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城市修复管理简论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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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中國古代最爲重視城池修建的王朝,學界研究明代城池修築管理的力作主要有《中國城郭都市社會史研究》、《南京城牆志》等①。前者第二部第四章以《諸司職掌》和兩《大明會典》爲中心,考察與國都及其城郭建設相關的政府機構的職能,還着眼於剖析明代的匠户制及匠役制度。研究發現,兩《大明會典》中關於南京、北京兩京城郭等營造工程的記載較少,且所述内容大體相同;而對各地府州縣城郭建設情况則没有隻言片語。第五章以地方志中相關材料作爲論述依據,對江南府州縣城池建設進行研究。據其分析,各府州縣的地方官在着手進行城池工程施工時存在嚴重的挪用公款現象,而到了嘉靖以後,府州縣官員通過捐俸以籌措資金,地方鄉紳也贊同此舉,於是很多工程得以進行。《南京城牆志》有一章零一節介紹修築明代南京城牆的督造職官、役作與建材、負責修繕南京城牆的管理部門、具體實施部門、有明一代的修繕經過。在前人基礎上,本文對明代,特别是地方城池修築的管理與措施、具體運作等情况,試圖作進一步的考察。

一、政府態度與築城活動概述

(一)政府態度

較之宋元,明代修築城池的策略基本是一貫、積極而嚴厲的。其開國之君既以廣築牆等策略,驅元朝政權與各路英雄而立國。洪武三年(1370),“朝廷視城爲最重,歲必遣使巡行天下。凡偷惰者,重罪之,弗貸”②。洪武三十一年(1398),明太祖宣敕諭武臣要求他們逐漸葺理所守城池。其他諸帝也多有訓辭。永樂十五年(1417),明成祖諭天下文武官員敕:“且如設立軍衛城池,將禦盗賊,軍旅不練,城堡不修,隊伍空缺,關防不謹,將何防禦?”③洪熙元年(1425),明仁宗詔天下都司衛所修治城池,各地城池“遇有坍塌損壞,隨即修理,合用材料支給官鈔買辦,不許因而生事擾人。若有坐視不行修理者,聽風憲官糾舉”④。正統六年(1441),敕諭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門正官,因災修政:“各處城池頹塌者,(都察院其行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亦督令於農閑時月,軍民相兼修築,不許違誤。”⑤正統十四年(1449),明英宗尊立后妃詔中指出“城池之設,所以禦暴衛民”⑥,要求各地修築葺理城池。景泰二年(1451),敕永平、山海、密雲、居庸、白羊、紫荆、倒馬諸關口守備都督、同知等官顧興祖等曰:“即今春暖凍消,恐新修城堡壕塹坍損淤塞,爾等其巡視修浚,務在堅厚深闊,經久無虞,不許徒事虚文,以取罪愆。”⑦景泰三年(1452),明代宗在改立皇太子中宫詔中,要求各處曾經修築而未曾完工的城池,“須量民時,或别設法修築完備,保固官司、人民”⑧。成化二年(1466),“廷議,凡郡縣無城池者,有司宜擇農隙修築,專遣憲臣奉璽書督之”⑨。正德八年(1513),令:“天下郡縣凡無城郭者,有司督民修築。”⑩嘉靖《汀州府志》稱:“至我明朝,奄有天下(三)[一]百六十年,兹頻敕諭天下百職有司,尤注意於城池。”(11)天啓六年(1626),明熹宗曾就修理都城城垣、山海關邊城等先後降旨稱:“都城關係緊要,這城垣、橋梁坍塌處,所著分工修理,勒限報完,不得遲緩誤事”;“關門防禦,全賴城垣,豈容傾圮,速將薊鎮所留四營班軍盡發修築,以固金湯”(12)。

(二)築城活動概述

正是基於重視修築城池的國策,明代修築城池的總量遠遠超過以往。本文主要利用《明實録》、《永樂大典》、《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日本藏中國罕見地方志叢刊》、《美國哈佛大學哈佛燕京圖書館藏中文善本叢刊》、《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中國方志叢書》、《四庫全書》系列、《古今圖書集成》、《罕見西北方志叢書》等文獻記載,結合考古報告與各地文博、旅游等網站的相關信息,對明代築城活動進行統計分析。文獻與考古報告的搜集應是較爲全面,但絶不敢妄言已窮盡所有。網絡信息的搜集則非全面展開,甚至是零散的。據目前統計,明代築城總次數至少爲7489次,按城市級别劃分,府州衛級類築城次數爲1034次,占13.81%,縣州所級類築城次數爲5684次,占75.90%,其他類(官方所修築軍事堡寨、巡檢司城等)築城次數771次,占10.30%。涉及至少2199座城池,按城市級别劃分,府州衛級類城池243座、縣州所級類城池1327座、其他類629座。在時間分布上,築城次數位居前三的分别是嘉靖、萬曆、洪武年間。年均築城次數位居前三的分别是隆慶、正德、崇禎年間。以省爲單位,築城次數位居前三的分别是北直隸、山西、河南。不同時期築城次數、各省築城次數具體情况分見表一與表二。

其中,明政府在北方沿境修築大量城池,以固北邊。如《弇山堂别集》卷八六記載:“(洪武四年七月十三日)皇帝聖旨:教魏國公徐達前去北平,整理城池,操練軍馬。”明代僅北直隸永平府據不完全統計築城活動達166次,有104座之多。爲了海防,在東南沿海地區集中修築大量軍事城堡。統計《籌海圖編》記載,洪武時期,明代在沿海地方及長江兩岸共建有54衛、99所、353巡檢司。信國公湯和在山東、浙江大量築城,而江夏侯周德興在福建也修築大量衛、所、巡檢司城。雍正《山東通志》記載,洪武十七年(1384)春正月,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自山東至浙江,築城五十九,咸置都司,以備倭爲名”。據不完全統計,周德興奉命巡視福建沿海,在要害之地興築城池53處,占整個洪武年間福建築城總量的80%。

據目前統計明代至少有1054座磚石城,其中,府州衛級類143座,縣州所級類770座,其他類爲141座。不同時期築磚石城座次、各省築磚石城座次具體情况見表三與表四。

二、管理機構與官吏

(一)中央與京城機構設置及其协作

工部及所屬。洪武五年(1372),定六部職掌。工部設總部、虞部、水部、屯田爲四屬部。總部,“掌城垣、工匠”(13)。二十二年(1389),改總部爲營部。二十五年(1392),置營繕所,屬營部。二十九年(1396),又改四屬部爲營繕、虞衡、屯田、都水四清吏司。營繕清吏司,“分掌官府、器仗、城垣、壇廟經營興造之事”(14)。其分司有三山大石窩、都重城、灣廠通惠河道,兼管有琉璃黑窑廠、修理京倉廠、清匠司、繕工司,兼管小修有神木廠兼磚廠、山西廠、臺基廠、見工灰石作(15)。所屬營繕所,“掌工役。有内府造作,王府制度,及儀仗、城垣等項”(16)。有所正一員、所副二員、所丞二員、武功、三衞、經歷等官。

兵部、都督府及所屬。兵部設有職方清吏司,“職掌天下地圖及城隍、鎮戍、營操、武舉、巡邏關津之政”(17)。洪武二十六年(1393),規定:“凡天下都司並衛所城池、軍馬數目,必合周知。或遇所司移文修築,須要奏聞,差人相度,准令守禦軍士或所在人民築造。然後施行。”(18)

洪武十三年(1380),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永樂初置行都督府於北京,後仍分五府。各府都督僉書軍政,五府所屬爲都司衛所。五府通行事例有:凡所屬都司衛所“有城垣頽壞,及沿海備倭戰船當改造者,奏下工部,行五府類行所屬修造”(19)。

各都司、各邊將城池等畫圖貼説送兵部、五府、兵科。洪武十六年(1383),詔:“各都司上衛所城池、水陸地里圖。”(20)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凡天下要衝,及險阻去處,各畫圖本,並軍人版籍,須令所司成造送部,務知險易。”(21)城池等險要自是在圖本中需要重點詳盡繪製。“凡各邊將官,每三年一次,取勘地方險易,城堡、墩臺畫圖貼説,咨送五府,轉送兵部,以備查考。”(22)“凡邊方險阻關堡,並衝要地方,每三年,各邊官畫圖,送本(兵)科收貯。”(23)

留守衛指揮使司、五城兵馬指揮司、後軍都督府等負責都城城牆的守衛、巡視與維護。洪武三年,置留守衛指揮使司“專領軍馬守禦各城門及巡警皇城,與城垣造作之事”(24)。後軍都督府有巡視修理城垣等職責。洪熙元年,行在工部奏:“北京城垣東、西、北三(間)[面],(面)[間]有傾頽,城樓、更鋪亦多摧蔽,請本部具材行後府,發軍修治。”(25)明宣宗命待春暖之後進行。天順六年(1462),“令後軍都督府並守門官軍巡視,如有損壞低窪,該門官軍隨即填補修理”(26)。永樂七年(1409),設北京五城兵馬指揮司,其職責即有巡視都城城池、街道等。“各該兵馬司官吏,職專巡管城池街道”,督促火甲人等,時常往來巡視(27)。城門守衛官軍負責都城城門及附近城牆的小規模修理。另巡城監察御史有巡視城垣、嚴督修補等責。成化六年(1470),工部奉聖旨:“今後但遇城垣少損,就令各門守衛官軍隨即修補;街道低窪,橋梁損壞,督令地方火甲等並力填修。巡城御史、五城兵馬時常往來巡視。”(28)

此外,巡邊官閲視邊關兵馬及所修城堡。而都察院會將各地巡撫官有關修築城池的奏疏題請皇帝批准。

關於工部、兵部、都督府等機構之間的協作,可從以下兩例略窺一斑。嘉靖二十一年(1542),掌都察院事毛伯温等建議修築北京外城。明世宗采納建議,敕令户、工二部速議未盡事宜以聞。刑科給事中劉養直言:“諸臣議築外羅城,慮非不遠,但宜築於無事之時,不可築於多事之際。且廟工方興,材木未備,畿輔民困於荒歉,府庫財竭於輸邊,若並力築城,恐官民俱匱。”(29)因此,明世宗詔待廟工完畢之後施行。嘉靖三十二年(1553)閏三月,經兵部等衙門尚書聶豹會同掌錦衣衛、都督陸炳,總督京營戎政、平江伯陳圭,協理戎政、侍郎許論,督同欽天監監生楊緯等實地考察。然後將城垣建築規模,施工所需軍夫、匠役、錢糧、器具調配與數目,興工日期及提督工程、巡視分理官員的安排等事宜逐一提出可行措施,將羅城規制等畫圖和貼説。呈奏,得聖旨俱允行(30)。

