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新民本主义的首要课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本主义论文,首要论文,课题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人民监督体系,这是我国政治运行现状的结论,也是正反两方面实际经验的结论;是哲学、政治学、法学、科学社会主义、党建学以及一切关涉中国政治的理论研究的结论,也是一切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通过冷静思考所得出的共同结论;同时,更是新民本主义政治哲学之必然的和首要的结论。
一
新民本主义是我们通过对中国政治的理论学说(党建理论和国家理论)、体系建构、实际运行、角色主体、文化心理等各个方面的共性本质进行抽象概括,然后从原有的层面向政治哲学层面进行理性跃升而获得的结晶,是对中国政治基本问题的根本解决,是中国政治的独到特点。它主张,人民是我们党全部努力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人民是我国政治之本,无论在理念上、建构上,还是在运行上,都必须居于国家政治之本位。这些思想只有在政治哲学的层面牢固确立起来,然后再反作用于原有的各个层面,我们的政治才能真正开始成为一种自觉。新民本主义的实践指归:一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二是在全社会树立起民本政治的理念,三是强化社会公职主体建设,四是重构社会价值体系,五是调动国内外更多的积极因素,六是铸造理想的政治模式。新民本主义就是要通过这些方面的艰苦努力,最终实现国家主体人民性的真实性。
“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是如何与新民本主义的内容、特点统一起来的呢?
对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回答。其一,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是新民本主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要求。从基本内涵上讲,使人民居于国家政治之本,是新民本主义的终极追求。按照这个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的一切方面和每个环节,都要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对政治权利进行监督和制衡,就是整个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这里也毫不例外地要体现人民权力的存在。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就是人民这一权力的实现。从指向上讲,铸造理想的政治模式,是新民本主义在运作环节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要求,而建立人民监督体系,让人民全面行使监督的权力,又是理想模式的重要特征。没有人民的监督,既建立不起理想的政治模式,又不能把新民本主义贯彻到底。所以说,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是新民本主义本质的必然的要求。
其二,建立人民监督体系也是现实政治提出的紧迫课题。一个课题的确定,既要有深刻的内在根据,又要有足够的现实根据。这个“内在根据”就是新民本主义的本质要求;这个“现实根据”就是以腐败为表征的公权力的非公共运用。从新民本主义的实践要求上讲,如果以监督为首要课题,那或许表明这个思想体系是消极的、浅狭的,甚至是不幸的。因为它肩负着那么多使命,为什么偏偏选择“监督”作为首要课题呢?可是,从现实的情况来考虑,从这做起又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一是蔓延愈烈、深度有加的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我们的事业,深深地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甚至直接关系到政治运行能否断裂。人们在焦躁和义愤之余,会冷静下来,认识到对腐败的遏止还是靠监督和制衡能更直接、更有效些,这是全社会的共识。二是新民本主义的各个内容指向大都是需经长期培育和艰苦工作才能逐步实现的,而人民监督体系的建立则具备足够的现实条件。况且,通过实施人民监督,运用强制力量对权力进行制衡,至少能保证现实政治的正常运行,这就可为新民本主义其他内容的展开创造一个必要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新民本主义在对象化过程中,必须由此发轫起锚,以建立人民监督体系为首要课题。
二
那么,什么是人民监督体系呢?我们说,人民监督体系是依照新民本主义的要旨,通过对目前各监督系统的整合而建立的权力制衡体系。现在,我国的监督体系有执政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人民政协监督、检察监督、经济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这些监督系统在实施对权力的约束和制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没有这些监督作用的发挥,局面将是不堪设想的。但是,无论从体系结构上还是从运行机制上,无论是从主体状况上还是从监督的效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迫切需要从总体上作全面的综合的分析与解决。人民监督体系就是基于这一逻辑而提出的,它要以目前我国的诸种监督系统中的社会监督系统为基础,以人大的监督系统为中枢,真正确立人民群众作为监督主体的地位,然后整合各类监督机构,从而形成一个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既有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意志、统一的工作部署,又能各自分工负责的、拥有足够独立性的监督制衡体系。
