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对法治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2)02-0021-04
在我国,目前有关法治的讨论方兴未艾。然而,人们在探讨法治的文化传统及借鉴、 移植时,却似乎忽略了法治实践在我国的社会形态背景。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 们确立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目标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深刻总 结几十年来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本文拟从 法治的角度,对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及我国社会主义几十年建设实践的成败得失作一些 探讨,以阐明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法治:在社会主义的本义之中
社会主义,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应该是一种高于资本主义的制度。邓小平同志总结道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 裕。社会主义作为一种新型的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首先应该是消灭剥削制度,生 产力高度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优越性最终都体现在生产力上面。从本质 上说,社会主义能够同更高发展水平的生产力相适应,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社会更高 的劳动生产率。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消除了资本家所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 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社会应该使全体人民享有广泛而充分的民主、自 由。民主是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政治上的集中表现,是社会 主义社会区别于剥削制度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应得到坚实的保障,享有充分的法律上的自由。社会主义应该批判地继承资本主义创造 的文化和古代优秀文化遗产,创造出社会主义新文化,使文化教育达到空前的繁荣;使 劳动者的文化教育水平得到普遍提高,享有内容健康、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陶冶出德 、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新型的人。社会主义不仅要实现经济繁荣,而且要实现社会 的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要使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高度发展,创造出空前发达的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离不开一定的治理国家、社会的优良方式。人类自步入文明社会以来,其治理 国家、社会的方式从根本上说有人治和法治两种。而几千年的人类社会实践证明:法治 是人类治理社会、国家的最好方式。很早以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认识到了这一点 。他指出,法治优于人治,虽然法治也有其局限性,但它是最好的治理方式。[1]历史 表明,人治具有很大的弊端,极易导致专制和无序。而法治却由于如下的优点而能很好 地避免人治的这些弊端,带来民主和秩序。第一,法律是理性的,法治能保证公正,避 免人治的偏私。实行法治的社会不会受个人主观欲望和情感的影响,比人治更能保证社 会的公正、平等。第二,法律是许多人审慎考虑制定出来的,要比少数人或一个人的决 定有更高比率的正确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参与法律制定的所有的人在同一时间都 为愤怒、激情所左右并犯错误是不太可能的。而少数人或一个人的统治极易受其情绪、 情感的影响,导致言出法随,权大于法,社会的公平、公正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利受 到侵犯。第三,法治具有人治所缺乏的稳定性。在人治中,统治者易凭感情行事,行为 前后不一。而法治却能借助于明确的规范,保证国家统治行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第四 ,法治可有效地约束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法律在国家、社会生 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政府官员的任免、权力的行使范围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任何人违反法律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就可避免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发生,使人 民的权利得到有力的保障。
正是由于法治具有这些人治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所以它应该是社会主义所选择的治 理国家、社会的最佳方式。法治作为人类社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优秀文明成果,也应 该为社会主义所批判地继承。对社会主义是否应该实行法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 们的著作中没有明确的说明。然而,马克思在谈到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时,曾说道,“法 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 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2]显然,法律对于人民自 由的有力保障作用,马克思是明确肯定的。另外,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巴黎公社所实行 过的普选制等法制经验非常重视。列宁在晚年更是领导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制建设实践, 提出了丰富的法制建设思想。如在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之后,“镇压和强制的 典型表现也会由就地枪决转向法庭审判”;[3]“法制应是全俄统一的法制,甚至是全 苏维埃共和国联邦统一的法制”;[4]“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不能制定法律”[5]等等。所 有这些都为我们正确认识法治对于社会主义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启示。法治意味着秩序, 它为人们执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多重任务提供了手段和适当的环境。法治 “促进潜存于社会体中的极具创造力和生命力的力量流入建设性渠道”,“通过为人类 社会组织确立履行更高任务的条件”,证明自己是文明建设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总 之,“在为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 不可缺少的作用。”[6]
从经济上说,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可以做到对整个社会生产进 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但实践又证明,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 为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市场经济内在地 需要规则和秩序,而法治正意味着规则和秩序。市场经济既要求自由竞争,又要求机会 均等;既追求效益,又必须考虑社会公平。而法治既可以保证自由竞争和效率,又利于 保障和协调社会分配,平衡利益冲突,达到社会公平。社会经济的许多领域都需要确认 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 这需要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市场经济要求在商品交换过程中做到有序、安全、高效和 公正,这需要有关交易规则的法律;市场经济维护和促进平等、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 竞争和垄断,这需要有关竞争规则的法律;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利益的多元化,多 元利益之间必然有冲突和矛盾,这需要有关冲突规则的法律;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这 需要有关国内、国际市场体系的法律;政府的宏观调控对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不可 缺少的,这需要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市场经济不仅必须要有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完备 法律体系,而且要求树立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崇高权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从政治上来讲,社会主义必须有高度的民主,人民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而民主与法治是不可分的。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不能只承认人民 当家作主这一抽象原则,它还必须通过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机制将这种民主分解 成相互联系的多个环节,具体化为各种政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使之转变为社会现实 。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保障,就可能被少数人或集团操纵 ,落入阴谋家手中,或导致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和失控,从而损及民主。没有制度保障 ,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不能具体化,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即使法律上有了规定,也不能 顺利实现。从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看,民主建设离开了制度和法律,其成果 就无法积累和保持。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 人翁地位及各项民主权利,必须通过法治的方式才能得到实现和保障。
