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概念、特点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端论文,美国论文,对策论文,科研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9)08-0022-05
美国研究型大学在美国高等教育系统和科研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笔者对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1994~2007年的年度报告进行简单数据统计后发现,作为高密度生产和传播科学知识的机构,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率也相当高。在这14年间,被ORI判定为有不端行为的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有132件出自大学,比例高达76.3%。[1]涉案大学绝大多数为研究型大学。这不禁令人感叹,大学似乎不再是圣洁的象牙塔,科学家可能也同样是追名逐利的“俗人”。
科研不端行为现象并非科研竞争激励的美国独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同样存在。[2]鉴于美国研究型大学的世界影响力,探讨其科研不端行为对其他国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措施进行分析。
一、概念
在关于科学界弄虚作假行为的研究中,研究者用以表述弄虚作假行为的核心概念繁多。其中较常见的有“Scientific/Research Misconduct”(科研/研究不端行为)、“Scientific Deviance”(科研越轨行为)、“Scientific/Academic Fraud”(科研/学术舞弊)等。其中,“Scientific Misconduct”和“Research Misconduct”较常出现在美国科研管理机构的文件和报告中,研究者对这两个词的理解差异不大,经常混用。当论及具体弄虚作假行为时,较常见的概念有“Fabrication”(捏造)、“Falsification”(篡改)和“Plagiarism”(剽窃)、“Duplicate Publication”(一稿多投)、“Gift Authorship”(人情作者)等。除上述从反面表述弄虚作假行为的概念之外,“Scientific Integrity”(科研诚信)从正面强调诚信的科研行为应是怎样。
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科研不端行为?这是认识问题的关键和基础。美国公共健康服务部(Public Health Service,PHS)、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NSF)、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等机构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几经修改,仍未能达成一致。其他一些大学、学会和科研机构也做出了相应界定。PHS、NSF和NIH界定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将捏造、篡改和剽窃这三种行为明确列入概念中。未能达成一致之处在于,如何把握概念中“其他严重背离科学界常规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合规则的行为”这样的模糊表述,如何进一步界定“捏造、篡改和剽窃”(FFP)这三个核心概念。
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联邦政府制定了统一的定义。该定义由政府1995年任命的科研诚信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f Research Integrity)几经修改最终确定。该委员会于1999年推出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定义,“科研不端行为”指的是“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者剽窃的行为”。[3]该定义于2000年11月6日以新政策的形式出台,取代了NSF、PHS等联邦科研资助机构各自的定义,并应用到其他联邦科研资助机构以及接受联邦资助的科研机构中。
较之其他机构先前的定义,联邦政府的定义将不端行为限定在“FFP”,诸如人类被试和实验室动物的保护、实验室的性骚扰等内容都被略去,作者署名权滥用问题,如果未涉及“剽窃”也将不被视为科研不端行为。对于这一做法,该委员会的解释是,被略去的不端行为可通过别的机制加以治理。[4]该定义还确定了“FFP”详细的二级定义,其中“捏造”指的是编造结果并且将其记录或者写入研究报告中;“篡改”指的是人为操纵研究材料、研究设备或者研究过程,改变或者省略研究数据或者研究结果,研究记录并未准确地显示所做的研究;“剽窃”指的是盗用他人的研究观点、过程、结论或者表述方式而未加以恰当的注解,这也包括在秘密评议他人的研究申请或者研究报告时的盗用行为。[5]
美国联邦政府关注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具有警示作用,管理操作之便亦是其界定概念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联邦政府定义中侧重科研过程中违反技术性规范的行为,诸如论文发表、期刊论文审查或同行评议等与科研相关的社会化活动中的一些不端行为,则未被纳入概念中。事实上,与科研有关的社会化活动是科学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捏造、篡改和剽窃等不端行为与科学社会系统的其他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将捏造、篡改和剽窃单列为科研不端行为破坏了科学社会系统本身的整体性,似乎不利于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二、特点
科研诚信办公室是美国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主要科研管理机构,其采用的不端行为定义几经修改,最终与联邦政府的要求一致。自1999年以来将不端行为限制在“FFP”范围内(即捏造、篡改和剽窃这三种行为),其调查对象限于接受了PHS的科研资助或者试图申请PHS资助的科研项目。笔者通过分析其年度报告探索美国研究型大学中科研不端行为的特点。
1.科研不端行为数量
