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中小学生管理新规则解读_法律论文

英国中小学生管理新规则解读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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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5)03-0061-04

       自《1996年教育法》强调学校对违纪学生的惩戒权以来,英国教育部保持了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管理问题的持续重视,历年教育法修订都涉及学生管理问题,《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更是用30余页的篇幅对学生惩戒程序进行了规定。然而,客观来说,学生管理规定太繁杂,普通校长和教职人员很难全面掌握,因而,教育部在制定法案的同时注意发布相关文件,综合各项法案内容,给相关人员提出一般性的操作建议。2014年2月,英国教育部在综合教育法、教育与督学法等法案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发布了《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以下简称《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官方建议。笔者拟从明确赋予惩戒权、确立学生管理原则、平衡惩戒权与学生权益关系等方面对该文件内容进行呈现。

       一、明确赋予校长和教师惩戒权,以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教育质量

       为了给全体学生提供安全和有序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该拥有对学生言行进行管理和惩戒的权利。《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强调,本文件的出发点是给校长和教师提供建议来开发本校的行为准则,解释教师拥有的对学生进行纪律管理的权利。文件要点指出,教师有权对学生在校内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管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对学生在校外的不当行为进行管理,并且,惩戒权也适用于学校聘请的其他人员,如助教。[1]

       二、将制订行为准则界定为校长及学校管理者的法定责任,行为准则必须合法、公开、持续执行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指出,校长及学校管理者要确保学校里有一个强有力的行为准则来支持教师进行行为管理。

       校长制订本校的行为准则是有明文法律规定的。《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公立学校校长必须出台学校的行为准则,以促进校园内的良好行为、自律和相互尊重,防止欺负事件,确保学生完成规定作业,有力地规范学生行为。

       校长在制订本校行为准则时必须参考政府所提出的行为准则,尤其要参照政府关于监控和搜查学生、合理武力和其他身体接触的使用、校门外的管理权、对于被控处分不当的教师的后续关怀等内容的规定。

       行为准则应该是完整的,不仅要包括期望本校学生行为达到的标准,还要包括违反规则应受到怎样的纪律处分的规定。学校和教师的惩戒权在这里得到突出强调,文件规定,即使当学生不在学校或者处在其他教职员工的管理下时,教师仍有对学生实施合理纪律处分的权利。当学生被发现对教师进行恶意控告时,学校应对该生采取相应纪律处分。

       行为准则应该公开发布,告知学生和家长。文件规定,校长必须公开发布本校的行为准则,每年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家长和学生。如果学校有自己的网站,行为准则必须发布在网站上。如果学校没有自己的网站,则必须将行为准则发布在其他网站上,将网址告知家长和学生。多数学校要求家长签署家校协议书,对于学生的行为要求必须包含在家校协议书中,家长必须签字以示同意。

       行为准则要清晰易懂、持之以恒。行为准则应该可以被教师、家长和学生清楚理解,而且要持续地实行。文件强调,坚定的学校领导和对于行为管理的持续努力是实施学生管理、促进学生良好行为首先要考虑的两个方面。[2]

       三、清晰界定教师惩戒权,教师对学生实施惩戒要依法行事、程度适宜

       依据《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的相关规定,当学生的行为不符合要求、违反校规或者不能遵从合理的教导时,教师有法定权力去管理学生,并且,教师的惩戒权可以延伸到校外(空间)和放学之后(时间)。《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用接近一半的篇幅详细解读教师的惩戒权,强调惩戒权运用的注意事项。

       其一,学生管理应该与教育、引导相结合,以正面引导为主。学校应该通过较高期望、明晰准则和纪律,倡导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相互尊重来鼓励良好行为。学校应该有一系列的措施和奖励来强化和表扬良好行为,对于不能达到学校行为准则的学生有明晰的处分。奖励和处分要依据学生的年龄以及影响学生的其他特殊因素而有一个调整范围。

       其二,教师应该依法实施惩戒权。实施惩戒的教职员工应该是学校的合法雇员,并且在实施较严厉处分时应该得到校长授权,因为校长可能会将实施惩罚的部分权力限定到少数几个教员;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必须在学校建设物内或者当学生处于教师管理之下时做出或实施;处分不能触犯各种其他法律(如对于特殊教育需要、残疾、种族以及其他平等和人权的尊重);在任何场合下,体罚都是违法的。

