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述评论文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述评论文

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述评

李建东

(河南警察学院 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 刑事速裁程序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理论准备时期,期间为 1996至 2014年上半年,该阶段的研究为速裁程序制度试点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第二阶段为试点实践研究时期,期间为 2014年下半年至 2018年现行法修定前,此阶段在案件适用范围、庭审方式、证明标准、上诉权、诸多相关研究问题上达成了广泛共识,但也存在专门性、系统性不足和局限于审判环节等相应的问题。当下的研究为第三阶段,以2018年修定《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速裁程序为标志,研究进入制度正式实施的研究阶段。

关键词: 速裁程序;试点实践;研究成果;存在问题

在为期两年试点实践的基础上,2018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一审程序”一章中专节规定了速裁程序,该制度将对我国刑事司法产生重要影响。学界对速裁程序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全面梳理、检视、评析速裁程序的研究,有利于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明晰研究方向,助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概念最先出现于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刑事诉讼最初以“速决程序”为表达用语。速裁程序研究理论准备时期,使速裁程序问题的研究从简易程序研究的框架中脱离出来。以2014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和同年8月“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为标志,至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定之前,这一时期为试点实践研究时期。理论研究成果直接作用于立法,助推速裁程序制度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学术研究开始进入到制度正式实施的研究时期。

一、理论准备时期的研究

理论准备时期大体集中在 90年代中后期至2014年试点实践之前,但从文本表述而言,这一时期的研究并未出现“速裁程序”之语词表述,而是以“速决程序”为研究对象。该时期的研究缺乏针对性和专门性的研究成果,但却为刑事速裁程序理论的提出和制度构建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翻译研究发展到今天,大家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翻译不仅是“比较语言学的研究范围”,因此仅从两种语言结构的差异来分析翻译的研究方法已“过于狭隘”。当下翻译方法、手段、研究角度等的变化和创新有一个明显趋势,即注重学科交叉性,或者叫跨学科性。

(一)速决程序的探索

刑诉法学界对“速裁程序”的研究要晚于民事诉讼,甚至概念本身也源于民事诉讼改革实践和学理研究。刑诉法学者最初多使用刑事“速决程序”表述,熊秋红教授较早使用这一概念,并划分了简易、速决程序的四种类型:一般简易程序、简化诉讼环节、刑事处罚令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1]基于对刑事简易程序试点实践效果不力的反思,通过对中外简易程序制度的比较与反思。同时,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启示,以促进诉讼效率提升为导向,对速决程序展开了探究。高一飞教授颇有预见性地指出“案件的分流将是今后司法机关面临的大问题”,提出应当借鉴日本的简略程序增设“直接量刑”的处罚令程序。[2]刘根菊教授则提出,改造现行简易程序,建构新的刑事速决程序体系。[3]冀祥德教授创建性的提出了“简者更简,繁者更繁”的审判改革理念,将简易程序分为速决程序和控辩协商程序,主张在证据开示的基础上,通过“问罪程序”分流案件,速决程序“应当以效率的提高为目标”。[4]

这一时期的研究注重比较研究,通过域内外制度的比较分析,发现制度供给不足问题,提出增设轻罪案件速决程序和处罚令程序,在参考意大利刑事处罚令程序的基础上,提出设立轻微案件快速处理程序。同时,也兼采用实证研究和规范分析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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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该时期的研究已经注意到简易程序或快速处理案件下的人权保障问题,有学者指出基于国际人权标准考察,较早的指出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是简易程序的三项基本权利,不得简化。[5]有学者主张应当设立治安法院快速处理刑事案件、采用辩诉交易等制度设想,强调保障无罪推定、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权利的保障。[6]速决程序被追诉人基本权利问题的思考为值班律师制度建立作出了必要的理论准备。

(二)研究贡献

长期以来,我国现行简易程序的类型单一,适用比例偏低,因此分流案件的功能有限,“简易程序不简便”。伴随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犯罪日益呈高发状态,案件积压现象严重,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简易程序之功能显得捉襟见肘。为此,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创设了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程序。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出台,更为直接地强调以效率为价值取向。