由图1可以看出,美国研究型大学科研不端行为的发生频率相当高。1994~2007年间,被确定有不端行为案件总数为173件,其中出自大学的案件数为132件,比例高达76.3%。从报告中还可得知,这些大学绝大多数为研究型大学,其中不乏哈佛、耶鲁、斯坦福、加州理工学院等著名高校。此外,还可以看出,1994~2007年间,被ORI判定有不端行为案件的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1997年后,大学科研不端行为数量基本处于一个较为平稳的状态。由于1994~1999年,ORI所采用的不端行为定义较宽泛,类似研究者捏造学历的做法也被视为不端行为,而2000年以后的案件处理中,这样的行为未被视为不端行为,这也可以部分解释为何1994~1999年间科研不端行为数量较多。
图1 被确定有不端行为数量及出自研究型大学案件数量(1994~2007,ORI)
2.科研不端行为类型
图2的数据表明,1994~2007年间,在被判定的132件不端行为案件中,单独的篡改行为数量最高,为48件,所占比例为36.4%。单独的捏造行为数量也较高,为26件,比例为19.7%。发生比例最低的是剽窃行为,单独的剽窃行为数量为5件,比例仅为3.8%。同时发生捏造和篡改行为的案件发生率也较高,数量46件,所占比例34.8%。同时发生剽窃、篡改行为案件数为4件,同时发生捏造、剽窃行为案件数量为2件,同时发生捏造、篡改和剽窃行为的案件数为1件。总的来说,篡改的数量最多,捏造次之,而剽窃最少。
图2 不端行为类型及其数量(1994~2007,ORI)
3.科研不端行为者的学术地位
图3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科研不端行为与大学的晋升、聘任、职称等级之间存在的联系。数据显示,助理教授及副教授被判定有不端行为的数量最高,为34件,比例达25.8%,教授、博士后和博士生的比例也较高。申请课题、发表文章是科研人员实力的体现,也是他们攀爬学术金字塔的基石。除了科研人员自身的道德品质问题之外,“往上爬”的竞争压力是重要的外部推动因素之一。从动机来讲,助理教授及副教授离教授之职仅一步之遥,博士生和博士后面临就业压力,教授则可能是为了获得终身教职、更高的荣誉和地位或者更丰厚的物质回报。为了取得学术职位晋升或者聘任中的优势,他们更易步入歧途。助理教授及副教授、博士后或者博士生的科研工作往往受到上司以及同事的严格监视而极易被举报。
图3 被确定有不端行为者学衔及其人数(1994~2007,ORI)
4.科研不端行为举报
科研不端行为举报是ORI接受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重要环节。从1994~1997年的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在ORI接手的案件中,同事以及包括副校长、部门主管、系主任、实验室主管、项目负责人、导师以及其他的机构行政人员等在内的上级管理者举报所占比重较高,分别为26.8%和24.8%,两者比重之和超过50%,他们是最为主要的“告密者”(whistleblower)。此外,“关系未知者”以及博士后、研究生、技术员和助理研究员等下级被管理者所占比重分别是14.8%和10.7%。资助申请评议者以及调查监督人员占举报者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7%和5.4%。可见,除大学研究机构内部人员的监督举报之外,同行评议以及设置专门监督调查人员也是监督和举报科研不端行为的重要机制。
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大学这种研究体制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同事和上级管理者成为主要举报者的主要原因在于,上级管理者是机构的权力拥有者,对包括不端行为在内的各项事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而同事则由于长期的共事合作,发现并举报不端行为的可能性也较大。通过简单的数据比例分析还发现,同事所举报案件的被证实程度较低,在其举报的40件案件中,仅有10件被ORI证实存在不端行为,其他举报者所举报案件的被证实比例则较为一致。同事之间的竞争以及利益冲突或许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释这一现象。在一个科研机构中,诸如晋升、资助申请、丰厚的工资待遇等优质资源总是相对稀缺,同事之间除合作关系外,还存在争夺优质资源的激烈竞争,竞争的结果可能导致个体之间的冲突,举报同事不存在的不端行为可能就成为一种不良的竞争手段。
最令人好奇的是“未知关系者”这一项,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及与被举报者关系的举报者可能是什么人?为何不愿意透露关系?在ORI的一项调查研究中发现,参与调查的68名举报者中,有69%的人反映因举报而遭受一次以上的不良后果,25%的人反映受到严重的打击报复,如被撤职、不授予终身教职、不予提薪或者晋升。报复行为源于研究机构的管理者、被举报者、同事和专业学会。其中最严重的报复行为往往源于机构管理者。[6]可见,举报者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可能在于害怕举报行为对自身产生不良后果。
三、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等的压力下,美国科研管理机构和联邦政府对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做出了积极反应,采取了许多应对措施,主要包括召开国会听证会,制定政策法案以及设置专门机构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其中,科研诚信办公室是美国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专门机构,自成立至今开展了一系列有益而全方位的工作。
1.召开国会听证会,制定政策法案,设置专门机构
1981年国会众议员戈尔(Albert Gore)召开了第一次听证会,公开处理1980年间4个发生在生物医学领域权威研究机构中的不端行为案件,这是科研不端行为成为公共事务的标志性事件。国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关注贯穿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联邦政府颁布了《健康研究补充法案》(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该法案要求申请政府资助或者奖金的科研机构建立一套管理程序来负责核查涉及不端行为的研究,调查被举报的案件,并向政府提交报告。1989年,健康与人类服务部(the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补充了《公共健康服务法案》赋予资助机构调查和解决科学科研不端行为的权力。