       其三,惩戒应该程度适宜。惩戒必须考虑学生的年龄、学生的各种特殊教育需要或残疾,以及其他影响他们的宗教要求。有时,学生的持续不当行为是由于一些教育需要或者其他需要没有得到满足所致,学校应该考虑对学生状况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而不应简单地实施处分。

       其四,文件还界定了纪律处分的各种可能形式。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文件规定,学校所规定的处分措施可以包括口头训斥、额外工作或者重做作业直到教师满意为止、罚写特定作业(如写一篇日记)、权利的丧失(如失去一个被珍视的责任或者不能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失去休息时间、扣留、学校中的社区服务(如捡垃圾、拖地、清洁教室、在就餐结束后帮助收拾餐厅、擦除涂鸦)、定期汇报行为表现、签订行为协议、额外的体育活动(如在操场上跑几圈)。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处分措施要让教师、学生、家长清楚地知道。[3]

       四、具体阐释各种处分的实施要点,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就校门之外的学生管理而言,法律规定,教师有权处分学生在校门外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处分是合理的。当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或者与学校有关的活动时,或者在往返于学校的路上,或者穿着校服,以及可以被看出来是该校的学生时做出不当行为,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做出可能破坏学校秩序、对他人造成威胁、败坏学校声誉的不当行为时,教师可以实施必要的管理。学校行为准则应当对于惩戒形式做出相应的规定。教师实施惩戒的地点,只能是在校内或者当学生处于学校教师的合法控制下的校外某地。

       法律允许教师对18岁以下的学生实施扣留。学校要在行为准则中向学生和家长说明,他们将扣留(包括放学后的扣留)作为一种处分,在实施扣留时不需要征得家长的允许。如果在午餐时间实施扣留,教师需要留出合理的时间来让学生吃饭、喝水以及使用卫生间。如果在放学后实施扣留,教师需要考虑这样做会不会危及孩子的安全、该生是不是有特殊的身体原因不应被扣留、是不是要告知父母(多数情况下需要这样做,如扣留时间较短则无需告知),以及家长是不是可以给学生安排一种适宜的回家方式。如果扣留只是给家长带来一些不方便,这并不足以取消扣留处分。

       《1996年教育法》和《2006年教育和督学法》赋予教师没收不当物品的权利。刀和武器、酒、非法药物、烟草、色情制品等属于法律规定的校园“零容忍”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教职员工可以随时搜查,没收后按照法律规定对这些物品进行处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处理办法的物品,学校行为准则可以进行具体规定。

       体罚是不被允许的,但出于正当目的,教师在学生管理时有权合理使用武力。文件指出,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损坏财物的行为,维持教室里的良好秩序和纪律。校长和被授权的教师可以在实施无需允许的搜查时使用合理武力。学校也可以在校规中界定法律规定之外的无需允许而搜查的物品,但在搜查这些物品时不能使用武力。

       学校可以将严重违纪的学生在一段时间内与其他学生隔离开来。如果使用隔离室作为纪律处分之一,学校应该在行为准则中申明。每个学校有权决定一个学生应该被隔离多久,负责的教师有权决定学生在隔离期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学校应该确保学生被隔离时间没有超过必要长度,并且这段时间得到尽可能建设性的使用。同时,学校必须给被隔离的学生提供时间吃饭或使用卫生间,确保学生的健康、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4]

       五、注重学生权益保护,恰当平衡教师惩戒权与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的主旨是解释学校、教师拥有的学生管理及惩戒权,其首要价值在于通过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值得一提的是,该文件非常恰当地把握了教师惩戒权与学生权益之间的平衡。

       教师对学生实施管理及惩戒,必须遵照相关法律规定。文件在论及准则制定、处分实施时,首先援引相关的法律规定,给教师实施管理和惩戒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这种表述方式也免去了普通教师研读大部头法律文本的负担。

       文件反复强调,学生管理及惩戒必须考虑安全和促进学生的权益,考虑学生是否身患残疾、有特殊教育需要;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如厕等基本需要,在隔离期间要尽可能多地开展教育性的引导。