天啓元年(1621),努爾哈赤起兵,攻瀋陽等地,遼東失陷。科道諸臣有修築北京敵臺的建議。但“職部以規制未詳,議論未一,請敕會議,奉聖旨‘且不必造’”(31),兵部覆題詹事府少詹事協理府事徐光啓再單疏請建。聖旨令工部速議具奏。工部將旨意下達營繕清吏司,該司呈請會勘。五月二十四日,工部負責人會同協理京營戎政、右僉都御史李宗延,詹事府少詹事協理府事徐光啓,巡視西便門、太僕寺少卿薛貞,光禄寺少卿、管軍需事李之藻及兵科都給事中蔡思充、工科都給事中韋蕃、右給事中朱童蒙、吏科給事中朱欽相、户科給事中阮大鋮、刑科給事中毛士龍、工科給事中霍守典、工科給事中魏大中、浙江道御史蘇述、江西道御史徐揚先、福建道御史周宗建、湖廣道御史方震儒、河南道御史張捷、雲南道御史丘兆麟、貴州道御史藩文龍一道前往西便門城樓一帶,實地考察,將徐光啓製作的木制敵臺模型反覆端詳,取得共識:“重城遼闊,角樓低小,不便防守,應先建二座,以資犄角。待完日驗視,酌量添造。”(32)事後爲穩妥起見,工部移知單給以上參加者,“覆訂畫一,各無異議,俱經畫知訖”(33)。工部提出,委託徐光啓等調度、李之藻等主持先建兩座,如有成效,再酌量添造;除白城磚從宫苑陵墓等工程中挪借充用外,其他諸如采石、燒灰、搏沙、刨砌工料等費,請徐光啓會同李之藻先行估定,再請户部諸臣會議,具疏陳請同意後,工部將移會各衙門,立即施工。此後監督軍需、光禄寺少卿、管工部都水清吏司李之藻準營繕清吏司手本,手本中開列會估一座敵臺所需木石、磚灰等料約用錢糧數目、夫匠工價等。隨後手本送至徐光啓處,請其查酌施行。徐光啓與李之藻會議,將所建敵臺的規制、尺寸、應用磚石、總數一一計算開列,撰寫成文本,是爲《移工部揭帖》。但修築敵臺之事似乎没有結果,不久徐光啓以疾請告,得到准許(34)。

(二)地方負責部門與官吏

府州縣衛所城池修築,通常由其行政、軍事等長官呈文申請,待批准後方可進行。有時中央乃至皇帝則下令某地或某地區修築城池。且看汀州府及下屬諸縣所修築城池的情况。

在此表總計二十二次的命令、申請或自發築城行爲中,來自皇帝的命令兩次,來自巡按御史的命令兩次。申請築城十四次,其中邑民申請兩次、監生申請一次、當地官員(府之知府、縣之知縣)申請七次、分巡漳南道僉事欲會議請築一次。自發築城四次。最終執行十八次,未果四次。

重要工程或涉及範圍廣的舉措,地方軍政長官等報工部或兵部,工部或兵部奏請皇帝批准。地方城池修築,通常由地方軍政長官等報工部或兵部,工部或兵部奏請皇帝批准。宣德八年(1433),廣西潯州衛奏:“本衛西連大藤峽,北接武宣千户所,與瑶、僮雜處,時被侵擾。城垣周圍一千二百餘丈多未包砌,今欲悉以磚石修治,庶得堅完。乞以附近軍民協助。”從之(36)。正統十四年,廣西懷集守禦千户所城係土築,屢因雨水傾圮,請甃以磚。從之(37)。萬曆三十一年(1603),兵部覆大同巡撫張悌條議,有西安堡“包修磚石,限以本年辦料,次年包砌,三年通完。軍匠即於本路派撥”等事,請皇帝批示(38)。景泰二年(1451),總兵官昌平侯楊洪奏乞派文武大臣各一員、諳曉地理陰陽人前往宣府,會同參政等官,“相度雷家站、沙城、土木、雞鳴山、花園地勢,可以築大城、小堡去處,畫圖貼説,回奏處分”(39)。兵部議出的意見是不必派遣官員前往,可令宣府總兵官撫寧伯朱謙、左侍郎劉璉等相度措置人工器具,等候春暖,即可委派參將等官,提督官軍修築。得到明英宗的批准。

巡撫官是主要的命令者、批准者與督促者。弘治元年(1488),工部就修城垣之事,行移都察院“轉行各該地方巡撫、巡按官員,督委分巡、分守等官,遍歷所屬府州縣,一一相視”(40)。嘉靖四年(1525)起,姚鏌任右都御史、提督兩廣軍務兼巡撫,他所撰的“督撫事宜”,第一條即爲修理城池(41)。嘉靖十三年(1534),定巡按御史造報册式,在開列的三十九項内容中,第十五項爲“督修過城濠、圩岸、塘壩共若干所,要將某官於何年月日修過某處塘圩等項,明白開報”(42)。

從上表可知,地方修築城池多有官府或邑民等申奏,批准後進行築城,具體執行者多爲地方行政或軍事長官。“合無有鎮守總(部)[兵]巡撫官統屬去處,從各官照例督理。無處,從有州縣衛所掌印官整理。違慢誤事者,從巡撫、巡按等官糾察,應拿問者拿問,應奏請者參奏。無視虚文,必臻實效”(43)。正德十一年,嶺北道修築城垣,“合委知府季斅、邢珣,不妨府事,督修本府城垣。龍南縣署印推官危壽、興國縣知縣黄泗、瑞金縣知縣鮑珉各委督修本縣城垣。惟石城縣知縣林順柔懦無爲,合行同知夏克義估計督修”(44)。

修城完畢,慣例由巡按御史閲視畫圖進呈。嘉靖二十年(1541),喜峰口、潮河川修城工完,總督薊州兵部右侍郎胡守中將修築城池、樓櫓繪圖作圍屏三座進上,繪軸進東宫,且請賜樓名。明世宗曰:“修築工程,例應巡按御史閲視,畫圖進呈。今造作圍屏、畫軸瀆進,非體也。姑令所司收貯,樓名聽有司自立。”(45)

三、修繕規定與慣例

(一)中央規定

對“擅造作”的規定:

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一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者,不在此限。(46)

這是針對所有軍民、官司營造之事的規定。興築城池、翻修城池、大規模維修城池當然在此規定範圍之内。凡有營造必須申明,有的應等待報覆。擅自營造、非法營造、非時營造均以坐贓論。只有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壞,可臨時起差丁夫、軍人修理。當然會酌情考慮。正統三年(1438),長淮衛因水墮城奏請修築。明英宗對工部臣子説:“軍民無食,可重役以修城邪?其止之,更俟豐歲。”(47)

京城城池的修繕規定。洪武十六年規定,皇城、京城牆垣,“遇有損壞,即便丈量明白,見數計料,所有磚、灰,行下聚寶山黑窑等處關支。其合用人工,咨呈都府行移留守五衛,差撥軍士修理”(48)。《明會典》南京工科規定,凡南京内府衙門及皇城門鋪等處損壞,“合該修理工程大者,本科官與南京工部等官會勘,具奏修理”(49)。弘治六年(1493),奏准對皇城各門紅鋪,“委官時常點視比較,應修理者,隨即具呈修理。其直宿官軍不行用心看守,致有損失,應參究者,徑自參究”(50)。

其他城池的修繕規定。洪武元年(1368),定各處城樓窩鋪的規制:“腹裏有軍城池,每二十丈置一鋪。邊境城每十丈一鋪。其總兵官隨機應變增置者,不在此限。無軍處所有司,自行設置,常加點視,毋致疏漏損壞。提調官,任滿得代相沿交割,違者治罪。”(51)洪武十六年規定,若在外藩鎮府州“城隍但有損壞,係干緊要去處者,隨即度量彼處軍、民、工料多少,入奏修理。如係腹裏去處,於農隙之時興工”(52)。弘治元年,工部等題請修築城垣,保固地方:“本部行移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撫、巡按,從公查勘各處地方,除有城垣外,其原無城垣者,酌量地方,如果豐熟民不窮迫,或於農隙量起丁夫,或於在官人役,不拘以歲月,不責以速效,逐漸修築。久而不廢,亦可完工。仍將年終修過丈尺,申報巡撫、巡按等官,以憑查考勤惰。及巡撫、巡按官,亦要嚴加禁約官吏人等,不許指此爲由,侵漁擾害。如此,則不告勞而工亦可成矣。”(53)明孝宗予以批准。成化十四年(1478)規定:“其各該城垣坍塌阻塞去處,若衛所府州縣軍政掌印官不行嚴加禁約(折)[拆]毁,及不催督該管軍人等,隨即修理,致使居人往來,取便經行,及豪强、官員、軍民仍前侵占城塞,阻障巡視,許分巡、分守官員參提究治。如守巡官巡歷到處,不行親自點視,縱令下人蹈襲前弊,聽巡撫、巡按官員參奏拿問。”(54)

軍三民七的規定。成化二十三年(1487),太子太保兵部尚書余子俊等題,奉聖旨:“今之軍衛有司,[同]一城池去處,修理工料,明有軍三民七之例。”(55)

修理城垣人工支口糧的規定。景泰六年(1455),令修理城垣官軍每月添支口糧一斗。成化十二年(1476),令修理城垣軍匠每月添支口糧二斗、民匠三斗,旗軍不係食糧,陰陽生一斗(56)。

(二)地方規定與慣例

與此相應,地方也有一些規定。前述姚鏌“督撫事宜”第一條便是一證,其針對轄區内府州縣衛所及各堡城池普遍倒塌、損壞、堙塞,而官府却因循不曾修濬的狀况,提出“仰守巡、兵備等官親歷各該地方,逐一查勘。如有城池卑淺,及倒塌處所,城門損壞,應該修理者,督屬分工修理,應挑濬者挑濬。若用工力不多,不必派擾軍民,各將在城見在守城軍人並民款人等,分派修理,合用灰石,官爲措置。若果工程浩大,卒難修理,申報本院定奪。及照各處城垣,有卑凹處所,兼有坡蹬可以躋攀,人可往來經行者,盡行拆去,從新修砌,務要堅深,可備保障。毋得虚應故事,徒費財力。仍仰府州縣衛所各將有無應該修理緣由,徑自申報查考”(57)。而“督撫事宜”全文“仰兩廣按察司,抄案回司,着落當該官吏,照依案驗内事理,即便轉行都、布二司”,分别行下守巡、清軍、提學、兵備、海道、管糧、管屯、鹽法、參將、守備、備倭並府州縣衛所土官衙門,令大小官員一一查照,開具相應措施條款,遵照施行。都御史司用楷書大字書寫榜文,刊刻發放給所屬軍衛有司、驛遞、巡司、鋪舍及市鎮鄉村人烟聚集之處,張挂曉諭官吏、軍民人等。(58)

