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三大”和“四大”的组织体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三大”和“四大”的组织体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集中制是中共“二大”、“三大”、“四大”的组织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大论文,中共论文,集中制论文,组织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的组织制度,向来的研究者不多,偶有涉及者亦无深入的专题性考论,又均持民主集中制一说,且集中于对“二大”的论述而忽略对“三大”和“四大”的研究。如有的学者依据《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认定“二大”“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①,也有学者认为中共“二大”章程“第一次表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思想”②。严格地说,即使依据这些说法也不能肯定“二大”的组织制度就是民主集中制,因为“确认”不等于采用,“基本思想”更不等于实际制度。事实也是如此。民主集中制虽是中共根本的组织制度,但是中共“一大”并没有采用之③,“二大”只是把实行民主集中制作为将来计划(后文详论),直到1927年6月1日才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④。这样一来,对于中共在“二大”、“三大”、和“四大”(特别是“三大”和“四大”)期间究竟采用了什么组织制度,几乎就成为历史之谜。深入考察中共同期历史可以看出,“二大”、“三大”和“四大”同样没有采用民主集中制;相反,其所贯彻的组织制度,在指导原则上是以集中制理论为基础,在组织形态上具有鲜明的集中制风格,在根本特征上则体现集中制的关键性要素,即秘密组织、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委员会)集权和摒斥民主选举等集中制原则。所以说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所采用的组织制度同样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

一、理论考察:“集中制”的理论内涵、制度结构与根本特征

我们既然要证明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所采用的组织制度不是民主集中制而是集中制,那就首先需要从理论上给出什么是集中制的权威回答,否则就会失去论证问题的基准。本文所论的集中制,是列宁首创的、列宁主义共产党特有的组织制度,所以首先必须考察列宁关于集中制的系统理论与准确思想。对于集中制的理论内涵、制度结构与根本特征,列宁与中共“二大”都曾给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界定。

1.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起于1899年,迄于1905年,不仅具有丰富的文字著述,严整的理论体系,而且具有确定的制度结构,撮其基本要点概由七项要素性原则构成。

(1)秘密的组织形式——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集中制是专制的政治环境造就的特殊产物,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集中制的以下各项基本原则都是由这个秘密的组织形式决定的,所以它是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2)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集中制的基础性原则。没有这一条就无法构筑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服从关系。只有党员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才能使党成为确定的整体,真正严密地组织起来,否则,就会使集中制失去最必要的基础。(3)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的限定性原则。在列宁的组织思想中,无论是集中制、民主制、还是民主集中制,都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但是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党的委员会内部的决策原则,并非民主制下的广泛选举和决策原则。(4)严格的组织纪律——集中制的保障性原则。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⑤。集中制总是与一种特殊的斗争环境和任务相联系,而坚持集中制与强调严明的纪律也同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对彻底实行集中制和布尔什维克的胜利,都是极其重要的保障性条件。(5)职业革命家组织——集中制的关键性原则。列宁指出:“没有职业革命家,事情总是寸步难行。”⑥“参加这种组织的主要是以革命活动为职业的人。”⑦职业革命家组织是一种“联系的酵母的组织”⑧,“既能领导准备性的斗争,又能领导任何突然的爆发,并且也能领导最后的决战”⑨。职业革命家组织形式主要就是党的委员会,所以它是集中制的关键性原则。(6)党的委员会集权制——集中制的根本性原则。列宁认为:“在组织问题上总的说来应当是委员会领导一切地方运动和地方的社会民主党的工作。”⑩“一切机构……都应当服从委员会。”(11)同时他又坚决反对用选举的形式产生党的地方委员会,认为“在政治自由的情况下,选举的原则将是必要的”,但在俄国当时的情况下,“选举原则”不是“基本的组织原则”(12)。党的委员会集权制是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最高体现就是中央委员会集权制。(7)地方委员会和党员个人服从中央委员会——集中制的最高原则。列宁指出:只有中央委员会“才能是运动中直接的实际领导者”(13),因此不仅地方委员会要服从中央委员会,党员个人也要服从中央委员会。“集中制要求……我们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14)“我们的任务是要让中央委员会把实在的控制权掌握在手里。”(15)总之,“中央委员会的力量和权力,党的坚定性和纯洁性……这就是实质所在”(16)。

