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对策_三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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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我国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提出了“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任务。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不甚发达,农业还比较落后,农民收入较低,因此,破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难点和重点就是如何解决“三农”问题。“三农”问题不解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难以实现。正如江泽民同志所强调指出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应该说,这是立足我国国情作出的正确判断。

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能,而价格则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包括运用价格政策、价格法律、价格信号、价格管理手段等。这些价格手段科学、合理的运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推动、引导和保护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需要价格政策来促进,农产品的生产营销需要价格信号来引导,农民的切身利益需要价格政策来保护,农村“三乱”问题需要价格法律来治理。根据多年来我国有关“三农”的价格管理经验,我们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价格政策措施,并勇于开拓,大胆创新,制定一些新的价格政策措施,以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三农”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我国全面建设小康奋斗目标的实现。

一、顺应粮价市场化改革形势,由向粮食购销企业提供补贴转为向生产者直接提供补贴,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粮食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粮价“一价稳百价”,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如何根据市场粮价的波动和财政的承受能力,把过去给予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补贴直接补贴给进行粮食生产的农民,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稳定我国粮价乃至整体物价总水平,至关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粮价市场化改革采取了渐进的方式。1998年,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行了“三大”政策,即“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收储企业实行粮食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这些政策措施对稳定市场粮价,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粮食市场价格机制的逐步形成,原粮食“三大”政策的贯彻实施受阻:一则,粮食连年丰收,国有企业“封闭运行”的收购资金缺口较大,难以保证及时到位;二则,因收购资金不能保证,农民“卖粮难”成了解不开的“老疙瘩”;三则,又因市场粮价大大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收储企业难以做到“顺价销售”,粮食库存积压,亏损严重。可以说现行政策很难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可谓“保价不保,顺价不顺”,既挫伤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也导致国有收储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加剧了国家财政负担。

事实证明,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粮食生产和流通价格问题最终还是应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解决,粮价改革需要深化。为此国家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措施,决定从2003年起,开始实施“两放开、一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补贴政策。“两放开”就是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收购;放开粮食购销市场,支持和鼓励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一调整”就是将原来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给农民的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给农民。这一政策举措,适应了粮食市场化改革的要求。一是国家将粮食补贴直接补给农民,可有效地防止中间利益流失,让农民得到更多的益处。有利于调动农民生产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二是国有粮食企业由吃“政策饭”,变为吃“市场饭”,改革措施破除了粮食购销市场的政策壁垒,打造了一个鼓励竞争的环境,有利于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粮食购销市场的有效运转。

二、完善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涉农乱收费已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一大社会问题。制止涉农乱收费是强化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政府从根本上彻底治理农村乱收费,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只负担农业税及其附加。推进这项改革的三项原则是“减轻、规范、稳定”,即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从根本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规范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方式,并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在减轻和规范的基础上使农村税赋水平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不变。

从实践情况看,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措施不完善,制约着改革的进行。如有的地方因税费改革财政减收,干部工资难以到位,有的地方乱收费问题出现“反弹”,义务教育资金不足等等。因此,要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必须完善配套措施:一是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国家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二是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精简机构,落实撤并乡镇,真正压缩财政供养人员。三是要健全公共财政,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县乡政府事权各财权,凡是不应由农民出钱的事都要减下来。四是要借助税费改革的东风,该取消的收费坚决取消,同时加大对涉农收费问题的监管力度。

三、大力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增强涉农收费透明度。根治农村“三乱”违规行为。

税费改革是从政策上治理农村“三乱”,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则是新形势下从制度上治理农村“三乱”的新举措。这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制度保障,也是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的重要职责。

这些年来,由于历史的、体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村“三乱”屡禁不止,农民负担不堪重负,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顽症。尤其是由于一些涉农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不公开、不透明,一方面,致使许多农民分不清哪些该缴或不该缴,甚至对收费的合理性都持怀疑态度,有的对收费不分合法或非法,一概抵制;另方面,基层干部实施收费时,往往也搞不清哪些该收或不该收,也有的趁机多收,客观上存在扩大范围乱收费现象,由此造成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为制止农村“三乱”,物价部门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内容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方式,向群众公开明示,同时,还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公示宣传。这一制度的推行受到农民的热烈欢迎,有的农民说:“有了‘公示制’,我们缴的是‘明白钱’,‘放心费’!”称赞“物价部门是农村乱收费的‘高压线’,农民利益的‘保护神’”。

现在的问题是,这项工作发展不甚平衡。有的地方尚未引起重视,公示制度还未落实;有的地方虽建立了制度,但疏于管理,流于形式;有的地方“三乱”现象未能得到遏制;等等。因此,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扩大公示工作覆盖面;必须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动态管理,努力实现公示工作制度化;必须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搞好专项治理,为做好公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从而真正将涉农价格和收费标准政策公布于众,发挥其“治乱、减负、助农”的应有作用。

