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化与中国农村社会转型_村民自治论文

民主化与中国农村社会转型_村民自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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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化是中国乡村社会二元结构转型的逻辑产物和必然要求。所谓二元结构转型,就是从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从以党代政的高度集中的政治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变。在这个过程当中,社会的自主性日益增强,平等、民主和法治则成为时代的主流。其结果之一,必然会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170页。)。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将逐渐回归社会, 以至最终消亡。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但是,在高度集权的政治社会里,国家和政治的触角无所不及,对乡村社会强有力的控制,限制了人的独立发展。众所周知,在社会转型之前,中国农民被禁锢在土地上,是不得随意迁移的。生活在这种社会里的人们,必然产生“对国家以及一切同国家有关事物的盲目崇拜”(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和恐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中国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主体性的增强和农村社会权力的分化,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在此基础上孕育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这一村民自治组织逐步取代了原来的生产大队,从而开始了一场涉及9 亿中国农民的乡村民主化进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导源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改革,无疑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值得一提的是,民主无论从其产生、发育还是发展、成熟,都与基层自治息息相关。古希腊的民主是现代民主的滥觞,最初是从城邦自治中产生、发育出来的,在公元前5世纪, 古希腊是由一百多个城邦组成的,一个城邦实际上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自治单位。而现代民主,就有学者说过“地方自治(Local self-government)发源于英国, ……为今日民权主义之源流”,“英国人民之种种自由,均植基于其自由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上,从其远祖盎格鲁萨克逊(Anglosarcan)时代, 英国之后裔,在其家教中,已经习知公民应尽之义务,与应负之责任”。所以,英国人常常自诩其民主制度“是长成的(By growth), 而不是作成的(By creation)”(注:参见高应笃《地方自治学》, 台湾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页。)。

而在中国,三代之始,虽无地方自治之名,然确有地方“自治”之实。自隋朝中叶以降,直到清代,国家实行郡县制,政权仅止于州县。那时,乡绅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性力量,乡村公共事务主要由绅士出面组织,从而在客观上造就了乡村社会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是,与其说那时是乡村“自治”,还不如说是“乡村绅治”。所谓的乡村“自治”社会,也不过是“弱受强欺、愚受智诈、寡受众暴”的社会。这种由乡绅把持的“自治”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它不是现代民主意义上的自治。孙中山先生早年就曾指出:“官治之者,政治之权,付之官僚,与人民无关,官僚而贤且能,人民一时亦受其赐,然人亡政息,曾不旋踵,官僚而愚且不肖,则人民身被其祸而不能自拔,前者为婴儿之仰浮,后者则为鱼肉之于刀俎而已。”(注:转引自高应笃《地方自治学》,第18页。)人民要想摆脱“仰浮”、“刀俎”之境,求生存,必须追求民主。随着民主的发展,人民“需要的不仅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确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 让群众在管理中起积极作用”(注:《列宁全集》第24卷,第153—154页。),“自治是人们实施社会活动和社会组合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体制。其特征是自治成员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身份主体化。”(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319页。)

自20世纪开始,国家就企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政权空前强大,“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将国家政权的末梢延伸到最基层的乡村社会,直至每个农民。这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对乡村社会强有力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而使以往萌发的各种形式的自治形式遭到压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不仅仅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它一方面促进了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分化,形成了新的利益主体和阶层结构;另一方面又促进了乡村社会的权力分化,使乡村社会的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这些都为乡村自治及其民主化提供了制度空间。1982年,国家在《宪法》中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开始, 村民自治在全国各地得到普遍的推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以及随后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推行,标志着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退出和乡村社会民主化的开始。中国农民自己创造的“村民自治”这一“草根民主”(Gassroots democracy)形式,开始在中国大地上发芽、生根、成长。

但是,由于中国乡村民主化处于社会转型期特殊的社会背景之下,姗姗来迟,必然会伴随和衍生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研究、探索。

