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权益保护论文,金融创新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金融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动力,是提升我国金融业服务水平的关键,更是增强我国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自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持续增强,服务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但由于金融创新效果通常体现在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上,而银行客户往往又表现出对象不特定、数量众多、层次复杂等特点,使得有关创新不可避免地带有透明度相对较高、市场扩散迅速等特性,因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凝聚着大量成本投入和智慧结晶的金融创新就很容易遭受被模仿、复制或被侵害,加上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律保护和救济渠道亦相对有限,导致很容易对创新银行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如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已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
银行金融创新法律保护的渠道及其难点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对其金融创新进行保护的法律渠道及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权保护
将金融创新进行商标注册并进行品牌化,是当前比较常见的法律保护方法。一个醒目且具有个性的商标不仅可以将创新主体与其竞争对手区别开来,也可以彰显其创新服务特点,达到差异化品牌营销的良好效果。但这种方法仅仅对创新提供了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也即只保护其名称和品牌商标),并不能有效阻止竞争对手复制和模仿其创新的实质内容,因而其保护力度较为有限。
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保护的专利包括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金融业传统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硬件设施(如点钞机、保险箱、运钞车等)上,但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迅速发展,以商业方法为核心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也开始纳入专利保护范畴。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已开始受理金融方法的专利申请,我国亦曾有放开此类专利申请的趋势。虽然专利保护可以对权利人提供垄断性保护,但对于金融方法的保护仍然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而且外资银行前期成功抢注有关专利的做法亦容易对国内商业银行造成不利。
著作权保护
金融创新领域的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对计算机软件、金融工具和产品图案、版面设计、网络网页设计、宣传册、广告、宣传语等享有的专有权。虽然前述内容不论是否公开发表都可获得著作权保护,但这种方法如商标权一样其实也只提供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保护,亦不能有效阻止竞争对手通过改变外在表达方式来模仿其实质创新内容。
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金融创新领域主要体现在创新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和文件(包括方案设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等)上。由于金融创新具有较强的易模仿性,在创新研发过程中以及新产品或服务正式公开推出之前,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种保护方式一方面对内部商业秘密信息的管理提出了很高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其在发生纠纷时面临较高的举证要求。此外,创新金融服务和产品总是要对客户公开的,因而这种方式的保护时间范围往往也限于研发过程中。
总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表现出吸纳模仿性创新多、自主原创性创新少、创新层次相对较低的特征,在相关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定不够完备的情况下,金融创新权益的保护难度还比较大;如果银行的创新成果很容易遭受竞争对手的模仿、复制或侵害,不仅会直接影响到银行对创新成果的合理预期收益,进而打击其创新的积极性,而且还很容易造成金融业产品和服务高度同质化的局面,也不利于充分展开金融竞争。
加强银行金融创新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为加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的法律保护,切实维护创新银行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良好的创新氛围,促进金融市场的良性竞争,并由此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笔者现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努力探索金融创新保护的行政手段
金融创新权益保护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行政支持。2004年10月,我国台湾地区的银行业监管部门“金管会”宣布,为鼓励金融创新,将对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的金融创新产品,视其创新程度给予三至六个月的保护期,保护期间禁止同业模仿和抄袭。显然,这一创造性的行政保护措施对于保障台湾地区金融创新的长远、健康发展,是具有非常积极和深远意义的。
虽然我国内地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在法律框架和监管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但遗憾的是,至今还未就金融创新权益保护印发专门文件,也鲜见运用行政手段对金融创新给予直接保护,或者对侵害创新银行合法权益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案例。为此,国家有必要参考或借鉴台湾地区的前述做法,结合《银行业监管管理法》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的规定,授予监管部门保护金融创新活动的行政权力;监管部门亦需根据授权努力探索依法干预金融创新的监管机制,保障金融创新活动依法合规正常开展。
不断提高金融创新模仿的技术门槛
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不可避免地带有透明度相对较高、市场扩散迅速等特性,在推向市场后其产品架构和服务方案很容易遭到同业模仿或复制。但是应当指出,产品架构和服务方案仅仅是金融创新的最终外在表现形式但绝不是唯一内容,其背后还包括管理机制创新、操作流程创新、信息系统创新、风险控制创新等重要内容,而且,这些内容不仅是产品架构和服务方案创新的内部(后台)支撑,而且还构成防止同业成功抄袭的关键所在。
大量实践已经证明,产品架构和服务方案往往可以很轻松被同业模仿,但与其配套同时又非常复杂的管理机制、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模仿起来却非常难,或者是即便模仿也绝非一日之功。因此,银行在开展金融创新时要高度重视相关工作的配套性,既要有产品架构和服务方案创新的投入,也要及时跟进管理机制、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的配套安排,从而有效提高金融创新的整体技术含量和模仿门槛。
注意运用知识产权组合保护策略
尽管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对金融创新的保护还相对有限,但商业银行仍需注意对其进行组合运用,提高保护的强度和效果。
一方面,虽然商业方法在中国获得专利权保护仍相当有难度,但由于专利权对于金融创新的实质性和排他性保护最为有力,因而银行在创新过程中应注意提前考虑并解决《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实用型和新颖性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创新通过及时申请专利获得法律保护。
另一方面,应重视发挥商标管理对于金融创新效果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在根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创造具有显著性和新颖性的商标,并及时在相关领域申请注册保护,同时还应注意不同种类产品和服务的商标应适当隔离(也即针对每一种新产品和服务创设不同的新商标),避免因个别创新产品的市场不佳表现或负面影响“传染”至其他品牌。
此外,还应注意加强金融创新过程中商业秘密的内部管控,建立健全相关创新保密机制,通过设置保密岗位、签订保密或竞业禁止协议、严格密级文件管理、优化创新工作流程、慎重选择试用客户等方式,避免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及其载体出现流失。
充分发挥创新带来的先发优势和持续优势
金融创新能够给创新银行带来先发者优势,但这种优势会因同业竞争对手的模仿或复制而快速减弱甚至迅速消失。在无法禁止和排除对手模仿或复制的情况下,创新银行必须在其他机构进入市场之前尽可能地将其创新市场做大做强。
一方面,在正式推出创新产品或服务之前,应注意全方位做好各种准备(包括监管报批准备、商标注册准备、广告营销准备、机构人员准备、后台支持准备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充分发挥好创新产品或服务带来的市场先发优势,提高金融创新的市场爆发力,并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多地占有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成功模仿或复制后的市场生存空间。
另一方面,注意做好持续性创新工作,密切关注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变化,及时升级完善原有创新产品或服务,并且通过良好的品牌营销和后续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保持并扩大领先的市场优势。
此外,还应注意创新风险管理,合理平衡好市场拓展和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避免因违法创新或过度创新引发风险,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