研究方法上,比较研究是这一时期研究的显著特点,诉讼法学者通过域内外进行系统比较,发现我国简易程序存在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继而提出改革的思路。这一时期在制度和理论层面上均使用“速决程序”的表述,笔者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主题在知网搜索,在 2014年之前尚未显示有针对性的研究成果。

理论准备时期研究的一大贡献在于打破了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二元模式,提出了“速决程序”的第三种模式。尽管“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程序价值理念仍然具有无可撼动的通说地位,简易程序不简便和案件积压的司法现实,“以效率提高为目标”速决程序理念依然应运而生,这指明了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尽管也引发了一些争议,但在案件积压的现实背景下,“两高”推进速决程序的基本理念始终未变,使速决程序的研究始终未曾停滞。经过学者的研究,速决或简易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的研究成为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先导。理论准备时期的研究成果虽然相对较少,但该时期的研究无疑为后来速裁程序试点实践制度的提出和实践运行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试点实践时期的研究

2011年 5月 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等轻微类型的犯罪,使犯罪圈迅疾扩大,2013 年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部分轻微犯罪行为的入刑再次扩大了犯罪圈,助推刑诉“诉讼爆炸”现象的发生,促使刑事司法实务部门尝试“集约速裁”式司法裁决模式。法官员额制改革之前对案多人少压力的预判也是促使刑事速裁程序改革试点实验式立法的重要因素。2014年 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 8月“两高两部”《试点办法》相继颁布,试点工作正式在全国 18个城市全面展开,至《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定之前,这一时期的研究为试点实践研究时期。立法与司法解释直接借用了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表述,自此“速裁程序”替代了先前“速决程序”的表述。

(一)研究主题

这一时期研究在基础理论方面主要是关于价值取向以及与审判中心改革是否冲突的问题,研究涉及速裁程序被追诉人自愿性及律师帮助权、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理方式、证明标准、上诉权等诸多主题,取得了相对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1.基础理论问题

速裁程序研究取得了较丰硕的研究成果,对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从理论准备时期都试点实践时期,对该项制度的研究间接推动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多元化变革。应当指出的是研究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未来仍需要进一步展开系统性的研究,尤其是对审前程序制度改革与速裁程序的制度协调等相关问题均需要深入展开研究。

记录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术后并发症。于术前,术后2周、术后6个月时进行ODI功能障碍指数评估,共有9个项目组成,每个项目0~5分,总分45分,计算得分占总分的百分比即为ODI指数。采用视觉模拟评分法(VAS)进行腰背疼痛评分,总分为0~10分,分数越高表示疼痛越剧烈。术前及术后6个月采用美国简明健康测量量表SF-36评估生活质量改善情况,包括生理功能、生理职能、总体健康、躯体疼痛、情感职能、生命活力、社会功能7个小项,分数越高则生活质量越高。

速裁程序与审判中心改革是否冲突的问题是另一个重点理论问题。一旦认定两者冲突,则可能决定速裁程序制度存废的根本性问题。两种观点的冲突主要原于学界对审判中心改革的实质认知差异。学者一般认为,我国审判中心改革的实质就是庭审实质化问题,速裁程序显然会使庭审程序极大的虚化、简化,因而不少学者以此认为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冲突。反对者认为速裁审理程序的简化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并不冲突,审判结果仍然形成于法庭,审判中心改革是与侦查为中心对应。[9]左卫民教授、陈瑞华二教授则直言不讳的指出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是“谁说了算”的问题,与庭审简化与否没有本质上的关系。[10]两位学者对审判中心主义内涵的解读颇为一致。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是否仍需要实质化的庭审,实则属于正义和效率之争。显然,左、陈两位学者支持速裁程序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

2.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律师帮助权

维吾尔族第一前磨牙根尖孔位置变异情况见表3。156个上颌第一前磨牙共245个根管,根尖孔位置变异(颊、腭、近中、远中)的有158个(64.49%),根尖孔位于根尖顶点的有87个(35.51%)(P<0.05);150个下颌第一前磨牙共158个根管,根尖孔位置变异的有82个(51.90%),根尖孔位于根尖顶点的有76个(48.1%)(P>0.05)。

