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改革_产权制度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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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经济有了迅速发展,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增加税收、扩大就业、吸收社会资金、改善人民生活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指出:“城乡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阔的前途,要大力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更是强调“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这对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主体作用意义重大。”因此,加快集体经济改革的步伐,大力推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是:(1)产权关系异常复杂,导致集体企业改制困难重重。 目前我国集体企业有:“大集体”——包括50年代对城乡个体私有制经济的改造而建立的集体企业,有50年代以后区街乡镇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拨款建立的集体企业;“小集体”——包括城乡劳动群众自愿集资或借贷而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某些社团、民营组织出资创办的集体企业;“假集体”——包括私人出资以集体名义开办的集体企业和某些国有单位用小金库资金或其他资金以集体名义开办的企业。上述集体企业的财产形成有基层政府出资、单位组织出资、职工出资、社会集资、扶持资金、企业积累、银行贷款、减免税优惠等多种途径,因而其产权关系异常复杂。集体经济要加快发展,必然要明晰产权关系,而目前集体企业复杂的产权关系使其改制面临严重障碍。(2 )对集体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重视,政策和法规严重滞后,管理混乱。8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一直是人们注意的焦点,集体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往往没有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在强调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时,人们总是忽视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更多的是强调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在推进企业制度改革时,人们几乎将注意力都集中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研究分析和政策制定,对集体企业的改革缺乏研究和政策指导。从集体经济的管理来看,条块分割,各行其是的矛盾也比较突出。集体企业分属轻工、内贸、供销、区街和某些国有经济组织等部门、组织管理。在管理中,由于缺乏必要的统一政策和完备的经济立法,因而集体经济管理比较混乱,导致集体资产流失严重,企业难以健康顺利发展。(3 )集体经济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方向不明。长期以来,我国集体经济的运营一直被纳入国有经济运行的轨道,在经营管理上总是“参照”国有经济的做法,并不符合集体经济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集体经济的改革也同样是“参照”国有经济的改革思路进行,跟在国有企业后面亦步亦趋“照葫芦画瓢”,这种做法表明我们在集体经济的改革问题上没有专门研究集体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集体经济改革的思路不清、方向不明不可能取得很大的成效。

显然,上述情况的存在阻碍了集体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只有通过深化改革才能解决这些问题,促进集体经济的更大发展。具体对策是:

一、解放思想,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

首先,我们要解放思想,重新认识集体经济的性质、特征、地位和作用。过去人们长时期对集体经济的性质缺乏准确的把握,把集体经济看作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形式,起辅助作用,认为其发展趋势是向全民所有制经济过渡。同时,将集体经济的运行纳入国有经济的运行轨道之中,采取国有经济的管理方式来管理集体经济。实践证明,这种看法和做法是错误的。我们不仅要按照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所指出的“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认识到“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还要重新认真研究集体经济的性质和特征,为集体经济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其次,解放思想还要求我们必须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在集体经济的改革中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凡是有利于解决集体经济中现存的主要问题,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都可以积极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二、下决心理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

首先,要理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必须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产权界定基本原则,在集体企业财产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一定要弄清楚投资关系的形成,从而确定其产权归属。从法律上讲,判断投资的依据是:一要有明确的投资主体,是单位投资还是个人投资;二要有明确的投资目的,即为了投资收益,获得利润,而不是为了其它目的;三要有明确的投资法律关系,完备的投资手续,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具备上述几点依据的就是投资行为,应当拥有产权;不具备上述几点依据的就不是投资行为,不应当拥有或追索产权。按照这一原则,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就比较容易一些了。如果是基层政府投资形成的集体资产,产权归基层政府所有;如果是单位组织(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某些社团、民营或自治组织)投资形成的集体资产,产权归这些单位组织所有;如果是职工投资形成的集体资产,产权归职工所有;如果集体资产形成中有银行贷款,金融机构拥有的只是债权;如果集体资产形成中有某些单位的扶持资金和政府的减免税优惠等因素,那么,对扶持单位和政府来说,这不是投资行为,不应当拥有或者追索产权。目前争议和分歧比较大的就是最后一种情况: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税前还贷和部分减免税收所形成的财产视为国有资产;部分国有扶持单位认为集体企业是在其扶持下开办和发展起来的,是其附属部分,仍归其管辖,因而集体企业的资产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应归国有单位所有。我们认为,这里要正确划分两种界限:(1 )正确划分政府的政策行为与投资行为的界限。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还贷优惠是政府的政策行为,并不是投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扶持某类产业、企业的发展。这种优惠形成的财产应当归受惠企业,无论是“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还是集体企业,性质都是一样的。如果政府只是向集体企业追索产权显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歧视行为。只会给集体企业产权界定设置人为的障碍,增加了混乱。(2 )正确划分国有单位扶持行为与投资行为的界限。从历史来看,许多集体企业的确是在国有单位出资(垫底资金、担保贷款)、出力(提供设备、场地、厂房)、出人(派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扶持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对此要作具体分析:如果当时明确为投资关系属于投资行为,可以追索产权;如果当时属于无偿划拨、馈赠或借贷关系,就不是投资行为,不应当追索产权。

其次,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必须落实个人产权。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应当是在个人产权基础上的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产品归劳动者集体所有。过去我们长期将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在性质上混为一谈,完全排斥个人产权,实行完全的共同占有。实践证明这是“左”的错误观念,是导致集体单位职工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深层原因。在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落实个人产权是恢复集体经济的本来面目,也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重要体现。落实个人产权,需将部分集体资产量化到个人。这里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量化方式,可采取有偿量化,也可采取无偿量化;二是量化对象,既要考虑到现有职工的劳动贡献大小,还要考虑到曾经为集体资产的积累作出贡献的离退休(包括调离和已经死亡)职工的合理利益。要完成好这一工作,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范地进行,否则极有可能导致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

三、股份合作制应当成为集体企业制度选择的基本形式

集体企业选择其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制度形式的基本依据是:这种组织和经营管理制度能否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不同的企业制度具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和运营效率,而不同生产条件和生产水平的企业对企业制度本身的需求是不一样的。对于那些生产批量小、经营分散的小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转轨,选择个体业主制或合伙制的企业形式,这样决策成本更低,管理效率更高;企业现有集体资产可通过出售、拍卖等形式有偿量化到个人,所得款项用于原集体成员。对于那些生产经营规模效益显著、具有很强经济实力的集体企业可以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我国集体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除了一部分实现转轨选择个体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形式、一部分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外,股份合作制应当成为大多数集体企业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制度,是集体企业制度选择的基本形式。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结合起来,既保持了企业公有制的性质不变,又拓宽了融资渠道,理顺了产权关系,实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相统一和相制约,使企业的运营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由于多数出资者同时又是生产者,能够更好地体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股份合作制没有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式组建。具体来说,可通过集体企业折股、合伙持股、法人参股、外商参股、混合参股、社区联营等方式建立股份合作制。

对于目前正在推行的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边发展边规范的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充分尊重群众的创造精神,不能重犯过去我国所有制改造中急于求成和急于求纯的“左”的错误。要坚持放手发展与逐步规范并举的指导思想,一切因地制宜、因企而异。只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就不必拘泥于某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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