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与趋势_金融论文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与趋势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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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当今世界各国,混业经营已成普遍趋势。在美国,自1999年底金融现代化法生效至今,其混业经营已走过了波澜不惊的4年。在欧洲所谓的全能银行中,股票、保险、贷款抵押可在不同窗口办理。2003年12月27日,刚刚制定、修改完毕的“三大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三大银行法”之所以备受瞩目,一是因为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二是在于此次立法的前瞻性——在《商业银行法》修改中,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法律空间。这说明我国的金融主管部门对混业经营趋势在我国发展的认可。混业经营低级形态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对于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那些控股受管制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存款机构(如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法律实体,金融控股公司也可能对一些不受管制的其他机构具有控制利益。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发起成立的多样化金融集团公司联合论坛对金融控股公司所下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其主要特点是“集团混业、经营分业”。作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国际上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此种形式存在。

我国金融机构现在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在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市场体制和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这对保障金融安全,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在金融机构内部还是外部,都有业务拓展的需求。而我国现行法律也未禁止商业银行之外的资本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协同效应、业务多元化优势、风险分散优势、金融创新优势等诸多综合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应该说是我国金融业开展经营创新的合理选择之一。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现状

我国自1995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以来,我国金融业便开始了严格的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市场发展和一些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合作与创新,已逐渐突破了分业界限。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方式在我国有了较大发展。

按照控股模式的不同,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模式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子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10月,国务院批准中信控股公司成立,将中信实业银行、中信证券等金融资产打包管理。同时母公司中信不再作为金融机构,正式更名为中信集团,改为非金融投资控股性的集团企业,开始筹建中信建设集团等企业梳理实业资产。2002年12月5日,中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因此,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投资和管理中信集团公司所属境内外金融企业的金融控股公司。②光大集团。中国光大集团成立于1983年,从主要经营外贸和直接投资转变到以金融业为主,并且选择金融业为其发展的主要业务。集团董事会经由国务院授权,管理、经营国家投入集团的国有资产。光大集团目前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3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19%左右的股权,成为其最大的股东。

2.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个不具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但其全资拥有或控股拥有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公司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营业执照的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子公司的最高层及其重大决策都直接或间接地受制子集团公司董事会。我国目前此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鑫源控股公司。从1995年开始,山东电力集团在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战略构想下,开始了向工业实业、房地产、旅游商贸、金融证券、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元化发展。迄今为止,已经形成了包含银行、信托、证券期货、保险等内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构架。目前,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②海尔集团。近年来,海尔集团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实业、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集团公司。其拥有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份;持有鞍山信托20%的股权(第一大股东),控股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成立财务公司。此外,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纽约人寿”海外分支机构“纽约人寿国际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携手进军寿险市场。

3.商业银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其特征是集团的控股公司为商业银行,全资拥有或控股一些包括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等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我国目前此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①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迈步最早。1978年中行便在香港成立了一家财务公司,从事其海外资本市场业务。控股成立中银国际,注册资本金10亿美元,总部设在香港。2002年7月25日,重组后的中银香港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②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和特批,它可以从事股票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该公司已经为中国电信、北京控股等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完成了推荐和承销工作,并取得我国内地A股的承销权,还完成了宝钢的主承销。建行通过控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了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格局。③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成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工商银行又斥资收购了香港友联银行。工商银行计划在香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重组其金融业务,使包括工行香港分行、工商国际、工商东亚和友联这4家银行分工更和谐,形成银行批发业务、零售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有机组合的格局。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

应该说,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在理论界已是公认的结论。金融控股公司是介于分业经营和全能银行的一种过渡,是两个极端的一个调和物,全能银行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从母公司看是混业的,但其下属的子公司仍是分业经营的。由于我国从法律上不允许开展混业经营业务,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向混业经营发展的过渡,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民生银行即是一例。可以预见,金融控股公司将会非常迅猛地在我国发展起来。

