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农村“进屋”的阶层属性_门阀士族论文

宋代乡村“上户”的阶层属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阶层论文,乡村论文,属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87(2011)05-0122-06

近年来学术界提出的“富民”阶层的概念,对于我们摆脱原有的思维定式,准确认识宋代以来的乡村基层社会,有着基础性的意义。所谓“富民”阶层,运用的是社会学的分层理论,是就社会地位的综合评价而言的,不是等级,也不是阶级;不过,“富民”阶层的壮大是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富豪群体崛起的结果[1](P41~44),界定的主要标准还是经济实力,即家庭财产的多少,因此,户等制度应该是考察“富民”阶层的一个重要的角度。

户等制度是以家产多少为依据,把民户划分为若干级别的制度。通常分为上中下三等,有时候细分为九等或五等;分为九等和五等的时候也习惯归纳为三等。其中的上等户即“上户”,从国家财政税役的角度看,是有资产但没有蠲免特权的税役负担者;从传统的阶级分析的角度看,是靠出租土地为生的地主;从认识乡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来看,应该就是富而不贵的“富民”阶层。

一、户等划分方式所反映的社会结构的变化

唐朝的户等制度沿用传统的三等九则(也称为九等户)形式,北宋初年演变成了五等户制。九等户与五等户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以全体乡村民户为划分对象,后者则是在主客户制度基础上的划分,只包括主户,剔除了客户[2](第三章)。这实际上是唐宋之际社会结构变化的反映。

唐宋时期社会结构变化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门阀士族的衰落,门阀士族出身的官僚被科举入仕的士大夫所取代。但是,就宋代士大夫依然是超脱于税役负担和户等编制之外的特权阶层而言,却与以前的门阀士族没有多大区别。通常认为的门阀士族在唐代后期已经衰落,只是看到了问题的表面,这些通过科举考试走上仕途的士大夫主要还是门阀士族子弟,是门阀士族子弟中的“儒雅”之士,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庶族平民子弟。“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情况极少,主要还是一种理想和诱惑。“士族之特点既在其门风之优美,不同于凡庶;而优美之门风,实基于学业之因袭”[3](P72),长盛不衰的大士族要靠世代高官和婚配来维系,内里是靠家传的学问和门风支撑的,如果说在汉魏时期门阀士族主要是靠武力和经济实力崛起的,越到后来越沉淀为一种文化传统,表现为家学和门风了。科举制度兴起以后,他们的子弟凭借世代相传的家学优势一竞高下,比那些没有家学背景的普通家庭的子弟走得更顺,一些本来可以凭借门第恩荫补官的年轻人也要到科场上一试,就是为了证明自己的学问实力,以至于有人提议不让士族子弟参加科考。到两宋时期,尽管原来的门阀士族的后代和科举入仕的士大夫已经混同,人们在观念上还是看重有家学背景的人,《宋史》列传与唐代墓志一样,记载有家学背景的人物的时候总是要说上一句“家学渊源”之类的话,甚至把没有家学背景的科考及第的第二名榜眼称为“瞎榜”[4](卷二六一《陈思让传附孙若拙传》),流露的就是这种观念。宋朝的文人看不起唐朝的文人,主要是觉得他们太热衷于诗赋之类的文学,不仅没用,而且都是那些没有家学传统、凭借自己的小聪明的人搞的,认为见真功夫的学问还是经学;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废除了诗赋考试,把经学作为科举考试的重点,也是这种价值观念的反映,因为经学是贵族学问,治经学的大都有家学传承,大都是原来的门阀士族子弟。门阀士族到唐宋时期确实发生了变化,但不完全是衰落,准确地说应该是分化,有些衰落了,同时也有一部分凭借其家传的学问优势、通过科举制度继续走着仕途。这些有着优秀子弟的门阀士族没有衰落,而且由此得到了更新。也就是说,原来的特权阶层仍然是高居于所有民户、包括“上户”之上的特权阶层,在宋代称为官户、形势户,不在户等的划分范围之内。