我们讲的人民监督,是以新民本主义为理论基础的,针对现有各监督系统的内部和横向的结构性问题、功能性问题、运行机制问题、工作上的配合与衔接问题以及法律上的保障等诸多问题的共性矛盾提出来的,因而是个“大监督”的概念。这种“大监督”首先要求全社会要确立起一种民本理念。没有这种理念,就弄不清楚为了谁而监督和以什么为标准来监督。这种“大监督”是全民参与的监督,是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要接受的来自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监督。这种监督,不仅是一种追惩性的事后监督,还是一种砥励性的超前监督;不但要监督有无失职问题,还要监督是否尽职问题;不但要监督立场和态度问题,还要监督能力和水平问题;不但要监督违法违纪问题,还要监督决策的程序和质量问题,等等。
所说的人民监督体系,其标志主要有四点:一是人民主体。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无论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还是自下而上的监督,都必须直接或间接地依靠人民群众,而且实施监督的唯一目的就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将其体现在有关监督的法律、制度、机制的构建中,为人民作用的更好发挥创造法律和制度的便利。二是相对独立。增强监督体系的独立性,这是现实政治运行中提出的迫切课题。人民监督体系,就是要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以人民群众为基础,以人大的监督体系为中枢,把所有监督系统都纳入其中,从而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立法和司法的“人民监督委员会”(列宁语),以对党、政府、立法、司法、经济等进行全面监督。这是一个极其庞大而又复杂的问题。至于内部职能机构和党的机构的设置、权限的划分,各系统间的衔接、配合与交流等技术性问题,需要进行缜密研究和深入探讨。但核心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和激发我国公共权力正向作用的发挥,避免遭受来自被监督一方的干扰。三是以制度为监督标准。因为制度都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转化形态,维护制度,也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里的“转化形态”极端重要,没有这个转化,“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就会被作出实用性和随意性的解释,那会给人民监督造成混乱。“导之以觉悟,齐之以法度”,这就是我国监督的特色。四是靠法纪解决问题。法律、制度更靠得住些,这是我们党和国家以巨大代价换取的共识。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认识到了这一点,而在于执行得是否认真、是否严肃。依靠人民来监督,决不等于直接由人民来解决,这已被历史证明是不成功的。社会一旦无序,一切都将化为乌有,这恰好与人民监督的初衷相悖。所以,在监督中印证的一切问题都必须靠法纪来解决,生杀予夺,均依既有的法纪来裁断,这丝毫不影响人民监督的本真,因为除了法律纪律的人民性本质之外,依法律解决的程序和结果仍然毫不例外地要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样一来,人民主体、相对独立、制度比照、法纪处理,就成了人民监督体系的质的规定。
人民监督体系是新民本主义在权力制衡方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新民本主义主张人民是国家政治之本,所以,它要求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存在,发挥人民的作用。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二是监督权。两相比较,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紧迫性的是监督权。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就是为人民直接行使监督权而提供的载体,藉以追求国家主体人民性的真实性。其二,新民本主义十分强调体制制度的作用。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建设,而且这种制度功能的唯一指向就是体现人民本位的国家性质。其三,由于人民监督体系背后是12亿人民,这样就会产生一种巨大的政治上的势、能、场,从而作用于全部公职主体。这本身就是一种十分有效的主体建设方法。可见,这些都是新民本主义所要求的,也是它的具体展开。
人民监督体系,是“理想政治模式”的重要标志。新民本主义的重要目的就是要铸造一种理想的政治模式。这种理想政治模式的标志有很多。由人民来监督自己的政府,就是其重要的标志之一。因为,人民监督体系能把国家的强制性监督与非强制性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门机构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把政治体系内部的监督与外部的监督结合起来,还能把自下而上的监督与自上而下的监督结合起来。所以,就能够充分地动员监督资源,也能使体制功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这种政治模式的运行效率。这将是任何一种政治模式都不具备的独到之处。
人民监督体系还是一种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与其他类型的监督相比,人民监督的价值取向,就是维护与谋求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多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分割与制衡。在我国,由于监督的主体与客体之间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所以这种监督和被监督就不是各自围绕自身利益相互进行攻讦,直到将对手击倒,进而取而代之。在人民监督体系中,监督的主体对客体要揭露问题、提出批评,还要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就使监督的主客体双方完全超越了那种消极、呆板、冷漠、对立的关系,非但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是在更新的意义上达到新的一致,甚至还会激发出更大的智慧和热情,使政治效率获得超常的提高。所以,建立人民监督体系,不仅是政治运行层面的技术性问题,也是政治体制层面的根本制度问题,甚至还是政体与国体的统一性问题。在哲学上讲,就是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也是体制模式上的最佳选择。
