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

石美燕[1]2016年在《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受西方思想的影响,给人们的价值观、婚姻观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这种背景之下,社会的一些不和谐因素便逐渐的显现出来,而重婚问题越来越严重就是这种不和谐的因素之一。重婚通过破坏作为社会最小单元的家庭的利益,从而破坏整个社会的风气,进而影响到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刑法258条规定了重婚罪的概念,但该条文太过简单,对于重婚罪的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规定模糊不清,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是模棱两可,导致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重婚罪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凡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拟从重婚罪的概念、认定以及与重婚罪认定有关的其他问题进行探讨。其结构大致如下:第一章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重婚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从重婚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犯罪类型、重婚罪与非罪的区别入手,介绍了重婚罪认定的前提条件。第叁章则以事实婚姻为论证角度,重点阐述事实婚姻在重婚罪认定中的问题,在明确事实婚姻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进而分析民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不同规定,为下文重婚罪认定难问题的原因分析提供了依据。第四章笔者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重婚罪认定难问题表现形式及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法律对事实婚姻规定不一导致争议,对“以夫妻名义同居”规定笼统导致司法实践操作困难,重婚案件诉讼启动方式模糊,罪状规定过于简单。第五章通过考察对比我国港澳台及域外一些国家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以使我国在立法过程中起到参考借鉴作用。第六章针对前文所述重婚罪认定难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是解决重婚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问题的有效对策和根本途径。

张丽莉[2]2003年在《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和善良民俗,刑法将这种严重的违反婚姻法律关系的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予以打击,以刑罚的手段予以惩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下称《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本文将首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重婚罪的实质入手,同时结合现行的规范重婚罪以及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分析《批复》导致的与重婚罪相关的问题,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或者思路。 本文正文部分分为叁个章节: 第一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认真的分析和论证重婚罪,希望可以在探讨重婚罪本质的基础上,可以对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有所帮助。首先,经过分析得出我国婚姻的本质是法律主义婚姻,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其次,我们通过对广义的婚姻的探讨得出,婚姻中的基本权利是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彼此独享的配偶权;然后通过对重婚罪规范对象范围的探讨,认定一些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不应该由刑法来调整;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最后分析我国现阶段重婚现象的主要形式以及其原因。 第二章从当前认定重婚罪的法律规范的角度,分析和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分析两者的差异和由此导致的问题,以及此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第一节,首先在分刑事和民事部门法的基础上,介绍了当前我国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和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重婚行为的认定,然后在此基础上,按照当前的民事和刑事法律规范,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当前的六种重婚现象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当前的规范重婚罪和重婚行为的法律规范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得出《批复》本身违背罪刑法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原则。第二节重点分析当前我国认定重婚罪法律规范导致的问题,主要包括:扩大重婚罪的外延,实质上导致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整个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的冲突,导致司法机关具体工作过程中的操作困难和认识混乱;混淆了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权责的界线,且适用97《刑法》废止的类推制度;导致法律规范应有的指引和评价等功能的缺失;导致实际操作中法律适用的随意性,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影响。第叁节重点分析以上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原因主要基于一下几个方面:有关重婚的一些概念不明确;当前司法解释权的行使缺失监督,导致《批复》的越权解释;过多受到传统思维影响:立法滞后,导致社会失范,此时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只能求助于司法解释。 第叁章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所导致的问题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等婚姻失范现象提出相应的对策。主要包括法律对策方面和社会对策方面,其中法律对策方面包括:废除《批复》,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工作进行法律监督机制;明确重婚相关概念;进行重婚行为社会危害性论证,考虑如何纳入法律调整;针对重婚罪受害人和一般婚姻失范现象的受害人,构建完善的权利救济体系及完善对相婚人的惩罚措施。社会对策方面主要是建立重婚行为的社会防控体系,从加强婚姻法律制度宣传、严格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和加快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以期控制和减少当前社会重婚现象的多发。

