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看南宋时的给舍封驳——兼论录白告身第八道的复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宋论文,八道论文,礼文论文,武义论文,兼论录白告身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前言 徐谓礼文书系首次从墓葬中发现的宋代文书,文书经包伟民先生主持整理后,定名为《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①于2012年由中华书局出版。《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作为最新出土宋代文献,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就文书类型及其内容言,可以理解为围绕着君主和中央、地方等各级政府事务所产生的政务文书。基于这些政务文书的文书学、行政学、历史学等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将极大地增进学界对于宋代政制的认识。 以徐谓礼文书中的告身类文书而言,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告身的形成过程,都体现了制度演变的时代差异以及不同层次的中央政务运行机制的变化。北宋元丰改制后,以《唐六典》为蓝本重建三省制度,从而也重新恢复了制授、敕授、奏授三种形式的告身制度。与北宋前期告身只是空系三省职衔,告身签署程序上不反应实际的政务运作体制不同,②元丰改制后三省正名,政务运行依托三省,官告上不同层次的签署环节实际体现了政务的决策与运行过程。本文关注的是这些告身文书所体现的南宋政务运行机制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的职能以及封驳权的行使,③并在此制度梳理的基础上讨论徐谓礼文书中一则告身的复原问题。 二 徐谓礼告身所见南宋中央政务运行机制中的给舍 徐谓礼(1202-1254)于嘉定十四年(1221)入仕,一生仕宦近三十年,共转官十二次。今《徐谓礼文书》两卷录白告身,存告身十道,始自嘉定十五年(1222)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止于淳祐七年(1247)十月四日转朝请郎告。此十道官告,清晰反映出南宋人事除授中的敕授和奏授两种形式。 (一)敕授告身中的中书舍人与给事中 首先我们试以第一道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为例分析敕授告身形成过程中所体现的政务运行程序。 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授承奉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至图三) 1.承务郎新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 2.右可特授承奉郎,差遣如故。 3.敕:承奉郎赵汝驭等,朕寅御路朝,祗受神宝,眷惟 4.祖宗所以承上帝镇万国者,在是百年之久,焕焉复还,岂特一时珍符而已。《诗》曰:“周虽 5.旧邦,其命维新。”恢治功而答景贶,思与海内共之。并进一阶,对敭无斁,可依前件。 7.敕如右,牒到奉行。 8.嘉定十五年五月十五日 9.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0.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1.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2.给 事 中 卓 13.中 书 舍 人 卫 14.五月二十三日午时都事张 令德 受 15.左司郎中赵 付吏部 16.少傅右丞相兼枢密使鲁国公 弥远 17.同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 缯 18.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 应符 19.吏 部 尚 书 极 20.吏 部 侍 郎 章 21.告:承奉郎监临安府粮料院兼装卸纲运兼监镇城仓徐谓礼,奉 22.敕如右,符到奉行。 23.主事祈 世荣 24.权员外郎 令史周 守忠 25.书令史孙 显祖 26.主管院 有大 27.嘉定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下 承务郎为徐谓礼入仕时初授之寄禄官,据此则告身,嘉定十五年五月,徐谓礼因为进宝赦恩特转承奉郎。进宝大赦事,据《宋史》,嘉定十五年正月,宁宗受天命之宝,正月己未,“以受宝大赦,文武官各进秩一级”④。徐谓礼也正是因此进秩一级,由从九品之承务郎进正九品之承奉郎。 这道告身共计27行,为二人以上同制。据王应麟《辞学指南》所记外制敕命“诰”之体式: 敕:云云,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 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于敕下便云“具官某等”,末云“可依前件”。(侍从以上用脑词,余官云“敕:具官某云云,尔云云”)⑤ 此道告身第1—2行,“徐谓礼可特授承奉郎”云云,正是王应麟所言“二人以上同制,则于词前先列除官人具衔姓名可特授某官”。 第3—5行,自“敕”字始,以下云“承奉郎赵汝驭等”,至“可依前件”止,即是授官敕书内容,与王应麟所言完全相合。 以上敕文根据制度当出自中书舍人之手,14行以后为尚书省的受、付文书,相关部门制作官告的程序,中间的签署形式则体现了自元丰改制以后两宋之际中枢体制的新变化。南宋之前、元丰改制之后的敕授告身,今有元祐三年(1088)《王伯虎权知饶州告》⑥可资对比。