地方也形成一些慣例。正德年間(1506-1521),廉州府城由府衛分修。嘉靖二年(1523),知府韓鸞復請撫按,“自西由南而東屬衛,自東由北而西屬府,永爲定制”(59)。嘉靖四十一年(1562),兖州府城西門迤南城牆坍塌,依照舊例役夫助工補完。所謂舊例,“城垛、樓鋪坍塌損壞,軍三、民七修理,任城衛派分東門樓迤北左所一鋪起,至北門樓迤西第二鋪止,計鋪舍一十六座。滋陽縣派分東門樓迤南起,至北門樓迤西三鋪止,計鋪舍三十四座”(60)。四十二年(1563),滋陽縣知縣李之茂具由詳申巡撫都御史批示、分守道查議,札行本縣。“今任城衛撥軍看守,如在三年以外倒塌者,滋陽縣照舊分地方修理。在三年内查係折損者,任城衛賠償。違者,查究問罪。滋陽亦不時委官查看”(61)。崇禎二年(1629),雄縣重修城池,“按鄉村人丁多寡,各分丈尺,遇修遵爲成例”(62)。

前任籌措經費、物力與人力的辦法,成爲後繼者因襲的規範。正德十三年(1518),長泰縣知縣朱絃將磚土城改爲石城,“因畝糧以定役户,米不(蒲)[逋]十石者,不與焉。財取於公,不賦民一錢,力取於募,不勞民一役。人咸用命,踊躍而争先焉”。自此之後,“臬司凡築城之役,皆令查公規凡例,而舉行之”(63)。

慣例可修改、補充。萬曆三十一年,武寧縣知縣李呈芳將减兵額銀兩扣存聽候修城支用,萬曆三十六年(1608),知縣周道昌“奉文每年扣存自理紙贖銀一十五兩,登報專備修城,不許别動。並前議减銀仍徵貯,俱聽修城之用”(64)。

四、經費、人力、物資的籌措

(一)經費籌集

經費來源多樣、複雜和交叉,舉例如下。

兵、户、工三部均出。前引修築北京外城,奏准錢糧管理爲“磚瓦、木植及夯杵、梯板等項,除工部見有者外,其門座、外關等項各用石料,及添造磚瓦,增器用,雇募夫匠工食,各軍鹽菜等費,約用銀六十萬兩,相應户、兵、工三部處給,俱量見在所積多寡出辦,户部處發二十四萬兩,兵、工二部各處發一十八萬兩,共足前數,俱送順天府貯庫”(65)。萬曆四十六年(1618),南京兵部等衙門尚書黄克纘等奏修築浦口城,“共估該費銀五萬九百二十兩有奇,以兵、户、工三部均出”(66)。

府庫貯軍餉銀内支給。嘉靖八年(1529),遷南丹衛於八寨,改鳳化縣治於三量,共計用銀五千四百兩。“先各量支一半,收貯聽用,南丹衛一千五百兩,鳳化縣一千二百兩,准議於南寧府庫貯軍餉銀内支給”(67)。

班軍價銀内動支。萬曆十四年(1586),兵部覆宣大山西總督鄭雒題,欲磚石包砌大同所轄鎮河、鎮虜二堡,“鹽、菜、炭價、木植等銀,俱於河南班軍價銀内動支”。兵部依擬,得到批准(68)。

扣存减兵額之銀。前例武寧縣城垣多有傾圮,但修城經費未經額編,知縣李呈芳議將“南路、簡僻、山頭、茅坪等四鋪每鋪减兵一名,每年共减銀二十五兩六錢,詳允扣存,聽候修城支用”(69)。

官錢給用。正德十二年(1517),設立茶寮隘所,“其合用匠作工食等項,行令上猶、南康、大庾三縣量支官錢給用”(70)。

户部商税船價銀、兵部馬價銀。萬曆十五年(1587),爲修通州城兵部覆薊遼總督張國彦題:“將户部商税、船價銀一萬五千兩、兵部馬價銀七千七百四十兩爲修城之費。尚少一萬八千八百餘兩,聽撫、按多方計處合用。”報可(71)。

郵羡錢。隆慶六年(1572),修建海澄縣城,“取諸郵羡錢,以充其費”(72)。

鹽税之餘。正德二年(1507)左右,江西安遠縣黄鄉保築城,經費“乞諸鹽税之餘”(73)。

濟邊銀及救荒事例銀。萬曆十九年(1591),常州修城。户部覆應天都御史李淶奏:“准留本部濟邊銀及救荒事例銀,凑足二千五十七兩七錢,以修城垣。”依議施行(74)。

府庫抽收竹木銀兩動支。嘉靖七年(1528),梧州府修復串樓等項,請求“合用木石磚瓦,於府庫抽收竹木銀兩動支”(75)。

贓贖、變賣官田價銀内動支。萬曆十年(1582),江西巡撫王宗載題:“該省奉新、萍鄉、萬載三縣改建磚城,合用工料銀二萬七百二十四兩。除將庫貯無礙贓贖等銀應用外,尚少銀一萬八千二百一十五兩,無從措處,應於南豐、武寧二縣變賣官田價銀二萬兩内動支。”部覆,得到批准(76)。

歸官盗田,賣價以助。正德十三年,添設和平縣。修築城池等,其磚石、灰瓦、匠作工食之費,除支官庫銀兩外,“差委公正府佐貳官一員,清查浰頭、岑岡等處田土,除良民產業被賊占耕者照數給主外,中間有典與新民得受價銀者,量追價銀一半入官,其田給還管業。其餘同途上盗田土,盡數歸官,賣價以助築修城池、官廨之用”(77)。

公帑、聽訟束金、堂食錢。正德八年(1513),臨江府修城,責任長官“通融公帑所儲蓄,而助以聽訟束金之餘,與舊例商估繻直所謂堂食錢者,民弗與知也”(78)。

官捐、民捐。正德六年(1511),修常州府城。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清戎御史、巡捕御史、同知、通判、推官等官,“斷財以產,率爲白金若干兩”(79)。齊東縣城東南面城牆逼近河岸,正德十年,知縣蕭敬諫捐俸買地移築於内(80)。正德三年(1508),巡按福建監察御史向榮奏:“政和縣僻處深山,四境多盗。縣人願出私財,助有司築城,以爲保障。”(81)工部覆奏,得到明孝宗批准。

納冠帶銀。弘治十三年至十四年(1500-1501),磚石甃築寶坻縣城,“勸義民納冠帶銀一千零五十兩,支領工匠食米三百一十一石五斗一升,餘悉措置預備”(82)。

輸銀、贓貯。嘉靖二十七年(1548),永豐縣築城等,“乃準户籍丁糧多寡,爲城數丈尺,各輸銀有差。益以院司給發邑帑贓貯,而大工之成裕如矣”(83)。

大工銀。天啓元年四月,支大工銀五萬兩,發解山海關,修築城濠(84)。

利用城池等牟利,以備修補支用。明初,嘉興府築城。“其城下隙地,聽民置屋。歲課灰價,爲繕城之費”(85)。嘉靖十三年,靈山縣修城,長春門外諸路彙集,遂建店肆三十間,“歲官入其廛,以豫城垣穿宇之有茨葺者”(86)。南陵縣有城濠四條,每年租銀一兩二錢。至萬曆九年(1581),知縣沈堯中置簿工房,“專用修城,不許那移”(87)。比較典型的是應山縣城的修繕管理。嘉靖九年,知縣王朝璲修砌城牆完畢。爲日後籌備損壞修補之費,“除内外馬道外,因有餘剩空地若干行,令地方報拘近民,審各自願造屋賃住,遞年認納租銀,送官貯庫,聽候修補支用”(88)。爲防止官遷吏代,無稽可考,認租者因而脱閃其課,特地將認領四門外基地丈尺數目、人役姓名等造册登記,一式六份,分别由縣衙、縣學及三總甲收存,以備核對查驗(89)。

(二)人力籌集

築城的勞力主要爲軍士、人夫、工匠和囚人。有時會勸課邑之殷實者,這種方式比宋元時期有所增加。而分工招商的方式,則爲宋元時期所無。

軍役。在南京城池營建人員中,軍士所占比例不小,且參與城池營建的全過程(90)。前引修築北京外城,軍士與夫役相兼做工。“所有運料車輛並人夫、匠作,合令工部雇募。其運土築城,兵部將備兵班軍分爲二班撥發,與工部雇募夫役相兼做工”(91)。成化十二年,兵部覆議英國公張懋等所言:“宜令工部遇有内府工作,及修理城垣事不容已者,仍舊奏撥軍士,其餘止用工匠修理。若工作甚殷,匠不足用,然後具奏實撥。”詔可(92)。府州縣衛所修築城池也用軍役。洪武十七年(1384),陝西秦州衛奏修城隍,請兼用軍民。明太祖諭都督府臣曰:“修治城隍,借用民力,蓋權時宜,役之於曠閑之月耳。今民將治田之時,而欲兼用其力,失權宜之道。止令軍士修理,毋得役民。”(93)洪武二十五年,湖廣永明縣枇杷千户所請築城垣。詔:“以軍士築之,不許勞民。”(94)宣德年間(1426-1435),應門關關城坍塌,因工程浩大,本處修理,人力不敷所用,故“請暫留本衛原調京操放回官軍,協同修理”(95)。景泰元年(1450),雷家店築立城堡,合用人工,“乞敕該(兵)部調遣官軍一萬五千名,宣府各衛摘撥軍餘一萬五千名,共(輳)[凑]三萬名,内一萬名各帶軍器防護,二萬名做工”(96)。崇禎四年(1631),議建通州城敵臺,鑒於人夫流傭難集,范景文建議“京邊班軍,量撥數千以來,每日給米二升,以備饔飱”(97)。