1989年3月,PHS设立了“科学诚信审查办公室”(the 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Review,OSIR),负责制定PHS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监察所属单位的研究活动,审查不端行为调查的最终报告,并提出制裁或进一步独立调查的建议。与此同时,PHS在NIH之下设立了“科学诚信办公室”(the 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OSI),负责监察接受PHS资助的研究机构是否依照PHS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1992年5月,OSIR和OSI合并改组为“科研诚信办公室”(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负责对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督,制定相关方针政策和应对的具体措施,并与大学、学会以及专业团体合作开展科研诚信和伦理教育研究,解决调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7]除了ORI之外,美国还在NSF之下设立了独立于NSF的“监察长办公室”(the 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受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以及开展专业的科学审计和调查。[8]
2.处理举报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处理举报案件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之后,科研诚信办公室方开展调查:(1)被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发生在PHS资助的项目中或者与试图申请PHS资助的项目有关;(2)符合PHS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定义;(3)具有充分、真实的信息以开展调查。调查工作由其调查监督部(the Division of Integrity Oversight,DIO)负责,该部门的成员都是由生命科学领域各项专门研究工作的专业研究者构成。调查工作一般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为“询查”(inquiry),即研究机构按照要求对机构内可能存在的不端行为自行组织调查。一般情况之下,研究机构无需向科研诚信办公室报告询查结果,但是如果科研机构是在ORI接到举报并命其开展询查的情况之下,科研机构需向ORI提交询查报告,以确证是否有必要进行正式的调查;第二部分为“调查”(investigation),即一旦案件被确认有必要进行调查时,由ORI进行调查。这一部分的调查工作一般情况之下由研究机构进行,并向ORI提交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不端行为存在与否、谁有不端行为、不端行为的影响有多大等方面的内容。ORI的主要工作是对研究机构上交的调查报告的彻底性、客观性和全面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只有在科研机构拒绝调查或者提供信息,或者调查不利有必要进行新的调查的情况之下,ORI才会亲自展开案件事实确认调查。[9]
3.倡导科研诚信,开展科研不端行为教育防范项目
与大学、学会以及其他专业团体合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和不端行为防范项目逐渐成为ORI的工作重心,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教育与诚信部(the Division of Education and Integrity,DEI)负责。教育与诚信部开展了一系列的“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如2002年开展的“资源发展项目”(RCR Resource Development Program)。此外,ORI还与学会和大学合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项目,如于2002年开始与美国医学院联合会合作开展“专业学会负责任研究行为项目”(RCR Program for Academic Societies),支持学术团体开展提高其成员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活动;于2004年开始与研究生院委员会(Council of Graduate Schools,CGS)合作开展“研究生院负责任研究行为项目”,将负责任研究行为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中。为促使科研机构有效执行PHS有关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措施,ORI还开展了“研究诚信长官培训项目”(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 Training Program)。参与培训者是机构中处理不端行为的负责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何受理举报案件、获取数据、保护举报者、管理询查调查委员会等。
4.公开化处理调查报告信息,保护相关者个人隐私
ORI公开科研不端行为处理信息的做法值得注意。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案》(the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使得公众能够获得联邦机构的大部分信息档案资料,而信息自由局是将政府文稿公开并传递给公众的机关。被ORI判定为不端行为的事例,其内容摘要将发表于ORI的《通讯》(News Letter)中,并通过印刷物和网页广泛公开。ORI的相关报告在公开发表之前都得到了被调查者的许可,报告资料将被视为公共信息,任何人只要提出申请便可获得相关的信息。ORI负责处理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同时也处理涉及不端行为者要求保护隐私的请求。
5.开展相关研究,加强合作交流
在科研诚信办公室研究项目的支持下,ORI机构内部以及外部研究机构就科研诚信和科研不端行为问题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并取得了诸多成果,发表了许多学术文章和研究报告。研究涉及机构如何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案件以及提高科研诚信等方面的主体,此外还着重研究了社会、组织、群体和个人等影响科研诚信的因素的消极和积极方面。这方面的研究无疑大有裨益,能够加深对科研不端行为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认识,并提出针对性的应对措施。此外,ORI创建了网站,网站上资料丰富全面,来自世界各国的人员都有访问权和下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