一是乡村人民参与质量较低。没有人民的参与,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从一定意义上说,农村改革本身就是对乡村人民参与的一种社会动员。农民因经营自主而提高的自主意识,必然要求在公共事务以至政治上相应的参与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种种现实因素的作用,我国乡村人民的参与还处于自发状态向自觉状态过渡之中,因而参与的方式也是五花八门,除了正当的投票选举、参政议政、反映情况、逐级上访以外,还有不正当的接触(如行贿)和时有发生的抗议、暴力对抗等制度化以外的非正式参与。从总体上来看,呈现出低度、 不均衡的特征:(1)农民实际参与公共事务,政治事务的空间还很狭小,参与的次数、频率仍然有限,真正有民主参与意识和有机会参与政治的农民为数不多,而且他们的参与基本上局限于社区(如村、组)性参与、问题性参与;(2)目前农民的参与主要是以维护其经济权益为目的, 政治性参与只不过是一种手段,并没有把政治性参与当作一种目标、一种价值、一种文化自觉去追求;(3)农民非制度化参与时有发生, 干群冲突亦非鲜见,在有些地方已经影响到乡村社会的稳定。

二是农民的民主能力差。我国农民的民主能力是受多种因素限制的,最主要的还是自身文化素质的局限。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农民的文化素质的局限在客观上影响了其民主能力的实现和发展,如果以此来否定农民的民主要求和理性选择能力,则是对现实的曲解。因为即便在当今发达的民主国家里,也不可能要求绝大多数人民具备政治上的这种理性选择能力。对此,约翰·密尔就曾分析过:即使承认一个人由于文化不高,不能对一个议会候选人的合格条件作出很好的判断,也没有必要实行间接选举,因为他只需私下问问他所信赖的人该投哪个候选人的票就行了(注:[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 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6页。)。何况,目前我国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是在一个村庄中进行的,一个村庄就是一个“熟悉社会”,生活其中的村民彼此之间都十分了解。也许选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对于民主参与越有利,但在村庄这样的“社会”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并不需要高深的专业知识。只要农民熟悉、了解这些权利,他们就能很好地参与,行使自治权利。诚如美国学者乔·萨托利所指出的:“理性参数”实际上是对现实的曲解,或是对人民或整个民主大厦所提出的不可能实现的要求(注:[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118页。)。 毛泽东同志有句名言: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最先创造的,村民自治也是中国农民的智慧结晶。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给农民提供广阔的民主空间,营造自主的民主氛围,开拓平等的民主渠道,他们一定会充分展现自己的民主才能。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

三是农村家族势力的复萌。中国乡村社会是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复合体,尽管建国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迁,但是传统的家族文化并未完全消匿。相反,它随着家庭经营的恢复,以及人民公社的解体,乡村整合力量的一度缺位和公共权威的弱化,而得以复苏,成为乡村社会一支重要的整合力量。尽管如此,这些家族、宗族组织始终认同于国家的正式权威。如果认真地进行分析,农村宗族势力的复萌和存在有其历史的客观性:(1 )现阶段的家庭经营经济是其复萌和存在的经济基础;(2)农村社会化服务的欠缺和市场经济发育不足, 是其复萌和存在的重要条件;(3)维护农民经济利益,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是其复萌和存在的主要目的。如果上级不顾民意,随意任命、委派干部,农民就会用派系来抵制;如果基层部门乱收费、乱摊派,肆意加重农民负担,农民就会运用宗族、家族力量来对抗。

当然,转型中的乡村民主化还有许多问题正在和即将发生。但是其中许多问题并不是因为乡村民主化而产生的,而有些伴生的问题,例如:基层干部作风粗暴、采取各种形式干扰和破坏村民选举、村务和政务不公开、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正是不民主导致的恶果。

中国乡村民主化最初是导源于家庭经营经济,但它在转型期中所伴生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也是家庭经营经济所引发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形式。对此,早有学者指出:家庭经营容易形成散漫的乡村秩序,如梁启超所谓除纳钱粮外几与官府无涉的自然社会。这种乡村社会,使国家难以有效地动员其社会资源。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不发展的原因之一在于动员资源能力太低,而动员能力低下的社会基础是社会的散漫,缺乏联结家庭与社会的中间组织。近年来,农村复萌的家族、宗族组织正好起到了这种中间组织的作用。农村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户虽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独立、松散的农户往往无法有效地应对市场经济的各种变化和挑战,加之农村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农民无力承担市场的风险。这些因素又促进了“新集体主义”的兴起、滋长。而这些“新集体主义”因素所呈现的本质又与尊重个人价值的民主精神相背离。