丁役。洪武《諸司職掌》工部《夫役》記載:“凡在京城垣、河道,每歲應合修繕,其用工數多,須於農隙之時,於近京免糧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廣德等五府州,預先定奪奏聞,行移各府起取。除役占等項,照依欽定則例優免外,其餘人户,每四丁共輳(輳)[凑]一夫,着令各備鍬、杵、籃、擔,委官部領定,限十月初赴京,計定工程,分撥做造,滿日放回。”成化年間(1465-1487),沿江一帶燒造南京城城磚,除用南京留守軍衛等外。“令太平、池州、安慶三府並附近徽、寧二府及廣德州各照里分均派出,備建陽、安慶、宣州、新安四衛亦量撥餘丁,協同各衛官軍燒造”(98)。弘治十八年(1505),武寧縣知縣毛騤增修城池,“惟南即江爲險,起自油榨嘴,延東而北而西,計二里餘,令民均丁糧出力”(99)。萬曆三十年(1602),保定府爲修築境内城池。保定巡撫汪應蛟條議,“總計概邑人丁無論優免行差,一體均派。每一丁役,不過十日,而大工告完。每窑約燒磚五千,匠役工食約一兩五六錢……用夫役,先分等第,其下下户之極貧者,每日仍給穀二升,毋致飢餒”(100)。地方修城有時請附近州縣協助。正統十四年,耀州欲修築城垣,奏稱:“工役不敷,乞命附近州縣協助。”(101)得到批准。衛所修城也請附近州縣協助。宣德五年(1430),順天府奏:“初奉旨發密雲等縣民丁三千餘人,助修密雲中衛城,今以密雲附近山場又令其民供官用薪炭,悉免雜役。而密雲中衛仍索民丁,修城之功已什完七八,乞敕鎮守密雲都指揮蔣貴,令罷諸縣修城民丁,止以密雲中、後二衛軍丁完城。”從之(102)。

匠役。“明初工役之繁,自營建兩京宗廟、宫殿、闕門、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以萬萬計,所在築城、濬陂,百役具舉。……蓋二百餘年,民力殫殘久矣。”(103)《南京城牆志》認爲赴京參役建城的工匠,從行業看,與建城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工匠不占工匠中的多數,也不占所有築城參役人中的多數,但其作用相對突出。參與南京城池營建事務的赴京或當地服役各類工匠,不會超過十萬之數(104)。從《中國城郭都市社會史研究》《〈明會典〉的内府宫城及各府州縣的城池建築規定》可看出地方匠役的構成。

罪役。以囚人罰充工役,有明一代均然。凡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工役終身,或免徒、流、笞、杖,罰役准折。如遇造作,工部度量所用多寡,若重務者,用重罪囚徒,細務者,用笞杖之數,臨期奏聞。移咨法司差撥差人,監管督工。“其當該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發本部收掌,一本發内府收貯。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無欠,行移原問衙門,再查犯由明白,於内府銷號,合疏放者,發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編發。若在工有逃竄之數,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項,相視明白,埋瘗,移咨原問衙門銷號。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撥補”(105)。有准工則例,如“挑土並磚瓦,附近三百擔,每擔重六十斤爲準。半里二百擔,一里一百擔,二里五十擔,三里三十五擔,四里二十五擔,五里二十擔,六里一十七擔,七里一十五擔,八里一十三擔,九里一十一擔,十里一十擔”;“打牆,每牆高一丈,厚三尺,闊一尺。就本處取土爲準”(106)。地方築城也用罪囚。景泰五年(1454),福建按察司僉事吕昌就延平府增設永安縣築城垣等事奏請:“乞敕該部計議,令巡按御史及三司各府衛凡問徒罪以下囚犯(者),有力[者],隨其輕重,以時(及)[直]折納物料贖罪。無力者,依限執役。”(107)得到准許。

勸邑之殷實者。正德九年(1514),連城縣包砌城牆,“乃勸邑之殷實者,分派丈尺,以磚包砌。邑人知府童璽慨然先砌三丈爲首倡,餘各效砌”(108)。嘉靖三十四年(1555),寧波府修城,“役民户之富者四百有奇”(109)。

役僧。明太祖曾因“浙西寺院田糧多,寺僧惟務酒肉女色,不思焚修”(110),將這些寺院的僧人全部起集京城工役,死者甚衆。

募工。嘉靖三十五年(1556),浦江縣築城,“均派一邑,每丈配丁糧若干,官給文慿,對户照支,俾民共募工堅築”(111)。嘉靖三十一年(1552),長樂縣築城,“募游民而傭之,四方利若直者繼至,雖坊里各役一人,人各轄一區,不過稽其成而巳”(112)。嘉靖三十九年(1560),重修南寧府城。“召陶人爲甓,甓凡若干。召石人爲甃,甃凡若干。召埏埴者司厥役,傭直若干”(113)。

分工招商。嘉靖三十二年,建蕭山縣城,“率每里役築城一丈二尺,給值二十有五兩有奇,分工召商,百堵皆作”(114)。

(三)物資籌集

自明初開始即設抽分竹木坊或竹木局,抽分客商興販竹木、蘆柴、磚瓦、石灰等項,抽分各有分數,以資工用。“如是營造數多,抽分不敷。奏聞給價收買,或差人砍辦”(115)。除抽分外,城池修築所需物資籌集有多種形式。

磚料。洪武《諸司職掌》工部《窑冶》記載,“在京營造合用磚瓦,每歲於聚寶山置窑燒造”,“若修砌城垣,起蓋倉庫、營房,所用磚瓦數多,須要具奏,着落各處人民共造”。修築南京城的城磚主要由長江中下游南直隸、江西、湖廣等省府州縣、工部及軍隊衛所燒造。據最新統計數字表明,以地方府州縣,工部及軍隊衛所爲統計單位,造磚單位已經達到二百個以上。另外,還向一些巡檢司徵派(116)。《乞暫停燒磚奏狀》記載,僅儀真、瓜洲二廠,每年運糧及官民船隻帶運整磚總數多則二十餘萬,少則有十數萬。至成化十七年(1481),儀真、瓜洲二廠現有整磚一百六十二萬有餘,半段磚四百二十四萬,缺角段磚二十一萬有餘。江北窑廠尚有整磚百餘萬,江南窑廠尚有半段磚一百三十八萬有餘。用二十餘年時間,尚且運輸不完(117)。除《南京城牆志》所整理的軍衛所番號之外,《乞暫停燒磚奏狀》顯示尚有以下官軍燒造。永樂年間(1403-1424),蕪湖縣立窑六十二座,係南京羽林右、羽林前、府軍左三衛官軍燒造。當塗縣采石河西岸立窑六十八座,係南京金吾前、金吾後、旗手等三衛官軍燒造。采石河東岸望夫山共立窑五十三座,俱係須知爲事官員燒造。繁昌縣立窑八十三座,係南京神策、武德、府軍後、府軍右、虎賁左、虎賁右六衛官軍燒造。貴池縣黄公山、丁家港、劉婆磯三處共立窑四百座,係南京留守前、留守中、龍驤、驍騎右、豹韜、興武、鷹揚七衛官軍燒造。桐城縣樅陽新隘口立窑六十二座,係南京留守衛官軍燒造。至成化年間(1465-1487),前項地方尚有完整窑座一百九十六座。北京城牆等用磚,主要爲臨清磚、武清磚、黑窑廠磚等(118)。“在外臨清磚廠、京師琉璃、黑窑廠皆造磚瓦,以供營繕”(119)。明初臨清磚窑爲官辦。嘉靖九年(1530),興建大工,奏准河南、山東、北直隸等司府,“俱折價,解臨清有窑處所,召商燒造”(120)。從此臨清磚窑由官辦改爲官督民辦,“臨清開窑招商,視昔加倍矣”(121)。《臨清直隸州志》記載的窑有六處,合計十二座:“東曰孟守科,在二十里鋪,清平界内。南曰張澤,曰暢道,地名白塔窑。西南曰劉成恩,在吊馬橋迤東。北曰周循魯、曰張有德,地名張家窑。”萬曆二年(1574),順天府宛平、大興二縣民衆王勇等奏稱:“今有武清地方,土脉堅膠,不異臨清。去京僅一百三十里,較臨清近二千餘里,一與改作,不但糧運民船不苦煩勞,抑且爲國節省,有生財實效。”次年(1575)四月,令從臨清磚廠分派三十萬塊磚,在武清縣燒造,“應給磚價,分派南、北直隸,河南,山東地方出辦,各有差”(122)。地方築城,官府設處。正德十年(1515),修霸州城,“乃陶磚於隍”(123)。嘉靖二十三年(1544),磚砌武安縣城,“動支官銀,設法燒造磚灰”(124)。也有個人捐助的情况,崇禎十二年(1639),高陽縣築磚城,直隸巡撫委司李廖國捐銀兩若干,高苑令孫銓捐磚二十萬塊(125)。

蘆柴等。永樂年間,南京各衛官軍燒磚合用柴薪,委派沿江一帶蘆場樵斫應用。如貴池縣黄公山、丁家港、劉婆磯三處共立窑四百座,柴薪俱係奥龍等巡檢司蘆場砍斫。至成化十七年左右,再次在沿江一帶燒磚。據太平府申稱,永樂燒造磚料柴薪在於鱭魚洲、青村坊等處蘆場砍用,查得奥龍巡檢司原額蘆場坐落在鱭魚洲,因此前天界、能仁、雞鳴三寺上奏請求,已經撥與天界寺二十五頃,能仁寺一十七頃,雞鳴寺一十三頃。現存蘆場止有三百八十處。大信巡檢司原額蘆場一處,在鱭魚洲。解南京工部交納一處,陳喬沙坍塌止有一塊,上生蒿草。繁昌縣三山巡檢司黑沙洲蘆場不係額辦柴鈔場,分出青沙坊,與浮沙口巡檢司。故太平府申:“合將天界、能仁、雞鳴三寺蘆場暫且那借,及將本府所屬采石、大信、山河、荻港四巡檢司歲辦本色蘆場暫借砍用,候燒造停止之日,照舊退還。”(126)後工部奏准,派南京工部委官一員清查太平、池州、安慶三府沿江一帶蘆場,令係近年以來奏請、告佃及各巡檢司斫辦蘆柴解部,不係額辦者,全部暫時挪借采用,待燒造完畢,照舊退還。地方築城燒制磚料時,就會攤派所用稭草等。前引保定府築城事條議:“今秋成,薯、豆、黍、稷稭草視往歲倍收,第每畝令出稭草一束,重十二斤。今秋不足,以明年麥稭補完。每一束計可燒磚三片,大邑地萬餘頃,一年足包一城。中小邑三年,無患磚不足矣。”(127)

