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导下的社会冲突治理:一个基于冲突治理结构的解释框架_社会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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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利益分配格局愈发错综繁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凸显,学者们基于对现实的关怀,针对“社会冲突”这一领域开展了大量的研究,以社会冲突为篇名的CSSCI检索文章数量也呈现出直线上升的趋势(吴晓林,2012)。在当前我国社会冲突频发的背景下,理性地分析社会冲突的类型,并为政府改进社会冲突治理方式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此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是,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之中,大多数聚焦于社会学、管理学视角下的冲突“成因”与“对策”分析,尚无人从治理结构的视角分析社会组织在社会冲突治理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在这种顶层设计的指引下,正确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正功能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对我国社会冲突的类型进行了归纳总结,以社会冲突治理的结构为切入点,结合罗纳德·伯特的结构洞理论,为科学认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提供一种新的理论视角。

       一、社会冲突形成的必然性及其类型划分

       社会冲突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必须直面的现实问题。正如张康之教授(2002)的分析,“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社会冲突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的时候,社会冲突就更加不可避免。因为社会结构的转型意味着从传统的社会秩序惯性中走出来,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在这两种社会秩序更替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冲突甚至社会失序的可能性”。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与社会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资源的分配出现了整体性的不均衡现象,主要以我国东、中、西部的巨大社会差异、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分化为表征。与此同时,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我国正在进入社会的转型期和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的复杂性和异质性激增,社会阶层、群体和组织随着利益的多元化而不断分化、凝结成为多个利益集团。不同集团的阶层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各利益集团之间难以避免地会爆发冲突。杨淑琴(2010)认为:“在社会转型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就是在利益获取过程中,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不正当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结果是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从而导致社会冲突。”弱势群体普遍长期存在着相对剥夺感,在信息发达的互联网时代,弱势群体更容易获知强势群体的生活状态,并将自身的地位与境遇与之比较,这会放大弱势群体的落寞感,这种情绪极易导致社会冲突的发生。社会冲突形成的过程,即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或集团内部)矛盾的持续积累过程,在这一过程之中,矛盾与对抗可能并未外显化,而是始终处于冲突爆发前的潜伏期,我们称之为社会冲突的“亚临界”状态。随着矛盾的积累和深化,社会冲突到达一个临界状态,这时,群体成员的情绪异常紧张,只要再出现哪怕一丝一毫的矛盾累加(通常我们称之为冲突爆发的诱因事件),社会冲突就会到达一个超临界状态从而发生群体成员的情绪失控,并很有可能为了宣泄这种激愤而去选择激烈的暴力对抗(汪大海、柳亦博,2013)。虽然这种暴力对抗有助于释放弱势群体的激愤之情,但是这种对抗也具有极大的社会破坏力。频发的社会冲突会影响社会发展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所以,我们应当在社会冲突激化为激烈的暴力对抗之前,即在社会矛盾积累到临界状态之前,让社会冲突的双方群体通过沟通和博弈的方式使原本相斥的利益得以共生,从而在本源上消解和释放冲突的“能量”,令矛盾积累始终处于亚临界的稳态。

       我国社会冲突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原因:第一,经济原因,这是导致社会冲突的主要原因。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每一个社会冲突的形成几乎始终都伴随着经济上的冲突。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在初次分配中造成了贫富的巨大差距,而再分配环节又缺乏有力的调控措施,使得社会逐渐裂化为三个阶层,极少数富人阶层、小部分中产阶层、大部分穷人阶层。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同时,经济中很多领域还存在产权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农村土地产权归属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彻底的厘清,各地因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冲突数量激增,这已成为爆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第二,政治原因。政治行为是人类经济行为规模化之后的集中表现,不同集团的经济利益在不断聚积和发展的催动下最终会上升成为集团的政治诉求。“经济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最终会以政治利益要求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不同的经济利益群体同时具有不同的政治利益,在政治领域以不同政治利益群体的身份参与冲突。”(崔树义、王毅平,1991)因政治原因引发的社会冲突普遍存在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在社会转型期会变得尤为激烈和频繁,主要包括因政见不同所引发的政治集团之间的权力争夺,以及由民族分裂主义者、恐怖分子所挑动的局部暴动等。第三,文化原因。文化原因主要是由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或民族风俗之间的差异,或者由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碰撞所引发的社会冲突,与政治原因类似,因文化原因而产生的社会冲突在社会的转型期是必然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危害性,而其引发的思想争鸣有时却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原因导致的社会冲突需要在其升级为思想意识形态的冲突之前加以控制,否则就会造成社会主流思想的混乱,甚至演化为社会的“潜规则”并潜移默化地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思想基础。

