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档案概念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物论文,概念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10(2000)04-0115-03
近年来,随着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不断拓展,档案部门也接收诸如荣誉奖品、样机样品、纪念物品等,由于这些馆(室)藏实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档案,因此学术界有人撰文提出实物档案的概念,持此观点的同志认为实物档案作为一种新门类已摆在档案工作者面前,原有的档案定义已落后于档案工作的发展,甚至还认为将来的档案室,可能既是文物室,将来的档案馆,可能既是档案馆又是文物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经不起推敲的,而且对档案实际工作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必须予以澄清,否则贻害无穷。
一、档案与实物有本质差别,实物向档案转化不能成立
西北核技术研究所霍振礼研究员在《实物档案与档案定义的表述》一文中指出,实物档案在档案家族中正在倔起。实物可以转化为档案的,一是它作为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凭征时,二是当用文件材料不能全方位描述时或具有重大的、纪念的意义时,在上述两种条件下实物就可以转化为档案。霍先生所持这种观点,听起来新鲜,令人深思,但难令人信服,它缺少严密的逻辑性。
(一)档案与实物的区别。现代档案概念认为档案是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音像及其他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这一定义含有四个方面的意义:1.档案最本质的属性是原始历史记录,正因为档案有原始性、记录性并举,因而才具有凭征和参考价值。2.档案是保存备查的文件。即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文件转化为档案是有条件的。3.档案信息的记录方式和载体是多种多样的,也即档案是用各种方式记录在各种载体上的产物。4.档案是各种组织和个人在其特定的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即档案总是按照一定的来源有规律的形成的。应该说这一定义虽不能至善至美,但它作为现代档案概念的代表,其关于档案的内涵、外延及本质属性的表述,毕竟是多少代档案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基本上是立得起站得住的。可以说,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已基本分清了什么是文物,什么是资料,什么是档案了。
档案界所指的实物,是指馆(室)藏的实物,一般分为自然实物,如化石、植物标本;一是社会产品,如样机样品,奖品印章。这些东西,它也具有原始历史记录性,甚至比一般档案更具有这一属性,因而也具有凭证查考价值;它也是记录一定的信息,是一定信息的载体承担者;它们当中有些也是人们在一定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在档案馆(室)中,也是人们有意识保存备查的。似乎,这些实物也具有了档案的一切特征。但仔细分析,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实物,如自然物,它不是组织和个人在自身社会活动直接形成的,而这是档案能与其它类东西能够区别开来的一个重要分界线。2.历史记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历史记录是指用文字、图表、声像对客观事物的记载,广义的历史记录则泛指自然、人类、社会留在世界上的一切印记和痕迹。档案理论用的正是狭义的历史记录。实物虽具备原始历史记录性,但它难以划入文件(包括纸质、磁质等载体的)划入狭义的历史记录范围。3.实物也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但是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的不可能都是档案。4.档案是一种信息体,实物也是一种信息载体。但信息载体这个概念太大,可以包罗万象。档案是一种间接信息、记录信息;实物则是直接信息、实体信息,由于信息的种类不同,其特点各异,档案的信息具备了便于保管和交流,而实物信息则相反。这些不同说明档案与实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东西。
(二)实物转化为档案的条件是站不住脚的。1.持“实物档案”观点的同志认为:一般自然物,当它作为科学实验的依据和凭征时,才可能转化为档案。让我们来看看自然实物,应该说每一种实物都是科学研究的对象,换句话说,都是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凭证。现在地球上的万物,大海、高山、沙漠、河流、千年树、万年龟、奇花异草、珍禽怪兽,大到宏观天体,小到原子粒子,无一不是科学研究的依据和凭证,按照“实物档案”的观点,那自然实物都是档案。奇怪的是,持“实物档案”观点的人,从不把有生命的动物作为实例,比如老鼠,就是医学研究的依据和凭证,如果谁把老鼠也说成是档案,岂不是病人疯语。2.持“实物档案”观点的同志认为,社会产品,当文件材料不能全方位描述时可以转化为档案。这是似是而非的话,试问,文件材料有无必要全方位描述实物,文件材料中记载的技术思想、数据计算、化学配方,在产品实物中能看到吗?从这一点上说,文件材料可能比实物更准确。那种把实物举之为真实性、直观性、准确性说法,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或者说:只说其一,不谈其二。至于具有重大意义、纪念意义的实物才能转化为档案,也是不明不白。什么样的实物才具有重大意义和纪念意义呢?拖拉机厂认为拖拉机样机有重大意义,香烟厂认为保存烟盒有纪念意义,如此这般,还有什么产品实物不具有重大意义呢。
二、档案不同于文物,档案工作与文物工作有明显的分工,两者不能兼容
