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现状分析论文_潘竞志

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现状分析论文_潘竞志

潘竞志

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供养科 广西南宁 530003

【摘 要】流浪精神病人一般是因为家庭监护不到而走失,或者是家庭故意把精神病人遗弃,使患者流浪街头,这种患者一般没有自我辨别能力,也无法掌控自己的生活、精神和生命[1]。本文主要以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为主题,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社会和家庭的安置等方面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保护性的救治、创建对流浪精神病人的关爱氛围等,从而使流浪精神病人的生存现状得以改善,促进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现状;改进建议

由于流浪精神病人没有自我辨别能力,因此有时常常被不法分子所掌控,变成其危害社会和赚钱的工具,还有些流浪精神病人不能自控易肇事和肇祸,伤害别人的同时也伤害自己,影响社会公共治安,也有的患者衣不遮体,严重影响了市容[2]。我们从人道主义出发,为有效保障流浪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对流浪的精神病人出现的很多社会层面、道德方面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加以综述和分析,把流浪精神病人救治的问题,融入社会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议题。

1救治现状

1.1 流浪精神病人收治的制度不健全,执行困难

国家层面,在2003年,国家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采取自愿救助原则,使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3]。而对无辨认能力的流浪重症的精神病人来说,自愿救助则毫无意义。2006年,国家又颁布《进一步做好城市的流浪乞讨人员当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意见》。将救助对象规定为有生命危险的危重流浪乞讨者和危及其他人生命的流浪乞讨,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的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4]。即只有精神病人命危或威胁他人及公共安全时,才能够强制救治,而对于那些不在死亡边界、而具有潜在对社会和他人安危造成威胁流浪的精神病人,没有相应法规对救治进行支撑。2013年,国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等都算是患者的监护人[5]。其监护人应该承担监护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承担起监护的义务,但是,对这一特殊群体,民政、医院、公安等部门都不是监护人,有时找到其监护人又有很多困难,致使《精神卫生法》在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在实际操作上很难体现[6]。

地方方面,在北京、上海、长沙等50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各地的精神卫生条例,但“相关规定”指向不明,意思不清、无可操作性和依据性,致使条例执行力度不够。[7]另外还存在职责部门、收治条件、医疗及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等方面的标准不统一,职责范围和层次不清等问题。

1.2家庭失责,社会缺少关注

流浪精神病人在社会上流浪,是家庭责任失责的最终后果[8]。精神病人难以控制其行为、发病时间又较长、再加上治疗费用又高,多数家庭对病人失去耐心和信心,放弃进行监护,使精神病人流落在街头。在流浪乞讨的人群中,流浪的精神病人这类特殊的群体也往往被公众忽略。[9]相关文献资料发现,涉及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政策制度很少,如何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救助只是概而论之,没有执行力和操作性。

1.3 部门配合欠缺,地方衔接不够

目前,[10-11]流浪精神病人救治工作中经费渠道、牵头协调、救助机制、生活保障、治疗和管控、医疗保险、应急处置等问题,虽在法律法规中有某些规定,但落实得不好、操作性不强,导致各地方、各部门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明确、互相推托,使采取的措施非常有限、起到的效果非常微小。王琳[12]认为,相关政策制度对于各相关部门具体的职权范围和工作内容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屡见不鲜,最终导致各个部门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一方面需要各个部门各尽其责,另一方面也要求相关部分的通力配合。

1.4社会保障缺乏

流浪精神病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身份证明和职业的证明,因为他们自我意识混乱,没有行为能力,他们没有意识主动申请社会给予保障和救济。另外很多病人很难找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收治地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保障方面,还存在很多的困难。

2 救治的建议

2.1 针对救治,专项立法

流浪精神病人一方面是流浪者,另一方面是精神病患者,他们的救治工作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其收治和救助、管理和安置要涉及到卫生、民政、公安、残联、财政、城管以及社保等部门,救助的程序涉到流浪精神病人医院救治、确认移送、转院治疗、家人寻访、出院安置等问题;救助的内容包括躯体并发症治疗、精神病、社会医疗保障及生活费用的支付等内容,在这些内容中,一个环节担责不给力,就造成救助的工作失败。所以,需要建立一部流浪精神病人救护法,使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程序得以规范,更加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应的工作职责,使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得到保障,细化救助的内容,各个职责部门得以衔接,让流浪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法制化、系统化。

