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1]2002年在《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主板市场的上市企业大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结构单一且高度集中,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市场效率极低。与主板市场不同的是,我国即将开设的创业板,其市场主体定位将是具备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并且民营性质的企业将占据相当比例;创业板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也将有利于形成一个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 为保证创业板公司的有效运营,切实维护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法人治理是一种十分必要又十分复杂的制度安排;它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市场机制两个方面。为了使这种制度安排更加有效,应通过制度创新,紧密结合激励与约束手段来建立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进而通过制衡机制在方式、强度上的不断调整,造就一批不断进取的代理人阶层,并通过代理人的努力为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带来利益,为公司带来绩效,进而在整个社会内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本文结合上述理论,通过对美华公司的案例分析,指出了目前在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和国外有代表性的创业板公司治理的比较,从治理的市场机制和治理结构两方面的视角,就完善目前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凌艺菁[2]2014年在《合法性视角下企业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的战略性资产,它不仅是企业创造价值的基础,而且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甚至可以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的关键。因此,社会越来越关注企业的智力资本信息披露情况。当前我国企业智力资本信息披露主要是强制性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较低,这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企业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文章基于合法性视角对企业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进行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之后,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概念以及动因的研究,智力资本及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研究。文章认为目前国内外研究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的理论依据都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信号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了进一步研究,文章介绍了合法性理论,并认为企业智力资本自愿信息披露动因主要来自于企业的合法性压力。为了定量分析合法性压力,提出了相关理论假设。文章实证分析是以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为样本来源,利用SPSS19.0进行了描述性、相关性和多元线性回归等统计分析,从而得出研究结论。文章研究表明,受到监管机构处分与否、政治关联、财务杠杆率、董事会规模、流通股比例对我国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有显着影响,而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没有显着影响。针对我国目前信息技术行业上市公司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文章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 我国创业板公司治理问题研究[D]. 张杰. 西北大学. 2002
[2]. 合法性视角下企业智力资本自愿性信息披露动因研究[D]. 凌艺菁. 华东交通大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