家庭经营经济实现了农户(家庭)一定的自主性、独立性,但离农民个体的自主和独立还有相当的差距。在家庭经营中,家庭作为一个经营单位拥有权利,这仍然有别于家庭中的每个成员个人掌握有关的权利,而现代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个人权利之上的。因而,乡村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端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和成熟。诚如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在系统地考察全球现代化中农民问题时所指出的:“土地贵族是否转向农业商品经济,是决定尔后政治进程的最关键因素。”(注:[美]巴林顿·摩尔:《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标志着乡村民主化的真正进步。市场是最好的课堂,农民进入市场就必须学会自主、平等和竞争。这种存在于商品交换之中的自主、平等和竞争精神,乃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个人在社会中是没有独立地位的,而是从属于大大小小的各种群体。只有在市场经济中,人们在商品的等价交换中,才真切地感觉到个人的存在;而生活其中的社会才真正承认并尊重个人的价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个人才有可能完全摆脱群体的羁绊,从而实现以个人价值为基础的民主形式。当每个人还从属于这样或那样的群体时,一切都将以群体的利益为转移,而在群体中决定一切的只能是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人治而不可能有法治,只能是“主民”而不可能有民主。这也就是恩格斯说过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53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和成熟,几千年封建主义烙在农民身上的依附和盲从的痕迹必将会消退,民主精神必将在广袤的农村大地上培育、成长,中国乡村民主化必将得到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

民主化是中国乡村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主题,而民主化的进程又具体地落实在一些民主程序和民主制度之上,民主选举则是中国乡村民主化的重要起点和突破口。

目前,全国各地乡村选举基本上是依照或借鉴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方法,采取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的方法同时选举村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从选举制度本身来看,它只注重个体素质的选择,却忽视了整体的优化组合,往往形成这样一种现象:在提名上越是充分发扬民主,越是难以形成协调合作的领导班子。事实上,由此产生的领导班子不团结、聚合力差、工作效率低等现象屡见不鲜。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与选举制度本身深层次的不合理性不无关系。

如前所述,中国乡村社会完全不同于城市社会,人口流动性差,农民大都是世代定居在一地。由于这一基本特点,村民之间遍布血亲网,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如果采取平行选举(或分别选举),一些血亲很近的人,如父子、兄弟、郎舅等很可能同时选到一个村委会班子里。这样,各种家族、宗族力量就很容易干扰、操纵选举,形成一种反民主、反现代的分离性权威。这是传统选举制度无法克服的弊端。

为此,我们对乡村选举制度进行了长达10年的探索、试验,积累和创造了一套“组合竞选”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谓“组合竞选”,就是首先由村民自由推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然后由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在村民推选的副主任和委员人选中进行“组合”,即提名各自的竞选班子,参加竞选角逐。为了争取村民的信任,谁也不敢把自己的“三亲六故”拉进来,更不会把名声不好、明显带有某种集团(如宗族、自然村落)利益和经济利益关系的人,作为自己的竞选伙伴,否则他就会失去选票。当然,他们也不会把同自己合不上来的人提名到自己的竞选班子中来。这样,无论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他都能驾驭自己的班子,不至于变成“散”班子、“软”班子,从而达到优化组合的目标。

十年来,我们采取“组合竞选”的办法,先后在安徽省岳西县腾云村进行了三次村委会选举,在来安县邵集乡全乡8个村同时进行试点,都取得了成功。现在已经扩展到阜阳、滁州等地。值得一提的是,地处贫困山区的腾云村前后三次民选的村委会主任都不是本村大户,这就充分说明了即使如腾云村这样封闭落后的山村,也并不像某些人担心的那样:宗族、宗派势力会严重干扰民主选举,地处穷乡僻壤的农民没有民主能力。由此看来,社会转型中乡村民主化完全能够健康发展,关键要在某些民主程序、民主制度上进行改革,以适应转型社会的特点。

其实,上述社会转型期中的问题并不是乡村民主化的主要障碍。我们认为,社会转型中乡村民主化的主要障碍是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