由上述七项基本原则构筑而成的集中制,是一种自上而下、集中统一的建党模式,以组织秘密、纪律严明、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委员会)集权而又排斥民主选举为基本特征,但其最根本的制度特征就是逐级服从、党委中心、中央集权和排斥民主选举。这个思想理论不仅奠定俄国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体制基础,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结束分散的小组状态和手工业方式,最终走向集中、统一和成功,也为俄国党后来提出另一个全新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提供了有益的组织经验和坚实的制度平台,从而对第三国际体系中的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指导和制度示范(17)。

2.中共“二大”的集中制思想理论。无独有偶,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会上也形成一个《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决议案》,这个决议案其实是一份中共关于集中制的思想理论经典文献,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学术研究价值;而在当时,它所担当的任务则是为“二大”采用集中制给出最为充分而明确的论证,从而为“二大”和后来的“三大”、“四大”党章贯彻集中制直接奠定理论基础。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把这个不长的理论文献照录于下:

我们共产党,不是“知识者所组织的马克思学会”,也不是“少数共产主义者离开群众之空想的革命团体”,“应当是无产阶级中最有革命精神的大群众组织起来为无产队级之利益而奋斗的政党,为无产阶级做革命运动的急先锋”;我们既然不是讲学的知识者,也不是空想的革命家,我们便不必到大学校到研究会到图书馆去,我们既然是为无产群众奋斗的政党,我们便要“到群众中去”要组成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既然要组成一个做革命运动的并且一个大的群众党,我们就不能忘了两个重大的律:(一)党的一切运动都必须深入到广大的群众里面去。(二)党的内部必须有适应于革命的组织与谏训〔训练〕。

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须依据左列诸原则:

(一)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的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的状态。(二)个个党员都要在行动上受党中军队式的训练。(三)个个党员不应只是在言论上表示是共产主义者,重在行动上表现出来是共产主义者。(四)个个党员须牺牲个人的感情意见及利益关系以拥护党的一致。(五)个个党员须记牢一日不为共产党活动,在这一日便是破坏共产主义者。(六)无论何时何地个个党员的言论,必须是党的言论,个个党员的活动,必须是党的活动;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离开党的支配而做共产主义的活动这完全是个人的活动,不是党的活动,这完全是安那其的共产主义。(七)个个党员须了解共产党施行集权与训练时不应以资产阶级的法律秩序等观念施行之,乃应以共产革命在事实上所需要的观念施行之。

所以第二次全国大会决议,要说我们中国共产党成功一个党,不是学会,成功一个能够实行无产阶级革命大的群众党,不是少数人空想的革命团体,我们的组织与训练必须是很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我们的活动必须是不离开群众的。(18)

与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个中共历史上难得一见的经典组织理论文献,就是对列宁集中制思想理论的浓缩、简化与中国化,不仅专门阐述了共产党集中制的组织理论,而且发挥了经久的历史影响;不仅为中共初年所仅见,就在中共80多年的历史中同样极为罕见。该决议案虽然没有明确使用中央(委员会)集权、反对民主选举等具体概念,但却强调“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和铁的纪律,并对党员提出特殊的标准与纪律要求,只字不提民主选举问题,所以其基本思想与组织取向完全具备集中制基本特征。之所以如此,非为其他,概因“一大”只是中共草创的历史标志,而“二大”才是中共走上正规的开始。按照布尔什维克的组织理论与风格建立起来的共产党,其正规性的组织标志无一例外地宣布采用“集中制”或者“民主集中制”。既然放着现成的“民主集中制”概念不用,置共产国际特别强调的一个重大的加入条件(采用“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制”)于不顾,同时又专门做出一个《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决议案》,大谈特谈“纪律”与“集权”等“集中主义”,那就只能说明它是为“二大”采用集中制提供直接理论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由于“三大”和“四大”的组织制度因袭“二大”,所以它在客观上也为“三大”和“四大”的组织制度提供了论证与支持。试想,如果该时期中共不是在事实上采用集中制,根本就不需要这样的理论论证,当然也就不会产生这个历史文献。