2.2建立家庭的保障制度、相互救治衔接

从根源上预防并控制精神病人的流浪现象。应建立社会救助制度,解决救助对象的生活困难,将病人重新回归家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各地的政府部门要完善社会的保障措施,并且建立起社会的城乡救助的体系,采用多种渠道来解决精神病人的各种困难。对低保条件符合的,则一定要纳入低保的范围;对困难精神病人的家庭,政府要给予享受医疗救助,让监护人一定要履行好监护的责任,使精神病人的流浪状况避免发生。

2.3增强民政精神病院的建设,着手培养精神卫技、社会人员

目前,收治流浪精神病人的民政精神病院等专门机构较少,机构地区分布也不十分均衡。现有机构也有资金缺乏、医疗设施匮乏等问题。张海涛[13]认为,资金是困扰救助工作最大的问题,普通精神病人一个月入院费用在五千元上下,流浪精神病人住院所需费用国家各政府虽有一定支持,但杯水车薪。所以,国家执行的政策要在资金、人才培养、技术等方面增加民政精神病院的建设,让中东西部的民政的精神病院建设平衡发展。同时,对精神卫技和社会人才加大培养的力度,改善他们职业的发展空间和福利待遇以及从业安全等。

2.4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施行保护性救助

有关部门建立关于精神病人联动救助的机制,确定各部门施行救助每个阶段职责,使救助工作由主动救治至妥善安置每个环节都有制度可依,有人可管。[14]流浪精神病人从及时发现到送至精神病院治疗再到救助金申请、转院、社保、安置等妥善处理,形成分工明确、流程合理、衔接紧密的流程。对于有些流浪精神病人很难找到户籍身份证明,要建立一个资料卡,病人编号、性别、照片以及救助时间地点、精神疾病类型等基本情况都要在卡中显示,病人依据卡内的情况进行身份确认、转院接诊、申请社会保障及救助等。成立问责制,责任部门救助时不能相互推诿、互相扯皮等问题,一旦发现问题,要有相关的上级部门追查责任,对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依法处理。

2.5 关爱流浪的精神病人,加大宣传力度

民政部门要给病人家庭做好工作,发挥家庭保障作用,并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工作以及相关的法规法律政策宣传工作,防止家庭成员不履行监护和抚养的义务使病人流浪在街头。对拒绝履行监护责任的家属或者家庭,要让司法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在报刊、电视和网络上,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和救助等知识,让更多的人们学习相关知识,引导更多的人关注流浪精神病人。让更多的人能够平等的接纳这些患者,给予他们更多的帮助和理解。

3 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的对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和救助现状来看,从立法方面而言,国家到地方法律和法规并不是十分健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浪精神病人的救治和救助;从治疗的方面看,民政系统精神病医院稀少,地区分布很不平衡,使很多的流浪精神病人无医可治;在治疗费用和生活保障方面也不能保障和完善,因此,我们要加大对精神病人的关爱的宣传力度,从病人的收治到妥善的安置、管理都要加强和完善,使流浪精神病人的生存现状得以改善,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赵川芳.流浪精神病人救治探索[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14,14(1):13-16.

[2]张国兵,张春林,伍业光.流浪精神病人流行病学及临床研究进展[J].广西医学,2011,33(20):2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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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童敏. 社会工作的机遇与挑战:精神病人社区康复过程中的社会服务介入[N].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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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刘芙蓉,李桂云,朱咏梅.流浪精神分裂症患者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的性别差异[J].实用药物与临床,2013,01(05):236-238.

作者简介:

潘竞志,男,现就职于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供养科,主治医师,大学本科,临床医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精神病学。

论文作者:潘竞志

论文发表刊物:《航空军医》2015年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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