三
为什么要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呢?这首先是由我国政权的性质决定的。《宪法》规定,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共产党作为我国政治的施政主体,其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等经济制度,也是我国人民政权性质的根本体现。人民的政权就要维护和谋求人民的利益。同时,人民的政权必须由人民来监督,才能最终表明这个政权是人民自己的。这是我国政权性质人民性的内在要求。
在我国,监督一词最早是指对派出打仗的军官是否严格执行军令进行监察和督促。(《后汉书·荀彧传》:“古之遣将,上设监督之重,下设副二之任”。)后来推广在政治上,则是指对政治权力的监察、控制和约束的一种制衡机制。如上溯其源,这种制衡却是与政治权力同时出现的。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指出;“民族成员由于具有罢免权,并不时地行使这种权力,才能够维持主权来控制他们的首领和酋帅。”〔1〕在古希腊的雅典和斯巴达城邦国家中, 这种制衡机制就已发展得相当完备。可以说,监督是人类在降服“权力恶魔”过程中的一个充满智慧的创造。
可是,在五千年的文明历史中,这种权力制衡一直在“自我监督”和“异体监督”的泥沼中艰难地跋涉着。专制体制下,最高权力层为保护其政治意志的贯彻,都要在自己的政治体系内拿出一部分力量来用于监察、督责、纠举、谏议。这种监督就是体系内的“自我监督”。“异体监督”就是在既有的政治体系外,另有一个与之相平行、独立的体系来专事监督。两种形式虽然相去甚远,但是各有千秋。“自我监督”虽有突不破的“顶层”,有一个不可涉及的“盲区”,但也不妨碍对百官的监察,并且有利于政治稳定,提高效率。我国历史上的一些“盛世局面”,就是这种监督功能发挥良好作用的结果。“异体监督”虽然更接近于监督制衡的本质要求,科学成分相对多一些,但是要通过它来追求普遍的公正也是不可能的,特别是在阶级之间尖锐对立的情况下,各自独立的政治体系,完全可以成为不同利益集团的工具,彼此进行无休止的争夺。况且,西方世界中无穷无尽的金元政治和各类丑闻的暴露,也表明“异体监督”并不是至善至美的。
可见,要在“自我监督”和“异体监督”的二难选择中走出一条路是徒劳的。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政治权力的本质中生发出来。我们知道,政治权力除了具有阶级属性以外,还具有公共属性。公共属性源于它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权力是属于社会公众的,权力行使得如何,理应由公众来监督。但是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彻底消灭了剥削阶级,建立起人民政权,实现了政治权利的阶级属性和公共属性的统一,才可能会成为现实。所以当人类第一个人民政权诞生后,马克思就立即指出,工人阶级在掌握政权之后,“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负责制代替虚伪的负责制,因为这些勤务员经常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2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创立了十分系统的人民监督思想。他说:“正是苏维埃与劳动‘人民’接近,才造成……另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制”。“现在,我们愈坚持主张有极强硬的政权……我们就应该有更多种多样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和方法”。〔3〕在他的人民监督思想中, 对于实行人民监督的意义、监督机构的设置和地位、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职权的确定、监督法规的建设等等,都有系统而深刻的论述。毛泽东同志破解我国五千年的“周期率”时,曾充满信心地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能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4〕早在1956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后来又提出“在厂矿企业里扩大群众的监督。……既有自上而下的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又有自下而上的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监督制”。〔5〕1980年8月,邓小平同志就把人民监督作为一项制度提出来了,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6〕。
由以上可以看出,只有在人民的政权里,才能有实行人民监督的可能,自下而上的人民监督,应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结构的重要特征,也是测评国家主体人民性是否真实的重要指标。作为人民政权重要标志的人民选举、人民决策等内容因缺乏必要的历史条件,还需经代议制来过渡,但人民监督却具有充分的现实可行性。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据统计,近年来仅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就有80%来自人民群众的举报。因为公共权力的触角会深入到社会的任何时空,其作用对象是社会上的一切人,所以,对这个权力的运行状况如何,只有人民群众最具有发言权。因此,建立人民监督体系不是任何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现存政治关系性质的必然要求。尤其是随着我国政治发展的推进,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不断觉醒、不断增强,这一点就更显得迫切。所以在群众主动自觉的监督中,普遍出现了署真名举报多、举报领导干部多、举报重点部门多、举报重大问题多的现象,这在实质上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趋势刚露的端倪。由此可见,人民不但能担负起监督这个责任,而且必然要担负起这个责任。
四