二、制度考察:中共“二大”、“三大”、“四大”的制度特征

理论必须制度化才能发挥物质化的功能。中共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也是集中制思想理论的最大物化成果,所以集中制作为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的根本组织制度,其制度特征必定要在党章中得到充分体现。考察“二大”、“三大”和“四大”党章,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集中制的典型特征。

1.“二大”、“三大”、“四大”党章都更加突出各级党委的地位和权力。本来“党的会议”也是党的组织,而且是同一层次组织中更高级别的组织,但是为了强化中央委员会与各级党委的地位与权力,这三部党章特地把《组织》和《会议》分解开来(19),这在迄今为止的中共十七部党章中是绝无仅有的现象。之所以如此,因为“会议”运用的组织原则通常体现的是少数对于多数的服从关系,不存在上下级的隶属性的服从关系;而在集中制严密的“组织”体系中,不仅强调党员个人对于组织的隶属与绝对服从,而且强调下级组织(委员会)对于上级组织(委员会)的隶属性的服从关系。这三部党章如此安排,意在突出“组织”(即党委)的地位。联系后来的“五大”还能得到一个极其重要的反证:从“五大”开始,中共正式采用民主集中制(标志着坚持集中制的同时开始重视“民主”),整个党章的组织结构就被彻底调整,“会议”与“组织”被合二为一,而且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变化。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不仅“二大”党章规定“区及地方执行委员会执行上级机关决议并在其范围及权限以内审议及决定一切进行方法”(20),(“三大”“四大”党章因袭此制)(21),到了1922年冬季,中共在党章之外又制定了一个更加彰显各级党委权力的《关于我们党的组织问题》的“补充报告”,该报告最为突出之点就是摒代表大会,明确地把党的组织“分为四级:一、在全国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二、区委员会(现在只有七个,上面已经提到);三、地方委员会(设在县城里);四、支部(设在工厂、兵营、农村、铁路工会和学校里)。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成立一个支部,每两个支部组成一‘组’。凡是有两个组以上的地方,均得成立地方执行委员会。两个或两个以上这样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成立一个区委员会。”(22)这个“补充报告”,应该是对党的委员会的显化与细化,从而更加突出与强化逐级服从和以党委为中心的集中制特征。

2.“二大”、“三大”和“四大”党章更加突出中央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力。要说明中央委员会的地位与权力,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中央委员会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关系问题。须知,就普遍性而言,无论民主制、集中制还是民主集中制,代表大会的地位在理论上从来都是高于中央委员会的,这是共性原则,只是这种原则有时是实质性的,有时则是理论性的,正因如此,这个问题历来都是最容易产生歧义。

先从集中制的实践来看。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从1903年的“二大”——1906年的“四大”及至1908年间,围绕中央委员会的权力问题,布尔什维克与孟什维克展开了长达数年的政治拉锯战,竟然搞出两个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模式(23),其根本分歧之点就在于前者主张中央委员会权力本位制,而后者则主张代表大会权力本位制。在这场严重的政治较量中,布尔什维克最终获得胜利。但无论在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还是民主集中制中,其不变的制度特征就是党委集权制,最高表现则为中央委员会集权制。尽管如此,代表大会的最高地位也从来没有被否定过,所以,不能把代表大会在理论上和形式上的最高地位作为判断与分析组织制度性质的根本性指标。

