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签名无效的原因_法律论文

村长签名无效的原因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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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不久前审结一起追索葡萄园投资款一案,原告马某拿着先后有四位村主任签名的“同意赔偿葡萄园投资款一万元”的字据向法院起诉,原以为会稳操胜券,没想到却被判败诉。

1986年,为响应镇政府推广种植葡萄的号召,原告与所在的村委会口头商定先由原告承包村里两亩土地种植葡萄,三年内不交承包金,三年后再定合同。当时由村里出面从农行贷款1000元作为扶持,原告也在葡萄地里作了相应的投入。1990年春,村里向原告催要1000元的农行贷款,遭到原告拒绝,理由是当时村里说的是无偿扶持,原告与村委会为此发生纠纷,双方的葡萄园承包合同因而流产,葡萄园也被荒芜,后原告多次向村里索要葡萄园投资款15000元未果。

1995年6月2日,原告趁上级在村里进行计划生育检查之机,到村委会办公室纠缠当时的村主任李某,李某怕影响工作,同时也是被原告纠缠怕了,就向原告出具了由他人AI写作的“经村党支部、村委会研究决定,同意赔偿马某葡萄园投资款一万元”的书面材料,李某在上面签了名并加盖了公章后,交给马某。以后村委会历经更替,原告都不厌其烦地拿出字据向村里要钱,村里没有钱,新任村主任就照例在原有的字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先后有四任村主任在此字据上签了字。2000年7月,原告以此字据为凭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自己的葡萄园投资款一万元。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村主任李某为其出具的同意赔偿一万元的字据为凭,请求被告村委会赔偿其投资款,该字据虽然是李某在担任村主任期间所为,但该字据是在没有调查核实、没有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依据马某自己提出的数额、擅自作出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十一条关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判令该行为无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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