从发展趋势看,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不仅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而且有利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比如通过机构投资、社会筹集等方式,建立商业票据公司、信用卡公司、专业消费信贷公司、证券及基金代管、代理销售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就“产融结合”看,改革20年来,我国已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他们在制造业产品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并具备了庞大的客户群和营销网络,这些资源同时也为其发展金融业提供了适用平台。近几年来,一些大型产业集团已形成了对一些金融机构的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也趋向多元化。比如对其产品销售提供融资等,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已从单一的获取投资回报,逐渐转向与其业务竞争力的提高相配合,努力为其客户提供多元化、“一站式”金融服务,而金融控股公司正好能满足这种需求。因此,尽管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尚处于发育过程中,但从发展趋势看,将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1.谋求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随着金融投资的多元化,无论是金融投资主体或产业投资主体,均将组建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其发展目标,不会停留在目前的分散投资阶段。他们普遍寄望于国家能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试点办法或其他过渡性法规,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组建条件和相关监管部门。目前这种分散投资的局面,形不成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和整体优势,制约了金融业向综合、全能的方向发展。

2.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更多地和其业务发展以及机构重组相结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发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是一些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普遍愿望,随着竞争的加剧,金融机构之间购并的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将和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与机构重组相结合,而不是停留在目前简单的投资阶段。一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正在谋求在一些新业务以及具有发展潜力的业务领域设立单独的子公司。比如银行将其信用卡公司、个人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业务、证券及基金托管业务、资产处置业务等独立出来,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设立子公司独立运营。通过形成母公司的控股机构,既保持了母公司资产和业务的完整性,又能够推出新业务或强项业务的发展,也有利于弱项业务或问题资产的剥离。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及机构重组的一个重要形式,将成为金融机构逐渐走向全能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并在条件成熟时实现整体上市,通过整体上市促进金融集团一体化的经营和管理,从而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优势。

三、我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路

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性,怎样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从国家政策支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身发展角度,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点。

1.监管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并规范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业务的管理。为保障金融宏观运行规范有序,监管部门必须顺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尽快出台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保证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合法性。中信申请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最终拿到的不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公司”,而是“中国中信控股公司”,原因在于法律上缺乏“金融控股”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滞后将造成监管上的盲区,而监管上的盲区又将加大金融风险的形成,在客观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不利的。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及经营业务范围的确定可按照如下原则:审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时应按照“由小到大、由少及多”的原则,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逐步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种类。在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初期,可以经营的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两项:加入银行间货币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主要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剂服务。提供个性化金融业务,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层面上,为其子公司的客户进行投资方案和客户理财方案的设计,但方案由其子公司具体实施,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对客户办理金融业务。在实行时可以采取在金融控股公司的层面上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采取各子公司“联合办公、分账管理”的形式。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边缘金融业务和准金融业务不要加以限制,例如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金融业务的研发和创新。对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协作如资本运营等,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发挥平台的作用,具体实施主要利用子公司的金融工具,例如委托贷款、代客理财、转贴现等业务。

2.尽快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部门。要尽快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避免出现监管的空白地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目前我国的监管当局已有银、证、保3方面的监管协调机制,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力度远远不够。目前学术界的一种倾向性意见是:参照国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形成伞形监管体系。即国家尽快成立直属国务院的金融监管委员会,金融监管委员会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银、证、保各监管部门分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例如银监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银行、证监会监管其下属证券公司、保监会监管其控股的保险公司等。由于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是国际化经营的,监管当局还必须加强与外国及其他地区监管当局的合作,在国际范围内形成一种团结协作的监管制度和方式。

3.金融控股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且创新速度快,有的甚至跨国经营。因此金融控股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一般来说,一个高效的内控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完善的组织机构。这个组织机构包括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其中决策层由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组成;执行层由总经理和各业务、管理、支持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执行决策层的各项决定;监督层对执行层进行监督,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另外,执行层中的管理部门对业务和支持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形成“双重监督”系统。②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防范集团内部主要业务的风险,而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又是防范风险的必要前提。因此,必须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这个系统应当是对所有影响集团业绩和目标的内、外部重大风险进行正确地认识,并持续的评估。具体而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设立一组反映集团所面临主要风险的指标体系,通过这些指标定期地对集团内部各主要风险进行考察评估。在评估时,集团应该区分哪些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哪些又是不能控制的;对于可以控制的风险,应决定是接受、放弃,还是减少有关业务的规模,另外,这个系统还应该是动态的,即根据出现的新情况随时调整和修改各指标,以便及时发现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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