建国初,通过《共同纲领》、第一部《宪法》和党的“八大”,我国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就初步形成了。运行中,我们还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比如,扩大党内民主;由人民来监督国家机关;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等等。后来“左”的错误严重,直至“文革”,一切秩序都被打乱了,对权力的制衡与监督也荡然无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监督工作逐步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尤其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和整个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离开了制衡与监督,改革就寸步难行,混乱和腐败的程度也将是不堪设想的。看不到这一点,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从另一方面讲,近些年的工作,主要还是基于对以往失误所进行的补偿性调整,具有明显的应急和追踪性特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还有待于健全完备;宪法规定的人民所享有的管理国家权利和各项公民权力还有待于进一步落实;党政关系尚未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团监督、舆论监督等都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概括地分析,现行监督体系的缺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监督指向失衡。权力制衡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监督指向必须与权力指向呈逆向平衡配置,即权力作用对象必须具有对权力运用主体的监督权。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当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否则就会因为失去控制而增长权力的“祸害”功能。我国的传统监督类型就是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而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制约明显薄弱,致使权力长期在监督失衡的状态下运行。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确实有便于集中统一动员全社会力量办大事的特点,但是,由于在任何一个权力单元内,这种监督的源泉都来自权力的最高点,这样就把整个权力的控制委身于个人。如果说,过去我们体制设计是以当时人们的革命精神和道德自律水平为前提的话,那么现在的情况已发生了极大变化。所以再袭用那种做法就只能增加权力控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无数权力失控的悲剧都是由此而发生的。横向监督也是如此。如果配置失衡,总有不受任何监督的“盲区”,那么迟早在“盲区”里就要生出祸端。所以要避免这些悲剧,就必须改变监督指向失衡的状况。
首先,要平衡配置。对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必须有自下而上的逆向监督与之平衡配置。这就是说,任何被监督的人都拥有对监督者反监督的权利。通俗地讲,就是任何下属对其上级都可行使监督权;全国人民对任何一个公职人员都要行使监督权。其次,要确立“民本理念”。就公职主体而言,他如何对待工作,如何对待监督,主要是靠觉悟水平和道德自律,而这个“觉悟”和“道德”的有效内涵就是“民本理念”;就监督的主体而言,他之所以要实施监督,就是因为在他的理念中公职应是奉公守法为民做事的。所以,只要确立起“民本理念”并外化在行为上,就会使监督问题获得深层次的解决。再次,要寻求共同的基点。横向监督的主客体之间,为了避免因相互攻讦或怠惰而走向失衡,必须寻求彼此间共同的基点。因为构成横向监督的任何一方,都不是特殊利益集团的代表,彼此间不存在根本的利害冲突,应该而且能够找到共同的“基点”,这就是向人民负责。有了这个“基点”,彼此的监督就会是负责任的和自觉的。
二是独立性不够。现有监督体系,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其独立程度与所履行的监督职责,都是不相称的。同级人大主任不能监督同级政府首脑;同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党委一把手不能实施有效监督;公检法三机关对重大的有争议案件的处理往往受到外力的影响;舆论工作正在逐渐地发挥监督作用,但舆论毕竟是党和政府的耳目与喉舌,而不是独立的新闻发言人,它所能起到的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比之受命公布其他监督已完成结果的作用,要弱得多。所有这些,一方面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统一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的;另一方面,对于一个进步和健康社会所必须的制衡机制的形成是不利的,有阻碍作用的。因此必须消除这种负面作用,增强监督体系的独立性。监督系统若无足够的独立性,就会失去意义。但这里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不是超然自在的垂直体系,也不是各子系统盲目自发地去追求各自的独立。如果那样就会误入歧途,造成混乱。所以,各子系统必须统一起来。而要获得统一,必须确立统一的基础。这个统一的基础就是监督制衡的人民性。正是这种人民性迫切需要外在地建立起包括自身在内的人民监督体系。有了人民监督体系,各子系统的统一就有了牢固的基础。这个基础越牢固,其所形成的监督独立性就越健康;这个独立性越健康,监督的效果就越好,就越能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就越能体现我国政权的性质。