与户等制度的变化密切相关的,主要是这个特权阶层之下的各个阶层的变化,特别是客户阶层的形成和增长。

唐朝以前就有主客户的说法,客户专指流亡他乡的客寓民户,也称为“浮客”或“浮寄”人户,时称“人逃役者,多浮寄于(他乡)闾里,县收其名,谓之客户”[5](卷七四六)。其中有因贫困破产流亡他乡的穷人,有逃避税役的下层民户,也有避居异乡的富人,甚至是大富豪,武则天的时候李峤上疏主张对浮寄客户采取“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居”的办法区别对待[6](卷八五《定户等第》),即反映出这种情况。五代时期仍然规定,对那些“其浮寄人户有桑土者,仍收为正户”[7](卷二○《县令》下),与土著的“正户”相对的客户的含义依旧。到了宋朝,客户的概念则成了佃农的代名词:“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佣而耕者,谓之客户”[8](卷4《牛米》);或者仍然兼有前朝旧制的痕迹:“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9](《食货》一二之六七)。客户的首要特征已经不是外地民户,而是没有自己的田产了。

宋朝官方户籍中的“客户”指没有土地、不负担二税的民户,是借用了民间术语,其含义本来是指租佃关系中的佃农雇农。可以说,这个名称使用范围的扩大,标志着租佃关系的扩大。这除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关,也是庶民地主的等级特点所使然。庶民地主中的一部分人经过科举途径入仕,成了新的权贵士大夫,大多数仍然是富而不贵的平民身份,没有法定的政治特权,也没有诸如以前门阀士族那样大的宗法势力,不能凭政治的或宗法的力量来控制土地上的劳动者,只能通过出租土地的方式来获取地租。租佃关系下的佃农雇农主要是原来逋逃民户中的贫困无产者,因此客户便与佃农成了同义语,甚至直接称为“佃客”了。尽管租佃剥削也是很重的,却比以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半奴隶式的剥削方式(如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部曲)有着历史的进步性,使客户有了独立的家庭生活,能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稳定下来,从而使破产民户在客户阶层中积聚扩大。据柳芳说,这些人在唐朝的时候已经“杂于居人什一二矣”[10](卷三七二,柳芳《食货论》),到北宋时期占到了全体乡村民户的35%以上。

宋代客户的增多还与奴婢地位的上升有关。与唐朝及其以前各个朝代相比,宋代史籍中有关奴婢的记载明显减少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奴婢人数确有减少。主要原因,是官府和私人作坊中的奴隶劳动已经得到改善,农业生产中的奴仆也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消失,上升为佃农雇农了。宋代以前贫穷民户自卖为奴的现象很普遍,特别在遭罹天灾人祸之后,大批农民流离失所,依附于豪门大户名下,以牺牲自身的自由来取得大户的庇护,用繁重的劳作换来勉强糊口的食粮。大批的奴婢、半奴婢不仅用于豪强地主的家庭生活,而且被用于生产领域,魏晋南朝的部曲家丁、北朝至隋唐均田制下的奴婢授田,就反映出这种社会现实。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明显变化,世袭奴隶制被废除,杀奴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奴隶血统论观念也在被人们所摈弃。北宋初年颁行的《宋刑统》中沿用唐律,仍然有“奴婢贱人类比畜产”之语,即使在当时的士大夫们看来,也是“不可为例,皆当删去”的内容[11](卷四),甚至已经出现了法律令文中有“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谳议者已不用此律”的说法[12](卷九)。虽然还有一些奴婢存在,数量已经大为减少,奴隶劳动基本上从生产领域退出,主要用于达官贵人的家庭生活了。

北宋官奴婢的数量也减少了,新发现的《天圣令》残本中,废弃了唐令中的不少官奴婢的法令,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奴婢赏赐制度、官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都废除了[13]。所以,尽管宋代存在着贫富分化日趋加剧、破产农民日趋增多的事实,他们的破产也只“破”到佃农客户的程度,没有继续下降沦为奴隶;原来的奴隶的地位虽然稍有上升,也没有或很少有人能一步上升到自耕农的水平,仍旧没有自己的田产,只是成了可以自由迁移的佃客。宋代客户阶层的壮大,就是自耕农破产、地位下降,和奴婢减少、地位上升两方面合力作用的结果,并且由此形成了一个政治上有了平民身份、经济上依然一无所有的社会阶层。