姜述英[3]2007年在《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婚姻的稳定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与否,还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团结与和谐。然而,据有关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重婚现象日趋严重,并呈现出形式多样、情况复杂等特点,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但是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法律有时却无能为力,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等的问题。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何在,应当如何寻找恰当途径改变重婚罪认定难、定罪难的问题是本文论述的主要问题。本文论述的主要思路是在明确相关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对重婚罪进行彻底的分析,即对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系统阐述。之后,即提出问题,对于我国重婚罪认定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梳理。进而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本文将分五个章节对此问题展开论述。首先,第一章从重婚罪的相关法理问题入手,对于婚姻的本质进行分析,同时,对于与重婚罪有关的法律概念如事实婚与法律婚、配偶权、通奸、“包二奶”、非法同居等进行比较区分,以便更好地理解重婚罪,并对重婚罪地相关问题有系统的认知。在第二章中,系统分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重婚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比较明确,不存在较大争议,但对于客体及客观方面理论界仍没有形成共识,笔者认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一夫一妻制度,次要客体是配偶权。而客观方面,笔者详细论述了事实婚构成重婚罪的情形。第叁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我国重婚罪的犯罪构成及造成重婚罪认定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对待事实婚问题民法和刑法产生争议,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司法解释“以夫妻名义同居”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衡量标准;重婚罪是否应公诉存在争议,当事人取证困难;量刑情节不够科学,难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第四章中,笔者分析了我国其他地区和其他国家关于重婚罪的立法,最终得出各国各地区在对待事实婚的态度上、最高刑期上以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第五章中,在借鉴其他各国各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重婚罪立法的建议,主要是加快解决民法和刑法对于事实婚互相冲突的问题;将重婚案设定为公诉案件;科学制定认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标准;提高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

张敏[4]2011年在《论我国重婚犯罪的防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重婚犯罪案件不断滋生与蔓延,对家庭与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些重婚犯罪行为,虽然我国婚姻法和刑法都对其作出了禁止规定,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上重婚者的刻意规避,所以对其很难进行有效的打击。与此同时,由于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导致当前重婚犯罪不断增多,不仅破坏了家庭的稳定,败坏了社会的良好风气,更诱发了其他经济犯罪,给全社会带来了许多的负面影响。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重婚犯罪之所以会不断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有思想文化方面的原因。在金钱至上和享乐主义等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发生改变,以前认为情感是婚姻的基础,现在正在变为经济才是婚姻的基础。在这种观念下的婚姻,是很难长时间维系的,面对金钱与权力的诱惑,一些人往往就走上了重婚犯罪的道路,对其应承担的家庭义务置之不理;其二,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不断加大的失业率和贫富差距,导致许多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为摆脱自身的贫困处境,一些人宁愿选择重婚;其叁,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对重婚罪的规定比较僵化,造成许多事实上的重婚难以入罪,加上重婚案一般无人提起诉讼以及重婚的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刑法很难对重婚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其四,有行政监管方面的原因。行政权力的不受监督与行政管理上的漏洞,进一步加剧了重婚犯罪的不断增多。以往,在对重婚犯罪的防治方面,往往都寄希望于刑法调整,但从近年来重婚犯罪有增无减的趋势看来,刑法对其遏制作用十分有限。所以,有必要对其重新审视,转从多层次、多角度来对重婚犯罪进行有效防治:一是道德防治。加强重婚犯罪的危害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二是经济防治。扩大就业,缩小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条件;叁是行政防治。建立全国统一的民政信息联网系统,完善行政管理制度;四是法律防治。落实重婚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适当拓宽重婚罪的认定标准,对重婚案实行公诉。

曾婕[5]2011年在《论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孜孜以求的是和谐的美好社会,而稳定的婚姻和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婚姻和家庭两者紧密相关,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条件,家庭是结成美好姻缘的结果。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度,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还可能由此引发刑事案件,破坏社会和谐,影响社会的稳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胁迫、传统观念等因素的影响而不愿提起诉讼,从而使重婚行为得不到有效、及时的打击。由于重婚罪要求重婚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要取得证据,特别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异常困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二)项的规定,对“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伴随着都市化的进程,人们的关系日渐疏离,同住一个楼栋甚至不相识对方,要求群众提供他人之间关系的证词几乎难上加难。更何况在享乐、奢靡风气盛行的今天,许多人采取不正确的婚姻态度,喜新厌旧、朝叁暮四、妻妾成群,恶化了当今的社会风气。本文针对目前我国重婚罪立法存在的缺陷,对民法和刑法相互矛盾之处、自诉与公诉的矛盾、事实婚姻认定不明确、缺乏犯罪情节衡量标准的具体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立法的可行性建议,希望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帮助。

