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国家审计法简介_审计法论文

泰国国家审计法简介_审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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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泰国国家审计法

泰国的审计制度有较长的历史。早在1876年拉玛王朝五世朱拉隆功时就设立了皇家审计办公室,并颁布了第一部关于审计和公共财政控制的专项法律。当时泰王国还是君主专制的国家,这项法律规定审计办公室独立审计国家财政收支,直接对君主负责。尽管随后数年里对第一部关于审计和公共财政控制的专项法律进行了多次大量的修改,但是,公共财务审计以及公共资金的财务控制的独立性始终得到了保障。

1933年《审计委员会条例》

1933年泰国的国家政体发生了变化,改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国家审计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值得注意的是泰国各个时期审计制度的变化都是依据法律进行的。泰国立法机关和政府都充分意识到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其权利和职责的充分保障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在此背景下,1933年泰国颁布了《审计委员会条例》,该条例废止了1915年成立的设在财政部门的审计局,成立了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计政府财政收支,自1972年以来,审计长直接向内阁总理报告,审计委员会被认为是完全独立于其他管理当局的一个独立的机构,履行审计职责而不受到干扰。

1979年《泰国国家审计法》

1979年泰国又对《审计委员会条例》进行修订,经国会立法议会的提议与同意,拉玛王朝九世国王普密蓬·阿杜德谕准颁发了《泰国国家审计法》,是为泰王国现行的最高审计法,由内阁总理负责执行,现行的泰王国审计制度就是依据该条例建立的。

1979年《泰国国家审计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将泰国国家最高审计机构更名为泰国审计长公署(OAG),其最高长官是审计长。审计长公署是直属于内阁总理领导的厅局级机构,但审计长则相当于各部的常务次长,即副部级。审计长公署实行全国集中,统一领导,下设10个处。主要有秘书处、业务处、国家财产支用审计处、国营企业与资本审计处、特别审计处、军事审计处、民事审计处等。审计长公署还向全国派出12个地区审计处,由审计长公署垂直领导。

根据《泰国国家审计法》,审计长公署的职责是:对每一财政预算年度的收支报表和每一财政预算年度的财务状况报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提出意见;对年度货币储备金账户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提出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所负责的单位收入及支出,货币的保管和支付,以及其他财产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和内阁决议等,提出意见。同时,可对其他货币的支付和财产的使用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宗旨、节约原则、达到预期效果和经济合算等提出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征收的有关税收、手续费和其他收入进行审计,并就其是否符合法律、规章制度、规定和内阁决议等,提出意见。

审计长公署的权限有:

1.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所负责的货币、其他财产和资料;有权召集被审官员或被审计单位的官员进行查询或指令提交有关资料;有权查封被审计单位所负责的货币、其他财产和资料;有权召集有关人员作证或令其交出有关资料等。

2.审计长公署向内阁总理呈报就每一财政年度的收支报表和财务情况报表的审计报告、绩效报告,以便转呈国会。

3.当检查发现有错误、欺诈或其他不遵守法律的情况,审计长公署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改正或通知监察官员、有关部门。对违反《泰国国家审计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罚金、徒刑等刑事责任。

泰国国家审计的近期发展

1997年10月11日泰国颁布了新的宪法,新宪法规定,审计长公署(OAG)是独立的、自治的负责建立公共财政审计委员会的法定机构,并且,泰国于1999年颁布了关于政府审计的新法案。

2001年12月31日,泰国国王陛下颁布皇家命令,任命Jaruvan Maintaka女士为审计长,任期五年,她是1999年新法案颁布以及审计长公署组织架构革新后的第一任审计长。Jaruvan Maintaka审计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遍及泰国的所有政府机构以及企业实施审计、提供咨询;负责管理审计长公署的日常管理工作;与立法机关、地方官员以及各社会团体领导人进行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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