与宋代奴隶减少相关的另一个重要现象,是“官户”含义的变化。唐朝以前的官户,指平民犯罪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杂役者,是半奴隶身份的官府依附户。《唐律疏议》卷三说官户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有今朝配役,州县无贯者”,规定官府奴隶一次放免为官户,再次放免为杂户,三次放免才算是良人,官户介于奴隶与良人之间,仍然属于贱民之列。五代宋初还是这样,建隆四年(公元963年)颁行的《宋刑统》卷一二说“官户亦是配隶没官者”,卷一八也把官户与工乐户并提。到了仁宗时期,官户的含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此间的墓志铭已经称“邑豪入粟得爵者,准官户”[14](卷十九);这些已经得到爵位的官户,显然是指品官之家了。北宋后期官户的身份具体规定为“诸称品官之家,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因军功捕盗转至陞朝官,非军功捕盗人转自大夫以上,方许作官户”,这些官户都是有“例免科役”的特权的[15](卷四九,宣和七年六月乙丑),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中所说的官户也都是这个意思[16](卷四八《户婚》)。而且,并不是有人入仕当官的家庭就算官户,宋朝的“吏职入仕或进纳并杂流之类补官人,往往攀缘陈情,改换出身”[9](《职官》五之十七),本来不属于官户,却千方百计措身官户之流,因为官户享有特权,尤其是“当户差役例皆免之”[17](卷二八);即使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让官户纳助役钱,也有“官户输(助)役钱免其半”的优待。南宋乾道年间募役法废除以后,也特别规定官户可以雇人代役,实际上是督促官户出钱助役,与王安石的办法不同的,只是“令官户与人户一等输纳,更不减半”[9](《食货》十四之四二)。总的看来,在唐宋之际,官户的含义已经由社会最底层的半奴隶阶层的代称,转变为特权阶层的称谓了,并且与旧式权贵之家的形势户、新权贵士大夫等一起,构成了宋代社会中越居于一般民户之上、具有免役特权的阶层。

当然,这只是就“官户”一词的含义说的,并不是说所有的以前属于半奴隶身份的官户都成了品官之家;原来属于官户的大部分人只是脱离了半奴隶的地位,上升补充到了佃农客户阶层之中。官户含义的变化(被借用),只是表明原来半奴隶身份的人越来越少了。

二、“富民”阶层的稳定和壮大

经过社会结构的重新排列组合式的变化,特别是随着客户阶层人数的增多,唐宋之际,原来繁杂的社会阶层已经演变成了三个明显而稳定的社会阶层:第一阶层:有特权有家产的皇族、官户和形势户(可统称为“官户”);第二阶层:无特权有家产的主户,即普通的平民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第三阶层:无特权亦无家产的佃农客户。

第一阶层与以前的贵族一样享有免役特权,无论职役差役和夫役都与之无涉;第三阶层由于没有自己的土地而被免除了二税负担,也不负担按家产多寡轮差的职役差役,只有计丁征派的夫役;那么职役差役就全部落在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第二阶层的身上。宋朝划分五等户的目的在于征派不同的职役差役,因此户等划分的对象只能是第二阶层的主户,不能包括特权阶层,也不必包括客户了,主户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在职役差役中的作用首先突出来,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逐渐地凸现出来了。

当然,所谓三个社会阶层的稳定,是就阶层的区分而言的,宋代是个流动性很大的社会,具体到某个人某个家庭,社会地位是经常发生变化的。宋人说的“千年田八百主”,“今之富民,鲜有三世之久者”[18](卷三《最高楼》),以及“富民大家保数世而不失者,抑几何人”的感叹[9](《职官》七九之二八),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对此我们且不多说。