韩芝康[6]2006年在《论我国重婚行为的非犯罪化》文中研究说明家庭是人生的摇篮,也是社会的细胞。现代家庭以一夫一妻制为结构主体,乃是人类进化的理性选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重婚,是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与一夫一妻制的现代文明婚姻制度水火不容。世界各主要国家在立法上均有禁止重婚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明目张胆地登记重婚的已微乎其微,重婚罪已并没有多大适用余地。反之,“包二奶”现象却日趋猖獗,不论是法律或道德的约束,还是舆论抨击,“包二奶”仍是涛声依旧,有增无减。而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却对此无能为力。此外,刑事司法实践中认可的事实重婚也颇有争议。这些都启示笔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的必要性、合理性予以重新审视。笔者窃以为,我国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已丧失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可以予以非犯罪化,应当重新构建防控重婚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体系。 本文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婚姻的本质、事实婚姻的效力等入手,对重婚及重婚罪予以界定,并反思重婚的社会危害性。随后,笔者结合非犯罪化思想和刑法的谦抑性理论,论证重婚行为可予以非犯罪化,并针对重婚行为非犯罪化后,如何有效地防控重婚、保护受害人,提出若干建议。 本文共分九个部分: 一、序言。该部分主要介绍笔者写作的动因以及笔者主张对重婚罪非犯罪化的观点。 二、婚姻概说。该部分从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推演出一夫一妻制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重婚与其水火不容。继而,笔者讨论了婚姻的概念及本质,提出婚姻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自愿结合而产生的夫妻关系,明确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因而,事实婚姻并不是一种婚姻。 叁、重婚与重婚罪。该部分从重婚的概念着手,首先界定民事范畴的重婚,应该排除事实婚姻。继而,笔者参考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对重婚罪的界定及犯罪构成作了探讨,并认为重婚罪也应该排除事实婚姻,只有登记婚才可以构成重婚罪。 四、重婚社会危害性反思。该部分从犯罪的本质入手,明确犯罪是具

刘翠兰[7]2006年在《事实重婚犯罪探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事实重婚犯罪问题进行了粗略的探讨。全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事实重婚犯罪的理论问题。首先对事实重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论文认为事实重婚是指因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而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因法律婚姻或事实婚姻而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从理论上看,它包括叁种类型,具体就是:1、法律婚与事实婚形成的事实重婚,即由作为法律婚的前婚与作为事实婚的后婚形成的事实重婚;2、事实婚与法律婚形成的事实重婚,即由作为事实婚的前婚与作为法律婚的后婚形成的事实重婚;3、是事实婚与事实婚形成的事实重婚,即由作为事实婚的前婚与作为事实婚的后婚形成的事实重婚。其次,对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的学说进行了述评。论文将事实重婚是否构成犯罪的学说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叁种,并分别对叁种学说进行了评析,认为折衷说的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即在我国承认事实婚姻时,事实重婚可以构成重婚罪。第二部分探讨了事实重婚犯罪的司法适用。首先,剖析了事实重婚犯罪的构成要件。论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事实重婚犯罪时,必须从事实重婚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来把握。其次,探讨了事实重婚犯罪的相关认定,主要包括事实重婚犯罪罪名的认定,事实重婚犯罪与非罪的认定,事实重婚犯罪认定中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以及事实重婚犯罪形态的认定等四个方面。第叁部分论述了事实重婚犯罪的立法完善。首先,探讨了事实重婚犯罪立法完善之根据。其次,提出了事实重婚犯罪的立法完善之构想。论文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其一,明确界定事实婚姻与重婚。其二,进一步完善重婚罪的法定刑。

俞虹[8]2004年在《论重婚罪》文中研究表明婚姻,自古神圣。然而,我国近些年重婚现象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家庭生活。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现代进步、文明的社会制度不被任意践踏,维护社会的稳定,现行《婚姻法》明确禁止重婚,《刑法》第258条亦设立重婚罪对重婚行为高度予以打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再得到承认,但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却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重婚罪论处。在同一个国家本应一致而协调的法律体系中,不同的部门法对“结婚”、“婚姻”的概念产生了不同的界定,不同的执法部门对“结婚”、“婚姻”有着不同的理解。正是这些法律概念界定、理解上的分歧,造成了目前重婚罪认定中的种种的问题。 本文拟从重婚罪的概念、认定以及与重婚罪有关的问题等几个方面全面、系统地对重婚罪进行论述,其逐步深入地论证线索是:首先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中探索婚姻的本质、界定婚姻的概念,然后在基本概念明晰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重婚的概念,并结合现行的规范对刑法上重婚罪以及民法上的重婚行为进行分析,区分二者的异同并对重婚罪的认定提出作者的看法,并在探讨的基础上更深入地分析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完善意见。文章内容分为叁大部分:第一章 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婚姻的本质、重婚现象第一章主要从人类的婚姻制度的演变着手,认真研究了婚姻的本质及法律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并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重婚现象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希望可以通过明确婚姻、法律婚姻、事实婚姻的概念,对重婚罪的概念、认定能有所帮助。首先,人类的婚姻制度的演变大致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远古时期的群婚制、古代和近代的相对稳定的配偶制、近现代文明影响下的“一夫一妻”制。通过对婚姻制度演变的分析,指出“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人类文明进化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婚姻制度和社会关系的基石。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范都确认了“一夫一妻”制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神圣地位,对于破坏“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行为,不仅在婚姻法等民事法律规范当中予以禁止,并将其上升为犯罪行为加以打击。其次,从婚姻制度的演变中探索婚姻的本质是以两性的生物属性结合为基础缔结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法律承认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的前提。分析了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效力的态度,指出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予以有限的承认。最后,指出近年来重婚的表现形式呈现出多样且隐蔽等特点,法律对于这一社会丑恶现象的惩治和打击,显现出软弱无力。因此,重婚现象在我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WP=5>后,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第二章  重婚罪的概念与构成第二章指出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行为与刑法上的重婚罪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通过对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概念的界定,及与刑法上重婚罪之重婚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最终确定了重婚罪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重婚罪的犯罪构成。重婚是婚姻重复并存的婚姻状态。民事法律范畴的重婚行为分为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两种形式。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据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是已经有配偶的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法律规定与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形成的合法的婚姻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重婚行为。第叁章  重婚罪的认定与有关的法律问题本章主要通过对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观点的分析,提出了作者对如何认定重婚罪的认识,分析论证了重婚罪涉及到的法律理论问题。并针对重婚罪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意见。对于重婚罪的认定,本文作者认为后婚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事实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的观点,但是对于前婚是否必须是法律婚,则应当以1994年2月1日《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的公布实施为界限具体分析。当前婚是成立于1994年《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时,即使是事实婚也可能成为重婚罪的前婚,无论后婚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在1994年2月1日《婚姻法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法律婚是重婚罪的前提。也就是说,构成重婚罪的前提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至于与之重合的婚姻,无论是法律婚还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都能成立重婚罪。这是由刑法的保障功能、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的客体等决定的。并且分析了“前婚与后婚”的涵义。指出重婚罪是继续犯,其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计算。对于“包二奶”行为,不能一刀切地认为都是重婚罪或者都不构成重婚罪,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是看包与被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持续地共同居住;明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涵义。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规定的不构成重婚罪几种重婚情况。伪造身份证明、离婚证件,骗取结婚