关于律师帮助权问题,有学者指出,为保证期能够在是否认罪的问题上做出理性的选择,必须为被追诉人提供律师帮助。[7]121当下,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普遍实施,但对于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具体规范,亟须规范文件指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亟待梳理解决。值班律师的功能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异化为“见证人”的情形。目前的律师值班制度覆盖率仍不高,普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之间并不能达成快速有效的联络。速裁程序试点中虽然建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但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比例很低。[11]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速裁程序适用率过低,律师帮助的实质意义与制度初衷存有明显差异。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当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12]可以说,律师帮助权问题和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问题是速裁程序两个尤为重要的研究基点。

3.案件适用范围与条件

3.研究成果促进了立法完善

4.证明标准问题

关于证明标准问题,大体有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清楚说、两个基本说、大致心证说、适当证明说、反对降低标准说和关键证据定罪说等不同的主张。龙宗智教授主张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清楚说,认为速裁案件证据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应当采用“案件事实清楚,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方式,[15]该说认为在证据层面并不要求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确实充分”的要求,只要能够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清楚程度即可。该说的实质在于对速裁程序案件不刻意追求证据的“量”,在于速裁是以认罪为前提,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证据的“确实性”一般没有问题,为速裁程序自身之目的,达到事实清楚,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不宜做过高要求。

“两个基本说”为樊崇义教授所主张,该说认为速裁案件证明标准可以有所降低,证明满足“两个基本”即可,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16]相对而言,两个基本说可谓支持者众,相当多的实务部门人士支持“两个基本说”。[17]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颜茂昆主任虽未明确说明是否赞成“两个基本”标准,但支持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18]

“大致心证说”认为应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19]104有反对者提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控方举证责任显著减轻,证明标准也应降低,但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心证门槛不能降低。[20]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对法官的心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任务时提出,研究探索对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案情难易等不同类型案件,实行差异化证明标准。

适当证明说认为可以在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之间寻找第三种证明范式,即采用日本学者平野一龙所提出的“适当的证明”标准[21]

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直接以“刑事速裁程序”为题的研究成果偏少,目前尚无以“刑事速裁程序”为题或为关键词题名的研究专著,以此为题的论文也并非很多,缺少有深度和系统性的论著。以李本森教授为代表的实证研究成果卓著,研究具有问题导向意识,针对实践中的问题。实务部门人士的研究也多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总体而言均是围绕审判环节如何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进行研究的,从刑事诉讼全局性角度深入、系统研究速裁程序的成果稀缺,虽有个别成果论及应当将速裁程序的效率扩展至审前程序环节,但大都一带而过,未曾展开全面研究。

有学者认为,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证明标准事实上已经低于法定证明标准。[19]105由此可见,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证明标准应否有所降低,学术界和实务界存有争议。总体而言,证明标准适当降低得到实务部门的广泛认同,事实上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贯彻。学界也有相当多的主流学者支持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尽管立法层面尚未松动,但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符合速裁程序的功能定位。反对降低标准者坚持速裁案件应当维持现行法定的证明标准。有学者不无担忧的指出,目前要在立法层面明确 “两个基本”标准仍然面临实际困难,基于冤错案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之背景,若立法层面直接降低案件证明标准,可能带来刑事案件审理上的证据适用的混乱问题。[22]也有学者指出,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的“底线正义”标准,降低速裁程序中证明标准的实践做法,无疑会有侵犯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形成错案冤案等风险。[7]121事实上,前述各种主张事实上与“两个基本说”的证明标准并无实质上的差异,均认为速裁程序案件证明标准应当较普通程序略低,只是降低的程度和范围有所差异。总体而言,尽管仍有担忧和反对的声音,但适当降低证明要求已经成为基本共识。值得指出的是,2018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对速裁程序案件的证明标准并未降低,而是维持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5.审理方式问题

[(mb2+ ma2+ mc2- 1)/2+ mbmacφ]/mc= macψ+mbcψ∓φ= macψ+ mb(cφcψ sφsψ)