       科塞(1989)将冲突分为直接的现实冲突与非直接的间接冲突;赵鼎新(2006)认为社会冲突可以分为集体行动、社会运动和革命三种形式;崔树义、王毅平(1991)认为根据冲突的目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现实冲突和非现实冲突,根据冲突发生的领域不同可将其分为经济冲突、政治冲突和文化冲突,根据冲突的对抗性程度不同则可将其分为对抗性冲突和非对抗性冲突;李琼(2003)根据社会冲突不同的主体将冲突划分为个人冲突、群体冲突、国家(社会)冲突,而根据冲突的性质不同则可以细分为经济冲突、政治冲突、思想冲突、文化冲突、宗教冲突、种族冲突、民族冲突、阶级冲突和国际冲突等,从冲突方式和程度上将冲突划分为辩论、口角、拳头、决斗、仇杀、械斗、战争等。总的来看,目前社会冲突的类型和形式是多样的,但冲突的主体基本是固定不变的——冲突的形成多发生于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无论以何种视角去划分社会冲突的类型,均涉及两个基本要素:冲突的理性程度和冲突的规模。我们以这两个基本要素为认识框架,建构一个划分社会冲突类型的坐标系,如图1所示。图中纵轴为冲突的理性程度,横轴为冲突的规模,对应着四个象限,可以将社会冲突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理性的大规模有序冲突、非理性的大规模无序暴乱、非理性的小规模突发争斗、理性的小规模计划冲突。

      

       图1 社会冲突的类型

       第一,理性的大规模有序冲突指的是弱势群体为了向强势群体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有序的组织形式形成一种“理性的冲突”,以较为平和的方式传达群体的期望。这种冲突多表现为大规模的游行、静坐,如“厦门反对PX项目游行事件”中,厦门市群众在环保人士的带领下占据主要街道,高举写有“反对PX,保卫厦门”、“要求停建,不要缓建”等字样的标语和横幅,要求地方政府停止化工厂的建设计划;再如“广东教师静坐事件”中,由于不满教师的待遇低微,广州市花都区教师通过网络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邀请同行,在区政府广场准时举行了教师集会和静坐请愿活动,希望政府提高教师群体的福利。这均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社会冲突,但参与冲突的群众保持了相对理性和冷静,并未采取过激的冲突行为。

       第二,非理性的大规模无序暴乱指的是弱势群体大规模的聚集并采取违法、激烈、暴力的方式向强势群体示威,这种非理性的过激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秩序紊乱,多数情况下的大规模无序暴乱是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领导的,有时暴乱是由于长期矛盾积压导致的愤怒情绪宣泄,有时则是由少数不法分子煽动而起。如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爆发的大规模“打砸抢烧”暴力事件,起因是同年6月份广东省韶关市一家玩具厂部分新疆籍员工与该厂其他员工发生冲突,斗殴事件发生后,境外三股势力大肆炒作,并借机煽动民众上街进行游行示威,境内敌对势力与其遥相呼应,最终导致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爆发打砸抢烧的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又如“贵州瓮安事件”中,许多愤怒的民众自发的聚集在一起围堵县政府,为了宣泄不满情绪而诉诸暴力,烧毁县委大楼、县政府办公楼。可以说,这类社会冲突在破坏力和影响力上是四种冲突类型中最大的,具有最为惊人的社会冲突“能量”,同时也最难以妥善应对。

       第三,非理性的小规模突发争斗表现为弱势群体中的个体(或少数几人)由于不满强势群体对其利益的倾轧,通过采取过激的冲突行为来表达反抗情绪。例如,2010年在江西宜黄发生的拆迁自焚事件,该事件中当事人因不满县政府提出的拆迁补偿条件,面对强势的县政府又无力抗争,最后选择了自焚。虽然非理性的小规模突发争斗在社会破坏力上可能不及非理性的大规模无序暴乱,但往往在社会影响力上二者不相伯仲。

       第四,理性的小规模计划冲突表现为弱势群体中的个体(或少数几人)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合法形式,向强势群体传达他们的利益诉求。这种类型的社会冲突的破坏力是四种冲突中最小的。例如,近年来频发的各地民众上访事件皆属于此类,在没有社会组织参与的情况下,国家信访局和各地方信访办是上访民众选择向其倾诉的主要对象。