石灰。京城城牆等的營造,指定地點燒造。洪武二十六年規定:“凡在京營造合用石灰,每歲於石灰山置窑燒煉,所用人工、窑柴數目俱有定例。如遇各處支用,明白行下各該管人員放支,其管事作頭每季交替。仍將所燒過物料支銷見在之數,明白交割。”(128)永樂以後,在馬鞍山、瓷家務、周口、懷柔等處分别設有灰廠。每窑一座合燒石灰一萬六千斤,五尺圍蘆柴一百七十八束,計七十五工。天順年間(1457-1464),奏准差指揮千百户等官分管提督,五年一更替。以武功三衛軍夫采燒搬運赴京。也有其他軍夫,“國初,法凡當戍,先營工於石灰山者百廿日滿,乃議地發遣”(129)。後罷各衛軍夫,只撥工役囚人。地方築城燒灰或購買。萬曆年間(1573-1620),真定築城“起土爲磚,采石爲灰”(130)。前引保定府修築境内城池條議,“大邑每畝令出錢二文,中小邑三四文,則可充灰價”(131)。

木材。采木之事文獻雖没有明確其用途,但築城用木是其中之一。采木之役遍及四川、江西、湖廣、浙江、山西、北直隸、南直隸、雲南等地。僅浙江行省湖州府凌説山場所產可用木植即有二十九萬根(132)。嘉靖年間(1522-1566),營繕司主事龔輝曾繪采木所遇艱險等狀十五圖。圖名分别爲山川險惡、跋涉艱危、蛇虎縱横、采運困頓、飛橋度險、懸木吊崖、飢餓流離、焚劫暴戾、疫癘時行、天車越澗、巨浸漂流、追呼逮治、鬻賣償官、驗收找運、轉輸疲弊。采木之政弊端叢生,公私交困。“又遣官覈諸處遺留大木,郡縣有司以遲誤大工,逮治褫黜非一”;“商人逋直至二十五萬,科臣劾督,運臣遲延,侵冒不報,虚糜乾没,公私交困焉”(133);采木人“宿負未償,新逋是急。稱貸不足,繼以田宅。田宅不敷,繼以子女。子女不給,隨以妻妾”(134)。地方修築城池,或就地取材、或購買。正德十三年,添設和平縣。修築城池等,所用大小竹木派令人户采辦(135)。

石材。南京城牆石料產地爲南京東郊的諸山和碭山、溧水縣湫湖山、南京附近的青龍山。另安徽省繁昌縣董山鄉董家村境内有數處被稱爲“明代采石場”的遺址(136)。《壽宫營建事宜疏》稱“查得嘉靖十五年各項石料,俱在大石山窩、馬鞍山、牛欄山等處開取,即今應用石料仍應照舊在於各山取用”(137)。北京修城用石從以上地點開取是有可能的。地方築城,有山者,靠山采石。正德十二年,建南靖縣城,當地民衆“各人亦願鑿山采石”(138)。崇禎元年至三年(1628-1630),廣州府某地築城,就山采石。致使當地士紳擔心“奸匠因之爲利,肆其槌鑿,大傷氣脉”。推官顏俊彦等詳議采石築城之事,“合請憲批行東莞縣,酌量采取,足用即止”(139)。

(四)物資運輸

築城所需物資的長途運輸有官民商船順帶、雇運、專門造船運輸等方式。短途搬運的承擔者主要有囚人、軍士等。

順帶。其制始於洪武年間(1368-1398),沿江官窑燒造官磚,令各處客船量帶,於工部交納。永樂年間,明成祖遷都,在北京大興土木營建宫苑和城池。永樂三年(1405)規定,船每百料帶磚二十個、沙磚三十個。天順年間,令糧船每只帶城磚四十個,民船依船頭長短每尺帶六個。嘉靖三年(1524)規定,每只糧船帶磚九十六個,民船每尺帶磚十個。嘉靖十四年(1535),糧船每艘增加至一百二十個,民船每尺增加至十二個。但也有特許免帶磚料者。官民商船順帶磚料是强制的,如有損失,要追賠。嘉靖二十一年規定,“令經過臨清糧船、官民船順帶本廠官磚,至張家灣交卸,損失追賠”(140)。

雇運。永樂年間,“令河南、山東、直隸各巡撫,督令所屬,查照原運軍衛、有司,並遞運所,量起人夫,措置車船,至窑運赴該廠交割。每城磚一個,脚價銀一分八釐”(141)。嘉靖四年,令雇船運解搭載剩餘的臨清磚料,合用脚價由各司、府、州、縣攤出,所經之地需供應脚夫口糧。《工部廠庫須知》規定,運磚脚價,除通惠河自磚料水脚銀折缺銀給領,不足者節慎庫補助(142)。從四川等地采得木材,以雇募方式運輸。“自蜀至京,不下萬里。每運爲筏,以二十、三十爲率。每筏運夫四十,每夫計直十分之五。大約三年,其爲直殆且六萬”(143)。正德十年,霸州修城,“有車者致灰,皆給以直”(144)。

專門造船運輸。洪武九年(1376),明廷下詔,江西、湖廣郡縣民家裕饒者,“造舟運甓之京師”(145)。

囚人搬運。明律運磚灰等贖罪。永樂十七年(1419),令在京見發做工笞、杖、徒、流罪囚做工,有願併工運磚者,每人日運四個,各照所犯計算。雜犯死罪囚亦准併工,每人運磚一萬個。宣德五年,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准雜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個月。笞罪,五個月。天順五年(1461),令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其納贖諸例較以往更爲詳細(146)。萬曆十三年(1585),再次修訂在京納贖諸例,詳見下表。

囚人運磚贖罪,由工部於司禮監關領精微簿兩册,法司附簿送工科,每月一注,以憑稽考(148)。嘉靖二十二年(1543),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運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給各該委官收掌,登記領過囚數花名,及做過工程,辦過物料。其囚犯不願做工、運灰炭者,折納工價。每季終,主事親詣繕工司查驗,價送節慎庫。爲雇募用、磚炭等項,運赴各工,如有侵收工價,虚報物料者,呈部參問”(149)。

軍士運輸。南京城牆銘文磚,有《軍士辛苦》磚文:“似從工作到如今,日日挑柴吃苦辛。一日秤來要五百,兩朝定是共千斤。山高路遠難行步,水深堤滑阻工程。傳語諸公除减少,莫教思苦衆軍人。”(150)便是例證。(嘉靖)《天長縣志》記載:“國初建揚州城,列軍士於道,手授磚甓,運之於揚。”(151)

其他。洪武年間,都督馬煜鎮守貴州,築城“令諸夷自窑所達城所,駢立而接運,終日無敢跛倚”(152)。

五、工程管理

(一)責任官吏

都城修築城池等時的責任官吏。從《明會典》、《工部廠庫須知》可以看出已經形成固定的制度,諸司職掌分工清晰、責任明確。《工部廠庫須知》中明確與工程管理有關的名詞有“巡視工程”、“各工程堂上”、“大工程提督工程太監”、“大工管理工程太監”、“大工奏事司”、“本司掌印帶管工程”、“監督司官”“工料抄呈”、“工程抄謄”、“科道會估”等。前引修築北京外城時,督理官員的委派、分工與協作如下:“前項工程事體重大,各該督理内外官員必須專委責成,方可濟事。今擬請差内官監官一員,兵、工二部堂上官各一員,掌錦衣衛事左都督陸炳、總督(軍)[京]營戎政、平江伯陳圭,各不妨原務,提督修築。都察院、工科各請差給事中御史一員,往來工所巡視,糾察奸弊。前項諸臣仍各請敕一道,欽遵行事。兵、工二部堂上掌印官,每三日輪流一員,前往工所看視。其日逐查點軍夫、管理工務、驗放錢糧等項,户部劄委司官二員,兵、工二部各四員,錦衣衛千百户二員,京營參游官二員,各照職掌管理。其分區催儹等項,聽提督大臣選委五城兵馬及各衛經歷等官,與同各該官匠協力幹濟。”(153)

地方修築城池時的責任官吏。通常是責任長官負總責,派官吏分段負責。嘉靖十二年(1533),築尋甸府城,知府劉秉仁“以指揮王章、同知府領提調陳仲武領東門,胡紹領南門,周瑀領西門,張略領北門,蘇綱領中城,皆佐以千、百户二人,給以廪餼,嚴以勸戒,申以賞罰,示以裒次”(154)。前引寧波府修城,知府張正和身任其役,“因兼屬貳守侯君國治董其事。又分督以五邑之令夏君儒、曹君本、蕭君萬解、宋君繼祖、毛君德京”(155)。嘉靖十六年(1537),巡撫山西都御史韓邦奇,奉敕令轄區内各處鎮守、總兵、巡撫内外官員,“嚴督所屬守備等官,查勘所守地方,但有緊關要害城堡、墩臺等項坍塌者,量撥官軍修理,堅完之日,將修過工程數目開報查考”(156)。韓邦奇則會同鎮守山西副總兵傅鐸依據上報的工程數目進行查勘。

(二)財務收支管理

前引修築北京外城,奏准其添造建材、器用、雇募夫匠工食、各軍鹽菜等費,約用銀六十萬兩,由户、兵、工三部出辦,“共足前數,俱送順天府貯庫,户部專差司官一員掌管,同該府佐貳官一員收支。如有不敷,聽臣等臨時奏請。事完,通將用過銀兩數目,備細造册,奏繳”(157)。得到批准。

前引移置鳳化縣、南丹衛,王守仁就料價工食等項銀兩的動支與使用批示:“該(右江)道各官,仍要推選力量廉能官各一員,委同該衛指揮孫綱及該縣掌印哨守官親至南寧府,照數支出,三面秤對匣收領,付賓州庫寄貯,置立支銷文簿,該道用印鈐記,各付一本收執,每用銀兩,即同該州官開封動支,照數登記,務在實用,不得花費分毫。工完之日,開數繳報,通將各支銷簿會合查考。”(158)此後,右江道議築思恩府城垣。王守仁再令:“合用料價、工食等項銀兩,准照議於南寧府軍餉銀内動支。仰桂鏊公同該府掌印官當堂秤明,匣鎖領回,寄貯賓州庫内。查明前批南丹衛事理,置立文簿支銷。該道守巡官仍要不時親至地方料理催督,務要修築堅固,工程早完。事畢,開報查考,繳。”(159)沿用此前修築南丹衛財務收支管理的辦法,以備事後審計查考。

(三)質量管理

建材質量管理。物勒工名。主要指城磚的勒名。贛州城城牆發現明代的銘文磚一百八十五種,如有一洪武年間磚銘文“贛州府提調官同知朱敏、司吏彭民安、龍南縣提調官主簿宋光大、司吏劉太伯、總甲葉原方、甲首劉秀方、小甲黄文輕、窑匠劉炎民、造磚人夫陳居安”(160)。將府、縣修城官吏、里甲、窑匠、人夫姓名全部列出,層層責任,責任到人,達九級之多。

