营农场机制上做了多年大量的组织经济工作:1986年推广了车间结构管理,内部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用支票形式监督花费,以后又实行集体承包。从1989年开始种植业和饲养业改为内部租赁。在改革之前,就已经建立了相当独立的企业内部服务部门,在很多方面都在准备独立开展生产活动,因此,他们被划分成独立的企业后,并没有降低生产水平。

农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农户间的相互结算是通过联合体的财政核算中心进行的。他们把部分收入提出去建立公用基金,(发展生产基金,准备金和社会发展基金等)以便用来维持管理工作,联合体同其他企业结算,做预算等。

联合体采用的经济组织模式,允许保留大型的生产部门,提供了分阶段改变土地和财产所有制形式的可能,建立符合市场的生产关系,容易改变人们的心理,并保证居民有一定的社会保障。

我们的农场系列代表的是各种模式的经济组织。数十万农户(农场)活动五年时间,应该符合最初的设想,成为他们的繁盛时期。然而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农场系列的效率却比各类集体企业要低。

从所有的农业模式中最有效率的是那些农业用地规模大的,技术有保障的,以及由农业专家做领导的农业企业。

当前,更为明显的是,既在生产领域、又在加工和服务领域开始出现小农户(农场)合作化的倾向。在生产中农场主联合在一起共同完成培育农产品的某些工作或全部工作。在萨马拉州别津丘克斯卡亚联合体和罗斯托夫州劳动联合体都建有这类组织,经营得很好,效益也不错。

通过对企业经营效益的比较分析表明,经济状况更稳定的是下述企业,即在一个企业的范围内建立起生产——加工——销售相对封闭的循环周期,并根据市场行情,改变专业化。这就能使上述企业摆脱专门去帮助加工企业和专营贸易,还可依靠向居民直接销售产品得到补充收入。

最后应合理对待下述因素,这种因素对上述列举的任何一种农业企业形式能高效的工作十分重要。各种类型法律组织形式的企业能否顺利的发挥职能作用,在许多方面取决于协调企业内部的关系,这对大型企业特别重要。因为个别生产人员的劳动成果与整个企业活动的最终成果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在此情况下正确建立的企业内部关系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每个成员积极参与企业的活动。

随着土地和财产转归劳动集体的成员所有,在组织企业内部的关系时必须建立所有制的特殊关系圈子。它们将涉及一系列重要的问题:办理所有者权力的正式手续;在脱离企业时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办法;支付财产金数额和办法的论据等。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现有的法律范围内,可能有各种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这时,重要的是所有者关系的建立不会引起企业成员中间的冲突。

总之,农工综合体企业改革的实践证明,只要不是用形式主义对待改革,有目的,分阶段地实施全部需要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所实行的改革就能获得较好的结果。

周传杰/王炳春 译自《俄罗斯经济》199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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