依据这个制度基准再来分析、判断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的组织制度,同样不能以党章中的纸面文字来判断。比如“二大”、“三大”和“四大”三部党章在《纪律》一章都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机关”,“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决议,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24)。但是代表大会并非常设机构,所以中央权力重心事实上落在中央委员会。例如“二大”党章第九条规定:“中央委员会执行大会的各种决议,审议及决定本党政策及一切进行方法。”换言之,就是说不能以党章中规定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本党最高机关;在全国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为最高机关”的文字形式否定其组织制度的集中制性质。

3.党的领导机关是不是民主选举产生,才是判定集中制与民主集中制的根本性标准。因为在民主制与民主集中制中,都是坚持党的领导机关、领导职务民主选举产生的原则,惟独在列宁的集中制思想理论中,除了代表大会选举中央领导机关外,对其他一切委员会都是坚决反对民主选举的。比如在列宁的集中制理论中就坚决反对用选举的形式产生党的地方委员会。因为在党的委员会内部的职业革命家们,“没有时间去考虑那种儿戏式的民主”(25)。而且要想在专制制度下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也是一种不可救药的空想。所以“不恰当地采用选举原则”,正是我们党的“许多地方组织的主要缺点”(26)。“委员会应该确切决定谁可以做委员。委员会可以自行增补自己的委员。委员会可以指定成立区小组、工厂分委员会等。”(27)其方法和原则是“根据多数委员(或三分之二的人等等)的决定来补充委员”。“新的委员会就应当在中央机关报和中央委员会的参与和同意下组成。”(28)尽管如此,中央领导机关如中央委员会和《火星报》编辑部等还是选举产生的。可见相同的选举制度,在集中制的制度框架内只是用于选举中央领导机关,并不包括地方领导机关;而在民主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框架内,选举则是自上而下运用的普遍原则。

再以这个标准反观“二大”、“三大”和“四大”党章,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其组织制度的集中制性质。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党章的体例、结构和内容高度一致,分别由六章构成,但只有“推举”的规定,却没有选举中央领导机关之外的组织的规定。事实上地方党委只是中央委员会任命而不是民主选举的(29)。这就再次凸显了集中制的重大制度特征。

具体说来,先以“二大”党章为例,凡基层与地方的领导机关皆由上级“指定”或同级“推举”,只有“中央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并选举候补委员三人,如委员离职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30)。“三大”与“四大”党章皆然。“指定”不是选举,没有任何词义分歧;那么“推举”是不是选举呢?同样不是。如果是选举之义,就决不会在同一部党章的同一章中同时反复出现“选举”与“推举”两个词汇并用而又各有所指的现象。进一步看,“五大”采用民主集中制后,党章立即明确规定:各级委员会均由“选举”产生(31),“推举”一词从此就从党章中消失。选举不等于民主的全部,却是民主的首要之义,所以没有选举的制度不可能是民主集中制,更不会是民主制,而只能是集中制。

4.不仅如此,同期中共的组织制度问题也在其政治行为(决定)中得到高度重视。早在中共“一大”之前与“一大”会中,围绕究竟采用什么组织制度问题曾经发生过尖锐激烈的政治斗争(32)。在“二大”至“四大”的组织史上,“二大”是“三大”和“四大”的基础。在“二大”会上共形成十项决议案:一、《关于“世界大势与中国共产党”的决议案》;二、《关于“国际帝国主义与中国和C·C·P”的决议案》;三、《关于“民主的联合战线”的决议案》;四、《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五、《关于议会行动的决议案》;六、《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七、《关于少年运动问题的决议案》;八、《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九、《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决议案》;十、《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上述诸决议案中,关于组织问题的决议案至少就有四、九、十等三项(33)。在一次代表大会上就组织问题形成至少三个正式决议,在中共历史上并不多见,它向我们表明“二大”对于组织问题的重视程度是何等之高。