《王伯虎权知饶州告》文长不录,兹依据唐代《敕授告身式》之尚书省受付之前的程序,⑦取《王》告与《徐》告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王伯虎权知饶州告》与《徐谓礼授承奉郎告》皆为两人以上同制,故在“具官某等”之后,是“可依前件”,若是单人授官,则如王应麟所说为“具官某云云,可特授某官”,与唐《敕授告身式》同。“可依前件”一段为中书舍人所起草敕词,徐谓礼《承奉郎告》与此同,以下签署部分则大异。 据《王》告所见北宋元丰改制以后之告身形式与形成程序与唐代前期敕授基本相合。《王》告中“元祐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据制度当为舍人“按典故起草”敕文后“进画”的结果,为御画日。御画日后的敕文送到中书省,中书省留为案底,重写一通,然后才是本省各级官员的“宣、奉、行”。“奉敕如右,牒到奉行。元祐三年正月一日”即是中书省在此日向门下省宣行该敕。此后则是门下省各级官员的审核、签署。 由于实际上元丰改制后的三省并非纯粹模仿唐前期的三省制,三省的最高长官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皆以秩高不除,而以左、右仆射分兼门下、中书两省侍郎作为宰相,同时又分设两省侍郎为副相,形成了三省相兼的体制。体现在《王》告中,则是本该中书令、侍中签署的位置皆注“阙”。 这种体制下的政务决策与文书签署自然无法尽同于三省制,其中中书舍人起草与宣行的环节因为不一定是同一位舍人,故在“行”的环节存在着舍人封还制敕的可能。⑧最受影响者则为门下省。因为中枢体制的变化,门下省侍郎以上身为宰执,参与决策,“未有左仆射与门下侍郎自驳已奉之命者,则侍中、侍郎所谓省审者,殆成虚文也”⑨。真正负责门下省审核职能的便只是给事中了。若敕命宣行至此而给事中表示异议,即形成封驳。不管是从程序合理还是限制权力的角度看,给事中的环节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反观《徐》告,“可依前件”之后即是“奉敕如右,牒到奉行”云云,其后则是全体宰执、给舍的逐级签署,告身形式上已经看不出如《王》告那样的体现元丰改制后分层签署的程序,其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署位在一起尤为瞩目。其间的差别反映了建炎三年以后中枢体制的新变化。 建炎三年(1129)四月十三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吕颐浩等建议:“三省旧尚书左仆射今欲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右仆射今欲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今欲并为参知政事,尚书左丞、尚书右丞今欲减罢。”此议得到认可并于同日施行。⑩李心传载此事言:“上纳颐浩等言,始合三省为一,如祖宗故事。”(11)《宋史》亦称此为“合三省为一”、“三省之政合乎一”(12)。现代学者解释为“三省实际合而为一”,并将此后的宰辅体制称为“三省合一后的宰辅体制”(13)。 孝宗乾道八年(1172)又改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依旧,“删去三省长官虚称”,废除侍中、中书令、尚书令等官职。 元丰改制之后所推行的三省制,大致上仍是一个按照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之中有制衡的体制。然而在当时便已经有很多批评,诸如宰辅事体不均,政出多门,文字繁冗,行遣迂回,事多稽滞等等。司马光在元祐元年便已写就请求制度调整的札子,建炎三年的所谓“合三省为一”正是“举行司马光之言”的结果。(14)然而司马光的札子本为《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按照司马光的看法,“中书、门下通同职业”,“于先帝所建之官,并无所变更,但于职业微有修改”(15)。所谓“三省合一”主要是针对中央决策体系而言,不能简单理解为三省机构的合并,或者是“三省体制宣告结束”(16)。如朱瑞熙先生所解释:“并不是取消三省各自的机构,而是保留各自机构的同时,三省长官一起议决朝廷重要事情,并一起联名向皇帝奏报请示”(17)。在文书签署上,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三省长官的签署与三省制下仍有对应关系,是可比较的。 《徐》告真切地反映了建炎三年以后宰辅体制的这种变化:告身上不再虚系侍中、中书令的职衔,史弥远、宣缯、俞应符等三位宰执前后以中书门下省与尚书省的长官等不同身份出现在敕令宣行与施行的不同位置。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也由《王》告上的给、舍分署演变为《徐》告上的给、舍的共同签署。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给、舍签署程序的变化呢? 建炎三年所开始的改制对于给舍影响较大的变化,一是相关合送给、舍文字,由以前的分送改为并送给舍;一是给舍的列衔同奏。绍兴元年(1131)四月二十七日,高宗诏:“中书、门下两省已并为中书门下省。其两省合送给舍文字,今后更不分送,并送给事中、中书舍人。”(18)同样是自绍兴以后,间有驳正,或给事中、中书舍人列衔同奏。乾道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中书舍人汪涓(养源)亦曾上奏言:“伏见神宗皇帝修定官制,以中书为出令之地,而门下审覆驳正,然后付之。按,中书舍人于制敕有误,许其论奏,而给事中又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年以来,间有驳正,或中书舍人、给事中列衔同奏,是中书、门下混而为一,非神宗官制所以明职分、正纪纲、防阙失之意。”(19) 以上两点结合《徐》告,最直观的印象便是给、舍的职能与作用削弱,原来的程序控制变成具文。