现在学术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农民文化低,没有民主能力,加之农村家族、宗族力量的回潮,必须加强“国家力量的介入、干预(或曰‘指导’)”,加强“基层政权的政治输出”或“国家进入”。有的还特别强调“通过国家权力支撑下的公共权威的作用,抑制家族力量对村民自治的渗透”。可是,为什么1978年以前人民公社强大的行政干预,未能消灭家族力量?恐怕这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性问题,而是一个文化、伦理的问题。因而,仍然采取过去的办法,显然是不行的。乡村民主化之前,就将家族及其营造的传统文化视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主要障碍,而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将国家的权力渗入、扩展到乡村社会的各个角落,重新组织了一个“政社合一”的准军事化组织。实践已经证明,这种国家权力无限扩张的结果,非但没有推进中国乡村社会的现代化,反而使乡村社会更加落后、贫困化。

然而,后来的以村民自治为主要特征的乡村民主化却开辟了另一条道路,它给中国乡村社会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乡村社会的复兴和繁荣。这是一条唯一的道路,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民主的不断演习、不断训练,乡村民主化中的许多问题必将在村民自治中逐渐得到解决。村民自治就是广大农民在自己的社区内当家作主的最好“学校”、“训练班”、“操练场”。正如彭真同志在1987年一次会议的讲话中所预示的那样:“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注: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1987年11月23日。)对此,列宁也说过:“除了立刻开始真正的人民自治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319页。)

大量的事实说明,现在不是国家“政治输出”不足,而是“政治输出”过多和不恰当,阻碍了乡村民主化的实际进程。例如在许多地方的村民选举中,乡镇采取各种形式干扰村民自由选举,与以前指定、委派村干部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差别。我们在农村调查中发现,村委会的候选人大多是由乡镇考查确定,也有的是由村党支部提名,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查批准确定,然后由选民在拟好的候选人名单上划圈。作为村委会核心人物的主任一般不搞差额选举,仅在副主任和委员中设一两名差额,即便村委会主任实行差额选举,也是找一个与之悬殊明显的弱者陪选。据调查,大多数地方村委会选举,其候选人基本上是原班人马不动。我们在一个县调查时就发现,某村的村委会选举一开始就是由村党支部书记一个人操纵的,他提名的村委会候选人是在原村委会人员的基础上,找了两个近亲做差额。试问,这种选举与过去指定、委派村干部有多大差别?而建立在此种选举制度上的村民自治还有什么意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乡镇以各种形式干扰村民民主选举呢?因为村干部由他们指定、委派,自然就会对他们俯首听命,言听计从,这样的村干部好“管”。一旦实行了村民自治,由村民自己来选举自己社区的领导人,这种权力(利益)结构就会发生变化,村委会的权力来源不是乡镇,而是人民群众。民选的村干部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给的,就必然会对人民群众负责,争取人民群众的信赖。这样就从根本上割断了传统的乡镇与村之间利益上的依附关系。

再从政治上分析,国家权力的过多介入势必造成社会的僵化和对个人的压制,“权威”的东西多了,自治的东西必然减少,民主是以尊重个人价值为基础的。约翰·密尔在讨论限制政府的不恰当的干预和滥施权力时就曾指出:“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项增加,都是以更加扩大散布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是以使得活跃而富于进取性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并且,这种行政机器愈是构造得有效率和科学化,网罗最有资格的能手来操纵这个机器的办法愈是巧妙,为患就愈大。”(注: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20页。 )当然,我们的意思不是不要政府的合理指导,而是政府应在其合法的范围之内,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任何组织都不得指定、委派或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如果我们为了避免家族、宗族等乡村力量的干扰而去求助于另一个“权威”,那么,一个利维坦(Leviathan )式的集权怪物便又会卷土重来,而将中国“草根民主”的希望彻底压碎。

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尽管村民自治在中国农村推行已有十余年了,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并未很快地退出历史舞台,现实的村委会毕竟是从人民公社制度中脱胎出来的,它仍然或多或少地带有“政社合一”的痕迹和准政权的功能。很显然,这种新旧社会结构交织的情形将会持续相当长的时期,传统的乡村权力(利益)结构仍然具有强大的惯性作用。因此,我们主张:清除乡村民主化的路障,必须适时进行乡镇一级的民主化的改革,其突破口就选择在乡镇长的竞选、直选上。只有乡、村同步进行民主化的改革,才能真正推进中国乡村民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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