(一)档案与文物有着本质的区别。档案是人类社会形成了文字后的产物,档案是对客观事物的本身的记载、描写、摄像。文物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纪念意义的地上地下的历史遗物。如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艺术品、古服装、古代用品、革命文献资料和古旧图书等。其中除有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信息的文物与档案有关联,其余都不是档案。档案与文物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形成的时间不同。档案是文字出现后才有的,文物在文字产生前就有。2.来源不同。档案来源于一个特定的形成单位,而文物的来源比较分散,一般没有稳定的来源。3.信息种类不同。档案是间接记录信息,文物是实体直接信息。4.作用不同。档案能够记载何时何地何故发生何事的全过程,而文物则不能做到这一点,他只能提供片段,供人们去研究推测。5.转化的形式不同。档案是由文件转化而来的,文物则是由实物转化而来。6.形成的目的不同。档案是人们有目的地选择而保存起来备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档案是人们在处理事务中有意识地形成的副产品,它是人们社会实践活动中自觉的产物,而文物,它被留存下来,一般是无意识的,如地下文物,并非人们为了后来人的研究而故意掩埋于地下的。因此,档案与文物属于不同的范畴。
(二)档案工作与文物工作有着明显的分界线。刚才我在上段已论述了,文物虽不同于档案,但其中有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信息的文物与档案有关。如名人日记,它既可以是档案,也可以是文物,还有古文献资料等。他们之间存在着双重性,有部分重合的关系、相互补充的关系。正因为如此,现代文物部门保存了一部分档案,如古代的甲古文书、汉简、敦煌文书、现代革命文献,名人手稿等。档案部门也同样保存了一部分文物。根据《档案法》的规定,现在分散在各个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的档案,各自进行管理,并在利用方面互相协作。但这并不表明档案部门可以兼做文物工作。毕竟档案工作与文物工作有各自的特定的工作对象和自身发展规律。如果从理论上确立“实物档案”的概念,提倡档案馆(室)兼做文物工作,是档案馆(室)兼备文物馆(室)的路子,处处抓实物保存、无异于种别人的地而荒了自家的田。
三、馆(室)藏文物的正确表述与划分归属
存在并不等于合理的,现实档案馆(室)中藏有一些重要实物,不能因此而冒出一个“实物档案”的概念,并由此而认为现在的档案定义是过时的,应该予以发展。当然,一个理论应向前发展是肯定的,但是必须你所下的结论是正确合理的,而不是站不住脚的,或经不起严格的推敲。馆(室)藏实物的存在不能成为冲击现有档案概念的论据,所谓的“实物档案”也是下了个不恰当的定义。那么既然馆(室)藏有实物,不能叫实物档案,那么应该叫什么呢,又该划归哪个类别呢。我想经过以上的论述,已经很清楚不过了,它就是实物不是档案,它们一部分是文物,一部分是对档案起补充作用,辅助馆藏档案提供利用,是档案的辅助物。
让我们来仔细分析一下馆(室)藏中的实物。档案馆(室)收藏的古旧文献,名人及革命人物的用品等文物,《档案法》已明确规定,档案部门可以保存一些文物,它们保存在档案部门是法律允许的。馆(室)藏中有许多荣誉物,如奖旗、奖状、奖品、奖杯等,这些东西同一个单位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反映着一个单位的历史面貌,完全可以由档案部门管理。至于样机样品等产品,为了不断研究和改进产品的质量,许多工厂企业都设有样品室,陈列本厂历年的产品实物,有的还收集国内外的同类产品,但是这些产品实物不是知识形态的技术档案,两者应分开保管,不能把实物产品说成是档案。当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一些工厂考虑到人员编制及经济效益,由企业档案室兼管样品陈列室也是未尝不可的,是经济实用的,但不能因此错误认为产品是实物档案。另外,还有司法证物,司法档案常有一些实物(衣服、凶器)作为证据保存在一起,其目的也是辅助档案提供利用,当然最好分开管理,实物拍成照片作为档案保管,实物则单独保管。
通过以上对馆(室)藏文物的剖析,可以看到一是档案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兼管一部分实物。二是作为档案的一种补充,可以保存一些与档案密切联系的实物。
四、关于“实物档案”在实践中后果及启示
如果承认“实物档案”理论存在,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应当收藏和管理它。实物遍地皆是、处处都有,其结果必然是遍地皆是档案,处处都有档案,从而湮没了真正的档案。档案部门势必会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尽力扩充到门下,混淆了职能分工,使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合而为一,这样做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与解体,会误导档案工作的方向,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此观点也向我们带来了一些观念上的冲击。实物档案概念虽不能成立,但它的一些做法,的确值得研究与借鉴。比如,关于古今中外的档案定义,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涵盖各种档案载体的规范说法(持“实物档案”观点的,就是认为它不能把馆藏中存在的实物涵盖进去,因而提出更新档案定义),存在着档案基本理论研究落后于形势,有待于加强。又比如,关于档案部门可以管理实物,走向文物馆(室)的路子,兼做文物工作等,我认为这对于拓展档案工作范围、更好发挥档案工作在新的历史时期中作用是有创意的,应当认真的对待。不仅可兼管文物,还可以做其它一些档案部门可以做的事。象深圳市档案馆就开辟专门藏室为市民代管代藏字画、首饰、手稿、钱币等贵重钱物,为档案工作服务社会又增添一作为。档案部门如果否认排斥实物,把自己限制在狭小的圈子里,必然会限制档案工作服务功能,档案工作者在当代社会是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把某些实物保存起来,使它成为对社会有流传、有意义的东西,把档案工作的领域引向深入。
总之,对“实物档案”的提法,我认为是不正确的,那会在实际工作中给档案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不过这只是我个人意见,希能引起档案界的注意。
收稿日期:200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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