如贾玉英先生认为,随着南宋中央政治体制的变革,一方面给事中地位提高,职能增多;另一方面,封驳官的权力名义上大,实际上小,封驳制度成为具文。(20)或如诸葛忆兵先生所言,绍兴元年的规定“事实上就是取消了门下的封驳作用”(21)。宋靖亦认为是“事实上取消了由中书再门下的审覆程序”(22)。张复华先生也将以上两点看做是组织精简背景下的“给舍混一,封驳职废”(23)。包伟民先生在《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的《前言》中对此的解释是:“由于南宋时期三省合一,取旨与覆奏这两个应分别执行的程序,实际中也已经合并”,因此反映到告身上,文书的签署也变得不再严谨。(24)这些都是对南宋所谓“三省合一”以后所带来的给、舍职能变化的较为通行的理解,然而这样的理解是有问题的。 就在建炎三年所谓三省之政合为一的次年六月即发生了一次给事中封驳的案例。建炎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高宗特批自己所宠爱的医师王继先特与换武功大夫,余人不得援例。指挥既下,给事中富直柔奏“继先以伎术杂流而易前班,则自此转行更无拘碍,深恐将帅解体”,以伎术官换前班,为法所不可而予以封驳。宰执进呈富直柔的驳状,高宗以继先功大,命宰相“可特令书读行下,仍谕以朕意”。结果富直柔再封还录黄。(25)此时舍人有席益、胡交修,(26)王继先之命下后省,必是已经过舍人一关,却在给事中处受阻,尽管有高宗特令书读,却依旧是不成,富直柔二度封驳,命遂寝。 同年十一月,徽猷阁待制兼侍讲陈戬试给事中,次月宰相秉承高宗旨意任命辛道宗为枢密副都承旨。据李心传《系年要录》: 命下,给事中陈戬不书录黄,道宗闻之,使所亲语戬曰:“富季申以阿附,故有今日,公第行之,必有以报。” 此处所谓“不书录黄”,即是不肯书读,亦即是命令不“行”。此次高宗没有退步,僵持8日后,“遂命尚书右司员外郎赵子画兼权给事中,书读行下”(27)。此种重新任命给事中的做法,同命他官代为书读一样,意味着给事中可以换人,给事中“书读”之职不能废,从积极的角度看,仍然可以理解为是对给事中封驳制度的认可与维护。 绍兴元年相关文字并送给舍是与宰辅体制的变化相适应的,盖原两省长官合并为同一决策层,命令之宣、奉出于己手,如叶梦得所言,自己身行,尚何省而覆之乎?既已奉之,而又审之,亦无是理。所以径直送外省之给、舍是合乎情理的,而且这也并不意味着削弱给、舍的作用。 实际上,文字虽是并送给、舍,也随之出现了给、舍列衔同奏的情况,但在文书的签署上仍然是给、舍分书。就在高宗绍兴元年新规定的次年,绍兴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中书门下省言:“韩世忠一行功赏文字系胡松年任中书舍人行词,已书录黄外,其给事中贾安宅已除工部侍郎,见未有官书录黄。”诏差擢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李与权书读。(28)此事中韩世忠功赏文字已经由中书舍人胡松年行词、书黄,但无给事中书读,则命令不成。设想,在此一阶段,即使中书舍人已经撰词、书行,如果给事中表示异议,仍然可以封驳。而如果给事中、中书舍人俱持否定意见,自然可以列衔同奏。在此之前即有这样的例子。绍兴元年七月,徽猷阁直学士银青光禄大夫王序以奉祠满岁,请于朝,诏许再任,“给事中李擢、中书舍人洪拟言其谄事梁师成,法当讨论”,实际上即是封驳了此次诏命,结果王序“落职,降二官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29)。给事中李擢、中书舍人洪拟对此事意见相同,因此列衔同奏,而此时距高宗令文字并送给舍尚不足3月。足以说明,此规定并非针对给舍的权力而设。 故而文字虽然可以并送,但并不影响给、舍分书制敕。而且在其内部,同样各自存在着分书制敕的分工。绍兴二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诏“给舍分书制敕,并依自来条例一体施行”。具体如何分书?二月二日,门下后省言:“近降旨给、舍分书制敕,并依旧例。缘给事中、中书舍人所分房分不同,见令中书舍人一员分书吏房左选及户、兵、工房,一员吏房右选及礼、刑上下房。给事中见今亦有二员,乞依中书舍人例分书房分。”(30)因而制度上,给舍封驳的职能并没有随着宰辅体制的变动而削弱。 高宗之后给事中封驳权的行使,张复华先生曾有过讨论,封驳事例不烦赘述,只是张复华认为度宗时未有给事中封驳的事例,因而分了六朝加以叙述,实际上并不确。度宗时期封驳之例,《宋史》中即有两例:一是咸淳五年(1269)给事中卢钺封驳马光祖新命;(31)一是给事中常楙封还隆国夫人从子黄进观察使录黄。(32)总之,南宋时期的给、舍封驳并没有因为随着所谓“三省合一”等中枢体制的变动而混一。 回到徐谓礼授承奉郎告身,其9—13行总共五行的签署体现了南宋中央政务运作体制的变迁,但并不意味着原先存在的中书、门下两省出令与审核环节的合并为一乃至消失。其间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看起来是共同签署,实际上则是一复杂过程。在此过程中,给舍俱无异议,才会有敕文的起草与录黄的形成,反映到告身上,方会有第12—13行给事中、中书舍人的签署。若期间任何一方有异议,拒绝签署,都会形成封驳。当然,实际状况是凡是我们能够看到的告身都是签署过的,即,如果给舍封驳了,那么这样的告身文书我们也就看不到了。所以3—15行敕旨的形成与签署体现了决策的复杂过程,远不似现在文书所见之平淡。给舍签署之后,才是过尚书省施行、给告的过程。 (二)奏授告身中的给事中 徐谓礼告身之1、2、5、6四道,皆为敕授告身类型,反映的是基本相似的政务运行程序。与敕授告身首行有“敕”字,表明命令所出为自上而下不同,其余六道首行皆为尚书吏部,实为尚书吏部奏抄拟官之后所形成的奏授告身。以下以徐谓礼第四道告身《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为例分析奏授告身所体现之政务运行程序以及其间给事中的角色。 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转承议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一一至图一三) 1.