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现与因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因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系统的突现性质是否具有下向因果性或下向因果力,是正确理解突现的一个关键问题。有一些哲学家主张修改现行的因果理论并返回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使它能容纳或说明下向因果。这不是一个合适的进路。现代哲学的因果理论主要有条件因果和作用因果两个学派,如果对这两个理论做一个统一的整合探索,将INUS条件因概念与当代因果力和因果过程概念联系起来,就能为描述下向因果提供一个现代因果理论的框架。
一、我们需要返回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吗?
金在权说:“突现性质具有自己的、不可还原为基本层次性质的因果力的独特的因果力,这对于突现主义者来说具有关键的重要性。突现性质如果缺乏因果力,这就是说,客体具有的因果力如果与客体的因果潜力(即它的基本层次性质的因果力)没有什么不同,则任何人都不会对它发生兴趣”。(Kim,p.557)
现在,在非还原物理主义的学派中,出现了一种观点,主张先修改因果性概念,再来讨论突现性质的下向因果关系,言下之意就是,下向因果关系不适合用科学和哲学界目前公认的因果力的概念来表达。阿美齐(C.Emmeche)等三人在2000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层级、突现与下向因果关系的三个版本》中写道:“如果下向因果关系被认为是作用因果性的例示(instance),那么我们将会看到这是毫无道理的。所以因果性的概念应该加以扩大,使得下向因果关系有意义。”(Emmeche et al,p.17)他们的基本看法是要恢复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使之能容纳下向因果关系的含义,而下向因果关系只不过是“高层次约束低层次的一种纯粹形式因”(ibid,p.23);整体对其组成部分的控制,也被他们看作是一种“目的因”(ibid,p.25),二者都没有任何严格意义的“作用力”从高层次传到低层次(ibid)。约莉奥(A.Juarrero)发表了许多论文,最近还出版了一本著作《行为的动力学》,要告别“将因果看作是力的冲击(forceful impact)”的以“桌球碰撞”为模型的机械因果观,返回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论,建立适合于复杂适应系统的“自因(self-cause)”、“形式因和目的因(formal and final cause)”与“约束因”。(Juarrero,pp.5-6)我很赞同约莉奥对复杂系统因果性的研究,但不同意用“约束”或“选择性约束”来代替现代的作用因的概念;我主张把约束只看作是作用因的一种表现。所以,在决定是否需要修改现行因果性概念之前,我们不妨仔细研究现行的因果关系概念是否适合于表达下向因果关系。下面笔者将要说明,现行的因果性概念不必做出实质性的修改也能表达下向因果关系,并能解释清楚下向因果的各种类型,即约束、选择与控制,等等。
二、休谟的事件条件因
现代科学与哲学的因果概念起源于18世纪休谟的因果概念。在休谟看来,因果关系指的是事件之间的一个序列:如果事件C引起事件E,则事件C是原因,而事件E是结果。他写道:“有一个弹子球置于桌面上,另一个急速地运动着的弹子球冲向它。它们碰击了,前面静止的那个球获得了运动,这是一个因果关系的实例,和任何一个我们通过感觉和反思获得的实例一样完善。让我们来检查它。很明显,这两个球在运动传递之前相互接触了,并且在冲击与运动之间没有间隔。因此,在时空中的邻接性(contiguity)是所有原因运作的第一个要求。同样明显的是,作为原因的运动先于作为结果的运动。因此,时间的先行性(Priority)是所有原因的另一个要求。事情还不止如此。让我们在相似的情况下试验另外的同类的球,我们总可以发现,一个球的冲击产生出另一个球的运动,因此,这里有第三种情况,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类似于这种原因的东西总是产生类似于这种结果的东西。超出了邻接性、先行性和恒常结合三者,在原因中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别的东西。”(Hume,pp.649-650)说完这三个条件,他就去攻击洛克所提出的因果力论。他问道:我们在因果之间发现了因果力没有呢?没有!我们发现了因果之间的必然性没有呢?没有!休谟说:“在哲学中,最含糊、最不确定的各种观念,莫过于能力(Power),力量(Force),能量(Energy),或必然联系(Necessary connection)”。(休谟,第57页)但是,因果之间的恒常结合是什么意思:它是指原因是结果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抑或是充分必要条件?休谟本人首先混淆了这三者。
三、马奇的INUS条件因与下向因果
四、事物的作用因果力