从文化上说,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也离不开法治。法治原则本身就是一个民族法 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民族全部文化的基本精神。不仅如此,法治还通过以规 范的形式确认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指导原则,为树立正确的理想和价值观提供有力的保 障。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宪法、法律把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指明教 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国家、集 体、公民个人的财产安全及社会秩序。而安全和秩序正是广大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最起码的条件。社会主义的各项建设都需要一个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 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前提条件。没有稳定,就不会有社会 主义的发展,人民的幸福、安宁也会得不到保障。法治在构建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秩 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把人们之间大部分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调控,形成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各种法律机制使之转变为现实的、运动的状态,形成一定的 法律秩序。这就使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社会秩序法律化和制度化,从而保障社 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也离不开法治这种治理方式的保障 。
二、法治: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性选择
历史上大凡一个阶级、集团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或政权创建之初,还能保持进取、廉 政等精神,但历时不久,便产生分化、懈怠及腐败,导致政权覆灭,而下一个政权又循 环往复。这种现象被称为历史发展中的周期率。半个多世纪以前,毛泽东在延安和黄炎 培的一次谈话中满怀信心地说,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新路,这就是民主。 是的,如果不实行民主,社会主义政权也无法跳出历史兴亡的周期率。
然而,民主需要法治来保障。不搞法治,就不会有民主。因此,归根到底,社会主义 国家要跳出历史的周期率,其出路在法治。建国初期,党和国家还是重视法制的。董必 武同志在1957年曾明确地指出,“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 ,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 国家。”[7]但是,这种对法制的重视很快就被阶级斗争、群众运动那一套所淹没,这 不仅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停滞,而且导致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大动荡,发生了“文 革”这样的灾难。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邓小平深刻地阐述道,“我们过去发生 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 题更重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8]他进一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种状态从本质上讲就是法治。 邓小平还多次批评了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的人治现象。1988年9 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前捷克斯洛伐克总统胡萨克时谈到:“我有一个观点,如果一个党 、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 ,就会出现不稳定。……我认为,过分夸大个人作用是不对的。”[9](P272—273)此后 ,他又在多个场合讲到这个看法。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邓小平是否定人治,主张法治的 。
然而,如何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总体上讲,这一问题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 探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探索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的道路上继续前行,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早在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外 记者招待会上就郑重宣布,“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 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0]到1996年2 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掀起了有关法治讨论的高潮。翌年,党的十五大终于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我党的基本治国方略。到1999年 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确 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途径和目标,使之法律化、制度化。
回首建国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历史,从不重视法制到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再到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提出和入宪,我国最终选择法治,这是我们在实践中 ,总结本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同时也吸取了国外社会主义建设失败的惨痛教训 后所作出的历史选择。这个选择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顺应了世界文明发 展的潮流,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依靠制度的新阶段。这必将使我国今后的经济 、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更加稳定,更合民意,更符合客观规律。去年我国已正式加入WTO ,社会主义建设也随之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面临着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这对我国 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挑战,更是一个机遇。从根本上来说,这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难回 头。当然,我国的法治建设现在才刚刚起步,选择了法治并不等于法治就指日可待了。 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中国要真正成为法治社会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一系列经济、政治问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率不高 ,经济结构欠合理,部分国有企业活力不足。20世纪90年代初,我们开始建立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法治经济,要求通过整个社会的法治化 来发展经济。只有社会的法治化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康化。另一个严重问题是官 僚主义、形式主义仍然严重,贪污腐败等现象仍然在蔓延。权力腐败是由官僚主义所致 ,而官僚主义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一个庞大的中央集权的行政官僚 机构的存在是权力腐败的制度根源。对症下药,只有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主要控制手段的 廉政法制系统,在权力运作的主要环节上建立起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从根 本上防止、遏制和惩治权力腐败。
三、余论
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并没有现成的答案。我们只有在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下在实践中摸索。总体来说,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并不很清 楚,社会发展缓慢曲折,时有违反客观规律的事情发生,甚至出现了“文革”这样的灾 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地积累和深化,确立了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基本路线,认识到社会主义的本质就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 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了社会主义要实行法治 。不实行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生产力得不到解放 和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社会主义就无法生存下去。总之,没有法治,就 没有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法治社会。
然而,在我们选择了法治之后,紧接着就面临具体的建设问题。我们知道,法治的思 想滥觞于古希腊、罗马,资产阶级于17、18世纪取得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政 治、法律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确立了法治原则。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发展,其法 治已相当精密和完善,极大地保障了资产阶级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哈 耶克在论及法治的作用时曾指出,可能没有任何因素比法治所带来的相对稳定性对西方 的繁荣贡献更大,[11]此言甚有道理。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完全不必关起门 来搞试验,而应走移植、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和制度的捷径。列宁早就指出 ,“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 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3](P252)邓小平也曾深刻地总结道,“社会主 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 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 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9](P373)这当然也包括对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文 明成果之一的法治这种治国方式的吸收和借鉴。唯有走移植、借鉴之路,社会主义国家 才能加快自身发展,尽快缩短和消灭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乃至超过它们,充分展现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时,在移植、借鉴发达国家法制的过程中,要注意普遍规律与特 殊国情相结合,重视对本国法治生长的本土资源的研究。唯有如此,才能使移植、借鉴 过来的东西在中国特有的政治、社会土壤中茁壮成长起来。
收稿日期:200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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