尚书吏部 2.磨勘到奉议郎新改差充浙西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徐谓礼, 3.右壹人,拟转承议郎,差遣如故。 4.左丞相臣锺 免书 5.右丞相臣范 未上 6.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臣佀 未上 7.参知政事臣伯正 8.尚书 阙 9.刑部尚书兼臣杲等言 10.谨件:钱难老等贰人,拟官如右,谨以申 11.闻,谨奏。 12.淳祐四年十二月 日 户部郎中兼臣江 湛 上 13.郎中 阙 14.兼给事中臣李 性传 读 15.参知政事臣刘 伯正 省审 16.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臣游 佀 未上 17.右丞相臣范 免书 18.左丞相臣锺 免书 20.正月十九日午时都事赵 受 21.刑部郎中兼左司陈 付吏部 22.吏部尚书 阙 23.吏部侍郎 伯大 未上 24.兵部侍郎兼 25.告:承议郎充浙西两淮发运副使司主管文字徐谓礼,计奏,被 26.旨如右,符到奉行。 27.主事全 文炳 28.户部郎中兼 令史任 闻礼 29.主管院 书令史陈 继先 30.淳祐五年正月十九日下 淳祐五年(1245)正月徐谓礼因为磨勘转官,由奉议郎转承议郎。此件告身即反映了尚书吏部所拟转官文书自下而上报请中央和君主批准的政务运行程序。 告身1—13行,为尚书吏部拟官以奏抄形式上闻的程序,其过程为:吏部拟定转官事宜之后,制作奏抄,由代表尚书省长官的宰执签署,然后有吏部官员奏上,即上于门下。14—19行,为奏抄过门下画闻的程序。20行以后为御画后的奏抄付尚书省执行的程序。 元丰改制以后关于尚书省与门下省的职能及其业务关系,据《宋会要辑稿》云: 尚书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凡天下之务,六曹诸司所不能决、狱讼御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与夺之。应取裁者,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前比,则由六曹勘验具钞,令、仆、丞检察无舛误,书送门下省画闻。(33) 门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书省、枢密院所被旨、尚书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审驳之。若制诏、宣诰下与奏钞、断案上,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事则论列,小事则改正。(34) 综合以上关于尚书省与门下省职责的记载,则尚书省所掌天下之务,无法式事送中书省、枢密院,“有法式事”,也就是“事有前比”者,皆须由六曹“勘验具钞”,尚书省长官检查无误签署后送门下省。奏抄送门下省后,“则给事中读之,侍郎省之,侍中审之。进入被旨画闻”,有应该举驳者,事大则上疏论列,事小则径自改正,此即门下省“奏覆审驳”之职。 奏抄上门下,相关官员须读、省、审,亦是唐制。元丰改制之后,北宋奏抄文书过门下的实物,今可见者有一残件见于《俄藏黑水城文献》第6册之《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该件文书现存17行,原整理者拟题为《政和八年张动等奏状》,孙继民先生拟题为《北宋政和八年尚书吏部员外郎张动奏状为武功大夫赵进忠子德诚拟补承节郎事》,且断定为抄件。(35)据此残件,尚书吏部拟补赵德诚为承节郎,在经过尚书省长贰及吏部尚书签署之后,由员外郎张动上门下省。刘江先生将该文书与中村裕一所复原之唐代《奏抄式》相比对,认为该文书无论在涉及的事务还是文书体式上,都与元丰改制后恢复使用的奏抄公文相符,提出这页文书似可更名为《政和八年拟授赵德诚承节郎“奏抄”残页》,暨徐谓礼文书之出,又修改意见提出残页很可能是经抄录的吏部下发给赵德诚的奏授告身。(36) 该文书的前半确为吏部所拟奏抄内容,后半则是奏抄过门下时的签署。今以赵德诚补承节郎文书的后半部分为主,将其与唐代《开元公式令》所载《奏授告身式》(37),以及徐谓礼转承议郎文书的程序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根据唐《奏授告身式》,同件奏抄若为多人拟官,则其末结语为“谨件同甲人具姓名等若干人,拟官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南宋之《徐谓礼转承议郎告》的行文用语与此全同。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为单人拟官,故曰“谨拟”云云而非“谨件”。徐谓礼淳祐七年《转朝散郎告》亦为单人拟官,奏抄“等言”之后结语为:“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因此参考唐《奏授告身式》以及徐谓礼《转朝散郎告》,知孙继民先生《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录文之11—13行,正确格式当为:“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 表2之第三部分为奏抄过门下时的审核。尽管因为职官制度的变动,元丰改制以后在此部分署衔者身份不尽相同,但不管是北宋后期还是南宋时期之奏抄过门下,相关官员读、省、审的环节同样存在,都保持了“读、省、审”签署程序。给事中书“读”之外,签署奏抄的各位宰执同样列衔于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其中一位或两位执政书“省”、“审”。具体签署格式:奏抄签署官员由高而低,仅书名;门下签署环节则由低而高,宰相仅书名,其他书全名。实物文书也印证了奏抄过门下审核时,相关官员的确是要在署衔之后再分别署上“读”、“省”、“审”三字。而且,正如上文论下行文书,因为元丰中枢体制改革的特点使然,负责“省”、“审”之宰执实际上已经参与此前奏抄的签署,因而真正负责门下省审核职能的便只是给事中了。