用好料。馬鞍山燒運灰色潔白,故京城修築城牆等均用此灰。軍莊等處雜灰性稍次,萬曆年間,曾設法查禁灰户“多納雜灰,妄稱本山,以希重價”的行爲(161)。

工程質量檢驗。施工中的檢驗。明初,“築京城,用石灰、秫粥錮其外。上時出閲視,監掌者以丈尺分治。上任意指一處,擊視皆純白色,或稍雜泥壤,即築築者於垣中,斯金湯之固也”(162)。馬煜築貴州城,“會城磚厚五寸許,一不中程,即殺作者”(163)。正德五年(1510),砌築永豐縣城,“基有挖陷者,起而實之。牆有濫惡者,毁而築之。磚石有弗堅良者,除而易之。樓櫓有弗如式者,撤而更之。務圖經久,以爲百逸永寧之計”(164)。明吕坤講三關修邊牆與築城,“築土三四尺,便戳探一番,量入之淺深,以爲督工官罪之重輕”,“到七八尺後再驗,丈三四後再驗”,“仍於所管丈尺,刻以記管工官姓名”,如果鄰工未壞,而本管工程先壞者,“提問,仍責令自覓人役補修”(165)。

設質保期。前引修築北京外城,奏准聶豹等“設法稽驗,務求堅久。但有修築不如法,三年之内致有坍塌者,查提各催工人員及原築工匠問罪,責令照依原分地方修理”(166)。嘉靖三十五年,浦江縣築城。均派一邑築城,“爲之期,未及期而傾圮者,罰更築”(167)。

(四)經濟賠償

對妨礙施工的民房、土地予以拆遷,且給予所有者一些經濟賠償。目前,僅發現以下幾例此類記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應天府江寧縣沙州鄉修築土城,侵占蘄春侯唐鐸、左軍都督僉事沈鏞公田及民田二十餘頃。詔:“增蘄春侯禄米三百餘石,沈鏞及民撥官田地償之。”(168)前引添設和平縣時,妨礙工程的百姓土地、房屋,派官丈量,照數除豁税糧(169)。前引建蕭山縣城,“城中留路一丈二尺,城外留路四丈,城河三丈,連城共占過民地十丈四尺,照畝給償,該地一百五十畝,共給過價銀六百八十兩”(170)。前引奏修築浦口城,“拆軍民房一百一十三家,與遷移銀四百七兩九錢”(171)。得到准許。正德三年(1508),完興寧縣城,“城東濠寬二丈、深二尺,原占過民地以築外城,今割一半,與民養魚利,以償前地”(172)。

(五)責任獎懲

獎勵的事例較少,舉例如下。

升官。正統十二年(1447),因管匠或管軍修城,升工部營繕所所副蒯祥和陸祥爲工部主事,實授金吾右衛帶俸署都指揮僉事陳良爲都指揮僉事,濟陽等衛指揮同知陳貴和陳善爲指揮使,指揮僉事謝信、趙鑒和段斌爲指揮同知(173)。

賞賜、蔭子。洪武三十年(1397),賞鳳陽等衛築城門軍士九千九百八十七人,每人鈔三錠(174)。嘉靖十七年(1538),大同修築聚落、高山二堡完畢,追叙前巡撫樊繼祖及僉事王世爵功,“繼祖改立二堡,有裨邊防,其忠慮可嘉,蔭一子送監讀書。王世爵等各賞銀幣有差”(175)。景泰五年,賞赴永寧衛修築城池官軍共一千三百五十八人,每人綿布兩匹(176)。崇禎十二年,繁昌縣城工完畢。經應天巡按御史陳起龍題叙,對功勞显著的一些官員士紳等,特降旨賞賫:“張國維、史可法賞銀二十兩,劉令譽、張煊、陳起龍、張士第、劉正衡各賞銀十二兩,李之晟、張繼曾各賞銀四兩,張明徵、梅之煜、李瓊林、李宙遜四員准給禄,餘俱給扁示勸。”(177)

立祠以崇功。嘉靖十三年,崑山人、大學士顧鼎臣“軫念崑山濱海土城,日就傾圮,脱有驚變,無城可守”(178),建議撫、按、憲臣疏請築沿海諸城無城牆者。因崑山最爲要害,得以優先甃築。三十一年,倭亂,崑山免遭屠戮。爲追思顧鼎臣,崑山士民、守臣奏立崇功祠春秋祭祀,得到明世宗的批准。

懲處的事例較多,舉例如下。

因催辦城磚瀆職,殺校尉力士周金保等。洪武年間,派差校尉力士周金保等至常州等府催辦城磚。但周金保等人“至彼,受財無厭,又行脱放有罪囚徒,受彼贓私”;周金保“娶訖妻室,蓋造院宅,置買牲口,就彼爲家”(179)。事發後被殺。

因築城餓死軍人,千户彭友文處斬。洪武年間,平陽守禦千户所千户彭友文率五百軍人出外築城,兩個月不支行糧,致使一百名軍人餓死。築城軍人家小曾到留守的掌印官謝成處啼哭告訴無糧之事,而謝成却以文書無印信而推託。事發,謝成處斬。令彭友文與一百名軍人對鎗,彭友文被亂鎗殺死。朱元璋稱:“爲甚麽了,敢這般殺他?他既無仁心愛那小軍,我又如何把仁心愛他。若不殺他呵,那一百人餓死的果實得何罪?”(180)

因賣放築城囚犯和士卒,千户郭成充軍,都指揮使夏忠坐徒。洪武年間,留守中衛千户郭成監領囚人砌城,接受囚人舒餘慶等人賄賂鈔三百貫,將其賣放回家,用鈔六十一貫從土工宋官保處買到死屍一首,冒充舒餘慶埋葬了事。事發,郭成發金齒口充軍(181)。天順五年,河南都司都指揮使夏忠因“賣放築城士卒,城未就,致水爲患”等罪(182),坐徒。

築城在逃,且依法爲奸,縣民李付一等凌遲示衆。洪武年間,崇德縣縣民李付一等充本縣里甲,起夫至沿海築城防倭。“擾民生理二次,牌勾故意抗拒不答,俱各在逃”(183)。崇德縣批差甲首王辛三前往勾唤。李付一設酒招待,灌醉王辛三後,將其以害民甲首的名義綁縛赴京。事發後,李付一等人凌遲示衆。

坐視不加意,指揮陳友抵罪。正統五年(1440),指揮陳友督工修德勝等門城垣,“坐視不加意,修輒復壞”(184)。遂抵陳友罪,命侍郎邵旻主持續修。

狎恩恃愛,不聽約束,指揮王禄等從重究治。嘉靖八年,遷江等所通賊指揮王禄等,本應斬首示衆。後因其哀求,都御史王守仁容令王禄等報效贖罪。移置南丹衛,委派南丹衛指揮孫綱、監督王禄等各頭土目兵夫人等,與該衛所官軍前去八寨周安堡築城。後訪得王禄等與孫綱舊連姻婭,“而該衛各官又皆親舊,狎恩恃愛,不聽約束,所據違梗各官,俱合從重究治,姑且記罪,合行改委”(185)。改委年富力强、才識通敏指揮李楠爲南丹衛監督指揮。

城工未完,倭寇突入摽掠,知縣蔡本端坐譴去。嘉靖三十四年,石門縣知縣蔡本端奉督撫檄,度地築城。次年正月,城工未完,倭寇突入摽掠,蔡本端坐譴去(186)。

以軍籍爲詞,推卸公務,杖石匠陳燦明。前引廣州府某地築城,就山采石。陳燦明以自己係軍籍,不肯幫貼石匠李黄佐等。廣州府推官顏俊彦判:“今斷俟城工告竣之日,燦明等才許卸擔,此後有大工作,才議幫貼。若尋常答應,則照常專責之匠户而已。燦明欲求自免,而駕詞非實,一杖殆不可免。餘無株求,招詳。”按察司批:“陳燦明既開鑿石塘,其與黎全諸人等石匠也,安得以軍籍爲詞而卸公務乎?依擬發落,餘如照,庫收繳。”(187)

因盗修城木,以營私第,都指揮同知張俊送甘肅殺賊立功。景泰元年,鎮守陝西左副都御史劉廣衡奏都指揮同知張俊枉法“索操卒賄,歇其役。盗修城木,以營私第諸罪”(188)。詔巡按御史鞫之,奏當贖斬還職。再詔送張俊甘肅,殺賊立功。

因浪領銀兩,查勘鎮守太監孫振、總兵官蔣驥等。弘治十五年(1502),巡撫遼東都御史韓重奏:“鎮守太監孫振、總兵官蔣驥頭目家人,以修城堡,浪領銀八百兩。乞爲查勘。”從之(189)。

輒行報功,巡撫陝西兵部左侍郎張瀚奪俸,順天府帶俸經歷張忠罷官。隆慶六年,巡撫陝西兵部左侍郎張瀚奏報修治省城及涇陽等四縣洪堰工完,歷叙總督、撫、按及司道府州縣官勞績,請分别賞賫。明穆宗曰:“内地修城、開堰自有司常職,何得輒行報功。且叙及先後督撫並茶馬、查盤御史,是何政體?”(190)張瀚奪俸兩個月。前引正統十二年因管匠或管軍修城之勞升衆官之時,順天府帶俸經歷張忠亦自以修城有勞,乞請升官,明英宗大怒曰:“升賞出自朝廷,豈臣下可干邪?”命下獄鞫之,法司奏當贖杖還職。明英宗令罷官(191)。

截至目前統計,明代的築城次數逾7400餘次,這與宋代近1000次、元代400餘次相比,可謂頻繁(192)。如此大規模的築城行動,與明代基本上是一貫而積極的築城策略有關,進而形成一套比宋代更爲完備與有效的管理機制。其相關機構的管理、分工與協作比宋代更爲明確,特别是財務等工程管理更爲縝密。與宋代較多或偏重於獎勵、優撫與賠償,元代的掠奪、粗暴與倉促相較,明代更呈現出嚴密與嚴厲的管制與懲處。宋代築城軍民兼用,且一段時期擁有一支專門負責修城的壯城兵,中央財政劃撥、賜度牒與地方自籌爲其主要經費來源。元代多臨時徵調民夫和軍夫,粗暴徵用民間資財等。明代除有軍役、夫役、匠役之外,在築城等工程中使用大量罪囚,其經費來源複雜而多樣。在防禦北方與海上等來敵,應對内部群體衝突中,城池無疑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持續而普遍的築城活動,無疑也是民衆沉重而綿長的負擔。