三是缺乏系统性。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从一开始就没有(也不可能)按照系统性原则去设计,而是根据实际需要,陆续建立或恢复的。第一次把监督机制引入党内是1927年6月党的中央政治局会议, 但第二年的“六大”即把党章的监督章节删除,“七大”、“八大”虽作了一定的恢复,但到了“九大”、“十大”就被完全取消。党的“十一大”重建了监督机制,直到“十五大”才形成较完备的监督体系。从中可见,每一次恢复或重建,都是在历经重大挫折之后发生的。行政监督也是如此。建国初,政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到了1959年4月即被撤销,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中断了近三十年的行政监督体系才得以恢复。至于人大监督、检察监督、群团监督、经济监督等,也都大致如此。这表明,我国的监督体系并不是基于制约权力的总体设计产生的,而是基于事后的吸取教训和事中的应急“消防”建构的。这就难免缺乏系统性,致使各子系统间存在职责交叉、权限不清、相互推诿、重复办案、成本剧增、效率低下等诸种弊端,再加上整个监督体系群龙无首,缺乏必要的宏观控制及相互沟通和协调,所以严重地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弱化了监督系统的整体效能,陷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境地。因此需要全面整合,需要建立一个统一部署、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动作的高效的、廉价的、有权威的、全方位覆盖的监督制衡体系。那么,这个体系以什么为统一的基础呢?党?人大?政府?群团?舆论?……可以设想,单独哪一个都不行,择一翼而掩全局,势必难奏其效,因而必须寻找各子系统的共同点,这个共同点就是人民,因为它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所以只能用人民监督来整合各子系统,进而形成一个自成体系的相对独立的人民监督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事实,又符合逻辑。
通过对现行监督体系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不坚持权力监督中的纵向与逆向平衡配置,不确立起“民本政治的理念”,不增强监督系统的独立性,不对监督系统中各个子系统进行整合,我国现行监督体系的作用就不能正常发挥,我国政权的人民性就不能充分体现。要解决这些问题,需采取根本性的措施,这就是建立人民监督体系。
五
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是一项浩繁而艰巨的任务。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统一认识,在全社会确立起民本政治的理念。人民是我国政治之本,政治运行的任何环节都要体现这一点,尤其是政治监督。要强化权力制衡体制,必须统一认识于“人民监督”上。在这方面需改变四种认识:一是要改变实行人民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影响政权巩固的错误认识。恰好相反,组织和动员人民起来监督,正是我们有力量的表现;同时,也只有人民真正负起责任来,我们党的领导和人民政权才能获得巩固。二是改变建立相对独立的人民监督体系容易导致反对派出现的错误认识。其实这种监督的主体是人民,内容是检验社会公职人员是否守法尽职,途径是依照法律按照程序进行,目的是追求国家主体人民性的真实性,不存在导致反对派出现的可能。三是要改变监督的权力只属于党和国家机关的传统观念。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如果说,限于历史条件,选举权和执行权尚需代理的话,那么监督权却完全可以直接归属人民。人民行使这个权利完全是为了自己。四是要改变监督权低于行政、司法等执行权的观念。其实,监督与被监督双方是平行的,这是权力制衡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更应如此。所以列宁指出,要让“人民监督系统同党和国家机关享有同等权利,让人民来监督政府”。〔7〕所以,改变上述四种错误认识, 在全社会(无论是执行层面、监督层面,还是公众层面)真正确立起民本政治的理念,就能为建立人民监督体系扫除一切思想观念上的障碍;如果将其嵌入社会政治文化心理的深层,那么它就会恒久地发挥作用。
(二)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人民监督体系的建立,必须在法律和秩序的前提下进行。经验表明,单纯的群众监督往往具有随意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如果卷起群众运动的浪潮,很多问题就会是非不清。因此,发挥人民监督的威力必须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实现,使人民监督体系从建立到运行,都能获得法律上的保障。为此,一是要把建立人民监督体系纳入国家根本大法,以最权威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最终所有者,建立人民监督体系,由人民来监督公职人员,这是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具体体现。因此,这一点要体现在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不可触犯的“天条”,成为我国政治的鲜明特点。二是要制定《监督法》等一整套法律体系。要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监督法》,把人民监督体系的构成,各个组成部分的责任、权力、义务以及工作运行的程序、规则等,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继党、政体系之后的又一个工作体系。同时还要制定《惩治腐败法》、《行政监察法》、《舆论监督法》、《案件举报法》等配套法律,使人民监督在法律形态上构成一个体系,确保其运行完全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
(三)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必须在我国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一是要采取渐进的方式,把党内的监督体系、政府的监督体系、司法部门的监督体系以及人大、政协、群团、信访等所有机关和部门的监督职能集中起来,重新进行科学的设计与划分,然后,以人大的监督职能为中枢,把其他各个监督机构整合在一起,对其职能做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使内部的各子系统责任明确,并可交流作业,同时对人员的产生和选汰的途径等,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建立一个自成系统的相对独立的人民监督委员会,专事监督之职。这个系统的设计原则必须是以人民为本。二是要深刻总结经验。要总结我国监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近些年来创造出的有价值的新经验、新做法,同时,对国外监督制衡中的一切合理成分要兼收并蓄,结合我们的实际,建立起具有独到特点的人民监督体系,使之与日渐成熟的人民选举、人民决策互为犄角,三者共同支撑起人民本位的中国政治巨厦,为人类的政治发展探索一条新的道路。