若奏抄至此而给事中表示异议,即形成封驳。如无异议,审核无误则进入“画闻”。这也就是我们看到的表2中第四部分唐《奏授告身式》与《徐》告第19行的御画“闻”。此后第五部分则是御画后的奏抄降出,复经门下,尚书省受、付执行的过程。故而《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第17行以后虽残,但既然已经走到了过门下审核的程序,其原件下一行,必定亦是画“闻”。 综合以上比对可以断定,该件《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文书当为一件吏部奏授告身残卷,且是一自录的“副白”,其性质同于徐谓礼录白告身。由北宋晚期赵德诚和南宋时期徐谓礼的奏授告身实物我们看到,尽管期间中枢体制有过数次调整,但奏抄公文的处理机制及文书体式并没有明显改变,其中给事中的职能与作用至为稳定。与敕授告身中所见建炎三年前后给事中、中书舍人署位的变化从分到合不同,奏授告身中无中书舍人署衔,盖本来驳正奏抄之职就非中书舍人所能参与,由此也足见所谓“给舍混一”的说法不可靠:给、舍各司其职,无从混一。 明乎此,我们再观察徐谓礼录白告身第八道嘉熙四年(1240)《转奉议郎告》以及《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对此道告身的复原,便会发现其复原仍然是不完善的:复原后的文本缺失了本不可或缺的过门下审核的程序。 三 徐谓礼《转奉议郎告》的复原 徐谓礼文书出土时,共包成两札,告身两卷与敕黄一卷为一札,印纸一札。其中第一札的告身与敕黄均是由多幅文书粘连而成。第一卷的录白告身,长达5.08米,共有告身八通,系由三幅文书拼接而成。《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将此卷文书图版分剪为25图。其中第一幅至第三道告身之22行(图1—8),第二幅起自第三道告身之23行至第五道告身之27行(图9—16),第三幅起第五道告身之28行至第八道之第9行(图17—25)。 整理者正确地指出三幅文书的拼接是错误的,(38)三幅文书在拼接时顺序出错,将第二幅与第三幅的位置前后颠倒,三幅文书的两个拼接处出现了错误文字。为此整理者在做了录文之后,对第三、八两道告身文本做了复原,附于文书录文之后,即《录白告身·附录》之“复原文本一”:《绍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转宣义郎告》,与“复原文本二”:《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转奉议郎告》。(39) 观察整理者的复原,是通过调整了原先拼接错误的第二、三幅文书的顺序而自然形成。根据正确的拼接,第一幅第三道告身的22行(图8)下接第三幅第五道告身的28—33行(图17),成为复原文本一;第二幅第三道告身的第23—35行(图9—10),上接第八道告身的第9行(图25),成为“复原文本二”。除了两幅文书的次序调整外,其他方面如具体到每道文书的文字、顺序等则无一改动。 关于复原,首先因为文书的拼接错误直接影响到的是三幅原始文书之末的第三、五、八道等三通告身文本出错,故而既然是“复原”文书,那实际上瘦身后的第五道告身亦应有一复原文本。其次则是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即“复原文本二”依然是存在问题的:最大的问题是复原后的文本缺失了整个的奏抄过门下审核后进入画闻的环节。 首先我们将整理者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移录如下: 复原文本二 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转奉议郎告(录白告身第一卷图二五、九、一○) 1.尚书吏部 2.磨勘到通直郎新添差通判建昌军兼管内劝农营田事徐谓礼, 3.右壹人,拟转奉议郎,差遣如故。 4.少傅平章军国重事益国公臣行简 免书 5.左丞相臣宗勉 免书 6.右丞相臣嵩之 都督 7.参知政事臣佀 8.尚 书 阙 9.户部尚书兼臣岩之等言 10.正月十一日午时都事童 受 11.司农卿兼左司颜 付吏部 12.吏部尚书 阙 13.户部尚书兼 14.吏部侍郎 阙 15.告:奉议郎添差通判建昌军兼管内劝农营田事徐谓礼,计 16.奏,被 17.旨如右,符到奉行。 18.主事蔡 良佐 19.权员外郎 公许 令史全 文炳 20.书令史顾 佑 21.主管院 22.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下 此件告身为徐谓礼经由吏部磨勘,自通直郎转奉议郎,为奏授告身。徐谓礼告身中奏授告身计有第三、四、七、八、九、十这六道。将此复原后的第八道告身与其他五件奏授告身比对,很容易发现自第9行“等言”至第10行尚书省吏人承受文书之间,阙失了很多内容。今以此道告身前后之第七、九两道相关部分表列如下: 由表3比较可知,复原文本二的主要缺失有二:首先是奏抄不全,缺失奏抄结语及奏上门下省部分;其次是过门下后的审核与进入画闻环节全部缺失。 奏抄结语部分,因为不知此件奏抄为单人抑或是多人拟官,姑且以单人考虑,则缺少“谨拟如右,谨以申闻,谨奏”之语。 奏抄所上之日期与吏部郎官签署。因为尚书省承受门下所下御画后的奏抄是在嘉熙四年正月十一日,参照其他告身上门下与付尚书省之间的时间间隔,(40)推测奏抄上门下的时间可能为嘉熙三年十二月。至于签署郎官则为后面出现的“权员外郎公许”,当为程公许。(41) 此后则是过门下后相关官员的读、省、审以及签署环节。嘉熙三年后期至四年前期出任给事中者,史料中遍检不获,嘉熙四年后期则有钱相,则嘉熙三、四年之际当书读者还是以钱相的可能性最大。(42)自宁宗以后的给事中多为六部长贰兼官,此处书读者亦必为兼给事中某人读。 由此,此道告身“等言”之后缺失的部分大致为: 1.谨拟如右,谨以申 2.闻,谨奏 3.嘉熙三年十二月 日(著作佐郎)兼臣程 公许 上 4.郎中阙 5.兼给事中臣钱相 读 6.参知政事臣游佀 省审 7.右丞相臣 嵩之 都督 8.左丞相臣 宗勉 免书 9.