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解“法律经济”时应避免两种误解_法律论文

在理解“法律经济”时应避免两种误解_法律论文

对“法制经济”的认识应避免两大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大论文,误区论文,法制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湖南省委党校 詹花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

济”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不仅国家用法律来规范和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而且各利益主体也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争取自己的权利。

但是,如何正确估价法对经济生活调整的作用,如何使各个利益主体在

争取权利的同时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等问题上,人们的认识尚有一些偏

差,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误区之一:片面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忽视思想道德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是针对我国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行

政命令等情况提出来的,这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早已成为历史事实,我们

之所以强调它,重申它,是指望以“法制经济”来代替“人治经济”,

取消经济生活中的行政命令。强调“法制经济”,就要求一切经济活动

有法来规范,有法来调整。强调法律的权威性,经济生活才有法可依,

经济发展才有法律保证。

在计划经济年代,个人自由受到限制,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等级特权

关系,生产经营也是上级说了算。商品经济则恰恰相反,“商品是天生

的平等派”,它要求人人平等,人格独立。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就是从法的角度要求市场体

系内的一切活动都要遵循公平竞争,等价交换的原则。然而,一时间,

人们对此产生了极端片面的认识,把法对市场经济的要求看成法律可以

代替一切,把法对独立人格的保护看成个人的绝对自由,把思想道德建

设看作是多余的事情,因此,拜金主义泛起,个人主义盛行。在人们的

心目中,只要不违法,干什么都行,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事都可以做,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都没有人做,一些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在

市场上以次充好;各职能部门乱摊派,乱收费,服务意识差;出现了一

边是投机钻营,大发横财,一边是见死不救,明哲保身的现象。有些人

以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营生,还有些人利用公众的保命哲学明火执

杖,欺诈抢劫,似乎我们没有东西可以用来制约社会上的这些丑恶现象。

很多人在不顾一切地进行个人设计,心安理得地追逐自己的个人目标,

这样,独立人格的获得发展了个人主义、自我奋斗,而背离了社会主义

的集体主义精神,与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背道而驰。尽管这只是一

部分人,但这种风气的蔓延已经危及到改革的方向和改革的成败,我们

不能不引起重视。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在探索阶段,法对经济生活的调整还远

远赶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生活的各种

关系更趋复杂,法律法规需要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经常会有法

律缺位的情况,因此,法的调整难以涵盖经济生活的全部,更不能调整

人际关系的全部。如果只要求人们不违法,那么,经常会有合法不合理

的事情,经常会有违背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事情。这会引起人们思想的

混乱,很有可能出现经济发展与道德退步并存,到一定时候,道德退步

反过来危害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影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

识到,“法制经济”只从法律的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一方面

要求,而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部内容,法制建设不能代替道德

建设。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转型时期更需要道德自律来弥补法律

建设的不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在于完善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

产主义,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建

设,使人们在适应法制经济的同时能自觉调整自己的价值取向,做到个

人发展与社会主义道德进步兼顾,这样,我们才能更迅速、更顺利地实

现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误区之二:把“法制经济”中权利和义务分离开来,只讲

权利,不讲义务。

法律是一种权利、义务的规定。过去的计划经济中,到处都是行政

隶属,行政命令。政府不仅规定生产经营者做什么,而且规定怎么做,

没有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只有下级服从上级,各个利益主体的权利被

弱化了,而义务被强化了。生产经营者是服从者,只管对政府尽义务,

而自己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的权利靠政府关照,没有法律保障。这

种权利、义务剥离的长期存在使人们心目中难以产生权利、义务对等的

思想。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生产经营者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

主体,他们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几十年的压抑之后爆发了不

顾一切争取自身权利的冲动,强烈的“权利”欲使他们把自己的义务抛

之脑后,出现了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倾向,这种倾向,对一部分人来

说,是自觉的,而对另一部分人来说,是不自觉的。一些生产经营者虚

报浮夸、做财务假帐、明亏实盈、假公济私等,造成国家利税和国有资

产的大量流失。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所肯定和保护的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权

利,是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自主经营的权利,是为了促进生产经营更

有效率、更公正、更有秩序地进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法律给予了

这种权利,生产经营者就有义务使经济的发展朝着高效、公正、有序的

轨道运行。如果是想方设法逃避义务,那么,就违背了“法制经济”的

初衷,不仅不能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反而会因为各种不公正、不平等

的无序现象而挫伤一部分人的积极性,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不

仅要争取法律规定的权利,还要充分认识法律规定的义务。转型时期,

法律法规建设一时跟不上来,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放任自流。强化公民

的法律义务意识是健全法制经济的必经阶段和必要准备,因此我们必须

开展广泛的法律义务的宣传教育;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把义务制定得

尽可能详尽,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执法过程中,要坚决执行违法必究、

严惩不怠的方针,以产生以一儆百的效果。这样,公民的法律义务意识

会逐步得到加强。

总之,强调“法制经济”而忽视道德建设,重视法律权利而轻视法

律义务的认识是片面的,有害的,我们只有消除了这些片面的认识,才

能促进经济快速、稳步、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昝光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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