(四)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治运行的透明度。从发生学的角度讲,监督只能发生在公开之后。公开政务是实施监督最基本的前提,监督是实施公开的最终目的。一切不廉洁的行为都是在“暗室”里操作的,反腐败待其“自我暴露”或“拔出萝卜带出泥”,那未免过于被动和消极,因此,必须拆除“暗室”,实行公开,让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从监督内容上讲,除了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之外,凡是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尤其是各级各类负责人的主要公务活动、个人财产情况和家庭重大事项,均应公开以供人民直接监督。从监督环节上讲,就是要把一切需要人民监督的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都公开出来,以便实施监督时有所遵循。从监督保障上讲,就是要制定专门法律,把一切有关公开方面的内容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增强操作上的权威性,直至建立必要的强制性。总之,就是要创造一切条件,先行政务公开,有了这个前提,实行人民监督才有可能。
(五)建立人民监督体系,重点是探索依靠群众的正确途径。依靠群众,但不搞群众运动,这是新时期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原则。要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处理好放手发动群众与组织和规范群众的关系、依靠群众和依靠法制的关系、反腐败的长期性与阶段性的关系。在具体操作上,一是要提高群众的组织化程度,避免混乱、无序和盲动。比如,建立领导小组,组织群众评议队伍,选择好监督的具体方式,确定出监督的实施步骤等,做到这些,才能把人民监督落到实处。二是要把群众监督纳入法制化轨道。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坚决反对砸乱“公、检、法”和“私设公堂”的做法;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高监督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要做到群众为专门机关提供线索,专门机关引导和规范群众的监督行为。三是要建立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要把监督的主体真正引导到依靠人民群众上来,要赋予“人民代表”以调查权、批评权、督查权和否决权,使之有权威、有地位,增强其责任感和光荣感;要创造一切工作条件和法律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监督得以顺利进行。
(六)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威力。其实舆论监督的震慑作用来自人民。舆,就是公众;舆论,就是公众的意见、评价或议论。人民群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各种媒体只是舆论监督的工具,没有人民群众就形不成公众舆论。因此,舆论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监督的一种媒体形式。舆论监督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既是由它的人民性决定的,同时又能进一步强化这种人民性。所以要建立人民监督体系就必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否则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人民监督;同时,搞好舆论监督,也是内涵地对人民监督体系所作的广度和深度的追求。
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的、公开的、道义的和心理的监督。通过舆论将腐败揭穿,会给当事人造成强有力的心灵轰击,迫其就范。舆论监督可转化为各种监督,如通过暴露违法犯罪问题,可将舆论监督转化为法律监督;通过《内参》可将舆论监督转化为领导机关的监督;通过发表评论可将个别监督转化为普遍监督等等。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
实行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在行使这个权利时,要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能使舆论阵地成为信口雌黄、恶意中伤的自由市场;必须坚持平等的原则,以理服人,可以批评,也可以反批评,平等论辩,不能以势压人,以偏盖全;必须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实现舆论监督的法律化、制度化,为人民运用舆论工具提供法律保障;必须加强舆论工作者的党性锻炼,促其坚定地站在人民立场上,实事求是,反映广大群众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同时,舆论工作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确保监督工作不偏离方向。
注释:
〔1〕《古代社会》,72页,商务印书馆,197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4页,人民出版社, 1973。
〔3〕《列宁选集》,第3卷,526~527页,人民出版社,1972。
〔4〕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史镜鉴》,第2卷,335页, 红旗出版社。
〔5〕《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203页;第1卷,271页。
〔6〕《邓小平文选》,第2卷,322页。
〔7〕《列宁全集》,第48卷,435页,人民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