少傅平章军国重事益国公臣行简 免书 正如整理者所指出的,录白告身第一卷错误的拼接次序“实为原貌”,那么纠正了拼接错误之后,理应得到一个关于第八道告身的正确的“复原文本”才对。结果“复原文本二”竟然并不是真正的文本复原,这自然不是徐谓礼此道告身真本的复原,是不是复原到了书手录白此道告身时的“原貌”亦未可知。其可能性无非两端:抄手漏抄;或者抄手不误,后来如出土之后续有损失。如果抄写无误,那么这些“遗失”的内容可能抄录的地方可以是第二幅之末,或者第三幅之首。这个时候三幅文书各自的具体尺寸对于我们厘清此问题是有意义的,不过整理者未曾说明。三幅文书的长度总为508cm,如果以图计算,则总25图,三幅的图版数分别为8、9、8图,但第二幅的第21图仅三行,则三幅应该是尺寸大致相同的纸张。如是连续抄录没有遗漏,则文字出入最大的应为最后一幅。故而猜测三幅文书在出土后并没有续有损失,书手漏抄此十行文字的可能性最大。如此,则整理者的“复原文本二”可以说是恢复到了书手所录的“录白告身”的“原貌”,但并非徐谓礼告身原本的复原。这也提醒我们,因为并非原本,而只是书手个人的“录白”,因而对于全部徐谓礼录白文书中的使用当持审慎的态度。毕竟因为书手个人的原因,漏抄、误抄,甚至改动的可能性无论如何都是不低的。 四 结语 《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现存完整告身十道,时间跨度为26年,历宁宗、理宗两朝。两宋政治制度史变迁,通常不以政治变动,而是以元丰改制为界分前后两期,因而徐谓礼告身文书的价值便也不仅仅局限于南宋中后期,对于我们理解北宋后期以及整个南宋时期的中央政务运行机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十道告身明确分为敕授告身与奏授告身两种类型,因为奏授告身文书的罕见,因而其中的六道奏授告身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它无可争议地证明了元丰改制时依据唐制所建立的人事除授中制授、敕授、奏授等三种告身制度的存在。通过徐谓礼文书中的奏授告身文书形态的分析,一则使得我们可以补正徐谓礼文书自身,如第八道告身中存在的错误;二则也可以据此纠正一些文献资料中奏授告身的拟题错误与内容阙失;(43)三则也使得黑水城出土西北军政文书中《赵德诚拟补承节郎事》残文书的奏授告身性质得以确认。黑城宋代西北军政文书与徐谓礼文书都是宋史研究中比较罕见的出土资料,一北宋,一南宋;一北方,一南方,时间跨度百年之久,同时都出现了奏授告身的录白文书,足以说明元丰改制以后尚书省以奏抄为文书主体的日常政务运作方式的确立。最后,结合徐谓礼文书中的奏授与敕授告身所反映的政务运作程序,也可以使得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南宋的给舍封驳制度,纠正此前在相关问题认识上的不足。 元丰改制本来是宋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分界点,但谈到宋代的给舍封驳制度,学界则往往都对前文所述建炎三年以及以后的变动给予特别的注意,强调所谓“三省合一”、给舍合署办公、列衔同奏等等对于给舍职权变化的影响,然而对于给、舍各自的职能及其作用的评估却又有截然相反的认识。或强调给事中的作用,认为建炎以后给舍混一的结果是中书舍人职能削弱,“给舍合一,给事中独掌封驳权”;或强调中书舍人的作用,认为中书舍人的职权在唐宋时期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至南宋其权力达到顶峰,就封驳权而言,则是“中书舍人的封驳事权与给事中封驳重叠,事实上侵夺了给事中的封驳权”(44)。基于相同的制度演变背景,得出的结论却是大相径庭。何以如此?首先这些研究都对于三省合一下的所谓给舍混一给予了过高的估计,认为混一必然有其中的一方受到削弱;其次则是忽视了尚书省以奏抄为主体的文书运作以及给事中的审覆作用,对于给、舍在封驳过程中的不同表现以及职权界限认识不足。 徐谓礼文书所见四道敕授告身中,其中给、舍的签署虽然在文书形式上表现为共同签署,但其实际形成过程依然是首先有中书舍人的奉行,然后才是给事中的审覆。期间给、舍任何一方提出异议,拒绝书黄,都形成封驳,这时候就会出现其中一方缴奏或者双方意见一致而共同缴奏的情况,这都体现了给、舍在决策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在正常情况下,尽管在文书上给、舍签署看似是共同签署,但在实际的政务运行过程中,给、舍的职能仍然是分离的,没有哪一方的职能被对方削弱。 给、舍之间职能的界限更为明确地表现在徐谓礼文书中的六道奏授告身中。尚书省对奏抄的使用,以前因为未见文书实物以及文献记载语焉不详,因而并没有引起重视,言及给舍封驳,多是指对诏敕等下行文书的封还,而罕及对奏抄等上行文书的驳正。把给事中看做是言官,“系以封驳诏书的方式议论朝廷得失”(45),同所谓“封驳事权的最终统一”,一样都是没有注意到给事中对上行文书的驳正之权。奏抄经给事中审读之后进入御画闻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给事中在尚书省日常政务运作过程中的作用,这一过程非中书舍人所能参与,给事中审读奏抄的职能又岂是舍人所能侵夺? 敕授、奏授两种类型区别皎然,中书舍人、给事中的职责界限也是泾渭分明。相应地,中书舍人的封还词头与不书行,与给事中的不书读,分别为诏敕形成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封驳行为,角色不同,互不相涉,并不曾因为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并不存在互相侵夺的问题;而给事中审读奏抄,驳正违失的职能则是中书舍人所不具备的。敕授告身中的“诏敕”之下,与奏授告身中的“奏抄”之上,都要经过给事中,给事中若拒绝签署,则形成封驳,这也充分说明给事中在日常政务运行中的枢纽作用。元丰之未曾出任监察御史的王岩叟在论及给事中的重要性时曾说道:“给事中处门下,当封驳,非他职比,凡政令之乖宜,除授之失当,谏官所未论,御史所未言,皆先得以疏驳而封还之。