       二、政府单一主体治理社会冲突的现状

       在无政府状态下,仅仅依靠冲突双方是无法保证社会冲突得到有效化解的,或者说,无法实现“和平”的化解,所以政府必须出面干预。但目前我国的现实是,政府在应对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中暴露出许多体制问题,要分析这些问题的成因,我们依然需要从我国现行的社会冲突治理结构入手。

       如果政府的自身定位是“全能型”的,需要在社会网络结构中扮演“监管者”的角色,就不得不将自身置于网络的中心位置,以便更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这种“政府中心结构”的治理网络如图2所示,其中,G为政府,O为社会组织,A、B、C则指代当前中国社会民众所形成的三大利益群体——掌握一定权力和较多社会资源的强势群体A(主要包括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业主阶层);几乎没有任何权利和资源的弱势群体C(主要包括农业劳动者阶层及过渡性特殊阶层);以及中间群体B(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以及产业工人阶层)。①丁建定教授认为,“越是有价值的资源其分配越是受到控制,加之能力的差异必然产生占有的多寡,形成一系列资源占有量、利益相似的群体”(丁建定,孙健,2005)。这些群体形成之后,不在这些群体内的成员也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自动将自己划归为某一群体之中。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必定会出现利益矛盾和冲突,因为穷人和富人是“天然的敌人”(亚里士多德,1965),他们会在政治上互相排斥,在社会利益上彼此争夺。

       如图2所示,在政府为社会网络中心的结构中,政府是整个社会生活的监督者和管理者,面临着庞杂而冗余的社会公共事务。政府组织G需要使用四个关系连接才能维持基层社会民众集团A、B、C与社会组织O这四个非重复的群体,一方面政府G要防止强势集团A对弱势集团C的倾轧,另一方面G又要时刻预防弱势群体C在社会冲突中采取“激烈的对抗行为”,从而升级成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角。同时,G还要着力培育中间群体B快速成长壮大以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这些庞杂的管理事务使得G的群集度极高,不但极为耗损政府部门的财力和精力,同时也捆绑束缚了社会的活力、增大了社会的总体交易成本,这种以G为社会网络中心的社会管理结构显然不是最优的网络结构。在这种结构下,G以“集权”的方式控制社会的全部,与每一个群体、组织都要建立直接的关系连接,而随着社会冲突的复杂性激增,G的内部疲于应对社会冲突中出现的新危机,导致过度的部门分工、组织膨胀、相互内耗、效率低下,这一矛盾是科层制在设计中一个无法逾越的、类似于“卢梭困境”的二律背反,是深植于科层制设计理念之中的弊端。如图2所示,A、B、C、O之间存在大量冗余的连接,这不但导致社会网络的密度过大,而且还导致了网络整体的结构洞②匮乏,密集的网络“看起来像是无用的监测器”(罗纳德·伯特,2008)。由于网络中各个群体、各个组织之间的关系都是强连接,某个人所知道的信息,别人也都知道,大家往往在短时间内蜂拥争夺一个“机会”,这造成了极大地信息重叠和资源浪费,而且过多的连接也使公共政策在多级传递中易发生扭曲和衰减,从而大大影响了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的调控效果。毋庸讳言,目前我国的这种社会冲突治理结构是低效率、高成本、不可久持的,缺乏结构洞和大量冗余的连接像一把高悬于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高额的交易费用中积累着社会矛盾,只待冲突到达临界状态之后斩落下来。

       结构洞理论最初是由美国社会学家罗纳德·伯特在其著作《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一书中提出的,用以描述复杂网络中非重复关系人之间的连接断裂现象,无论是在社会网络还是在个人关系网络中,结构洞现象都普遍存在。伯特分析了个体中心网络中存在结构洞的利弊,认为占据结构洞数量较多的一方更具优势(Ronald Burt,1992)。齐美尔也对存在中间人和另外两方互不相识的“渔翁得利”结构作出过相应的分析,同样认为占据了较多结构洞的一方在社会网络中就占据了信息、资源等优势(W·理查德·斯科特等,2011)。

      