前面说过,主户在唐朝初年曾经被称为“土户”,即土著的、纳税服役的民户,也称为税户、课户或正户,唐中叶以降称为主户,开始与无产无税的客户相对了;值得注意的是,在宋代的实际生活中,主户并不全是与佃客相对称的另一方,不全是出租土地的富户,其中大部分人是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主户专指与佃农相对称的地主雇主,是元朝以后的事情,两宋时期还不是这样,主户与客户对称的意义只局限于财政税役(主要是职役差役的征发)的范畴之内。正因为如此,主户阶层与户等制度变化的关系才最为直接:他们在经济上虽然与权贵阶层一样有数量不等的资产,但在政治上“主户之与客户皆齐民”[19](卷二《与刘信叔书》),没有免役特权,所以成了无可逃脱的户等划分的主要对象。主户是一个最为庞大复杂的部分,因贫富分化而形成了若干不同的经济阶层,可以细分为三层或者五层:

中户—自耕农(第三等户)

这便是划分主户五等户的社会基础。这样,传统的以贵族官僚之外的全体民户为划分对象的九等户制,到北宋初年,就演变为以主客户制度为基础的主户五等户划分方式了;上户被准确地定位在贵族特权阶层与自耕农阶层之间,专指那些富而不贵的平民地主了,也就是所谓的“富民”阶层了。

关于各个层次的民户的资产数量,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唐朝的时候,中央户部只规定划分户等所依据的资产范围,至于各等民户的资产标准数量,只能由各县或各州自己确定;由县或州根据当地民户的数量和贫富状况、所应征派税役的总额来确定各等民户的具体比数。尽管朝廷要求“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6](卷八五《定户等第》),富庶县与贫困县相比也很难平均。不过,在当时的条件下,更大范围内的平衡也是不现实的。宋代也是这样,各地“随其风俗,各有不同。……就其五等而言,颇有不均,盖有税钱一贯或占田一顷,或积财一千贯,或受种一十石为第一等;而税钱至于十贯,占田至于十顷,积财至于万贯,受种至于百石,亦为第一等”[9](《食货》一三之二四)。这是就第一等户而言的,包括第二等户在内的“上户”应该也是这样。方回也说,当时的“富者数万石之租,小者万石、五千石,大者十万石、二十万石,是为富民”[20](卷十八《附论》);这是说的地租,一亩地收一石租,是这些富民有5000亩到20万亩的土地。据苏轼说,有的地方甚至把只有二三十亩地的家庭也算作“富民之家”[21](卷三七四,元祐元年四月癸巳)。还有学者具体推算出,北宋时期中等人户家产约1 000贯,南宋约3 000贯[22]。这也不奇怪,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不同,富裕地区和贫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实力是不一样的。对“富民阶层”问题研究最多的林文勋教授认为,在宋代社会生活中被认可为富民,至少应该每年有5 000石地租的收入,折合为地亩,应该是有5 000亩地的人家[1](P40)。达到这种水平的富民,应该是主户五等户中的上户,甚至是一等户,中户肯定达不到。其实,上户的家产只有下限(超过中户),不可能有上限,我们没有必要在其家产的标准问题上纠缠。

上户即“富民”在当时乡村农户中的比数,也只能做大致的推算。据《宋会要辑稿》、《长编》和《元丰九域志》、《太平寰宇记》等文献考察,自北宋初迄南宋末各地区的主户为65%;主户中各等户的比数没有很精确的统计资料可查,有关论著引述比较多的记载有: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九:乾兴元年(1022年)十二月上封者言“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得千户”。是中上户占1/3,下户占2/3。

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说:“逐县五等版籍,中等以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卷二六说“万户之邑,大约三等以上户不满千……四等以下户不啻九千”。是中上户占1/10,下户占9/10。

《宋会要辑稿·瑞异》三之八:乾道三年(1167年)临安五乡受水灾,在280户中仍可负担税役的上户有45家,余235户皆为中下户。是上户约占主户的1/6。

吕祖谦《东莱集》卷一记载:南宋初严州主户共82 197丁,其中第一至第四等有17 018丁,第五等有丁71 479。“是十分之中九分以上觴瘠困迫,无所从出”。

范成大《吴郡志》第一九卷估算苏州五县可征派的河夫时,说“自五等已上至一等不下十五万户,自三等已上至一等不下五千户”。是中上户仅占3%。

漆侠先生在《宋代经济史》第一编第一章中计算出,下户占宋代总户数(含主客户)的43.3%~58.5%;王曾瑜先生在《宋朝阶级结构》第三编第四章通过“物力养马户”的情况推断出,上户在开封府路占2.7%,在河东路仅占0.1%。此外还有一些笼统的说法,如“上户居其一,下户居其九”之类,所反映出的各地区的情况是相同的。大致上呈宝塔型,上户最少,中户稍多,下户人数最多,上户约占主户的10%;折算为占乡村全体农户的比率,大约是6%~7%的样子。从所占比例甚至绝对数量上看,上户即“富民”确实不多,不过,在一个地区或群体中真正起主导作用的,历来都是一小部分精英人物。