其于扼天下之要,以厉至公而严朝廷,莫先此者。”(46)“扼天下之要”,很好地说明了给事中之职在政务运行以及言路之中的这种枢纽地位及其作用。 给事中在政务运行中的枢纽作用通过“书读”或“不书读”来实现。据前引《宋会要辑稿》以及元丰五年官制改革的诏书,(47)均提到诏敕等下行文书与奏钞、断案等上行文书都要经过门下省官员的“省、审、读”。然而观察徐谓礼两种类型的告身中给事中的签署,我们注意到在敕授告身中,给事中在职衔之后,只是书名;而在奏授告身中,给事中在职衔之后,既要签署姓名,还要书一“读”字。奏抄等上行文书过门下须经过给事中书“读”,唐代已然,元丰改制后袭用其法,殆无疑问,然徐谓礼文书以及其他文献资料均不支持诏敕等下行文书需要签“读”字的说法;但给事中审核诏敕等文书署名行下的过程称作“书读”,若“不书读”则意味着封驳却是没有问题的。宋人集中常见“未敢书读”云云,是给事中驳状中常见之标准措辞。(48) 总之,南宋时期的给舍封驳职能与作用并没有随所谓的“三省合一”而削弱甚至丧失,中书舍人与给事中,在文书运作过程中,或不撰词、不书行,或不书读,封驳事例,无代无之。孝宗乾道时,甚至还说过“封驳章疏太频”的话。制度的存在是清晰的,并且为当时君臣所认可。由于给事中封驳权的行使受到时代环境等种种因素的影响,(49)制度的执行或不能尽如人意,在实际的政治运作过程中,亦存在着种种规避给事中封驳的手段,但并不存在直接针对给事中封驳制度的打击,诸如贬损甚或取消。这也正显示出给事中封驳制度的重要性与严肃性。关于这一点,元祐初年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元祐元年安焘知枢密院的任命过门下屡屡为给事中所驳,于是“不令给事中书读,直自门下侍郎处过送尚书省施行”,结果“门下省录黄,于给事中字不书臣某之名,而书曰‘奉圣旨不送给事中书读’”。在后来吏部所出告身上亦是如此书写。(50)告身上本该给事中“书读”,即在给事中职衔之下署名,结果签署的却是“奉圣旨不送给事中书读”。给事中封驳之职诚然未得伸张,却又以略带谐谑的方式宣示了自己不可或缺的存在,故而不可谓无制度、无思想,良法美意时有所扼必有其制度以外的更为具体的政治上的原因。 ①包伟民、郑嘉励编:《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 ②参见张祎《制诏敕札与北宋的政令颁行》,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09年,第30—45页。 ③学界中讨论南宋给事中封驳的专文有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社会科学论丛》(台北)2010年第3卷第2期。其他相关文章有朱瑞熙《宋朝敕命的书行与书读》,《中华文史论丛》2008年第1辑;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国学学刊》2012年第2期。 ④《宋史》卷四○《宁宗纪》嘉定十五年正月己未,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5年,第778页。 ⑤[宋]王应麟:《玉海》卷二○二《辞学指南·诰》,京都,中文出版社,1977年,第3810页。 ⑥《王伯虎权知饶州告》,见[明]朱存理集录,韩进、朱春峰校证《铁网珊瑚校证·金石品·王氏宋敕诸帖》,扬州,广陵书社,2012年,第51—53页。 ⑦[日]大庭脩复原:《敕授告身式》,见氏著《唐告身の古文書学的研究》,《西域文化研究》3《敦煌吐魯番社会経済資料》(下),东京,法蔵馆,1960年,第291页。 ⑧中书舍人“行”文书,有“行词”,即撰写告词,有“书行”,即书名行下,撰写告词与签署文书行下,为各不相同的两个程序。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 ⑨[宋]叶梦得撰,侯忠义点校:《石林燕语》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39页。 ⑩《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四七。 (11)[宋]李心传编撰,胡坤点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二二,建炎三年四月庚申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552页。 (12)《宋史》卷三七五《张守传》,第11612页;卷一六一《职官志》,第3770页。 (13)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99—200页。 (14)《宋史》卷三七五《张守传》,第11612页。 (15)[宋]司马光:《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李文泽、霞绍晖校点:《司马光集》卷五五,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36—1139页。 (16)贾玉英:《宋朝监察制度》,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26页。 (17)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第253页。 (18)《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七九。 (19)《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八二。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九《给舍不许列衔同奏》,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86页。 (20)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第226—227页。 (21)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页。 (22)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7页。 (23)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24)《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前言》,第10页。 (25)《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八。《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四,第790页。 (26)《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壬子,第759页。 (2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建炎四年十二月甲申,第882—883页。 (28)《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八。 (2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六,绍兴元年七月丁酉,第966页。 (30)《宋会要辑稿》职官一之八○、二之九。 (31)《宋史》卷四一六《马光祖传》,第12487页。 (32)《宋史》卷四二一《常楙传》,第12597页。 (3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之四。 (34)《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之二。 (35)孙继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整理与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95—96页。 (36)刘江:《北宋公文形态考述——以地方公文及其运作为中心》附录一《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所见《荫补拟官文书类型再考释》,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2年。《〈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中“录白告身”的类型考释》,中国人民大学“徐谓礼文书与宋代政务运行”学术研讨会论文,2013年。 (37)参见[日]仁井田陞著,栗劲等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496—497页。 (38)《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前言》,第7页;《录文》第193页注释1。 (39)《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第197—199页。 (40)徐谓礼告身中一、二、五、六四道敕授告身,从宣行到付尚书省,时间间隔分别为8、3、9、11天;奏授告身中,上门下与付尚书省之间的时间间隔并不清晰,其中第四道淳祐四年十二月上,次年正月十九日付尚书,第七道系绍定六年十月上,十一月八日下,第十道间隔最长,为淳祐七年八月上,十月四日下。以上分别参见《武义南宋徐谓礼文书·录文》第185、186、190、191、189、193、196页。 (41)《宋史》卷四一五《程公许传》,第12455页。 (42)据《宋史》卷四一三《赵必愿传》,“钱相尝缴陈洵益赠节使,不行”,第12412页。又据《宋史全文》,嘉熙四年“十月辛卯朔,赠入内内侍省陈洵益昭庆军节度使”,知嘉熙四年十月前钱相已为给事中。次年即淳祐元年正月,钱相同知贡举,其时职为“吏部侍郎兼给事中”。[元]佚名撰,李之亮校点:《宋史全文》卷三三,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238、2240页。 (43)如程敏政《新安文献志》卷九三《孔右司(端木)传》附有《宣圣子孙若谷授官录黄》,所谓录黄,实为一完整奏授告身;宋人集中又有名为“札”而实为奏授告身者;亦有所载为奏授告身而省略门下省署衔内容者。以上可参见宋哲文《宋代奏授告身与外制告身问题研究——以文官授受为主》,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3年。 (44)参见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第157—159页。 (45)张复华:《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二,元丰八年十二月甲戌条,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668页。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三,元丰五年二月癸丑条,第7775页。 (48)参见李全德《宋代给舍封驳的成立——以书读、书行为中心》。 (49)张复华先生从时代环境、君主、宰执、给事中个人素质四个方面,列举十六项影响给事中职权行使的情况,参氏著《南宋给事中的封驳权》。 (50)吕陶:《上哲宗乞议经历付受官吏之罪以正纪纲》,[宋]赵汝愚编,北大中古史中心校点:《宋朝诸臣奏议》卷五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632页。标签:尚书省论文; 门下省论文; 给事中论文; 武义论文; 宋朝论文; 文书论文; 宋史论文; 中书舍人论文; 参知政事论文; 尚书令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