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经济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新概括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强调,消灭私有制而代之以公有制,是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中所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设想过,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般规定性是:全部生产资料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劳动者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生产等。马克思恩格斯还深入分析共产主义两个阶段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差别性,即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国家已经消亡,社会直接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其公有制是采取社会所有制的形式。在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也就是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阶段,由于经济上还不完全成熟,还存在着阶级差别,还存在着国家,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最初是以国有制的形式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第272页)”。 “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
19世纪后期,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城乡之间经济政治发展出现了不平衡,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发展明显滞后,小农个体经济仍然大量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了这一现实,又提出了农业合作社和农业集体公有制的思想。马克思在写作《哥达纲领批判》的半年前,即1874年至1875年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状态〉一书摘要》中指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35页)。”1866年,恩格斯在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中强调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的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 页)。”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根据当时西欧的实际情况,把马克思所提出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并集中体现在恩格斯逝世前不久所写的重要著作《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强调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第310页)。”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还指出, 农业合作社可以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之分,其低级形式是在一定限度内保留农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实行“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其高级形式是使合作社社员同整个社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和《共产党宣言》中所论及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65页)”的思想是相一致的。
十月革命胜利前夕,列宁在《远方来信》、《四月提纲》、《国家与革命》等论著中,根据对俄国国情的分析,开始认识到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落后的俄国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这就决定了其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不能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必须走迂回曲折的道路。列宁指出:“在一个小生产者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里,实行社会主义革命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过渡办法(注:《列宁全集》第32 卷,第203页),”这一论断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具体实践中,由于缺乏可供借鉴的经验,再加上战争环境所迫,曾经一度直接过渡到纯社会主义,并采取某些共产主义措施,即实行“战时共产主义”。这除了实行余粮收集制,还推行农业公社,不仅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同时实行生活资料公有化和供给制分配。列宁后来在总结这段期间的教训时指出:“我们原来打算直接用无产阶级国家的法令,在一个小农国家里按共产主义原则来调整国家的生产和产品分配。现实生活说明我们犯了错误。准备向共产主义过渡(要经过多年的准备工作),需要经过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一系列过渡阶段……否则……就不能把千百万人引向共产主义(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571—572页)。 ”“我们曾经是而且还是一个小农国家,我们向共产主义过渡比在其他任何条件下向共产主义过渡都困难得多(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387页)。”
基于上述对“战时共产主义”的反思,从1921年春天起,列宁领导苏维埃俄国作出新的历史选择——实行“新经济政策”。强调必须善于考虑那些便于由宗法制度、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新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用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实行“租让制”;把小生产基础上的私人资本主义引导到“合作制”资本主义;通过资本家(付给佣金)推销国家的商品和收购小生产者的产品,等等。“新经济政策”的实质,是把商品经济关系引入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特别是通过商品交换来沟通社会主义大工业与农民经济的联系。“新经济政策”的实施,表明经济不发达国家可以超越资本主义制度,但却不能超越以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同时还表明非西方社会对资本主义的超越是有限度的,它离不开对资本主义创造的一切“肯定成果”的吸收,也不能在社会生产关系中完全排除资本主义所有制关系。否则,其社会主义建设必然陷入困境。
斯大林当时对“新经济政策”是拥护的,但他并没有把这一政策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而只看作是一种临时的措施,是一种“暂时的退却”。1921年列宁曾经预计新经济政策至少要实行25年。列宁逝世后不久,就实行向资本主义全线进攻的方针。在斯大林看来,十月革命的胜利意味着政治上对资产阶级的胜利,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奠定了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所以,建成社会主义的关键在于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为此,斯大林主张尽快地在俄国建立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斯大林“一国能够建成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对资本主义的全线进攻,建立了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干预一切经济活动的社会主义体制,简称“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在城市以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为基础,在农村以生产资料集体农庄所有制为基础,通过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形式来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1936年前苏联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明确宣布社会主义已经建成,其重要标志是消灭了私有制,建成了两种形式的公有制。斯大林确定的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以国家所有制为中心的传统公有制模式,在50年代曾被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接受。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基本全盘照搬了斯大林的所有制模式。中国在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也把两种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载入国家的宪法。从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由于在所有制变革问题上,发生了超越社会发展阶段,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具体国情,追求“一大二公”的“左”的错误,严重地束缚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以往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逐步消除所有制结构不合理对生产力的羁绊,出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局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新的里程碑。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成果的基础上,又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明确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既不是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抄来的,也不是从别国的现成模式中搬来的。它是我们党依据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通过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最重要成果,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处发展阶段的最科学的概括。根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能够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能够使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最大限度的一致性,因而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整体水平比较落后,发展又很不平衡,生产力呈现多层次的结构,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长时期以来,人们都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简单地划起等号来,把非公有制经济排斥在基本经济制度之外。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把公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严格区别开来,把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引进制度内,这在理论上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下来,表明我们党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定决心,同时奠定了它的法制基础。我们党对所有制结构的新定格,不仅对完善我国经济制度建设是重要的,而且对完善我们国家其他管理制度的建设,同样十分重要。它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打破以所有制划分的管理框架,实行一视同仁的监管。