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书面审理或处罚令模式。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视频审理的模式,这实际上仍然属于开庭审理模式。支持视频开庭审理模式学者认为这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升效率,有学者对此表示担忧,视频开庭会面临法官审判亲历性质疑。[23]在试点过程中,有些地方法院尝试书面审理方式,规定提讯后直接作出判决,而不再开庭审理。有学者提出增设书面审理的速裁程序[7]121,实行书面审或处罚令的方式,无需开庭审理,更符合速裁程序的价值理念。反对意见认为书面审理模式使速裁程序丧失了审判程序的特质,类似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罚令程序,后者通常适用罚金等财产刑,并不完全适用我国诉讼实践。[24]樊崇义教授认为书面审理违背直接言词原则,也与以审判中心改革相背。[8]13-15因此,速裁程序应当采用开庭审理,但应简化庭审程序是学界的共识,对书面审及处罚令的速裁模式目前尚未达成广泛共识。

6.上诉权问题

关于速裁程序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实行一审终审制原则,拒绝速裁程序被告人享有上诉权,另一种观点是实行限制上诉原则。龙宗智教授指出,速裁程序可实行一审终审制,这是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最重要的区别,如确有错误,还可通过再审程序救济。[15]汪建成教授认为,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就是诉讼效率,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救济功能和平衡法律适用功能均无存在价值。[7]122陈卫东教授也认为,上诉将严重影响速裁程序的效率价值。[25]有实务部门人士指出,从速裁试点情况看,上诉率不足 3%,许多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是为了留所服刑,对判决本身并无意见,取消上诉权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6]目前而言,赞成限制上诉的观点占据上风,一审终审制的观点显得较为激烈,前者也获得了实物部门的认可。有实务部门人士指出,虽然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具有可行性,但该制度的实施存在阻力。[27]有实务部门人士提出应当以一审终审为原则,以二审终审为例外的“原则加例外”模式。[28]总的来说,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身制虽然具有实践意义和现实依据,但完全剥夺上诉权,仍然缺乏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据和特殊情形的制度考量,未来在完善被告人权利和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基础上,实行限制上诉原则更具有可接受性。

(二)研究成果与特征

相较于理论准备时期而言,试点实践研究时期的成果相对较为丰富,研究范围较宽;研究方法上,更注重于实证研究,多与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进行研究。另外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实务部门对该问题研究的热情较高,也有不少相应的研究成果。与理论准备时期的“速决程序”研究相比,试点实践时期“速裁程序”的研究遵从以制度引领、立法主导和学界探究的研究路径。立法引导源于司法实践压力和实务部门的自发探索,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在总结实务部门的探索经验基础上,开启了以实验式立法模式,引领学界与实务界人士共同研究。

1.研究成果较多

相较于理论准备研究时期不足 20篇研究成果,试点实践时期成果相对较多。笔者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主题在知网“文献”中搜索,2014-2017年,研究成果分别为26、110、177、164篇。《试点办法》颁行实施引起学界对速裁程序的关注,2015年研究成果数量已成喷发之势,2016年成果数量达到顶峰,2018年上半年成果数量来目前为 26篇,这主要源于修正案出台之后,实证研究的周期相对较长,诸多研究成果尚未形成和发表。总体而言,2014年以来,速裁程序研究成果数量相对较为显著。研究领域的领域比较广泛,涵盖案件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理方式、证明标准、上诉权、自愿性及律师帮助权、审前程序、量刑激励、被害人参与等等诸多层面。表明学界研究视野较为开阔。

2.实证研究成果突出

在理论准备时期比较研究是基本的研究方法,鲜有实证研究成果,而试点实践时期实证研究方法是一个突出的特征,这与学术研究范式的转变密不可分,刑诉法学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掌握越发娴熟,更重要的是实验试点的立法模式本身就内在的需要实证研究方法的。这一时期的研究,标题冠以“速裁程序”表述的典型实证研究论文类成果有13篇。

实证研究成果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以速裁程序实践试点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李本森教授连续3篇实证研究力作,对速裁程序进行了较为深入研究,对速裁程序问题实证研究的深入开展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同时,该时期也兼有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为立法者掌握试点情况和下一步立法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关于速裁程序的研究常与认罪认罚制度相结合进行,原因主要在于两者的适用前提均是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两者与速裁程序有交叉关系。

第二,针对第二个问题,如表4、表7和表8所示,对于短对话题型来说,较低中等听力水平班级在主测1和主测2较慢语速听力材料中的平均分数显著高于其在正常语速版本下的得分。相反,当涉及到短文这一测试题型时,统计结果显示语速的改变并不能明显促进或降低受试的听力理解水平,尽管受试会在较慢语速听力材料中得到相对高一点儿的分数。对于余下的长对话测试题型,情况则相对较为复杂:一方面,较低中等听力水平班级在两次主测的较慢语速版本中得分总是高于其在正常语速版本下的得分;另一方面,只有同一班级LP-D的分数提高具有显著性。