从文献学的角度讲,“二大”与“三大”所形成的22份文件应该属于一个历史单元,正因如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所选编的《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把《“二大”和“三大”》作为单独一编独立成书,其中“二大”形成的《关于共产党组织章程决议案》首先成为该次大会采用集中制组织原则的指导纲领。到了“三大”时,又制定了一个独特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组织法》,以“法”的形式对中央委员会的地位、职能与权威给出突出强调与最高界定,意义非凡,至少表明集中制中的根本原则与最高原则在党内得到进一步确认,进而体制化。而“四大”党章的体例、结构及其确定的组织制度与“二大”、“三大”一脉相承,只是做了两处具体的、技术性的修改:其一,把“凡有党员5至10人均得成立一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其二,把党的最高领导人“委员长”改称“总书记”(34)。由此可见,“四大”党章与前两部党章如出一辙,其组织制度也与前者完全相同。

三、特殊考察:对于两个容易被忽略与混淆的问题的辨析

在理论与制度考察之外,还需要对两个特殊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辨析。

1.“将来计画”“厉行中央集权制”问题。前文已论,中共在同期的政治行为(决定)中已经高度重视组织制度问题,那么是不是还没有具体涉及到民主集中制问题呢?否。陈独秀1922年6月30日在上海给共产国际写了一个详细的工作报告,该报告在“将来计画”的“党务”一项的第3条中明确提出“厉行中央集权制”(35),这个事实说明民主集中制问题早已被提上议事日程。

所谓“中央集权制”,与“民主集权制”、“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制”、“民主的集权主义”、“民权独裁制”等概念一样,都是中共初年对于“民主集中制”的不同表述而已。陈独秀之所以用“中央集权制”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另类表述,从根本上说,是集中制与民主集中制共性特征就是中央集权制,区别只是前者不必民主选举中央委员会之下的各级党委,而后者则相反,所以一般而论并无不妥。

既然“中央集权制”就是民主集中制,那么要正确理解“厉行中央集权制”的时间就一定要与“将来计画”相联系。也就是说“将来计画”是“厉行中央集权制”的前置性条件,“厉行中央集权制”是“将来计画”的实际内容,把两个词汇合起来的表述句式应该是“计画于将来厉行中央集权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词汇则是具有时间性质的“将来”一词,它向我们表明,“厉行中央集权制”只是未来时而非现在时。

当然,这里的“将来”看上去可以包括“二大”在内,实际上并不包括“二大”,因为通读报告原文,只字未提召开“二大”的事情,甚至连语意也没有。退一步看,即使报告与“二大”有关,从特定的语言环境考察,仍有两个不可忽略的问题:一是这份报告的提出时间已经是1922年的6月30日,而“二大”在两周后的7月16日就要开会了,围绕会议制定和提出的各项“计画”理所当然地已经进入“现在”,如果“计画”包括“二大”就不应使用“将来”一词加以表达;既然这么表达了,就只能说明这个报告中的“计画”不是为“二大”采用“中央集权制”,倒是为“二大”不采用“中央集中制”而向共产国际做出的特别说明和承诺。

另外,这份报告至少要经过国际代表送达共产国际,而共产国际却远在苏俄,若以当时的交通与通讯条件论,不可能很快就能把报告送达,所以这里的“将来”应该是指“二大”以后的未来时,而不是确指“二大”的现在时。

当然,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直接的证据,就是陈独秀当时已经对于“将来”给出了时间界定,他在同日《致吴廷康的信》中就曾明示:“至于将来计画(指一年以内)。”(36)这显然把“二大”排除在外。因为如果把“二大”列在“一年以内”,就决不会出现“中央集权制”或“民主集中制”不入党章的情况。再进一步联系“三大”和“四大”的党章,也没有“厉行中央集权制”,只能说是后来由于客观原因,“将来”的时间界限被实际顺延到“三大”与“四大”之后。