       图2 政府中心结构

       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关系社会”中,“关系”与“制度”同时规范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有时“关系”所提供的“潜规则”反而更具效力,所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更倚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这一逻辑同样也反映在如图2所示的社会网络中,各个群体、组织均将自身嵌入到这一庞大的“关系网络”之中,彼此连接且不断地强化这种连接,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信息”。此时没有谁是占据网络结构洞的,或者说,网络本身就不存在结构洞,这是一种低效率的网络结构。例如社会组织O与强势群体A之间,存在OA、OBA、OCA、OGA、OGBA、OGCA、OGBCA七种连接形式,其实只需要保留最高效率的OA一种即可。而且,作为社会网络中“明星地位”的政府部门,在占据了“中心——边缘”结构中的中心位置之后,会出现政府对社会资源的“虹吸现象”,即财富和信息会源源不断地向中心聚拢,而中心的危机则持续向边缘传递和扩散(张康之,2012),这使得政府这一权力中心越来越“富庶”,随着公共部门掌握财富的积聚,G与强势群体A之间会产生越来越多、愈来愈强的连接,最终出现利益的趋同与媾和,此时,公共政策的导向难免会有失公允,向强势群体A倾斜,在现实中不乏地方政府与本地企业官商勾结、贪污腐败、相互荫庇的案例。如此一来公共部门G即被卷入社会冲突的漩涡之中,公共政策的制定或执行就可能削弱甚至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利益,由于弱势群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缺乏话语权,群体的不满情绪难以表达,导致弱势群体最终针对于地方政府选择诉诸暴力。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对社会冲突的治理,仍依靠严密的组织系统和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控制力度,虽然地方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占据了优势地位,但由于缺乏社会组织和社会中间阶层的缓冲作用,政府在冲突中往往直接面对愤怒的弱势群体,“不出事逻辑”(钟伟军,2011)指挥下的冲突治理必然是重“堵”轻“疏”的饮鸩止渴。

       三、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冲突治理

       在政府的引导下,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冲突的治理中的主要目的是消解社会矛盾、释放冲突的“能量”。结合前文中对社会冲突产生的必然性分析以及社会冲突类型的定义,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结构之中的目标也随之浮出水面: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不是为了“消灭”冲突,而是为了帮助政府进行社会冲突的有序治理,使社会冲突的能量得到理性的释放,将非理性的大规模无序暴乱转化为理性的大规模有序冲突;将非理性的小规模突发争斗转化为理性的小规模计划冲突。

       由于社会组织和公共部门具有不同的结构特点,其在公共冲突的治理过程中也表现出不同的治理方式,二者具有功能和定位的互补性。针对于公共部门在社会冲突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自上而下的结构性压力、科层组织的体制性迟钝、冲突治理权责的混沌、行政化色彩过重、地方政府中立性较差、被动的事后监管模式等治理困境,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借助于利益整合和利益表达、冲突中的信息沟通和传递、创造建设性地冲突解决方案等公共冲突参与方式来实现其推动公共冲突化解的功能,在冲突的预防以及公共冲突的化解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赵伯艳,2011)。如图3所示,在以政府引导社会组织为主要思路、以社会组织参与为主要形式、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主要途径的社会冲突治理网络中,社会组织O的结构性优势使其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参与社会冲突治理的空间。

      

       图3 社会组织优化结构

       在图3中,各类型的社会组织O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之中,政府G从社会网络的“明星位置”跳脱出来,只需使用一个关系连接就能完成对整个社会的治理——需要强调的是,这并非政府部门的“去中心化”,更非片面地强调政府放权,与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双中心”模式,恰恰相反,这正凸显了政府的引导作用——社会组织是政府部门的“协治理”同伴,负责实际操作层面的事务,而政府则从繁杂的日常行政事务中抽身,裁撤合并多余的部门,有效实现公共组织的“瘦身”。如此一来,不但为公共部门的运行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使政府能够更专注于对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有效引导,同时还通过由政府部门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形式,向社会提供了大部分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这样的政府将拥有更大的组织弹性和灵活性。

       如图4所示,G表示中央政府,

表示各个地方政府,

表示各个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治理社会冲突的内部结构是更加网络化、更加扁平的,这也正是社会组织O在社会冲突治理中超越公共部门G的结构性优势所在。通过两种结构模式的横向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由

所组成的网络中,中央政府G对各地方政府是垂直的科层结构,G对

的连接均是以行政命令为主的“强连接”,因为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对其隐瞒信息,更不允许地方政府与其“博弈”,G所追求的是高度的集权和快速的执行,所以G的网络集中度非常高,相应的,其社会冲突治理的交易成本也就极高。而由

所组成的网络中不存在网络“明星点”,彼此是平等合作的关系,组织结构的扁平化会使集中度降低,各组织之间存在着或强或弱的连接,不仅社会组织占据了政府与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多个结构洞,即使是在社会组织的内部,也是一个饱含结构洞的网络结构,这也为不同的社会组织(

)积极地寻找彼此合作的机会创造了客观条件。

      

       图4 公共部门社会冲突治理结构与社会组织冲突治理结构比较

       埃弗特·范德·福利尔特(Evert Van de Vliert)将冲突过程中的第三方干预角色归纳为以下八种:中立观察者、盟友、委托人或选举人、谋利代理人、专业干预者、调解人、法官、决定性的权威(Evert Van de Vliert,1981)。在图3中,社会组织