築城似乎不是安國寧邦的關鍵所在。元將亡時,元順帝“嘗一夕夢群猪以喙穴京城之趾,而城自傾頽”(193),於是下令百官軍民人等家中均不得養猪。明初,南京城修築完畢。朱元璋很得意地對劉基説:“城高如此,誰能逾之?”劉基對答説:“人實不是逾,除是燕子。”(194)卿卿知否,此朱非彼猪、此燕非彼燕?禍起蕭牆,狼烟四起,何方可息?“其人知識不遠,闇於大體,果可謂之明乎?忠言善教,誨之諄諄,聽之藐藐。便佞之言,則悦而欲聞之。如是者,果可謂之聰乎?所以視遠聽德,始可以爲聰明”(195)。只有具有超卓識見的人,做到以天下之是非爲真是非,以天下之聰明爲大聰明,再得天時、地利與人和之助,方可治化天下,澤被四方。倘若窮天下以飽一己之私,即便經營築城等末務,到後來反會誤了卿卿性命。正是:“技巧聲淫誤帝聰,萬幾誰爲代天工。國中失鹿迷原草,城上啼烏落井桐。駝鼓聲乾鸞輅遠,馬挏筵罷革囊空。不知金宋爲殷鑒,漫説東皇曆數終。”(196)

注释:

①川勝守《中國城郭都市社會史研究》,汲古書院,2004年,第201—244頁;楊國慶、王志高《南京城牆志》,鳳凰出版社,2008年,第241—310、413—422頁。參高壽仙《明代北京營建事宜述略》,《歷史檔案》2006年第4期,第23—32頁;成一農《古代城市形態研究方法新探》,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第160—244頁;新宫學《北京遷都の研究》,汲古書院,2004年,第155—183、215—217、416—419頁。

②烏斯道《春草齋集》卷六《雷州衛指揮張公完城記》,《叢書集成續編》本,第146頁。

③《皇明詔令》卷六《諭天下文武官員敕》,《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第三册),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168頁。

④楊士奇《東里集》别集卷一《郊祀覃恩韶》,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39册,第591頁。參《明史》卷八《仁宗》,中華書局,1974年,第109頁。

⑤《東里集》别集卷一《敕諭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正官因災修政》,第1239册,第617頁。

⑥《皇明詔令》卷一二《尊立后妃韶》,第364頁。

⑦“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明英宗實録》卷二○○廢帝附録第十八,景泰二年春正月癸丑,上海書店,1984年,第4253頁。以下所用諸帝實録均爲此版本。

⑧《皇明韶令》卷一二《改立皇太子中宫詔》,第376頁。

⑨戴絅孫同纂修,崔光笏同纂修(成豐)《慶雲縣志》卷三(周洪謨)《重築濬城池記》,《中國方志叢書》本,第330—331頁。

⑩《明武宗實録》卷九八正德八年三月丁亥,第2054頁。

(11)邵有道纂修(嘉靖)《汀州府志》卷三《城池》之《府學訓導何雲碑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182頁。

(12)《明熹宗實録》卷七三天啓六年閏六月辛亥;卷七二天啟六年六月,第3540、3507—3508頁。

(13)《明太祖實録》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癸巳,第1362頁。

(14)申時行等(萬曆)《明會典》卷一八一《工部一》,中華書局,2007年,第917頁。

(15)孫承澤《春明夢餘録》卷四六《工部一》,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961頁。

(16)徐溥等(正德)《明會典》卷一四七《工部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18册,第456頁。

(17)(18)(萬曆)《明會典》卷一二四《兵部七》,第636頁。

(19)(22)(萬曆)《明會典》卷二二七《五軍都督府》,第1116頁。

(20)《明史》卷九○《兵二》,第2194頁。

(21)(萬曆)《明會典》卷一三三《兵部十六》,第679頁。

(23)(萬曆)《明會典》卷二一三《六科》,第1064頁。

(24)《明太祖實録》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第972頁。

(25)《明宣宗實録》卷九洪熙元年,第246頁。

(26)(萬曆)《明會典》卷一八七《工部七》,第944頁。

(27)《皇明條法事類纂》卷五○《作踐城垣街道枷號例》,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982頁。參《明太宗實録》卷九五永樂七年秋七月,第1257頁。

(28)《皇明條法事類纂》卷五○《作踐城垣街道枷號例》,第982頁。

(29)《明世宗實録》卷二六四嘉靖二十一年七月,第5237頁。

(30)《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0—6961頁。

(31)(33)徐光啓撰、王重民輯校《徐光啓集》卷四《移工部揭帖》附録二,中華書局,1963年,第203頁。

(32)《徐光啓集》卷四《移工部揭帖》附録一,第203頁。

(34)《明熹宗實録》卷六天啓元年六月,第290頁。

(35)邵有道纂修(嘉靖)《汀州府志》卷三《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177—200頁。

(36)《明宣宗實録》卷一○四宣德八年八月,第2330—2331頁。

(37)《明英宗實録》卷一七九正統十四年六月,第3474頁。

(38)《明神宗實録》卷三八三萬曆三十一年四月丙申,第7207頁。

(39)《明英宗實録》卷二○○廢帝附録第十八景泰二年春正月辛卯,第4243頁。

(40)《皇明條法事類纂》卷四九《修築城垣保固地方》,第941頁。

(41)姚鏌《東泉文集》卷八《督撫事宜》,《中國古代地方法律文獻》(甲編第二册),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6年,第263—266頁。

(42)(萬曆)《明會典》卷二一一《都察院三》,第1054頁。

(43)《皇明條法事類纂》卷四九《禁肅城池門禁及軍三民七修城》,第941頁。

(44)王守仁《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批嶺北道修築城垣呈》,世界書局,1936年,第539頁。

(45)《明世宗實録》卷二五五嘉靖二十年十一月己丑,第5120頁。

(46)(萬曆)《明會典》卷一七二《刑部十四》,第880頁。參《大明律》卷二九工律營造《擅造作》,《中國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編第一册),科學出版社,1994年,第628頁。

(47)《明英宗實録》卷四八正統三年十一月,第936—937頁。

(48)《諸司職掌》工部《城垣》,《續修四庫全書》本,第745頁。參(萬曆)《明會典》卷一八七《工部七》,第944頁。

(49)(萬曆)《明會典》卷二一三《六科》之南京六科,第1067頁。

(50)(51)(萬曆)《明會典》卷一八七《工部七》,第944頁。

(52)《諸司職掌》工部《城垣》,第745頁。參(萬曆)《明會典》卷一八七《工部七》,第944頁。

(53)《皇明條法事類纂》卷四九《修築城垣保固地方》,第942頁。

(54)《皇明條法事類纂》卷四九《修築城垣》,第937頁。

(55)《皇明條法事類纂》卷四九《禁肅城池門禁及軍三民七修城》,第941頁。

(56)(正德)《明會典》卷二七《户部十二》,第617册,第304頁;卷一四七《工部一》,第618册,第458頁。

(57)《東泉文集》卷八《督撫事宜》,第266—268頁。

(58)《東泉文集》卷八《督撫事宜》,第263—266頁。

(59)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一三六二《廉州府城池考》,中華書局、巴蜀書社,1985年,第16册,第20145頁。

(60)(61)《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二一四《兖州府城池考》,第9册,第9692頁。

(62)《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六九《保定府城池考》,第8册,第8368頁。

(63)佚名纂(嘉靖)《長泰縣志》之《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770、771頁。

(64)《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八四九《南昌府城池考》,第13册,第15329頁。

(65)《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3—6964頁。

(66)《明神宗實録》卷五六五萬曆四十六年正月,第10642—10643頁。

(67)《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批右江道移置鳳化縣南丹衛事宜呈》,第560頁。

(68)《明神宗實録》卷一七○,第3088頁。

(69)《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八四九《南昌府城池考》,第13册,第15329頁。

(70)《王陽明全集》卷一六《設立茶寮隘所》,第251頁。

(71)《明神宗實録》卷一九○萬曆十五年九月,第3565—3566頁。

(72)陳鍈等修、葉廷推等纂(乾隆)《海澄縣志》卷二一(吕旻)《新建海澄縣城碑記》,《中國方志叢書》本,第265頁。

(73)謝旻等監修、陶成等編纂《江西通志》卷一二一(歐陽鐸)《黄鄉保築城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17册,第229頁。

(74)《明神宗實録》卷二四三萬曆十九年十二月,第4530頁。

(75)《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批蒼梧道修理梧州府城呈》,第550頁。

(76)《明神宗實録》卷一二六萬曆十年七月,第2348頁。

(77)《王陽明全集》卷九《添設平和縣治疏》,第136頁。

(78)管大勛修、劉松纂(隆慶)《臨江府志》卷一四(彭綱)《臨江府城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79)邵寶《容春堂集》前集卷一六《常州府修城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58册,第175頁。

(80)陸釴等纂修(嘉靖)《山東通志》卷一二《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744頁。

(81)《明孝宗實録》卷四四弘治三年十月,第900—901頁。

(82)洪肇楺等修纂《寶坻縣志》卷一八(莊)《新建拱都城記》,《中國方志叢書》本,第1002頁。

(83)《江西通志》卷一三一(吕懷)《建永豐縣城記》,第517册,第635頁。

(84)《明熹宗實録》卷九天啓元年四月,第453頁。

(85)《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九五八《嘉興府城池考》,第14册,第16302頁。

(86)林希元纂修(嘉靖)《欽州志》拾遺(王崇)《靈山考工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87)《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七九七《寧國府城池考》,第13册,第14862頁。

(88)顏木纂(嘉靖)《應山縣志》卷上《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89)同時也存在其他經營目的。(嘉靖)《南寧府志》卷三《城池》記載,嘉靖十六年,修葺南寧府城,上下兩濠,“繞城有魚利銀兩,以供官帑”。《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一二四四《衡州府城池考》記載,崇禎十年(1637),桂陽州城下有濠向有八池,官方召軍民承佃,遞納魚税。盛賡修、許清源纂(光緒)《道州志》卷二《城池》記載,明季,道州城濠沿北至東濠池,原種藕蓄魚,係寧遠衛掌印指揮所管。小西門外近北門外濠池亦植藕蓄魚,係寧遠衛經歷司所管。贏利過度,便會影響到城池自身。鄭若曾《江南經略》卷三下《太倉州城池考》記載,太倉州城外城脚附近,“衛官私得民租,度爲耕地。耕民利開地,日取土填濠,濠淤狹且傷及城”。(嘉靖)《汀州府志》卷三《城池》記載,明代汀州府自有濠池以來,“俱爲軍衛承佃,種蓮、蓄魚,填實作店,濠池污塞間斷,無復險阻”。