历史最终也以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其一,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受中共“五大”委托最终把“民主集中制”写进党章,这就证明了“将来计画”的时间内涵由陈独秀的“一年以内”被实际顺延到了“五大”;同时也对“二大”、“三大”和“四大”没有采用民主集中制给出了事实的证明。其二,早在1925年1月,虽然“民主的集权主义”进入“四大”《关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而在此之前却不见踪影;即使“四大”在该议决案中提出了“民主的集权主义”(37),由于没有进入党章,没有制度调整,更没有任何实际的“民主”突破,说明采用“民主的集权主义”只是一个意向与政治措辞,还没有实现条件,更没有制度更新。这就进一步证明“将来”的最后时间点被截止在中共“五大”之前。

2.关于采用集中制与加入共产国际的矛盾问题。中共在“二大”正式决定加入共产国际。而共产国际却在《第三国际加入的条件》中明确要求:“凡属于共产国际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制的原则之上。”(38)这就是说,要加入共产国际“必须”采用民主集中制,而拙文认为“二大”、“三大”和“四大”采用了集中制,这岂不是与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相违背吗?

首先,从实质上看,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本质就是集中制,所以集中制与民主集中制本来就没有本质性的对立。正因如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1960年4月出版的《列宁选集》第四卷就把“民主集中制”一词中的“集中制”三字加黑标粗(39)(有的版本以着重号代之),以示民主集中制的制度重点或实质就是集中制应无疑义。

再进一步考察,《第三国际加入的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本来具有多种版本,最有代表性的有两种。其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8月出版的中国现代革命史资料丛刊之《“二大”和“三大”》,该书的相关条文是这样表述的:“凡属于国际共产党的党,必须建筑于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制的原则之上。”(40)其二,《列宁选集》第四卷则有另外表述方式:“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41)

从版本学的角度讲,前者因文献原始而真实,后者因译者权威而准确。第一个版本中有两个关键词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必须”,二是“德莫克乃西的中央集权制”,两个词汇相结合说明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必须”条件。但是第二个材料已经把“必须”一词准确翻译为“应该”,这就显示出较大的弹性,说明第一个材料中的“必须”一词并不准确,使用“应该”才合原义,这就等于说,当时加入共产国际采用民主集中制只是“应该”的而不是“必须”的条件。也正是由于无论“必须”还是“应该”,在“二大”时均无法实现,陈独秀才会向共产国际专题报告,把“厉行中央集权制”作为“将来计画”而向后推延。这个“计画”之所以能够得到共产国际的允许,因为“二大”所采用的集中制本来就与民主集中制没有根本性的冲突,所以中共才能在“二大”没有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加入共产国际。

其次,共产国际的组织转型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是1920年7月至8月召开的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和提出的,而当时的共产国际只是联合性的国际组织,所以强调“应该”采用“民主集中制”,可是到了1922年11月至12月召开的共产国际第四次大会时,共产国际本身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组织转型,即“承认第三国际执行委员会此次由联合的基础之组织,改组到集中的基础之组织,并以为这是进到组成一个集中的国际大共产党的第一步表现”(42)。正是共产国际由“联合的”组织向“集中的”组织转变,才进一步决定和保证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能够采用集中制,甚至此时中共采用集中制更加符合这个时期共产国际组织转型的新要求,因为这样共产国际就能更加有效地要求中共从组织上绝对服从。

四、背景考察:该时期中共持续采用集中制缘起历史环境

中共“二大”、“三大”和“四大”能够在民主集中制已经成为共产国际公认的组织制度的情况下特殊地采用集中制,实在是极为特殊的历史现象。究其原因,除了前文已述共产国际的组织转型之外,更为特殊、也是决定性的原因可以一言以蔽之:历史环境决定此时中共更加适合采用集中制。