四、提供价格信息服务,拓宽流通渠道,帮助农民解决“种什么,怎么销”的实际问题。

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价格信号是引导农民进行农产品种植结构调整的“指挥棒”,是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牵引绳”,而农产品价格的高低关乎农民增收的多少。因此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应发挥其积极的组织作用。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利用现代网络工具和把握市场价格全局的优势,及时收集市场价格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农民通报,帮助农民解决“种什么赚钱”的问题,引导农民积极进行种植结构调整;二要引导农民考虑产品“怎么销”的问题,要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专事农产品营销,组织起一支农产品运输队伍,把当地过剩的产品运出来,销出去,这样既让农民得利,又让运输者赚钱,还保证了城市供应,可谓一举多得。三是要教育农民增强市场风险意识,要由传统的单纯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复合型转变,看市场生产,据行情经营,自觉规避市场风险,不断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在WTO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对农业实施必要补贴,降低农产品间接成本,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

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产品价格的主要构成因素。在我国的农产品成本构成中,虽说直接成本并不高,但间接成本却不低。我国没有对农业实行高额补贴政策,而且每年还要从农业征收各种税费如何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如何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就需要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扶持。由于我国农产品生产规模小、农民负担重、生产效率低、成本高,在国际竞争市场中,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对农业的补贴太少。事实上,许多WTO成员在农业问题上都实行了经济补贴政策。美国与欧盟之间多年进行的所谓农产品“补贴大战”,目的就是农产品在国际上能否具有竞争力。对农业实施补贴政策是国际惯例,也是WTO规则在一定范围内所允许的。

因此,要发展农业,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必须在加强对农业宏观调控的同时,注重对农业微观的支持和扶持,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农业“多予少取”的方针。根据我国的国情,一是要创造条件尽快取消我国的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产品间接成本。二是在WTO规则框架内,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尽管WTO规则对我国农业补贴作出了明确约束,但我国迄今为止的“黄箱补贴”为每年2200多亿元,离8.5%的限度至少还有1004亿元(即121亿美元)的支持空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好这一空间,建立健全农产品价格支持尤其是以粮食价格支持为核心的政策体系。三是要充分用足WTO的“绿箱补贴”,加大对农业科研、推广、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等“绿箱补贴”支持力度。只有这样,我国的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才能与国外的农产品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才能发挥我国农产品的竞争优势。

六、合理制定涉农价格政策,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随着农产品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对农产品价格的管理,固然应与时俱进,转到“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上来,但对一些涉农商品,如种、肥、药、水、电等涉农价格的管理,其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运用价格杠杆,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必须制定合理的涉农价格政策。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们认为应抓好:一是现阶段我国对粮食实行的“保护价”政策正在向完全放开粮价的“市场化”过渡,由过去向国有粮食流通企业补贴转为直接向生产者补贴,这一改革必定有一个过程。在尚未完全实行“两放开”的粮食主产区,价格部门仍应根据国家财力、农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行情,从维护农民利益着眼,制定合理的粮食收购“保护价”,促进粮食市场化改革的顺利进行。二是要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的管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虽然大部分已经实行了市场调节价,但也有“极少数”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差率控制。特别是对种子价格让市场决定“优种优价”,同时,要抓好农业生产资料方面的打假治劣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三是要对农业用水实行一定的价格优惠政策。农用水价在农产品成本中占有相当的比重,且属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其价格时应向农业倾斜,既要遵循市场价值规律,注重节约水资源,又要合理定价,力求使农民生产成本不因水价的提高而难以承受。四是要抓好农电改革目标的落实,真正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这是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被誉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务工,制定减免农民工的各种税费政策,为农民进城务工增收创造良好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民市场竞争意识的增强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增多,形成了浩浩荡荡的农民“打工大军”。这支队伍为城市经济的腾飞立下了汗马功劳,同时,也为农民致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农民纯收入中,进城务工者的工资性收入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山东省200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954元,比上年增加150元,其中来自工资性收入就有91元,占了增加额的60%。鼓励农民进城务工,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之一。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外出打工创业却往往遭遇诸多“非难”,受到诸多“政策歧视”制约着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性。表现为:在户籍管理上,因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的区别,导致有的城市人对农民务工者的工资上就低不就高;在税费政策上,有的地方制定了向农民工收取各种税费的政策,令其不堪重负;在工资的发放问题上,拖欠工资等纠纷屡屡发生。我们认为,要让农民摆脱贫困,吸纳更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一是要大力发展小城镇建设,为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创造条件。发展小城镇,走城市化建设之路,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建设小城镇需要土地、人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需要坚持“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原则,需要与农村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必须坚持建设小城镇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与土地价格政策的合理制定结合起来,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结合起来。二是要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尽可能地取消城市招工有关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差别性的限制,给农民以同等的“国民待遇”,增强人口流动的自由度。三是要清理和整顿有关农民进城务工的税费政策,标准过高或不该收的税费,该降低的降低,应取消的取消;对那些在城市长期打工而特别困难者,实行必要的减免政策。四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建立和实行打工者的最低工资制度,对克扣或拖欠务工者工资的行为,要依法严惩。四是要建立和完善劳务介绍所机构,发挥其中介的组织作用,打击坑人骗钱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只要各级政府真正从思想上关注“三农”,从感情上贴近“三农”,从工作上侧重“三农”,从价格上支持“三农”,就能发挥价格调节经济的功能,把我国农村经济搞上去,实现我国奔小康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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