群桩基础的承台顶面荷载分布见表3,其中X向为顺桥方向,Y向为平面垂直线路方向,Z向竖直方向。采用不利的重型荷载组合(设备及梁重+离心力+双孔重载+列车横向摇摆力)。

值得指出的是,实务部门对速裁程序问题研究的热情也较为高涨,实证研究的方法也占相当比例,这表明实务界人士的研究能力正稳步提升,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方法的掌握日益加深。一方面源于,近年来实务部门高层次学历人士的比例不断提升,名一方面表明实务部门越发重视理论研究,形成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良性互动,理论与实践对接层次日益提升。

适用范围主要有“一年说”与“三年说”之争,学界对于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仍然未达成共识。以龙宗智教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除特定情形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均可适用。2016年 11月 16日“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明确地将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取消了罪名限制,对此有学者提出明确反对,认为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而且难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13]尽管 2018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不再设定刑罚范围,但对速裁程序仍然明确了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关于适用条件问题,有学者指出,速裁程序刑事和解程序有重合性,认为应当取消被害人谅解的适用前提条件。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和解前置的规定的确阻碍了速裁程序的适用率。[14]

(2)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建立激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职称评审导向,在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中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开通优秀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对高层次人才、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制定相应的破格条件。

该时期的研究问题意识较强,在诸多相关问题上达成了广泛共识,加深了立法和实务部门对对多元化裁判模式的认知,丰富了我国裁判模式理论研究,有力的促进了立法完善,直接推动了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明确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法律援助指导思想。间接推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立法和实践的深入开展。为立法制定完善提供了有力的参考与指引。

关于案件适用范围,不区分罪名适用所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是学界罪广泛的共识,2018年修定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从而对于该问题不再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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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条件,多数学者认为应取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并享有充分的程序适用选择权是学界基本共识。关于审理方式是否可以不开庭的书面审理方式,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但视频开庭审理方式不仅在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而且也为多数学者所支持。关于证明标准问题,“两个基本”证明标准是学界的基本共识。上诉权问题,速裁程序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在学界达成高度共识。对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速裁程序适用的选择权以及律师帮助权问题,均具有广泛共识,强制辩护的律师帮助权是主流认知,在学界的推动下,值班律师制度已经确立。学界对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审前程序中也用强调效率,尽量减少或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是基本共识。另外,也有学者研究了量刑激励制度,以强化被告人认罪自愿性,促使其息讼服判。有学者探讨了速裁程序中被害人参与问题,提出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目前学界对此关注不多。

2018年 10月 26日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编”第二章第四节以“速裁程序”为题专节进行制度设置,速裁程序研究也随之进入新的阶段,笔者称之为制度正式实施的研究时期。从修正案通过至今仅半年左右时间,这一时期可谓研究伊始,研究成果尚处于调研准备阶段,目前尚无法专门就这一阶段的研究进行分析探讨。目前已经刊发且具有代表性的论文成果有2篇,即《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观察与立法展望》和《刑事速裁程序救济机制的反思与重构》,这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研究的两种趋向,即一是继续展开实证研究,二是继续制度的完善机制展开理论思辨。

三、问题与展望

关于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功能定位问题,主要有效率优先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两种观点。效率优先说主张应当将效率作为刑事速裁程序构建的根本价值取向,否则速裁程序节省司法资源的功能无法实现[7]119-120。长期以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是我国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制度设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制度构建和理论研究的基本出发点[8]13。两种观点对速裁程序分流的功能并无分歧,但对公正的内涵与效率价值的重要性存有认知差异。效率优先说认为适用速裁程序的属于事实清楚案件,强调效率优先并不影响公正性问题。公正优先说认为程序越简单则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因此强调公正优先。总体而言,效率优先说不仅获得了实务界的认同,也为不少主流研究者所主张。

