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应用《租赁会计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准则论文,如何正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下称《租赁会计准则》)已经财政部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就其中的相关问题如何处理?本报记者采访了财政部会计司的相关负责人,得到答复如下。
问:企业应如何对租赁进行分类?
答:《租赁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为便于实务操作,《租赁会计准则》还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并给出了认定融资租赁的几项标准: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问: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通常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两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承租人付给出租人的租金中,既包括本金,也包括利息。从精确核算角度讲,支付的本金应减少负债,而支付的利息应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租赁会计准则》作了特别规定,即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仍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录租入资产和长期应付款。这是因为,租赁业务对一般企业而言毕竟属于特殊业务,出于方便企业核算考虑,多给企业一种选择
在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披露方面,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比,我国《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要相对简略一些。《租赁会计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有:(1)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2)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4)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
问: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租赁会计准则》对出租会计处理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以上两项的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确认为各期融资收入。
考虑到实务中存在拖欠租金的情况,《租赁会计准则》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到表外核算;等以后实际收到租金时,再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租赁会计准则》还规定,出租人应当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租赁会计准则》要求出租人披露以下3方面的内容:(1)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3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3)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问: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如何对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答: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租赁交易,其动机源于承租人(也即资产出售者)对资金的需要。在我国租赁实务中,售后租回业务占有相当的比重,但现行会计制度并没有对售后租回的核算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中各企业的核算方法差异很大。为此,《租赁会计准则》专门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核算作了规定:首先,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其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再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最后,承租人和出租人还应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