1.压迫性的外部历史环境是中共采用集中制的外因。历史表明,集中制的形成和作用与落后的社会环境不可分离。对于当时远东国家的情形,萨发洛夫1922年1月在《第三国际与远东民族问题》演说中是这样分析与判断的:“远东各国,大多数是工业后进国,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路上不过才走最初步。还顶着外国的压力在外族战胜国鞭策之下走这资本主义路途上的初步。这些国家中间大半是农业现状,是小作农私有制度。……把远东被压迫民族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步趋弄个明白,是个个共产主义者,个个革命家,个个诚实的德谟克拉西派的责任。”(43)在这样的环境中,民主的成长极其艰难,而集权则通常被视为当然,而且能够得到历史惯性的支持。

中国属于远东国家,其情形怎样呢?萨发洛夫继续分析道:“几个政系维持了一个封建的无政府局面,这情形从1911年起直继续到今日的。中国封建制度取一种军阀官僚组织的形式,这种组织,统治一种家长式的小农经济制度。他们常常内讧,外国的资本主义就故意挑拨,鼓动这些国内战争,好把中国弄得四分五裂而在战争中及战争后取得利益。”(44)当时的中国,对于政治体制的选择也很分歧,主要是两派观点,一派主张中央集权,另一派则主张地方分权。而“地方分权确是当时政治上重要争点。封建式的军阀不消灭,行中央集权制,便造成袁世凯式的皇帝总统;行地方分权制,便造成一班武人割据的诸侯,哪里能够解决时局?”(45)在这样环境中的中共几乎到处都是不合法地存在。“共产党一切行动不能合法发展时,合法行动与违法行动同时并进为绝对必要。”(46)而要进行“违法行动”也就只能采用秘密的组织形式,这既是集中制的又一个基本特征,也是中共采用集中制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2.涣散性的内部历史环境是中共采用集中制的内因。中共初年是极其涣散的。1923年11月16日张国焘在《给威金斯基、穆辛的信》中几次提到党是“幼弱的”(47)。组织涣散既是幼弱的表现,也是幼弱的原因。对于幼弱的党的具体情形,陈独秀在“三大”报告中也有描绘:思想上“我们党内存在着严重的个人主义倾向”。在中央,“实际上中央委员会里并没有组织,五个中央委员经常不在一起,这就使工作受到了损失”(48)。

对于地方组织的情形:1924年5月14日的《中央局报告》也认为:“大会后新增之组织为济南地方会,南京地方会,哈尔滨地方会独立一组,杭州独立一组,成都独立一组;哈尔滨组因受压迫现只有四人,成都因政局变动,同志亦多涣散。解散之组织为水口山地方与常德地方。取消之区为湖北区及上海区、广东区;湖北区取消后,汉口、武昌两地均直隶中央,惟武昌地方同志极其涣散,至今中央尚未接到地委改选报告。”(49)

党员的情形也不乐观。1922年6月30日陈独秀在《给共产国际的报告》中说:“一大”时党员50余人,现在“共计195人”(50)。1923年6月,陈独秀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说:“现在共有党员四百二十人。”(51)在1923年11月24-25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文件·中局报告·党务》中说:“大会后党员增加不过百人。”(52)在1924年5月14日扩大中央执行委员会上,上海地方报告:“上海党员中,有固定职业的、也有没有固定职业的;更或有因别的关系时去时来的,所以因党员有一部分属于流动的,而总数遂时增时减。”(53)“譬如长沙支部,这是我党最好的支部之一,也由于战局的影响,和长沙工会一样,都处于几乎无法开展活动的境地。”“长沙支部领导机关遭到了军阀赵恒惕的镇压。”(54)这种组织状况至少限制党内选举活动,而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民主,当然也就没有民主集中制,所以当时只能采用集中制。

组织状况的涣散性很难保证组织的确定性,这种情形遂使“幼弱的”中共认识到:“自中央机关以至小团体的基本组织要有严密系统才免得乌合状态;要有集权精神与铁似的纪律,才免得安那其状态。”(55)因为组织状况的不确定性必须要求指挥系统的确定性,当时也只有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才能形成与保证这种指挥系统的确定性。