(一)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研究成果相对较多,但专门性、系统性研究不足,问题研究比较广泛,但仍有许多问题的研究浅尝则止,缺乏深入探究。研究成果较多,但整体上研究的层次稍显不足,多少有些“水分”。学术研究价值和空间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审判中心主义研究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言,速裁程序研究主题尚未引起学界足够充分的重视,更多的学者未投入该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对于法庭审判模式改革而言具有变革性的重要意义,速裁程序扩展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未来速裁程序将担负更高比例的案件审理,以实现“简者更简,繁者更繁”的程序分流功能。研究速裁程序如何更好的担负这一功能具有重大理论价值,速裁程序如何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分流与衔接,速裁程序如何更好的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效率,如何提升速裁案件的适用率和扩大案件范围等等诸多重大问题,均需进行探究。

1.全局性、系统性研究成果不足

2015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二)》第 7条提出关键证据定罪说。

在所有关涉速裁程序的问题之中,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律师帮助权是学界公认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同时两者之间又具有密切的关联。自愿认罪认罚是适用速裁程序的基本要求,也是庭审的核心环节,对此学界具有高度共识,司法人员和律师普遍支持对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理智性进行必要审查。学界的研究集中在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问题。

速裁程序并非审判程序自身的问题,审前程序是速裁程序的重要保障机制,速裁程序尽管是审判环案件审理裁判模式,但却内在的关乎侦查、检察环节。从实务解研究成果来看,几乎均来自审判部门人士,检察部门有关速裁程序研究的成果较为少见。着眼审前诉讼阶段的研究成果,仅检索到1篇文献,即《侦查视角下的刑事速裁程序效率研究——现状、问题与展望》,笔者未能检索到检察视角为题的速裁程序研究。速裁程序首要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即是效率导向。适用速裁程序的前提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多数案件并非是在进入审判程序才开始认罪认罚,更多的案件是在侦查环节就已经认罪认罚,如果说审判环节的认罪认罚可以享受到速裁程序所带来的量刑等“优惠处遇”和免于讼累的快速裁判,那么在侦查环节、检察环节更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诉讼效率。实证研究也表明速裁程序适用效率较低,在裁判环节提升诉讼具有较明显的效果,但从诉讼程序全过程而言,但均未展开探讨,全局视角研究如何保障速裁适用效率的系统性的研究成果仍然极为稀缺。

关于证明标准问题仍然存有分歧。譬如,证明标准的两个基本说尽管支持者众,但如何判定是否达到“两个基本”要求?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供述,一般既能够使事实清楚,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仅凭口供证据与被害人陈述即可认定犯罪事实?甚至仅凭口供证据即可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和证据基本充分的要求?在侦查、检察环节,尤其是侦查环节在案件侦办和证据收集层面是否可以相应降低要求?一个经验性的事实是侦查、检察司法资源自然也是有限的,一旦审判环节的证明要求降低,必然会影响到侦查、检察环节的证据收集和运用。关于证明标准的其他学说也存在相类似的问题。

虽然学界对于速裁程序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审理方式、证明标准、上诉权、自愿性与律师帮助权、量刑激励和被害人参与等诸多主题均有相应研究,研究的范围不可谓不全面,尽管不少问题也能够达成广泛共识,但如果深入探究,就会发现在深层次的说理不足,研究成果显示大多学者均以论断式语言表明自己立场,缺乏深入细致的说理。这不利于弥合学界与实务界持不同意见者的分歧,也不利于指导司法实践运行。

2.具体问题的研究存在深度不足问题

关于上诉权问题,尽管取消速裁程序被告人上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的呼声较高,但更为理性的声音则是实行限制上诉原则。限制的理由和例外应当如何明确或具体列举则应当结合实证研究深入探讨。关于是否允许被害人提出量刑建议问题,听取被害人意见角度而言,被害人应当具有量刑建议权,但如果赋予其量刑建议权,显然会拖累,甚至严重降低诉讼效率,因此是否赋予被害人量刑建议权,如何保障速裁程序效率价值不受减损等诸多相关问题缺乏专门性研究。