三、“富民”阶层的地位和作用

划分乡村五等户的依据是各家的经济实力,与政治地位没有关系;因为户等划分仅仅是登记各家的财产,而不是赐予财产或认定其政治特权。这些“富民”除非有子弟通过科举考试的途径入仕当官,而且要到一定级别,否则家产再多也是平民阶层。他们“作为宋朝的编户齐民,在法律上很难找到与乡村下户不同的特权”[23](P359)。与官僚阶层一样,“富民”也有大量的财产;与官僚阶层最大的不一样,是官僚阶层拥有政治特权,而“富民”只有财产没有政治特权[1](P39),仍然是平民身份。

从这个意义上说,宋代的乡村五等户制度不是等级制度,也不仅仅是征派职役差役的工具,具有超过这两个方面的更深刻的含义:客观真实地记录了当时各个层次的家庭的经济状况。很明显,无论按五等户五个阶层,或者概括为上中下三个阶层,抑或加上客户为四个阶层,其间的区别完全是资产的多寡和有无,五等户中的每一个户等,就是一个家庭经济阶层。由于征发职役差役的缘故,五等户没有把客户包括在内,实际上二者是一个整体,前者以资产多少为凭,后者以资产的有无为准,都是农村家庭经济阶层的准确划分;特别是主客户划分的界限即资产有无的第一次出现,比原来的单纯以资产多寡为标准的划分更符合实际,更明显地具备了家庭经济阶层划分的意义。

宋代以前,由于门阀士族和奴隶制残余的存在,社会阶层结构更为复杂;宋代以后直到近现代,农村的社会阶层结构却没有发生明显的质的变化。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分析中国社会的阶级状况,列举了农村中的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上中农)、中农、下中农、贫雇农和赤贫等阶层(毛泽东同志称之为“阶级”),我们大都可以在宋代社会中看到,甚至连一些称谓都是相同的。这说明,宋代是我国古代乡村社会阶层结构的定型时期,对宋代以后的乡村社会阶层结构有“塑形”的意义。相应地,上户作为通常所说的平民地主[24],典型地体现出了“富民”阶层的特性——乡村中只有富裕的家产,没有政治特权;对佃农只能凭借田产实力进行经济剥削,没有权力进行政治压迫;既向佃农收取地租,又向官府缴纳赋税的民户。

甚至可以说,平民地主是具有我国古代社会特色的阶层,历代都有,秦朝的“黔首”就包括这些人,只是当时在乡村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贵族地主,南北朝隋唐时期是门阀士族;到了两宋时期,平民地主才开始在乡村乃至整个社会中起主导作用了。特别是南宋时期,农村的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大,农村的社会矛盾却没有激化而是趋于缓和,因为当时有一种自发的“协调的力量在维持农村的稳定,对冲突的力量发生了平衡的作用,使农村的不安不至于扩大,甚或消弭于无形”之中,起这种协调作用的阶层,有学者称为乡村的“富家”[25](P2),也有学者称为“富民”,其地位和作用凸显出来了。

就像“清贫”与“贫穷”的含义有所不同,所谓“富民”的“富”,也不仅仅是指的家产富有,也包括文化、地位和威望,是综合性的指向,与传统的等级、阶级概念相比,更接近社会学上的阶层概念;“富民”中有很多士人,这些士人在北宋时期尚且谋求官位,到南宋时期则把兴趣转移到了“巩固其家族在本乡的基础”方面,有学者称之为士人精英“地方化”的趋势[26](P207)。正因为这种综合意义上的“富”,这些“富民”壮大起来以后,成了乡村社会中的一种协调和稳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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