二、社会主义与非公有制经济
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态势,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看法,经历着越来越深刻的变化。思想认识上的“第一个飞跃”,即从以往否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到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只能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因而,改革开放前,非公有制经济通常被认为是与社会主义经济不相容,特别是其中带有雇工经营性质的私营经济,更是被看作是危害社会主义经济的毒瘤。对其所采取的政策是限制、改造直至消灭它。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逐步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取消不得的,必须在政策上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
思想认识上的“第二个飞跃”,即从消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到将其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为什么社会主义经济要以非公有制经济作补充呢?因为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发展又很不平衡,即存在着多层次结构。公有制经济尚无力发展到足以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的程度,在这一发展阶段,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繁荣城乡市场,增加就业门路, 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都很有好处。 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 1995年底在全国652万个乡镇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 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占18.9%,其余81.1%的企业主要是个体和私营企业;在7318万个从业人员中,集体所有制占56%,个体和私营企业占44%。后一个数字惊人地说明了它在解决社会剩余劳动力就业机会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至1996年底,全国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已达8300多万,其中个体私营企业达6600多万,三资企业达1700万。
但是,把非公有制经济仅仅看成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仍然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思想上存在的顾虑。即不少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以至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仍然心有余悸,他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尽可能给非公有制企业戴上一顶“集体经济”的红帽子。这不仅仅是为了使企业在生产经营上获得方便,得到政府和银行更多的支持,同时也是为了得到一张“护身符”。既然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这就意味着它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外的东西,而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然采取严格的限制,即把它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之后,人们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出现“第三个飞跃”,即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把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错,没有公有制经济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经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反对搞“私有化”。在这一根本原则问题上,是不能有丝毫动摇的。但从总体上看,没有非公有制经济,也就不可能形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只有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是真正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当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也是市场经济的时候,就更能深刻理解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赖以存在和发展不可缺少的因子。固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可以而且应当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已经被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所证明了。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又必须建立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之所以特别快,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之所以特别显著,依靠的是什么呢?在我们看来,一靠市场发育,二靠多种所有制经济。我国目前东、西部的差距,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差距。发展非国有经济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是改变西部地区落后面貌的有效选择。一方面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离不开非公有制经济,另一方面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市场经济。非公有制企业生产要素的来源和产品的销路,全部依靠市场。市场的兴衰决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命运。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非公有制经济。我国各种专业市场特别发达的浙江义乌、绍兴、温州,河北清河,福建石狮,辽宁海城,山东潍坊,在其周围都有相当发达的个体、私营经济以及专业村镇。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存在着一种天然的联系,结下不解之缘。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告诫人们,现代经济的运行,撇开市场和市场经济,是不可思议的。社会主义如果没有市场和市场经济,就会失去生机与活力。我们只有站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把握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9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就是这种普照之光。在公有制经济的制约与引导下,是可以把非公有制经济活动,纳入社会主义轨道,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总画面。其中一切都在运动、变化、生成和消失。有了这样一个总画面的概念,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和考虑问题,是正确认识事物的根本途径。如果离开了总画面,单独地把某一细节抽象出来,孤立地静止地考察它,就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是一个总画面。恩格斯接着还指出:“为了使社会主义变为科学,就必须首先把它置于现实的基础之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16—418页。)今天我们认识社会主义也应当遵循这条路线。离开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践去谈论社会主义,用百年前的某些个别结论来评判今天的现实,是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
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预测,无疑是科学正确的理论。但从时间和空间上看,其某些结论的适用范围是有严格规定性的。从时间上,是根据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政治经济矛盾运动的解剖而得出的;从空间上,着眼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同时取得革命胜利之后所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然而,现实的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时间上看,发生在垄断资本主义时代;从空间上看,发生在非西方资本主义不发达(甚至很不发达)的落后国家。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问题。“斯大林社会主义模式”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时间和空间上错位,把马克思恩格斯当时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基本特征的科学预测,生搬硬套到非西方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去,脱离了非西方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具体国情,而这种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商品和货币,实行指令性计划经济,非但不能促进反而会束缚生产力发展,从而必然导致其在实践中的失败。实践经验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社会主义是现实的社会主义,而现实的社会主义又总是发展变化中的社会主义。对发展变化中的社会主义,只有用发展的观点才能认识清楚,也才能把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引向胜利。
三、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
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还必须正确认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的确,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共产党人的理论概括为“消灭私有制”。但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关系的变革、公有制的实现,必须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私有制是剥削、异化、不平等的根源,但这并不意味着生产资料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进行的社会化,都是适应于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特别是像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文化都比较落后的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过程中,若一味追求更大更公更纯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那只能严重束缚生产力的发展。诚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指出的:“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我国传统的农村所有制结构,由于在建立过程中,忽视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片面强调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追求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不可避免地使公有化程度大大超越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长时期以来,由于对农民个人所有制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致使我国农业生产的动力结构,只有集体积极性,而无个人积极性。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只有集体的积累与投资,而无个人的积累和投资,这就很难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这是我国农业长期存在积累少、投资少、缺乏生气、动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一严重弊端,始于80年代初期,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进一步调整我国农村所有制结构,鼓励农民个人向合作经济投工(指劳动积累)、投资、投料,使过去那种完全公有、纯粹的集体所有制,变成目前这种不完全公有、集体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相结合的混合所有制。这就有利于调动农民积极性,把各种分散的生产要素组合起来,较快地建立起新的经营规模,有力地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说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是经营方式的改革,同时又是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即在原来的公有制经济中,引入个人所有制成分,因而极大地增强了农村经济的活力。