(90)《南京城牆志》,第260—294頁。

(91)《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3頁。

(92)《明憲宗實録》卷一五一成化十二年三月,第2755頁。

(93)《明太祖實録》卷一五九,第2453—2454頁。

(94)《明太祖實録》卷二二一洪武二十五年九月辛丑,第3235頁。

(95)于謙《忠肅集》附録《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44册,第399頁。

(96)《忠肅集》卷一《兵部爲邊備事兵科抄出鎮朔將軍總兵官後軍都督府左都督朱謙等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44册,第26頁。

(97)范景文《文忠集》卷三《議建敵臺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95册,第479頁。

(98)王恕《王端毅奏議》卷五《乞照舊令南京各衛官軍燒磚並要清查沿江一帶蘆場奏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27册,第541頁。

(99)徐麟纂修(嘉靖)《武寧縣志》卷一《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380—381頁。

(100)《明神宗實録》卷三六八萬曆三十年二月甲子,第6876—6877頁。

(101)《明英宗實録》卷一七九正統十四年六月,第3456頁。

(102)《明宣宗實録》卷七四宣德五年閏十二月,第1727頁。

(103)《明史》卷七八《食貨二》,第1906—1907頁。

(104)《南京城牆志》,第274—279頁。

(105)(106)(萬曆)《明會典》卷一八八《工部八》,第949頁。

(107)《明英宗實録》卷二四五廢帝附録第六十三景泰五年九月乙卯,第5320頁。

(108)(嘉靖)《汀州府志》卷三《城池》,第197頁。

(109)沈翼機等編纂《浙江通志》卷二三(間淵)《重修府城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19册,第639頁。

(110)鄧士龍輯《國初事迹》(一),《國朝典故》卷四,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第80頁。

(111)《浙江通志》卷二四(瞿景淳)《浦江縣築城記》,第519册,第653頁。

(112)徐景熹修、魯曾煜等纂(乾隆)《福州府志》卷四(鄭世威)《長樂縣築城記》,《中國方志叢書》本,第61頁。

(113)金鉷等監修、錢元昌等編纂《廣西通志》卷一○六(蕭雲舉)《重修南寧府江城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68册,第211頁。

(114)林策修、張燭纂、魏堂續增(嘉靖)《蕭山縣志》卷一《山陰何鰲新新建縣城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77頁。

(115)(萬曆)《明會典》卷二○四《工部二十四》,第1023頁。

(116)《南京城牆志》,第283—300頁。

(117)《王端毅奏議》卷五《乞暫停燒磚奏狀》,第427册,第537—539頁。

(118)參王雲《明清臨清貢磚生產及其社會影響》,《中國經濟史學會第五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一),江西師範大學中國經濟史研究所編印,2006年,第167—174頁;李曉光、尋捍東《山東臨清御制貢磚考》,《棗莊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第102—104頁。

(119)《明史》卷八二《食貨六》,第1998頁。《欽定日下舊聞考》卷六一:“曰黑窑,别於琉璃、亮瓦二窑也。”

(120)(萬曆)《明會典》卷一九○《工部十》,第963頁。

(121)鄧希魯等(乾隆)《臨清直隸州志》卷九《附臨磚》,乾隆五十年刊本。

(122)《明神宗實録》卷三七萬曆三年四月,第870頁。

(123)唐交等修、高濬等纂(嘉靖)《霸州志》藝文志(崔銑)《修城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124)唐交修、陳瑋纂(嘉靖)《武安縣志》卷四(王科)《磚城隘口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續編》本,第93頁。

(125)《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六九《保定府城池考》,第8册,第8369頁。

(126)《王端毅奏議》卷五《乞照舊令南京各衛官軍燒磚並要清查沿江一帶蘆場奏狀》,第427册,第540頁。

(127)《明神宗實録》卷三六八萬曆三十年二月甲子,第6876頁。

(128)(萬曆)《明會典》卷一九○《工部十》,第964頁。

(129)陸深《儼山集》卷八二《陸氏先塋碑》,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68册,第524頁。

(130)劉宗周《劉蕺山集》卷一四《光禄寺少卿周寧宇先生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94册,第568頁。

(131)《明神宗實録》卷三六八萬曆三十年二月甲子,第6876頁。

(132)朱元璋《御制大誥》之《凌説山場竹木第十一》,《續修四庫全書》本,第247頁。

(133)《明史》卷八二《食貨六》,第1995—1996頁。

(134)邵友德(光緒)《餘姚縣志》卷二三《龔輝》,《中國方志叢書》本,第599頁。

(135)《王陽明全集》卷一一《添設平和縣治疏》,第136頁。

(136)《南京城牆志》,第304頁。

(137)葛昕《集玉山房稿》卷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96册,第382頁。

(138)《王陽明全集》卷九《添設清平縣治疏》,第105頁。

(139)顏俊彦《盟水齋存牘》目録二刻公移《詳議采石築城》,中國政法出版社,2002年,第642頁。

(140)(141)(萬曆)《明會典》卷一九○《工部十》,第963頁。

(142)何士晋《工部廠庫須知》卷三《臨清磚廠燒價》,《續修四庫全書》本,第459頁。

(143)(光緒)《餘姚縣志》卷二三《龔輝》,第599—600頁。

(144)(嘉靖)《霸州志》藝文志(崔銑)《修城記》。

(145)《春草齋集》卷七《駢義傳》,第171頁。

(146)(正德)《明會典》卷一三三《刑部八》,第618册,第354—355頁。(萬曆)《明會典》卷一七六《刑部十八》,第898頁。

(147)(萬曆)《明會典》卷一七六《刑部十八》,第898頁。

(148)(萬曆)《明會典》卷二一三《六科》,第1065頁。

(149)(萬曆)《明會典》卷一八八《工部八》,第949頁。

(150)王鏞、李淼編撰《中國磚文》,知識產權出版社,1990年,第13—14頁。

(151)邵時敏修、王心纂(嘉靖)《天長縣志》卷三《城池》,《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第16頁。

(152)田汝成《炎徼紀聞》卷三《奢香》,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52册,第633頁。

(153)《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4—6965頁。

(154)王尚用修,陳梓、張騰纂(嘉靖)《尋甸府志》卷下藝文十七(張志淳)《遷尋甸府築城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155)《浙江通志》卷二三(聞淵)《重修府城記》,第519册,第639頁。

(156)韓邦奇《苑洛集》卷一五《恤災固本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69册,第599頁。

(157)《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3—6964頁。

(158)《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批右江道移置鳳化縣南丹衛事宜呈》,第560頁。

(159)《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批右江道議築思恩府城垣呈》,第561頁。桂鏊時任思恩府知府。

(160)贛南地方歷史文化研究室《贛州古城牆銘文磚簡介》,《南方文物》2001年第4期,第75頁。

(161)《工部廠庫須知》卷四《大石窩條議》,第486頁。

(162)馬生龍《鳳凰臺記事》,《叢書集成新編》本,第89册,第103頁。

(163)田汝成《炎徼紀聞》卷三《奢香》,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52册,第633頁。

(164)胡漢纂修(萬曆)《郴州志》卷八《李永敷記》,《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165)吕坤《實政録》卷八《慎修築》,《續修四庫全書》本,第476頁。

(166)《明世宗實録》卷三九六嘉靖三十二年閏三月,第6965頁。

(167)《浙江通志》卷二四(瞿景淳)《浦江縣築城記》,第519册,第653頁。

(168)《明太祖實録》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第3100頁。

(169)《王陽明全集》卷一一《添設平和縣治疏》,第136頁。

(170)(嘉靖)《蕭山縣志》卷一《令菀兆臣叙建城始末》,第74頁。

(171)《明神宗實録》卷五六五萬曆四十六年正月乙酉,第10642頁。

(172)(萬曆)《郴州志》卷八《興寧》,《天一閣明代方志選刊》本。

(173)《明英宗實録》卷一五三正統十二年閏四月,第2999頁。

(174)《明太祖實録》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戊戌,第3658頁。

(175)佚名《世宗實録》二,《國朝典故》卷三六,第706頁。

(176)《明英宗實録》卷二四七廢帝附録第六十五景泰五年十一月,第5352頁。

(177)張星焕纂修(道光)《繁昌縣志》卷三《城工報竣具題賞賫叙》,《中國方志叢書》本,第180頁。

(178)周世昌(萬曆)《重修崑山縣志》卷一《城池》,《中國方志叢書》本,第50頁。

(179)朱元璋《大誥續編》之《力士催磚第八十一》,《續修四庫全書》本,第302頁。

(180)朱元璋《大誥武臣》之《千户彭友文等餓死軍人第五》,《續修四庫全書》本,第355頁。

(181)《大誥武臣》之《監工賣囚第二十六》,第362頁。

(182)《明英宗實録》卷三三四天順五年十一月,第6838頁。

(183)朱元璋《大誥三編》之《臣民依法爲奸第一》,《續修四庫全書》本,第313頁。

(184)《明英宗實録》卷七○正統五年八月,第1350頁。

(185)《王陽明全集》卷三○續編(五)《改委南丹衛監督指揮牌》,第563—564頁。

(186)《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九五八《嘉興府城池考》,第14册,第16303頁。

(187)《盟水齋存牘》目録一刻讞略卷三《争幫軍匠陳燦明等杖》,第156頁。

(188)《明英宗實録》卷一九五廢帝附録第十三景泰元年八月,第4127頁。

(189)《明孝宗實録》卷一八八弘治十五年六月丙午,第3464頁。

(190)《明穆宗實録》卷六五隆慶六年正月己卯,第1569頁。

(191)《明英宗實録》卷一五三正統十二年閏四月,第2999—3000頁。

(192)參王茂華、王曾瑜《宋代城池修築管理體系與規範化述略》,(韓國)《亞洲研究》2009年第5期,第228—259頁;Wang Maohua and Yang Yan,The Circumvallation in Yuan Dynasty,Unpublished draft。關於宋元明時期築城中存在的弊端與築城的負面影響,擬另撰文給與關注,此處不再展開論述。

(193)梁億《遵聞録》,《國朝典故》卷六二,第1428頁。

(194)《遵聞録》,《國朝典故》卷六二,第1424頁。

(195)袁燮《絜齋家塾書鈔》卷五《視遠惟明聽德惟聰朕承王之休無斁》,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7册,第750-751頁。

(196)宋訥《西隱集》卷三《壬子秋過故宮十九首》其二,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25册,第8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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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城市修复管理简论_明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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