实证研究表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推进以来,程序适用率较低以及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两个突出问题。这与速裁程序启动和转化机制之间的结构性缺陷有直接关联。[29]关于适用效率问题的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绝非单纯的诉讼简化程序就可以提升效率,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应当兼顾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如何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研究上没有充分展开。深藏于低适用率背后的诉讼机制问题,侦、检、审各环节存在的症结问题,均尚未探析清楚。侦检审人员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的动力机制问题尚未开展专门性的研究。程序适用的动力机制是一个系统性问题,与诉讼文化心理、追诉机制与犯罪控制模式等多层次问题具有内在关联性,这是研究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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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展望

新法实施后的司法实践及其存在问题将是未来速裁程序研究的重中之重。速裁程序适用率提升、完善机制、配套制度等问题以及侦查、检察环节如何因应问题,将是下一时期研究的重要课题。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解制度之间的关系探讨也是不容回避的研究主题。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仍将占据主导性地位,但同时也应当加强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研究方法。

1.适用率有效提升问题将是研究的重心

速裁程序的适用率提升问题是下一阶段研究中重心所在,系统性研究、诉讼全局性研究视角,从侦查、检察环节探讨如何促进提升速裁程序适用率将是研究的重要方向,突破前一研究时期将速裁程序限定在审判阶段有意无意的自我设限。速裁程序绝非仅仅是审判环节和审判机关一家之问题,而是刑事诉讼全流程问题,全局化视野有助于系统性的提升速裁程序的适用率。简化诉讼环节,缩短诉讼流程,提升速裁程序诉讼效率。侦查阶段扩大适用传唤、拘传及羁押替代性措施的普遍适用,检察阶段快速审查起诉等问题的研究,侦查、检察证据收集与审查起诉标准与速裁程序相关问题研究相结合应是下一阶段研究的一个重点方向。

2.前期研究部分主题的探讨将继续深化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节“速裁程序”第222条将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规定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意味着未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将会大幅上升。《刑事诉讼法》拒绝了降低证明要求的“两个基本”标准说及其他标准降低说,由《速裁程序试点办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变更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增加了“确实”的表述。关于庭审方式,并未规定书面审理模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关于不适用速裁程序的规定与《速裁程序试点办法》有明显差异,增加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的不适用情形,同时删去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两种情形。《刑事诉讼法》回避了对速裁程序上诉权问题的规范,可以想见,速裁程序上诉权问题仍需要继续推进理论研究。速裁程序运行规范之后,书面审理和处罚令模式或将是潜在的研究热点。另外,制度实施过程所呈现出的相关问题无疑也将是研究的重要课题。

3.程序整合问题将是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人民,认为身体素质可以通过食物或者补药就能得到良好的改善,并不用通过锻炼来改善自身。另外,还有部分人民具有错误的非体育性娱乐意识,用打麻将或者扑克等娱乐方式来代替体育锻炼,提升自身的身体素质。甚至还有部分人民参与体育比赛,在现场充当体育观众,并不自身参与到体育的竞赛当中,使得自身的身体素质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除此之外,家庭体育场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家庭并不能满足人民的锻炼需求。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将会更多的适用速裁程序,或者说速裁程序将会继续以认罪认罚与达成和解为实施前提。就和解程序而言其价值功能取向与速裁程序并非一致,前者价值取向在于修复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实现纠纷解决功能,后者则视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张力,强调效率功能则应限制和解功能,反之也会抑制效率功能。和解与速裁程序之间的整合将是速裁程序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自愿性问题始终是制度运行的前提性条件,速裁程序的适用是以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

4.实证研究方法将更为突显

在研究方法上,下一阶段仍将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主,以问题导向为研究的原则,同时规范分析研究也将继续展开。实证研究会在更大范围、更深层面上开展。在实证研究的同时,会有更多、更为深入、细致、全面及时的比较法研究成果,比较研究为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提供借鉴重要路径有待于继续深入开展。制度之间的张力,甚至是碰撞,在实证研究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需在立足“中国问题”,将速裁程序从更为宏观与微观的双重视角探究,碰撞与思辨将会展开,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将会加强。在试点实践时期,深入、系统的规范分析研究成果并不多见。从成果形式上来看,前期并无关于速裁程序的专门性论著,随着研究深度与广度的不断深化与拓展,在研究积淀基础之上,将会有专门性论著出现。

注 释:

①民事速裁程序最初是在司法改革中为解决民事诉讼的效率而新增的庭审裁决模式,为应对民事“诉讼爆炸”,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主导下,全国各级法院对提高审判效率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速裁机制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与实践摸索中产生的。2001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率先创设速裁机制,民事“速裁法庭”相继设立,但也伴有争议。参见付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

②参见左卫民:《审判如何成为中心:误区与正道》,载《法学》,2016年第6期,第9-10页。陈瑞华:《论侦查中心主义》,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2期,第17-18页。

③周长军教授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速裁程序案件中,律师介人率都不足 10%,指派辩护率更是低至 1%左右。参加周长军,李军海:《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构想》,载《法学》,2017年第 5期第187页。另见宋远升:《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反思与重构》,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 4期,第94页。刘广三,李晓:《刑事速裁程序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以北京市C区法院为样本》,载《法学论坛》,2016年第5期,第 128页。张新:《刑事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期,第83页。

④参见龙宗智:《试点成功的关键在于形成差异性程序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5版。潘金贵,李冉毅:《规则与实效: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的初步检视》,载《安徽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第109页。参见汪建成:《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第120页。

我一直说阿里承担着伟大的使命和愿景,要走102年。但是我一个人是走不下去的,个人的阅历、背景、知识结构、体力、精力是有限的,必须要建立制度,建设文化,培养人才。

⑤参见陈光中:《刑事速裁程序试点改革符合中国实际》,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五版。陈卫东《刑事速裁程序应强化量刑激励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五版。

⑥央广网 http://china.cnr.cn/ygxw/20160123/t201 60123_521211157.shtml.2019.5.8,10:59.

⑦参见龙宗智:《试点成功的关键在于形成差异性程序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5版。陈卫东 胡晴晴:《刑事速裁程序改革中的三重关系》,载《法律适用》,2016年第10 期,第28页。另见周长军 李军海:《完善刑事速裁程序的理论构想》,载《法学》,2017年第5期,第191页。

⑧参见周光权:《尽快实现快审机制与速裁程序的并轨》,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9月9日第5版。李本森:《我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研究——与美、德刑事案件快速审理程序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

基层电大学生自主学习和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存在诸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电大学生的学习没有目标。由于电大学生对择业、从业缺乏科学的规划,许多电大学生在报名选择专业时较为盲目,大多把是否能够通过学业考试获取毕业文凭作为他们报读电大的首要选择,所学专业能否和自己的工作或者今后的发展方向结合却很少考虑。这必然造成学生入学后对自己要求不高,学习缺乏动力,更谈不上学以致用。二是学生参加集中面授辅导学习到课率较低。重庆广播电视大学长寿分校的学生90%来自长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面授辅导时间为双休日,学生工学矛盾比较突出。

⑨在“文献”栏搜索的研究成果文献数据,相同主题和关键词搜索,如果在“期刊”栏搜索,2014-2018年期间,研究成果分别为 10、34、103、100、149篇,而如果继续在“期刊”栏搜索“篇名”,则分别显示为:6、20、74、53、5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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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张 新.刑事速裁程序启动与转化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6,14(4):83.

Reviews of the Research on Criminal Rapid Adjudication Procedure

LI Jian-dong
(Department of Investigation, He’nan Police College, Zhengzhou He’nan 450046, China)

Abstract: The study of criminal rapid adjudication procedure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 The first stage is the theoretical preparation period, from 1996 to the first half of 2014, which laid the necessary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pilot system of rapid adjudication procedure. The second stage,from the second half of 2014 to 2018, has reached a wide consensus on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case,the way of trial, the standard of proof, the right of appeal and many related research topics. There are also some corresponding problems, such as specialization, systematic deficiency and limited to the trial link and so on in the second stage. The current research is the third stage, which is marked by the formal establishment of the quick adjudication procedure 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revised in 2018, and the research has entered the research stage of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Key Words: rapid adjudication procedure; pilot practice; research findings; existing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D915.1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727(2019)04 -0080-10

收稿日期: 2019-05-09

作者简介: 李建东(1974-),男,河南驻马店人,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刑事司法制度,刑事证据与诉讼程序。

基金项目: 2017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审判中心改革视域下侦查取证模式转型研究”(2018-ZDJH-1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河南警察学院高端课题校立高端项目“口供的理论与实践”(Bjrc2014-02)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刘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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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研究述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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