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_低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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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十分关心和重视。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将这一制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进一步把它列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实行保障城镇困难居民基本生活的政策。国家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就要求全党、各级政府务必把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阶层和困难群体、特殊人群的最低生活水平问题,当作事关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

当前,有的同志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可行性和配套性等三个重要问题作深入的探索,以期达成共识。

一、要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看待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紧迫性。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党中央、国务院之所以反复重申要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既是贯彻落实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保障低收入阶层人们基本生活权益的生动体现,又是由现实社会多种复杂因素所决定的,事关重大,决不可拖延和贻误,而且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这里着重从两个方面进行剖析:首先,从城乡现状看,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明显的改善,这是必须充分加以肯定的。同时也必须看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有的企业和农户必然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落后状态,再加上生产要素占有历来存在一些差异,地区发展差距还明显存在,这就使一部分城乡群众的生活还比较困难。面对这样数以千万的贫困人口,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通过各条渠道进行竭尽全力的救助之后,剩下最后一道防线,就必然要对无法维系生存的低收入人们,迅速建立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次,从特殊人群看。这里所说的特殊人群,主要包括智力低于一般正常智力的人群,社会散居的孤、老、残、幼人口,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以及遭受各种无力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贫困等四类人。据国家民政部1995年统计,全国散居的孤、老、幼人口,精简退职的老弱残职工和社会困难户共达8343.7万人。同时,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都有一定的受灾人口,需要依靠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救助。可见,建立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社会主义本质及其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又是保障广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及其生存条件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跨世纪的战略任务。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讲纪律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议,民政部门更要义不容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动脑筋,扎实工作,为全面、快速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出不懈的努力。

二、要用科学调查方法界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可行性。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时间较短,少数地方缺乏实践经验,加上有的同志在思想上存在怕保障对象多、收入难测算、标准难确定、财政难负担等诸多疑虑,因而工作迟迟难以开展起来。这就必须在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性的同时,精心进行组织,仔细调查测算,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之上。当前必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在县(市)应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常委、常务副县(市)长任组长,政府分管秘书长、民政局长任副组长,劳动、人事、财政、统计、城调队、农调队、工商、税务、工会、教育、卫生、农办、粮食、银行、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领导任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干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在街道和乡镇应建立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由党政主要领导任正副主任,财政、经管、税务、工商、粮食、民政、银行各所长和文教、卫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在民政所设立办公室。上述机构的主要职能,应负责制订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在工作起步阶段,要认真搞好学习宣传、调查摸底、测算标准、确定对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推敲论证、上报审批、落实经费、建档发证、救助到人等一系列工作。二是要有一个切实可行的保障标准。关键是要搞好调查测算,这是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主要依据。有的地方,在城市采取“恩格尔系数法”和“最低生活消费测算法”,首先测算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所需费用,然后再抽查若干个居委会所有人口,以食品、衣着、燃料、医疗等基本需求的最小值,比照当地当年的市场价格,计算出维系生存的最低费用,这个最低费用则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农村,则以年度计算,挨家上户摸清每人的收支情况后,再按照最低生活必须的粮、油、盐、衣等费用,扣除各人名下种、养、工、副等业的收入,对“入不敷出”、仍然不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差额部分,再根据普查的统一标准,界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我们认为,上述几种做法,只要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又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统计误差概率,这对目前一些城乡还是可以试行的。必须指出的是,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决不可向高标准地区攀比,更不能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按中等家庭收入一半的标准计算,

否则就会脱离实际,把好事办坏,以致影响工作顺利开展,啬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这里还必须强调指出,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在城市或农村,对可以享受救助的对象,都必须本人申请,调查预算,张榜公布,群众评议,多次抽查,反复论证,分别由村委会和居委会造册建卡,报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委员会审批,然后再发证到户,由民政所按月、季和年度发放救助实物或现金。从有些县市的实施结果看,由于领导重视,方法相当,标准可行,程序严密,从而作到了保障对象、广大群众和领导机关三满意,有力地促进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全区城乡广泛深入地推行。

三、要用社会系统工程把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性。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于救助对象社会化,涉及部门较多,政策性很强,工作任务繁重,不可能仅靠一个单位努力工作所能凑效,这就必须运用社会工程和系统方法,把与此项工作相互联系、互为作用的单位和工作紧密连接起来,使之形成配套性、整体性。从各地实际情况看,应重点抓好两项工作:第一,要做到工作配套和保障配套。工作配套,就是要求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比如,统计部门的城调队和农调队,劳动局、总工会、经贸委、农业局等单位,要互相配合分别搞好城乡保障对象的调查测算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对保障资金的筹集、预算和安排工作;审计部门要负责对保障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审计工作;民政部门要负责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及其组织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负责对本系统职工、农户搞好政策宣传,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会做好登记、审核工作。只有各项工作配套,才能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管理,各相关部门配合有序的工作网络,从而为此项工作开展创造一个协调和谐的良好环境。保障配套,就是要求各项保障功能协调动作,缺一不可,按照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积蓄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说,在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发挥各种保障功能,完善养老保险、社会互助、优抚安置、救灾救济和残疾人救助等各项保障网络。做好上述各项保障工作,既是自身功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延伸拓展,它们之间可以互为作用,整体推进,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要抓好资金筹集和资金负担工作。在资金筹措方面,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规范收入分配,使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我们认为,这既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法规,也是让高收入者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救助贫困人口的资金来源,进而缩小贫富差别,实现社会公平。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都属于地方收入税种,应将其部分收入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县、市、乡镇和街道的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资金的筹集和预算,作到专款专用。在资金负担方面,城市所需资金主要由县市财政解决,如有特殊困难,可由地级和省级财政调剂解决。农村所需资金,目前主要应实行县(市)、乡镇(街道)两

级财政负担。至于村级经济是否应当负担,鉴于目前各乡镇普遍实行了村提留、乡统筹,村里所提的公益金都纳入了乡统筹的范围,扶贫济困也由乡里统一支付,所以村里不宜分担,以免增加农民负担。对于少数个别村级经济比较发达,村里自身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确具有支付能力的,在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适当负担一些,以体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紧迫性。只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锲而不舍地努力工作,不仅资金问题不难解决,就是整个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也能早日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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