张一哲[9]2018年在《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随之出现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然而我国目前立法还缺乏完整的规制,我国对于非婚同居、事实婚姻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学界对该问题研究也有不少论着,但从基本含义,相关概念关系出发从而系统研究探讨非婚同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仍很必要。在人们对于婚姻认识的多样化背景下,主要分为两个阶层,首先是未婚同居,一般符合非婚同居要件,在非婚同居的过程中双方是否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义务,其次是丧偶、离异的中老年人男女同居,他们不去办理结婚手续,只是单纯找一个生活伴侣搭伙过日子,这种同居关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都是值得研究与讨论的对象。本文更倾向通过对婚姻自身价值的探讨,进一步研究非婚同居的属性分析,为构建非婚同居法律框架提供基础。分析当前对于非婚同居问题的保护的必要性,提出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解决方案或者保护模式。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主要是针对近代婚姻的自身属性进行分析,从而分析非婚同居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与意义,着重展现目前国内外非婚同居的立法现状和发展的态度,为非婚同居的具体展开提供基础。第二部分,非婚同居的相关概念的界定。首先厘定非婚同居中何谓同居的概念,从字面意思而言同居即共同居住之人,而学生时代舍友,大学时期男女同居能够纳入其中,从法律层面非婚同居的界定和本文研究的范围。其次,对非婚同居的概念的认定,并非所有的未结婚的同居行为都能够认定为非婚同居。最后根据非婚同居的含义介绍,界定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婚同居与重婚罪关系。第叁部分,非婚同居在我国的现状以及对非婚同居问题保护的必要性。我国目前非婚同居的现象并不少见,甚至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这与当前社会中对于婚姻价值的认识转变有关,但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对非婚同居的保护仍旧难以到位,甚至存在对于同居关系的漠视,难以将法律与现实相协调。第四部分,非婚同居问题法律规制存在的困境。非婚同居制度构建需要与现实生活相协调,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相适应因而不可避免的在构建过程中遇到多种困难,因此梳理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规制的困境,从而为更好的构建非婚同居的保护制度提供基础。第五部分,我国非婚同居问题解决路径探索。对于非婚同居的保护的模式进行探究,采取何种模式对非婚同居进行保护和规制,从而在该模式下提出具体的问题解决方案及保护的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 重婚罪的认定问题研究[D]. 石美燕. 吉林财经大学. 2016

[2]. 论我国重婚罪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研究[D]. 张丽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3]. 重婚罪若干问题研究[D]. 姜述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4]. 论我国重婚犯罪的防治[D]. 张敏. 湖南大学. 2011

[5]. 论我国重婚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D]. 曾婕. 湖南师范大学. 2011

[6]. 论我国重婚行为的非犯罪化[D]. 韩芝康. 西南政法大学. 2006

[7]. 事实重婚犯罪探略[D]. 刘翠兰. 湘潭大学. 2006

[8]. 论重婚罪[D]. 俞虹.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9].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研究[D]. 张一哲. 河北大学.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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