因果力的概念是由洛克首创的。他问道:能力(Power)“这个观念是怎样得来的?”人心每天都观察到外部事物的变化,“因此,它就根据它寻常所观察到的来断言,在将来,用同样执行者和同样途径在同样事物中发生同样的变化”。“……事物有引起那种变化的可能性。因此,它就得到所谓能力底观念。因此我们就说,火有熔金的能力(就是能把金底不可觉察的部分底密度和硬度毁坏了,使它变为流体)。”(洛克,第203-204页)他又说,“能力是一切动作发生的来源。在施行能力发为动作时,能力所寓的那种实体就叫做原因;至于由此所产生的实体,或者能力施展时在任何实体中所产生的简单的观念,就叫做结果。”(同上,第264页)继承了洛克的传统,1975年赫勒与马顿(R.Harre and E.H.Madden)写了《因果力》一书,它的中心概念是“具有因果力的特殊事物”(Powerful particular)是“自然的主体”(natural agents)。(Harre and Madden,p.7)这些特殊事物包括量子场、化学物质、普通的物体以及生命有机体和个人与社会,它们不同于抽象概念(如数、价值、意义等),有作用于别的事物的能力,所以就具有因果力。他们对于因果力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所谓‘x具有对A的因果力’,表示在适当的条件下,借助于内部固有的性质,‘x(将会)/(能够)造成A’”。(ibid,p.86)例如,疟原虫有导致疟疾病的因果力,心脏病有导致死亡的因果力,磁铁有吸铁的因果力,发电机有产生电力的因果力等等,都是现实世界因果力的例子。如果我们省略一些具体的细节,可以将洛克与赫勒、马顿的因果力理论作为机制补充到休谟的条件因中,得出如下一个统一的图景:
图1 休谟条件因与洛克-赫勒-马顿因果力示意图
C造成结果E时能发挥因果力的东西,包括事物的性质与结构、与环境的关系等等,是不是可以作为不同的因素落入INUS条件的充分条件组的必要条件中呢?完全可以。事实上,这些被看作“因果力”的性质、结构与被看作“实现条件”的环境条件之间,是没有明显区别的。这取决于表达式的选择而不取决于因果律的成立。试想划一根火柴,当用火柴头去摩擦火柴盒时,火柴头似乎是具有主动性的因果力,在这里我们将它表达为主要原因或因果力,而被摩擦的火柴盒则是被动的“条件”。可是对于造成摩擦生热到达燃点的性质来说,被摩擦的火柴盒也具有点燃火柴的因果力。而且,如果没有氧气它能燃烧吗?所以周围的空气、火柴头的化学构成、被摩擦的凹凸不平的火柴盒的表面,对于造成结果E来说都有功劳,都可以看作具有因果力。现在我们从INUS诸必要条件中,确定一些是本质的因素(固有性质、结构、组成元素等),其他的条件则看作是使因果力变为现实的背景条件,这当然取决于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角度和语境(context)。从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来看,所谓现实或实现就是可能性加上实现条件,而所谓倾向、能力、可能性、因果力这些东西,只是从INUS条件组中除去一些实现条件后的INUS条件组。全原因C或结果E减去一些实现条件,就变成可能性的东西;“因果力的实现”、“结果的达到”减去一些实现条件,就变成因果力的东西。这是从哲学上来分析因果力。
五、物理因果力
把因果关系从哲学上看作是一种变化的机制与动力,自然就会有人将它与物理学上的能量传递的概念混为一谈。在这方面始作俑者就是邦格的《哲学全书第三卷:本体论》。邦格对因果性作了如下的定义:“令e∈E(x)为事物x于时间t的一个事件,e'∈E(x’)为事物x'≠x于时间t'的另一个事件,这里各事件与时间都是相对于同一参考系来说的。进而,我们称A(x,x’)为x在x'上的总的作用或效应,称e是e'的一个原因,当且仅当
这里E(x')为x'的一个事件集。邦格接着指出,“比条件(ii)更加精确的条件应该是:在时间间隔[t,t']中,有一种能量从x到x'的转换,这种能量转换(energy transfer)对e'来说是充分的。不过,我们并不需要这样过分的精确性”。(ibid,p.327)为什么一向讲究精确性的邦格在这里又不讲精确性了呢?这反映了他作为哲学家和作为物理学家的两难处境。多威(P.Dowe)和沙尔蒙(W.Salmon)于上世纪90年代扩大了邦格的定义,指出因果作用就是在原因和结果之间传输和交换了某些守恒量(这些守恒量包括质量、能量、动量、电荷等)。他们的看法是:“一个因果相互作用就是诸世界线的相互交叉,这种交叉包含了守恒量的交换”,“而一个因果过程就是具有着(或无交换地传输着)守恒量的世界线”。(Dowe,p.322)这里的“世界线”指的是明可夫斯基(Minkowski)提出的用以表达客体历史的状态空间中的一条轨线或一个区域;而这里的“交换”指的是一个过程输出守恒量,另一个过程输入这个守恒量。现在的问题是:事物整体具有的因果力如何与它的物理实体组成部分所具有的能量区别开来?我们到底应该怎样看待因果作用和因果力?所有的因果作用或因果力都是一种能量的转换,可以用能量转换来定义吗?笔者的看法是:
(1)能量转换只是因果关系的物理基础,不是因果作用本身。在离开物理化学之外讨论问题,例如,讨论精神原因、历史原因和社会经济因果关系时,说因果作用是能量传递就很难说得通。(2)说因果力或因果力的物理基础是能量转换,这在信息时代到来之前可能是恰当的。但是在复杂系统科学发展起来之后,因果力或因果作用的基础就不只是能量转化,而是物质的、能量的和信息的转化。维纳说“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一个国家元首和三军统帅,他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代表所具有的下向因果力,就是指挥千军万马的力量。这个力量指的是信息控制的由上到下的因果力,它是不可以还原为枪炮的爆炸力、人马的奔跑力和各支军队的战斗力的;我们也许可以称它为高阶因果力。不过笔者认为,我们对于因果力的讨论最好采取一种比较兼容的多元论的态度,给邦格、多威和沙尔蒙等人用守恒量传递来定义的因果力留下一个地位,称它为物理因果力;而将洛克和赫勒等人的包含信息因果力和心灵因果力在内的哲学因果力定义,称为作用因果力。
现在已有不少复杂系统科学哲学家运用现代因果理论,而不是返回古代因果理论,来定义突现因果。例如乔治·爱丽斯说:“下向因果关系是高层次实在性作用于低层次的因果力。当动力效应发生时,因高层次情境不同,其结果也就不同。改变高层次情境,则低层次行动发生改变。这就是下向因果的效应。”(Ellis,p.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