3.独立性的政治与组织要求是中共采用集中制的特殊原因。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决定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需要联合。“一大”之后,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就曾建议“放弃对国民党的不介入态度,而在国民党内开展政治活动……在活动中(共产党)小组不能放弃它的独立性”(56)。但是遭到一致反对。直到1922年6月15日中共中央才转变态度(57)。1923年1月12日《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关于中国共产党与国民党的关系问题的决议》指出:“在目前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党员留在国民党内是适宜的。”“但是,这不能以取消中国共产党独特的政治与组织面貌为代价。党必须保持原有的组织和严格集中的领导机构。”(58)1923年6月作出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及宣言》中的《关于第三国际第四次大会决议案》第(五)条指出:“大会承认第三国际执行委员会此次由联合的基础之组织,改组到集中的基础之组织,并以为这是进到组成一个集中的国际大共产党的第一步表现。”(59)根据共产国际的指示,1923年6月召开的中共“三大”正式决定国共合作,共产党员介入国民党。同时强调“仍旧保存我们的组织”,“谨严我们的纪律”(60)。正是这个要求使得采用集中制成为必要。

1924年5月10-15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扩大执行委员会会议文件》,批评“国民党依他的社会成分(阶级分子)及历史上的关系来看,客观上不能有严格的集中主义及明显的组织形式”(61)。“我们在资产阶级性的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的政党里工作,而这一政党的性质——根本上便有组织形式上的浮动性。对于我们自己的党也就有大影响,——因此我们自己的党更要有非常明显的组织形式。”(62)显然,这个“非常明显的组织形式”就是依据集中制形成的组织形态。《中国共产党党报第四号》(1924年6月1日)载《湘区报告·附安源地方报告》主张:“C·P·在国民党中为秘密的组织。”(63)也就是说,国民党是国共合作的组织形式,在这个形式之下,中共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集中制与铁的纪律就是维系党中之党的独立性的必备的组织和制度条件,因此从“二大”开始中共强调集中主义,而且一直延续到国共合作破裂之后才正式决议“党部的指导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决非历史的偶然,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关联性。

注释:

①范平、姚桓编:《中国共产党党章研究》(修订本),〔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38页。

②赵生晖:《中国共产党组织史》,〔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③(32)管怀伦:《中共“一大”并未采用民主集中制》,〔南京〕《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④(33)(37)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97页,第3-24页,第125页。

⑤《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

⑥《列宁全集》第3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25页。

⑦⑨《列宁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4-435页,第285页。

⑧《列宁全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45页。

⑩(11)(13)(14)(15)《列宁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5页,第209页,第207页,第441页,第458页。

(12)《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3页。

(16)《列宁文稿》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210页。

(17)管怀伦:《试论列宁集中制的理论体系和制度结构——对于布尔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原生形态的理论考察》,〔北京〕《马克思主义研究》2005年第4期。

(18)(22)(30)(35)(36)(38)(40)(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8)(59)(60)(61)(62)(63)《“二大”和“三大”》(中国现代革命史料丛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85页,第129页,第87页,第61页,第55页,第71页,第72页,第183页,第19-20页,第21-22页,第42-43页,第69页,第225页,第172页,第225页,第172页,第282-283页,第56页,第169页,第286页,第229页,第27页,第119页,第37-40页,第146页,第183页,第182页,第207页。

(19)(20)(21)参见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发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1986年版,第5-25页,第6页,第15-36页。

(23)管怀伦:《论两个“版本”的民主集中制》一文,〔南京〕《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4)(29)(31)(34)中共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发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1986年版,第7、17页,第6页、15-36页、16页、27页、21页。

(25)(26)(27)(57)《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1页,第204页,第220页,第208页。

(39)(41)《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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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三大”和“四大”的组织体系_民主集中制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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