的功能定位,应当本着社会冲突的“问题导向”而设置,针对引发社会冲突的不同原因,成立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既不是某一社会群体的“盟友”,也非拥有裁量权的“法官”,而是更符合“专业干预者”与“调解人”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

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之中,其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随之发生了变化,图3的冲突治理网络较之图2更加分散,而正如伯特(Burt)所言,“分散的网络带来信息利益”,通过社会组织导向社会的三个不同群体——强势群体A、中间群体B、弱势群体C,获取不同群体所提供的异质信息,同样在最小成本的约束条件下,密集网络结构(见图2)与分散网络结构(见图3)相比是没有效率的(罗纳德·伯特,2008)。社会组织O内部也是一个由不同类型社会组织

组成的小型网络,此时O占据了总社会网络中的GA、GB、GC、AB、AC、BC六个结构洞,社会网络会为其带来“信息”和“控制”两方面的收益,这不但有效地解决了社会组织财政收入的困境,更让社会组织在信息更加对称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做出明智的决策,这种应急的弹性能够促进社会组织在公共冲突的化解与释放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较之政府单独把控冲突治理的结构而言,社会组织O的积极参与不仅是使社会网络由密集型转向分散型,同时还保障了社会各个利益群体的公平与正义。例如,在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中保障弱势群体的公平。目前我国由征地拆迁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激增、社会冲突事件频发,土地开发商(地方社会网络中的强势群体)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又多与地方政府(地方社会网络权力中心)交往密切,在征地过程中往往忽视被征地群众(地方社会网络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认为弱势群体的诉求是“无理取闹”、“得寸进尺”的行为;或直接采取更为激烈的对抗行为,使用暴力拆迁、报复性低价补偿、持续心理施压等手段。面对这种政府与市场双双失灵的情况,就应成立“土地权益保护组织”来为公众提供相关的咨询、协商、诉讼、索赔、追责等一系列公共服务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受侵害,无疑,社会组织的介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与强势群体博弈的砝码。同时,土地权益保护组织还应及时与冲突双方反馈信息,使其群体的决策者能够了解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博弈底线,为冲突双方共同找寻问题的解决之道提供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也可以主动提出解决方案,是否采纳则充分尊重征地冲突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或运用疏导和劝说等特定的谈判技巧和策略引导冲突双方相互妥协、各让一步,达成和解协议。

       社会组织O积极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网络之后,有助于社会冲突能量的理性消解。社会组织的非官方性较之公共部门更具亲和力,更能深入基层了解民意,为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随着社会组织介入社会冲突的治理过程中,各个利益群体之间所掌握的信息更加对称,社会组织需要客观、及时地向冲突双方反馈信息,使不同群体之间能够了解到彼此的诉求和困难,相应地提升冲突双方彼此的关注和理解程度,从而使得冲突双方由“激烈的对抗”或“单纯的漠视”转变为共同寻求“问题解决”之道,抑或是由一方主动选择“妥协和让步”。冲突的双方选择共同寻求“问题解决”之道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选项,但往往也是最困难的选项,很多冲突是无法寻找到一个使冲突双方都满意的解决办法的。如果在社会组织的斡旋下能够找到双赢的解决办法,那冲突自然会得到消解;如果不能实现双赢,则退而求其次选择“妥协和让步”,即冲突双方各自让渡出一部分利益从而达到一种相互的妥协,这是冲突消解的次优解,相对实施起来的可行性较高。

       社会组织O积极参与到社会冲突治理网络之后,有助于冲突能量的后续释放。当社会冲突事态得以控制、弱势利益群体情绪平复之后,社会组织的治理任务并未就此终结,而是应进入下一个环节:监督和反馈环节。首先是监督政府、冲突双方共同落实和解方案中的条款,对政府部门通过报关的形式及时沟通,对社会通过网络微博、媒体等渠道发布事件处理的相关进度情况,对违约者进行信息披露;其次是要评估政策效果并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者,让利益受损的群体得到补偿,令使用非法手段谋利的群体受到惩罚,从社会燃烧理论的视角来看,就是去除“燃烧物质”的同时提高“燃点”,让社会矛盾的积累逐渐放缓、减退、消弭,真正实现从根源上释放社会冲突的能量,最终达到“将非理性的大规模无序暴乱转化为理性的大规模有序冲突、将非理性的小规模突发争斗转化为理性的小规模计划冲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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