在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的思想中,公有制是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点提出来的。他们设想,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将“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21页。)即“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321页),使“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32页。),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立论的主要依据,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一个基本区别。但是,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之所以要坚持公有制,并不因为它是和私有制相对立的、相排斥的,而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实现生产力的充分发展和最终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从根本上说,公有制的出现是生产力社会化增长的必然结果。社会化的生产力要求排除纯粹私人的需要和利益而造成的障碍,按照社会的需要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实施管理,即“由社会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已经发展到除了社会管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生产力”(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9页。),而这唯有建立公有制才能实现。与此相联系,公有制从产权上提供了使整个社会的生产服从于满足全体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这一目的的条件和人人获得社会财富的平等机会。如果公有制的实现形式符合现实生产社会化的特点和经济形态的要求,则它必然会强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有效地保障全社会走向共同富裕。我国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主义优越性未能充分显示出来,有许多方面的原因,就所有制而言,并不是因为坚持了公有制,而是因为没有找到适合现实生产力和经济形态要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他们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分析,认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是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障碍,要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就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化。马恩的这个结论,诚如他们在《资本论》序言所说的,是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典型国度,即英国作为解剖对象的。或者说,是在纯粹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做出的。他们并没有涉及到非资本主义,特别是小生产者或小商品经济大量存在的情况。但是,自从社会主义在小农经济大量存在的俄国和中国成为现实以来,实践表明,在其发展的一定阶段,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并不是完全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应当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型的所有制结构。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新概括之所以“新”,就是在社会主义本质论中,把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公有制蕴含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之中,这是一种着眼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新思路。它既贯彻了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的原则,又体现了必须按照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去确定公有制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作用范围和实现形式,而不可盲目追求“最纯粹”、“最高级”、“最理想”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下,客观上要求人们必须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深刻认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渗透、相互融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新特点。如果说计划经济是一种封闭性、凝固性的经济体制,那么,市场经济则是一种开放性、流动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已由原来的公有制一统天下,发展成为全民、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必然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之间流动、重组和优化配置,使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财产组织形式大量涌现,与此相联系,随着所有制结构运行的深入发展,初级形式的经营协作,必然向资本联合方向转变。多种经济成分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是经济运行自身发展的客观现象。目前,我国已经出现横向经济联合体、城乡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以及各种合营、合伙企业等。各种经济成分在融合中相互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已成为所有制结构演变的一种趋势。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纯粹国家和集体所有制所占比重会相对下降,混合所有制所占比重会相对上升。混合所有制中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成分,虽然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本质,但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融合,带来了两个直接的结果:一方面使企业形成开放式体系,突破社区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产权在更大范围内流转重组,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大、发展后劲足的大型、特大型企业,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也呈多样化的发展。大多数企业由原来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转向分离,企业的组织制度逐步走向科学化和制度化。以股份制企业为例,纯粹的国家所有制,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的所有权是合一的;股份公司中的国家股份,则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与经济上所有权的分离;纯粹的国家所有制企业其产权形式是封闭的,股份公司中的国家股产权则是开放的;纯粹的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而在股份公司中,国家作为出资人,只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等等。
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不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乃至削弱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许多人都很关心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怀疑和顾虑是不必要的,也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必须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既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在这个前提下,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不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都有很大发展,但由于集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国有经济,因而国有经济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国有经济仍然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公有经济仍然占主体地位。据统计,1996年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69%,加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仍占76%。今后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经济的比重可能会减少一些,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会改变,国有经济仍将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在电力、石油、天然气、石油加工、冶金、化工、交通运输和大型成套设备制造等重要行业中,国有经济仍居支配地位。在金融、通信、铁路、航空等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国有经济更占绝对优势。在自然垄断性和社会公益性领域,国有企业将继续保持绝对优势;在某些重要的原材料和加工工业,国家通过控制其中特大型和大型企业,在行业中发挥骨干作用。对竞争性的加工工业,包括轻工业、纺织业、一般机械和某些原材料等行业,通过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步骤地使一部分国有资产转移出来,充实需要重点发展的领域,使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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