       该文件以及相关教育法规关于学生管理的规定给人的突出印象是,学生管理是为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益而实施的,恰如文件所指出的,“持续而合理地实施一个明晰的学校行为准则是有效教育的保障”。[5]英国学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如对违禁品的零容忍政策,对作业质量的要求,初看起来是对学生行为的限制,实则是为了保障全体学生的安全,确保安全有序的成长环境,并通过设置底线,促进和引导学生习得良好的社会交往行为。

       六、英国学生管理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学生管理(尤其是中学生管理)可谓问题重重,一方面,教师体罚学生、侵害学生权益事件经常被媒体指责,另一方面,中学生厌学、在校园内打群架、欺负弱小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弑师惨剧。很多老师说现在的学生“管不了”(学生拒不遵守规章)、“管不起”(学生受了批评就跳楼)、“管不得”(媒体批评教师采取的处分措施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长此以往的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难以得到保障,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益也无法充分实现。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我们提供了全面把握英国学生管理的一个窗口,英国中小学生管理规定对我国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有如下启示。

       其一,相关法规应该赋予学校和教师开展学生管理、实施必要惩戒的权利。

       惩戒权缺位,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不得不重视的问题。[6]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以上这些是现有教育法规中与教师惩戒权直接相关的所有条文。法规认定教师对学生成长有指导权、评定权,班主任拥有批评教育权,但面对学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指导、评定或者批评教育似乎作用不大。英国《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及教育法、教育与督学法的相关规定提示我们,为了确保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教师和全体学生的权益,对违规学生进行一定的惩戒是必要的,而且可以成为合理、合法的,只要程序得当、程度适宜即可。教育法规对于各种惩戒方式的明文授权以及惩戒程序的详细界定,可以较好地解决一些薄弱学校的纪律松弛问题。

       其二,学生管理要凸显人文关怀,将学生权益保护置于重要位置。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将尊重学生、保障学生权益置于突出位置。该文件将实施学生管理表述为开展有效教育的必要举措;在具体论及学生管理和处分时,反复申明学生管理要依法行事、程度适宜,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这些都是与当前社会崇尚民主、注重维权的思潮相一致的。

       相比之下,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及各类学校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过于简单、生硬,列出若干项要求学生遵行的规定。[7]参考英国相关规定,我国的学生管理规定应该表述更细致一些,说理更周详一些,全面而均衡地分析学生的权利和责任。

       其三,学校要制订明确而完整的学生行为准则,实施合法、合理而有限的学生管理。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要求每所学校制订明确的学生行为准则,强调行为准则要内容完整,公开发布。这一点对于中小学校落实依法治校有着重要意义。反观我国各所学校,制订并公开发布校规的学校较少,有些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成为管理者严格保密的内部材料,家长和学生对此只有零星的了解。同时,大量校规内容并不完整,只是列出提倡或者禁止的学生行为,但对于学生违规之后要承担怎样的后果只字未提。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不得不直接面对违规学生的一线教师要么无奈地放任学生或“请家长”,要么铤而走险地实施罚款、体罚。校规的制订是学校制订办学章程、落实依法办学的有机组成部分,任重而道远。我国《中小学生守则》要求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可是,如果校规本身并不合理(如要求学生“只要学不死,就往死里学”、限定学生每天如厕次数),学生就应该有提出抗议和不服从的权利。由此可见,制订学生行为准则与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是紧密相联的。

       其四,学生管理体系要全面,加强积极引导,坚持育人为本、规训为辅。

       在我国的很多学校,学生管理被简化为考勤、扣分乃至罚站、罚钱,众多中小学生迫于规训、惩罚的压力而做出“乖学生”的样子,但并不理解为什么要讲究公共卫生,为什么要勤奋学习,为什么要与人为善。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我国学生管理中育人与规训本末倒置不无关系。

       《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强调学校应该在相关课程中加强行为策略和良好行为的教学,采用一系列的措施和奖励来强化和表扬良好行为,尽可能建设性地使用各种处分手段,并将学生管理的首要目标界定为促进学生的良好行为、自律和尊重,启示我们要改变将学生管理理解为扣分、处分的狭隘做法,建立全面、积极的学生管理系统,引导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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